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Summary
本笔记系统梳理了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即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3、24条及相关刑法理论,详细阐述了这三种形态的概念、成立条件、区分关键(如“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自动性”、“有效性”),并通过案例分析了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如不能犯未遂、中止的自动性判断等。最后,总结了对这三种犯罪形态的法定处罚原则。
关键要点 (Key Concepts / Takea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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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基于主客观因素而呈现出的不同状态,包括预备、未遂、中止(未完成形态)和既遂(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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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 区分不同犯罪形态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未能完成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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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需具备犯罪目的、预备行为且未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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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达到既遂状态)。关键在于“着手”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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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预备或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关键在于“自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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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 指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是区分预备与未遂的界限,需结合具体犯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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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以外的原因: 指行为人想继续犯罪但因客观障碍(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阻止、能力不足、自然力)或主观认识错误(如对象/工具错误)而被迫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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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性 (中止): 指行为人能继续犯罪而不愿继续,是基于自身意志(如悔悟、害怕、怜悯、不忍)主动放弃,而非被迫放弃。需结合当时情境和社会一般人看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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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只要放弃即可;实行终了的中止,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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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则: 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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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不存在这些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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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斥性: 一人一罪只能认定为一种最终的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或既遂)。
第一节 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概说
-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 犯罪的特殊形态 (未完成形态): 指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 犯罪的完成形态: 指犯罪既遂。
- 构成要件类型:
- 基本的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条文针对具体犯罪的既遂犯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 修正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总则(如关于预备、未遂、中止、共犯的规定)对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后形成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
mindmap 终局性形态 未完成形态 预备 未遂 终止 完成形态 既遂
- 犯罪阶段: 主要分为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 预备阶段: 从产生犯意到着手实行犯罪之前。
- 实行阶段: 从着手实行犯罪到犯罪结果发生或行为终了。
- 阶段与形态的关系:
- 预备阶段停止: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 → 犯罪预备。
- 自动放弃 → 犯罪中止 (预备阶段的中止)。
- 实行阶段停止: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且未达既遂 → 犯罪未遂。
- 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 犯罪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 犯罪完成 → 犯罪既遂。
- 预备阶段停止:
graph LR A(起意) --> B(危害行为); B -- 预备阶段 --> C(着手); C -- 实行阶段 --> D(实行终了); D -.-> E(结果发生); subgraph 预备阶段 B -- 因意志以外原因放弃 --> PREP[犯罪预备]; B -- 自动(自己主动)放弃 --> STOP1[犯罪中止]; end subgraph 实行阶段 C -- 因意志以外原因<br>未达既遂 --> ATTEMPT[犯罪未遂]; C -- 自动放弃 --> STOP2[犯罪中止]; D-.有效防止结果.-> STOP2 E --> COMPLETE[犯罪既遂]; end style PREP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ATTEMPT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STOP1 fill:#cc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STOP2 fill:#cc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COMPLETE fill:#cfc,stroke:#333,stroke-width:2px;
注意
-
形态的终局性与互斥性: 犯罪形态是犯罪过程的最终停止状态,一个犯罪行为最终只能被认定为一种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或既遂之一)。
- 例:张三抢劫李四,抢劫完之后发现李四是其小学同学,归还财物。张三犯罪既遂之后归还不能被认定为中止,因为既遂是终局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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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故意犯罪: 犯罪的特殊形态(预备、未遂、中止)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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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 没有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即是否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概念
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二、成立条件
- 主观条件: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为了犯罪」=为了着手犯罪
例如
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凶器的行为,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五金商店的行为,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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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条件: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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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 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必须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的危险(但不紧迫)。
- 例:为了杀人而购买刀具、勘察现场、制定计划、联络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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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vs. 犯意表示
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危险。
犯意表示: 仅仅是流露犯罪意图(如口头扬言要杀人),对法益没有危险,不可罚。
预备行为: 具有客观危险性。
例:张三为杀人而写信、发消息联络他人共谋,商定计划——属于有危险的预备行为。
例:张三威胁李四“不给钱就公布隐私照片”——直接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不是预备。
区分:预备犯、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
- 预备犯是罪犯:预备犯是指构成犯罪预备的罪犯
- 犯罪预备是阶段:犯罪预备就是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 预备行为是行为:预备行为是指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三、处罚
-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在实务中,往往不予处罚,因为一些预备行为往往被认为是生活行为,对此严加处罚会限制公民自由
- 例:买刀
