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节地图

flowchart LR
    A["公司治理的目标与权力中心"] --> B["股东会"]
    B --> C["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
    C --> D["公司决议及其效力"]
    D --> E["董监高的信义义务"]
    E --> F["派生诉讼与董高第三人责任"]

复习抓手

本章围绕两条主线展开:

  • 公司权力如何配置并形成有效决议
  • 掌握公司权力的人如何被义务与诉讼机制约束

二、11.1 公司治理

1. 公司治理的概念

  • 公司治理是治理概念在公司制度中的延伸,关注公司内部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权力、责任与利益配置。
  • 法律上的公司治理尤其关注:
    • 谁拥有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
    • 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控制;
    • 权力行使失当时由谁承担责任。
  • 公司治理不是单纯的组织架构图,而是权力配置 + 程序控制 + 责任追究的制度组合。

2. 公司治理模式的两个维度

维度核心问题主要立场
公司目的公司为谁的利益经营股东利益主义 / 利益相关者主义
权力中心谁掌握公司的剩余决策权股东会中心主义 / 董事会中心主义

易混点

股东利益主义是一种价值取向,回答“为了谁”;董事会中心主义是一种权力配置方式,回答“谁掌权”。二者并不直接对立,公司可以实行股东利益导向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3. 股东利益主义与利益相关者主义

(1)股东利益主义

shareholder

  • 基础理由:
    • 股东是剩余索取者,承担经营剩余风险;
    • 股东具有监督管理层的动力;
    • 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表决重大事项影响公司治理。
  • 典型治理逻辑:股东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应以股东整体利益为主要导向。

(2)利益相关者主义

stakeholder

  • 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之外参与公司活动或受其影响的主体,如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与生态环境利益(CSR,ESG)。
  • 支持理由:
    • 公司生产依赖多方参与;
    • 公司具有社会责任;
    • 经济民主与历史文化传统要求公司考虑多元利益。
  • 反对理由:
    • 利益相关者通常可以通过合同和专门法律保护自己;
    • 多重目标可能扩大董事裁量权,削弱责任追究。

(3)我国法的体现

  • 《公司法》第16、17条:职工权益、工会与民主管理。
  • 《公司法》第19条:守法、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并接受监督。
  • 《公司法》第20条:充分考虑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 《公司法》第18条:公司中党的组织及其活动条件。

4. 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股东会中心主义强调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对结构性、基础性事项享有最终决策权。
  • 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经营管理专业化与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将较多决策权配置给董事会。
  •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由:
    • 股东人数众多,协调与信息成本较高;
    • 分散股东可能产生“理性冷漠”;
    • 董事会更适合连续、专业、快速的经营决策。

5. 2023年《公司法》迈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 强化董事会在出资催缴、股东失权、清算义务等事项中的职责。
  • 删除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
  • 明确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允许不设监事会而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形成单层董事会模式。
  • 允许章程或股东会在法定范围内向董事会授权。
flowchart TD
    A["股东会:结构性、基础性决策"] --> B["董事会:经营决策与监督"]
    B --> C["经理层:具体执行"]
    B --> D["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监督"]

三、11.2 股东会

1. 股东会的地位与职权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职权类型主要事项
人事与监督选举、更换董事和监事并决定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最终财权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增减资;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结构与存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自治规则修改章程;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记忆结构

两类人事与两个报告 + 三项最终财权 + 章程与公司生死

2. 股东会的类型

  • 首次股东会:
    • 有限公司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 股份公司设立时召开成立大会。
  • 定期股东会:
    • 有限公司依章程规定召开。
    • 股份公司每年召开一次。
  • 临时股东会:
    • 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时,应当召开。
    • 股份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或法定主体请求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

3.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1)召集顺位

flowchart LR
    A["董事会召集"] -->|"不能或不履行"| B["监事会召集"]
    B -->|"仍不召集"| C["符合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
  • 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代表10%以上表决权。
  • 股份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
  • 召集权同时包含通知、组织和主持功能,也是法定情形下的职责。

(2)会议通知

公司类型通知期限特别规则
有限公司会议召开15日前;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法律未统一规定通知事项内容
股份公司定期会议会议召开20日前应通知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股份公司临时会议会议召开15日前不得对通知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 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 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 董事会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 提案须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合法合章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4. 股东会的召开

(1)出席与主持

  • 股东可以直接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 股份公司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东会最低出席比例。
  • 原则上谁召集谁主持;董事会召集时通常由董事长主持。

