一、概念与定位
转化犯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致使对该行为应当按另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它是一种从此罪向彼罪、从轻罪到重罪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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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方向:转化犯必须是从轻罪向重罪的转化,而不是由一般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的转化。
- 例如,行为人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从而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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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拟制的区别:通常所称的转化犯(如真正意义上由轻罪向重罪的转化),并不依赖刑法的特别规定,就可以按后实施的重罪论处。
- 这与刑法第269条(事后抢劫)将原本不符合抢劫罪构成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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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归属:转化犯这一概念所包含的现象,在罪数论中并非单一归属。根据具体情况,它既可能属于包括的一罪,也可能属于想象竞合,还可能属于并罚的数罪。
二、转化为故意杀人
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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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
- 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核心:在非法拘禁行为之外,另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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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刑法第247条)
- 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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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刑法第248条)
- 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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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刑法第289条)
- 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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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刑法第292条第2款)
- 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转化为故意伤害
7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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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
- 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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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刑法第247条)
- 规定:同上,致人伤残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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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刑法第248条)
- 规定:同上,致人伤残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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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刑法第289条)
- 规定:同上,致人伤残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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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刑法第292条第2款)
- 规定:同上,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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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刑法第333条第2款)
- 规定:有前款行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复习抓手
- 先判断条文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删除条文后结论仍然相同的,多为注意规定;删除后结论会改变的,多为法律拟制。
- 转化评价通常要求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存在规范连接,不能把任何一般违法行为直接说成“转化犯”。
- 事后抢劫是典型法律拟制:盗窃、诈骗、抢夺已经着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