- 在实务中,往往不予处罚,因为一些预备行为往往被认为是生活行为,对此严加处罚会限制公民自由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及处罚
犯罪未遂处于实行阶段,这个终局形态从后往前看,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所处阶段的不同,也就是:二者之间的区别是着手与否
(一)成立条件
着手意外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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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标志,指行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使法益面临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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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的判断标准: 理论学说多样,实践中需根据不同犯罪类型和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 (多数说)**实质客观结果说/危险结果说**: 强调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时才算着手。
- (少数说)
- 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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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犯罪的着手:
-
隔离犯 (行为与结果间有较长时空距离):着手时间的判断需关注危险的紧迫性。
- 例:邮寄毒酒案,何时算着手?——寄出时(形式客观说)?到达时?被害人准备饮用时(危险紧迫)?需具体分析。邮寄爆炸物因其本身危险性,寄出时即可视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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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实施犯罪):通常以被利用者开始实行犯罪行为时为着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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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 着手时间点存在争议,可能在导致自己丧失能力的行为时,也可能在无能力状态下实施实行行为时。
- 一般认为在实施行为时着手,哪怕失去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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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 在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遭受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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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辨析(着手判断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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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案例1:抢劫出租车,上车后未实施暴力即被查获——属于预备(未着手实施抢劫核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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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准备凶器等候仇人,因对方未出现而未动手——属于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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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投毒后,在被害人未接触毒物前反悔倒掉——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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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将有毒饭菜端到被害人面前,在其即将食用时反悔夺下——属于实行阶段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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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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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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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因犯罪类型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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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 法定的危害结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没有发生。
- 例:抢劫时未抢到财物;敲诈勒索时对方未给钱;诈骗时对方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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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法定的具体危险状态没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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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 法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 注意:行为犯也有未遂和中止。从着手到行为完成有一个过程。
- 例:正在伪造货币过程中被抓获。
- 注意:行为犯也有未遂和中止。从着手到行为完成有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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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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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犯罪未能既遂是被迫的,而非行为人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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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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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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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阻止、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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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自身能力不足(如晕血、技术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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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力的阻碍(如下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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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对象不能犯、工具不能犯)。
- 例:误将白糖当砒霜投毒;误将男人当女人强奸;使用的枪支是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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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遂犯的处罚
-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理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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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终了的未遂 vs.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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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实行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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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自认为已做完所有该做的,但结果未发生。
- 例:开枪射击,自认为击中要害,但实际未打中或未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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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尚未完成其计划的全部实行行为即被迫停止。
- 例:正要开枪时被警察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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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犯未遂 vs. 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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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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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犯未遂: 行为本身可能既遂,因意外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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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未遂(主观有犯意,客观无法益侵害性): 行为在当时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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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犯与未遂犯
(一)不能犯
不能犯是什么?