(2)表决权配置

公司类型基本规则
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份公司每一股份一表决权,类别股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
  • 表决权原则上统一行使,特定信托、托管、共有等情形可能例外。
  • 表决权可能受到限制:
    • 无表决权类别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
    • 关联股东依法回避。

(3)表决比例

决议类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普通决议全体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特别决议全体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 特别决议事项: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 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也须特别决议。

分母陷阱

有限公司以全体股东表决权为分母;股份公司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分母。弃权票不进入同意票分子,效果通常与反对票相同。

(4)累积投票制

  • 适用于股份公司选举董事、监事。
  •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集中使用。
  • 其功能是提高少数股东选出代表的可能性。

特别事项、一般事项

特别事项 (2/3)

  • 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事项

50%

5. 其他决议形成方式

  • 电子会议:《公司法》第24条允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书面一致决定:
    • 仅适用于有限公司股东会
    • 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时,可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 与电子会议不同,其本质是不开会而形成一致书面决定

四、11.3 董事、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

1. 董事会的组成与定位

  • 董事会原则上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 董事可按不同标准分类:
    • 股东代表董事 / 职工代表董事;
    • 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
    • 独立董事 / 外部董事。
  • 董事会职能可概括为:
    • 经营决策;
    • 监督经理层;
    • 为公司提供专业判断与资源。
  • 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

2. 董事会职权及其边界

类型主要内容
服务股东会召集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
制订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资、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等方案
独立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机构、基本管理制度、经理层任免与报酬
自治扩展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章程可以限制董事会职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股东会能否直接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董事会能否完全转授权,涉及固有职权与权力让渡边界。
  • 结构性、基础性决策原则上应保留给股东会;专业、连续、需要快速反应的经营决策更适合董事会。

3. 董事会程序

  • 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 董事会会议:
    • 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
    • 一人一票;
    • 一般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关联董事依法回避。
  • 股份公司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董事对违法、违章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董事会决议原则上承担责任;
  • 表决时明确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4.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经理

(1)监事会

  • 原则上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 主要职权:
    • 检查公司财务;
    • 监督董事、高管履职并提出解任建议;
    • 要求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提议、召集股东会并提出提案;
    • 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2)审计委员会与单层董事会

  • 公司可依章程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 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
    • 三名以上成员;
    • 过半数为具有独立性的非执行董事;
    • 一人一票,决议须经成员过半数通过。
  • 制度核心:将监督功能置于董事会内部,由相对独立的董事实施。

(3)经理

  • 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公司应设经理。
  •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依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五、11.4 公司决议及其效力

1. 决议瑕疵的类型

瑕疵类型判断标准法律效果
内容违法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内容违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
严重程序瑕疵未开会、未表决、出席或通过比例不足不成立
一般程序瑕疵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可撤销
轻微程序瑕疵瑕疵轻微且未产生实质影响有效
flowchart TD
    A["公司决议存在瑕疵"] --> B{"内容还是程序?"}
    B -->|"内容违法"| C["无效"]
    B -->|"内容违章"| D["可撤销"]
    B -->|"程序严重失真"| E["不成立"]
    B -->|"一般程序瑕疵"| D
    B -->|"轻微且无实质影响"| F["有效"]

2. 决议效力诉讼

  • 被告:公司。
  • 可撤销之诉原告: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
  • 无效、不成立之诉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与决议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 撤销权期间:
    • 一般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
    • 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决议被否定后的影响

  • 对内:公司应申请撤销依据该决议办理的登记,并处理已执行或未执行事项。
  • 对外: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易混点

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不等于公司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外部交易当然失效。


六、11.5 董监高及其信义义务

1. 董监高的范围与任职

  • 董事:公司业务决策与事务管理的重要承担者;我国法上通常指董事会成员。
  •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实质董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承担忠实与勤勉义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 董监高任职资格限制见《公司法》第178条,包括行为能力、特定犯罪、破产责任、吊销责任及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 股东会可以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董事可以请求赔偿。
  • 董事辞任原则上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时生效;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的,应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信义义务的结构

义务核心问题基本要求
忠实义务克服利益冲突、贪婪与自利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克服懒惰、失察与不合理决策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信义义务原则上指向公司。
  •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边界可能交叉;判断重点在于行为究竟主要涉及利益冲突,还是注意水平不足。

3. 忠实义务

(1)规制模式

  • 绝对禁止行为:《公司法》第181条列举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私设账户、受贿、侵吞佣金、泄露秘密等行为。
  • 相对禁止行为:
    • 关联交易;
    • 利用公司机会;
    • 经营同类业务;
    • 特定财务资助。

