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一、概念与认定
形式概念
-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是基础形态,有限合伙补充适用
学理双重属性
- 合同性:合伙协议、利润分配、事务执行、入退伙
- 组织性:合伙名称、合伙财产、事务执行人、清算
合伙关系实质认定
- 共同事业目的
- 共同经营或共同参与经营安排
- 共享收益
- 共担风险
- 利润分享是重要因素但非唯一因素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要件
- 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书面合伙协议
- 出资(可认缴或实缴)
- 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
设立登记
- 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身份证明
- 材料齐全可当场登记,否则20日内决定
- 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期
普通合伙人主体资格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普通公司原则上可以
合伙协议
-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修改补充须全体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禁止:全部利润给部分人 / 全部亏损由部分人承担
三、合伙财产与责任结构
出资方式
- 普通合伙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财产范围
- 合伙人出资
-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 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弱正向财产切割
- 第21条:清算前不得分割
- 第41条:个人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
- 第42条:个人债务可用分取收益清偿或强制执行份额
弱反向财产切割与无限连带责任
- 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
- 不能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 无限:个人全部财产
- 连带: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请求全部
- 超额清偿者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普通合伙人资格变动
入伙
-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全体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原合伙人应如实告知经营和财务状况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类型
- 意定退伙:约定事由出现、全体一致同意、难以继续、严重违约;无期限合伙提前30日通知
- 当然退伙:死亡、丧失偿债能力、法人被吊销关闭、丧失资格、全部份额被强制执行
- 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不正当行为、协议约定事由
- 除名异议:接到通知30日内可起诉
退伙结算与债务
- 按退伙时财产状况结算,退还份额
- 退伙人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段债
- 入伙前债务:新合伙人无限连带
- 作为合伙人期间:当然无限连带
- 退伙后因退伙前原因:仍无限连带
继承
- 依协议约定或全体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
- 不愿成为 / 未取得资格 / 协议排除:退还份额
- 无/限制行为能力:可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份额
五、财产份额转让
对外转让三道关口
-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修改合伙协议后受让人成为合伙人
对内转让
- 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 未通知不当然影响转让效力
质押
-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未经一致同意行为无效
强制执行
- 须通知全体合伙人
-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未购买且不同意转让:退伙结算或削减份额
六、权利与义务
权利
- 事务执行权(同等权利)
- 表决权(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 利润分配请求权(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 追偿权
- 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等)
- 监督权
义务
- 竞业禁止
- 关联交易限制(协议另有约定或一致同意除外)
- 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 违反义务收益归合伙企业
七、合伙事务执行
共同执行原则
-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 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 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一致同意的特别事项
- 改变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 处分不动产 / 转让知识产权等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 聘任外部经营管理人员
- 合伙人与本企业交易
- 新合伙人入伙
- 有期限合伙中一致同意退伙
- 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 普通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变
对外代表权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内部越权可赔偿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由协议约定或全体决定委托
- 定期报告经营财务状况
- 收益归企业,费用亏损由企业承担
- 履行信义义务
- 其他合伙人可撤销委托
八、解散、清算与破产
解散事由
- 意定:期满不再经营、约定事由、全体决定、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 法定: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清算
- 清算人确定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报纸公告
- 债权申报:接到通知30日内 / 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清算期间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注销后与破产后
-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除无限连带责任
九、有限合伙
制度定位
- 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 + 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资金提供 +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 适合投融资安排
设立特别规则
- 2人以上50人以下
- 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 名称标明”有限合伙”
- 可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禁止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对外代表
- 核心交换:不执行事务 → 有限责任
安全港行为(不视为执行事务)
-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退伙
- 提出经营管理建议
- 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 获取审计财务报告
- 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财务资料
- 主张权利或起诉
- 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行权或以自己名义起诉
- 依法提供担保
表见普通合伙人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 该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责任
有限合伙人特别规则
- 责任:认缴出资额为限
- 入伙前债务:认缴出资额为限
- 丧失偿债能力:不当然退伙
- 丧失行为能力: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 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 继承:可依法取得资格
- 出质:可以(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关联交易:可以(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竞业:可以(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普通与有限合伙人转化
- 须全体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有限→普通:对有限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 普通→有限:对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 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
- 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十、特殊普通合伙
适用范围
-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分层
-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 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
- 有过错合伙人还应对企业损失赔偿
执业保险
- 应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十一、比较法形态
- LLP:限制无过错合伙人对他人的执业过错承担无限责任
- LLLP:在有限合伙中进一步限制普通合伙人责任
- LLC:有限责任 + 单层征税 + 灵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