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
(张明楷)不能犯(=不可罚的不能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危险,作无罪处理。 在这里,不能犯无罪处理是针对不能犯的行为举止而言的,行为人的其他预备行为如果对法益造成侵害能构成犯罪预备。
例如
甲欲杀仇人乙,拿枪四下寻找乙,把稻草人当乙开枪。 甲对稻草人开枪是不能犯。但甲拿枪寻找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题中无特别交代,不考虑犯罪预备。
提醒
传统观点主张:不能犯还应该根据是否可罚,分为可罚/不可罚的不能犯。而实际上,可罚的不能犯就是以未遂处理(也因此未遂犯反过来也分为能犯/不能犯未遂),因此张明楷教授主张直接将不能犯界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
此处只有概念界定之争,不重要。
不能犯的分类
- 对象不能犯
- 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 手段不能犯
- 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迷信犯
手段不能犯的一种。采用迷信方法(如诅咒)意图加害他人,客观上无任何危险,不可罚。
区分: 对象错误 vs. 对象不能犯
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对象认识错误 区别: ①对象错误:行为具有危险性,构成犯罪。已经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到了主观阶层; ②对象不能犯:不构成犯罪。是不可罚的不能犯的一种。
举例(来自柏浪涛)
- 甲看到前方有个人,误以为是仇人李四,实际是王五,向其开枪,没有击中。这种行为对王五有危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这属于对象错误。
- 甲在四下无人的沙漠里,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开枪。这种行为对他人生命没有任何危险,甲无罪。这属于对象不能犯,
区分: 打击错误 vs. 手段不能犯
相同点:行为客观上都出现了方法错误 区别: ①打击错误:手段具有危险性,属于危害行为 ②手段不能犯: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举例(来自柏浪涛)
- 甲举枪射杀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乙身边的丙。甲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构成犯罪。这属于打击错误
- 甲举枪射杀乙,发现枪原来是一把早已生锈的坏枪,根本无法射击。甲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手段不能犯
(二)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区分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 有则未遂犯,无则不能犯
| 阶层与种类 | 不能犯 | 未遂犯 |
|---|---|---|
| 客观阶层 | 危害行为❌,因为对法益没有危险 | 危害行为✅,因为对法益有危险 |
| 主观阶层 | 犯罪故意✅ | 犯罪故意✅ |
| 结论 | 无罪 | 有罪,未遂 |
| blt |
注意
如果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仅因偶然原因(对象特殊、工具失效)未遂,一般认定为未遂犯(具有抽象危险/具体危险)。
- 例:朝空床铺开枪、朝穿防弹衣的人开枪。
- 区分标准:如何判断法益是否有侵害危险(高光是多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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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说:行为有无危险,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危险,那么行为就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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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主观说 (已摒弃): 有犯意有行为即未遂。
- 行为人主观认为有危险 行为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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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说 (主观危险说): 以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判断一般人是否认为有危险。
- 例:误用保健品“投毒”、误认野猪为仇人开枪、误毁假印章——可能有危险,构成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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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说:行为有无危险,是一种客观判断,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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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危险说: 以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为基础,以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为基础
- 评价:扩大不能犯,缩小未遂犯,少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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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说: 以行为时主客观事实(行为人所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为基础,判断一般人是否认为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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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析:客观危险说 vs. 主观危险说
甲欲杀乙,向乙投放1毫克毒药,乙服用后未死。事后,专家鉴定查明,该毒药1毫克不会致人死亡,没有致命危险。
- 客观危险说认为,基于此,甲的行为没有危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手段不能犯。
- 具体危险说认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1毫克毒药也是毒药,万一甲在行为时投放量大一点,就有致命危险。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
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公式(柏浪涛,具体危险说)
从客观角度 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行为有无危险
多数说应用举例(柏浪涛)
甲欲杀乙,向躺在床上的乙开枪。
