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国际诉讼法是一国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 管辖权
  •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国民待遇(对等原则)^[诉讼费用担保: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他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该外国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实践中通常通过双边协定互免。]
  • 诉讼期间
  • 送达
  • 诉讼保全
  • 调查取证
  • 诉讼时效
  • 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到外国出庭,说哪国话?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到外国开庭,请哪国律师?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七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一条:公民代理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 国内法(主要)
    • 大陆法系的国际一般没有单行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编);
    • 美国也有相关成文法(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of United States Federal Court),也有相关判例(如)
  • 国际法
    • 多边条约:海牙《选择国际法院协议公约》,《承认与执行国际民商事判决公约》
    • 双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