(2)利益冲突交易的控制

flowchart LR
    A["发现利益冲突"] --> B["充分报告与披露"]
    B --> C["无关联关系主体批准"]
    C --> D["关联董事回避"]
    D --> E["实质审查交易是否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 关联交易既包括董监高直接、间接与公司交易,也包括其近亲属、控制企业及其他关联人和公司交易。
  • 董事会审议《公司法》第182至184条事项时:
    • 关联董事不得表决;
    • 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
    • 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 程序批准并不当然排除实质审查,交易仍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机会与竞业禁止

  • 公司机会规则: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判断公司机会可综合考虑:
    • 公司是否具有利用能力;
    • 是否处于公司经营范围或经营链;
    • 公司是否具有期待利益;
    • 机会取得是否源于职务与公司资源。
  • 免责情形:
    • 经报告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 公司依法、依章程不能利用该机会。
  • 竞业禁止:未经报告和批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机会与竞业禁止

公司机会规则偏向事后判断特定机会是否属于公司;竞业禁止偏向事前防止同业竞争。二者可能交叉,但判断对象不同。

(4)忠实义务责任

  • 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涉及第三人时,还需处理交易效力、善意保护与共同侵权问题。

4. 勤勉义务

(1)基本标准

  • 《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判断经营决策是否勤勉,可关注:
    • 决策前是否了解必要信息;
    • 是否具有合理理由相信决策符合公司最大利益;
    • 是否达到相似职位、相似情形下的合理管理者标准。

(2)消极不作为:督导责任

  • 董事会不必处理全部日常经营事务,但应维护公司信息收集、决策与合规系统。
  • 董事通常可以授权并合理信赖他人,但仍须保持对公司事务的基本了解。
  • 出现违法线索、系统漏洞等“报警信号”后,董事负有调查并采取措施的义务。

(3)积极作为:商业判断规则

  • 商业判断规则主要适用于董事作出的积极经营决策。
  • 典型适用前提:
    • 存在真实的商业决策;
    • 董事无个人利益并保持独立;
    • 已获取合理必要信息;
    • 出于善意并相信决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 商业判断规则不适用于纯粹不作为、利益冲突交易或违法决策。

(4)其他免责机制

  • 董事责任保险:《公司法》第193条允许公司为董事执行职务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并要求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 董事会会议记录中的明确异议,可构成特定决议责任的免责依据。

七、11.6 股东派生诉讼与董高第三人责任

1. 股东派生诉讼

  •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权益受损而公司怠于追责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诉讼利益最终归公司,不归原告股东个人。
  • 其功能是克服公司机关受被诉主体控制、拒绝追责的治理失灵。

2. 原告、被告与前置程序

要素规则
原告资格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被告违反职责的董事、监事、高管,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其他人
公司地位通常作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公司
前置请求董事、高管违法时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违法或他人侵权时请求董事会起诉
等待期间拒绝起诉或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股东可提起派生诉讼
紧急例外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时,可直接起诉
flowchart TD
    A["公司利益受损"] --> B["合格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机关起诉"]
    B --> C{"机关是否起诉?"}
    C -->|"起诉"| D["公司作为原告追责"]
    C -->|"拒绝或30日未起诉"| E["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A -->|"情况紧急"| E
    E --> F["胜诉利益归公司"]
  • 双重派生诉讼:《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允许股东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依法提起诉讼。
  • 合理费用:股东胜诉或部分胜诉时,公司应承担其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和解与调解应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合谋损害公司利益。

3. 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类型受损利益胜诉利益归属
派生诉讼公司利益公司
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个人利益股东

4. 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责任

  • 《公司法》第191条:
    • 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原则上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 该规则突破了信义义务主要指向公司的内部结构,但其与法定代表人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之间仍存在体系协调问题。

八、本章高频对比

对比核心区别
股东利益主义 / 董事会中心主义前者是公司目的,后者是权力配置
电子会议 / 书面一致决定前者仍召开会议;后者不开会,仅限有限公司且须全体书面一致
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表决分母全体股东表决权 /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决议无效 / 可撤销 / 不成立内容违法 / 一般程序瑕疵或内容违章 / 严重程序瑕疵
忠实义务 / 勤勉义务利益冲突与自利 / 注意水平与合理决策
公司机会 / 竞业禁止特定机会归属 / 同类业务竞争
派生诉讼 / 直接诉讼公司利益受损 / 股东个人利益受损

本章掌握层级

  • 了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种类、组成、职权与会议规则。
  • 掌握:公司决议瑕疵效力体系;董监高任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股东派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