- 情形一,实际上,开枪前,乙已经死了有二十分钟。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生命的危险性,属于对象不能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情形二,实际上,开枪前两分钟,乙刚死。从联系、发展的眼光看,人咽气有个过程,有可能早死几分钟或晚死几分钟,而甲对此又不知道,甲有可能早几分钟开枪。因此,甲的行为具有侵害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003年第4题)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概念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二、成立条件
(一)时间性
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犯罪既遂之前。之所以既遂、未遂后都不能成立中止,是因为它们都是犯罪终局形态。
-
既遂后不能成立中止
- 例:盗窃得手后反悔归还,不影响盗窃既遂,可作为量刑情节。
-
未遂后不能成立中止
- 例:杀人未遂(如被阻止)后,出于悔悟救助被害人,救助行为是独立评价的,不改变未遂性质,可作为量刑情节。
-
可重复加害行为的中止:在一个持续的或可分阶段的实行行为中,自动放弃后续加害行为,可以成立中止。
- _例:甲把乙骗进山洞里打算用石头把乙砸死,砸了几下没有砸中,乙苦苦哀求,甲放弃继续加害。
(二)自动性
行为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而非因外界障碍被迫停止。
1. 犯罪中止 vs. 犯罪未遂
区分标准:弗兰克公式
- 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
- 有继续犯罪可能性(外在条件),但自愿放弃(内在条件)
- 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 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被迫放弃
做题思路
- 先:判断是否有继续犯罪可能性
- 再:判断是否自愿
例子(柏浪涛)
男生甲追求乙,未果,对室友说:“长那么丑、不想追了。”
孤立地看,甲是自动放弃(中止?)。但是前提是甲追不到所以属于被迫放弃,是未遂。
-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采折中说/客观说)
- 学理争议:
- 纯粹主观说: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判断能否继续犯罪(犯罪人:我觉得能就能)。
- 纯粹客观说: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客观角度能就能)
- 客观说(多数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景下能否犯罪。
- 学理争议:
例子
例1:见血害怕放弃杀人——中止(一般人认为还能砍)。
例2:抢劫紧张被嘲笑而放弃——中止(一般人认为还能抢)。
例3 & 4:发现强奸/抢劫对象是亲属而放弃——未遂(伦理障碍来自内心)。
例5:准备强奸时遇夜跑人群而放弃——未遂(外界障碍导致被迫放弃)。
- 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 学理争议
- 主观说:主观心理的判定是推定的,即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放弃,则推定自动放弃;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下放弃,则推定未遂。
- 限定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前提下加上限定条件(必须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
- 评价:不当缩小了中止的成立范围
- 学理争议
中止与未遂的常考情形 1
graph LR A[计划侵害陌生人<br>却遇到熟人]-->B{关系亲疏}--遇到普通熟人放弃-->中止 B--遇到近亲属放弃-->未遂
中止与未遂常考情形 2
graph LR C{处罚紧迫性}--害怕当场被抓而放弃-->未遂 C--害怕日后被抓而放弃-->中止
2. 认识错误
结论
行为人在认知错误下,将错就错。
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采主观说),不考虑客观能否继续。
这是因为我们更关心「能达目的而不欲」的「不欲的部分」
-
认为不能继续而放弃(实际能继续)
- → 未遂 (例:误以为警笛声是警察来了而放弃强奸)。
-
认为能继续而主动放弃(实际不能继续)
- → 中止 (例:投毒后误以为剂量足以致命,出于怜悯送医抢救,实际剂量不足)。
受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怎么办?
- 核心:是否对「能否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
是,则此认识错误是重要的认识错误,此时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判。
不是,则此认识错误不是重要的认识错误,对此错误不予考虑。
例子
- 因对方虚构伦理障碍(如“我是你妹妹”)而放弃 → 中止(放弃仍基于行为人内心伦理认知)。
- 因对方虚构客观障碍(如“我来例假了”、“你先洗澡我等你”)而放弃,若行为人信以为真认为是暂时不能或不便实施,打算稍后再来 → 未遂(受骗放弃,非真正自愿)。
3. 特定对象不存在
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 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 因客观上犯罪目标不存在而未能得逞 → 未遂
- 例:入室盗窃保险柜为只有 2 元而转身离开(小偷特定的盗窃对象是巨额财物);杀手举枪瞄到一半发现认错目标而收手(不能因为杀手没开枪而定中止,因为他的收手是被迫的,是因为人没找到)。
- 因客观上犯罪目标不存在而未能得逞 → 未遂
认识错误
- 甲抓住杀父仇人乙,举刀要砍杀。
- 情形 1:乙欺骗甲:”我只是执行者,主犯是丙,你去找他。“甲相信,放过乙,去找丙。
- 甲对于前提乙是否是杀父仇人未产生认识错误,认为能继续杀乙,在此前提下放弃杀乙,属于主动放弃,定中止。
- 情形 2:乙欺骗甲:”不是我杀的,是丙杀的,你去找他。“甲相信,放掉乙,去找丙。
- 甲对于前提乙是否是杀父仇人产生了认识错误,认为不能继续杀乙,在此前提下放弃杀乙,属于被迫放弃,定未遂。
(三)中止行为
要求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通常表现为停止正在进行的预备或实行行为。
按照时间分类,中止行为可以分为:
graph LR A{{中止的成立条件}}--> B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 B2[实行终了的中止] B1--> G([自动放弃]) B2--> G([自动放弃]) & E([有效中止]) E --> P([可能的有效性]) & R([实际的有效性])
1.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成功阻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有效性分为两重含义:
- 可能的有效性:防止措施要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实际的有效性:防止措施实际真的防止了结果发生。
- 并且,还需要真诚努力地完成该防止措施。
例子
- 例1:送医抢救但途中死亡——未遂(未有效阻止)。
- 例2:放火后呼救他人灭火成功——未遂(不真诚)。
实际的有效性
-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 指的是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非指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 由此,犯罪中止还可分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二者处罚力度不一。
- 多数说不要求结果未发生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 title: 犯罪中止的模型 --- graph LR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结果未发生
- 发生了危害结果
- 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 介入因素:如果行为人真诚努力阻止结果,但因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可能仍成立中止,对结果承担过失责任(或意外事件)。
graph LR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graph LR I[/介入因素/]-->A{是否异常}--是-->B[与先前犯罪是<br>独立关系] I o--o P P[先前犯罪] B -->V{比较谁对结果发生<br>起的作用更大}
例子
例1:甲投毒杀女友乙,见乙中毒后痛苦挣扎,甲心生悔意,送女友去医院,路上遭遇堵车,导致无法及时送往医院而死亡。——故意杀人的既遂
例2:甲投毒杀女友乙,见乙中毒后痛苦挣扎,甲心生悔意,送其去医院,路上甲酿成车祸,导致女友被撞死。——故意杀人罪中止,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例3:甲投毒杀女友乙,投完毒后离开,然后隔壁邻居将女友送往医院,结果在路上出了车祸被撞死。——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2.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只要彻底停止实行行为即可。
| 可能有效性 | 实际有效性 | 结论 | 范例 |
|---|---|---|---|
| ✅ | ✅ | 中止 | 甲刀乙,甲将乙送医救活 |
| ❌ | ✅ | 未遂 | 甲刀乙,丢包卫生纸离去。乙被邻居救活 |
| ✅ | ❌ | 既遂 | 甲刀乙,甲将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
| ✅ | (⬇️介入因素)❌ | 中止 | 甲刀乙,甲送医途中遭车祸,车祸致乙身亡 |
三、处罚
-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
-
“损害”的认定:
-
损害:不是指既遂结果(否则构成犯罪既遂),是指刑罚要处罚的危害结果、先前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
如果造成的损害未达到犯罪程度(如轻微伤、一般强制猥亵、未达数额较大的盗窃准备行为),视为“没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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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故意伤害中止,仅造成轻微伤——无损害,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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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例2:强奸中止,仅剥光衣服——强制猥亵(减轻处罚),强奸罪的中止。
-
例3:强奸中止,改为猥亵——猥亵罪既遂(造成了损害),强奸中止。对强奸行为应当减轻处罚,与猥亵罪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
例4:入户盗窃中止,未窃得财物——无损害,免除处罚。
-
例5:抢劫中止,仅造成轻微伤——无损害(暴力未达伤害罪程度,财物未取),免除处罚。(未核实)
-
-
-
造成损害的行为: 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中止行为本身造成的损害需单独评价。
-
例1:杀人中止,送医途中过失致重伤——杀人中止免罚,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例2:盗窃中止,归还物品时不慎砸死人——盗窃中止免罚,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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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杀人中止,收枪时走火致死——杀人中止免罚,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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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与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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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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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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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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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的概念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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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maid 可视化
代码段
graph TD A[产生犯意] --> B(准备工具<br>制造条件); B -- "未着手<br>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 C[犯罪预备]; B -- "未着手<br>自动放弃" --> D[犯罪中止<br>(预备阶段)]; B --> E(着手实行); E -- "实行中<br>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br>未达既遂" --> F[犯罪未遂]; E -- "实行中<br>自动放弃<br>或有效防止结果" --> G["犯罪中止<br>(实行阶段)"]; E --> H(实行终了); H -- 结果发生 --> I[犯罪既遂]; H -- "结果未发生<br>因意志以外原因" --> F; H -- "自动有效<br>防止结果发生" --> G; style C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F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D fill:#cc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G fill:#cc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I fill:#cfc,stroke:#333,stroke-width:2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