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说明
本次已按
Chapter 5 公司法概论(revised)的后半部分补全重点:
- 我国实践中的公司分类
- 国家出资公司、一人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5.3 什么是公司法目前这份笔记已经覆盖本讲主干;后续如果还有新录音,只需要继续细化个别例子、法条展开和课堂追问即可。
一、章节地图
flowchart LR A["为什么公司重要"] --> B["什么是公司"] B --> C["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 C --> D["公司的分类"] D --> E["公司法解决什么问题"] E --> F["公司法的规范类型"]
复习抓手
这一章先抓住五条主线: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独立人格、有限责任、集中治理、公司法同时处理主体资格/外部交易/内部治理。
二、5.1 什么是公司
1. 为什么公司重要
(1)公司是“熟悉的陌生人”
(2)公司不只是经营工具,也深刻改变社会结构
课堂印象句
如果 19 世纪常被概括为自由主义时代,那么 20 世纪可以被理解为“公司主义时代”。
2. 公司的概念与解释
(1)法律上的基本定义
- 《公司法》第 2 条:
-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这个定义的特点是
形式性很强:- 它告诉我们“哪些组织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
- 但没有直接揭示公司在学理上的本质。
易混点
“公司”不是一切经营组织的总称。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可能营业,但并不当然属于公司。
(2)我国法上的三层理解
- 第一层:公司是
法人- 《民法典》第 57 条: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第二层:公司是
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 76 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 第三层:公司是
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这一步把“公司”从一般营利法人中继续缩小到《公司法》第 2 条所规定的范围。
(3)法学解释:从法人理论理解公司
课堂里提到,公司之所以难定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学内部对“法人是什么”本来就长期存在不同解释。
| 理论 | 基本理解 | 对理解公司的启发 | 局限 |
|---|---|---|---|
| 拟制论 / 特许论 | 公司人格来自国家承认 | 能解释公司为何取得独立主体资格 | 容易把公司看得过于依赖国家授权 |
| 实体论 | 公司是独立于成员的社会有机体 | 能解释公司为何有自己意志、可承担责任 | 容易引出“公司是否也像自然人一样享有各种自由”的难题 |
| 集合论 / 法人人格否认论脉络 | 公司本质上是股东集合 | 能解释股东控制与人格否认问题 | 难以完整说明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价值 |
理解提示
课堂没有把三元理论当成“唯一正确答案”,而是把它们当作不同制度问题下的解释工具。
重点不是死记理论名称,而是理解:公司人格并不是一个没有争议的天然事实。
(4)经济学解释:为什么有市场,还要有公司
- 经济学追问的核心不是“公司是什么名词”,而是:
既然市场能配置资源,为什么还需要企业 / 公司?
- 课堂围绕科斯问题展开,重点意思可以压缩为:
- 市场交易有成本;
- 如果所有合作都靠一次次谈判、一次次签合同,成本会很高;
- 公司通过内部组织、统一指挥和持续性安排,能降低交易成本。
1. 公司是契约束 / 合同连接体
- 法律经济学经常把公司理解为:
契约束合同的连接体
- 其要点不是说“公司只有合同”,而是说:
- 公司把原本要由多人彼此逐一谈判的关系,集中到一个组织框架之中处理。
2. 公司解决的是持续性和不完全合同问题
- 市场交易适合一次性、标准化交易。
- 但如果交易具有长期性、专属性、不确定性,仅靠合同往往不够。
- 公司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
- 通过内部组织和控制权安排,
- 解决长期合作中的不确定性、机会主义和协调成本。
复习抓手
经济学解释不要背成散点。
记住一句话:公司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为它能赚钱,而是因为它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组织长期合作的制度装置。
(5)实践上如何界定公司
1. 我国做法:偏向唯名论
- 我国实践中,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公司,通常先看:
- 是否依法登记为公司
- 领取了什么营业执照
2. 比较法启发:公司是一个“光谱”
- 课堂强调,公司与非公司组织并不是永远泾渭分明。
- 从比较法看,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更像“公司”,常会综合考虑:
- 是否有独立人格
- 是否有财产切割
- 是否实行有限责任
- 是否集中管理
- 是否具有永久存续
- 成员利益是否可转让
易混点
我国法上适用公司法,首先还是看法定形式与登记。
但在理论上,老师反复强调不要把“公司”理解成一个只有单一标准、绝对黑白分明的概念。
3. 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
课堂重心
录音稿对这一部分展开得最细。
老师的基本判断是:这些特征主要概括的是现代大型公众公司,不是说所有公司在任何程度上都完全符合。
(1)独立人格
-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
不依赖于成员资格的法律主体资格。 - 形式上:
- 可以以自己名义拥有财产、处分债权债务、订立合同、参加诉讼。
- 实质上,课堂特别强调三层内容:
独立利益独立意志独立责任
1. 独立利益
- 公司的钱是公司的钱,不是股东的钱。
- 即使股东是公司“所有者”,也不能在公司正常经营中随意侵占公司财产。
- 公司与股东交易时,还会引出关联交易规制问题。
2. 独立意志
- 股东个人想法并不当然等于公司意志。
- 股东意志要转化为公司意志,通常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与机关决议。
- 这也是公司法上决议、章程、机关体系重要的原因。
3. 独立责任
- 公司要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 这使公司人格不只是“有个名字”,而是具有真正的责任后果。
(2)集中决策 / 集中管理
- 典型公司不是由所有投资者直接经营,而是通过代理制和机关体系集中决策。
- 课堂中的核心对比是:
- 合伙企业更接近共同管理;
- 现代公司更强调由董事会、经理层等进行集中经营。
集中决策的意义主要有两点:
- 第一,提升效率:
- 市场机会变化很快,不可能每个经营决定都由全体股东逐一讨论。
- 第二,形成组织责任:
- 组织内部个人在代表组织对外作出意思表示时,其责任会先被组织责任吸收。
(3)有限责任
- 股东原则上只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 课堂特别强调:
- 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制度价值之一,
- 它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推动了投资多元化和资本集中。
课堂表述可以这样记
有限责任的意义,不只是“保护股东”,而是通过限制风险,扩大了现代融资和投资的可能性。
(4)股权自由转让
- 独立人格、集中管理和有限责任结合起来,才使股权自由转让成为可能。
- 与合伙相比,公司更不依赖成员个人信用,而更依赖组织资产与资本结构。
- 股权可转让进一步催生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又反过来强化了这种转让能力。
(5)永久存续
- 永久存续并不是说公司真的永远不会消灭,
- 而是说公司原则上不因某个股东的死亡、退出或变动而当然终止。
课堂特别强调它的两个意义:
- 法学上:
- 说明公司人格独立于成员身份。
- 经济上 / 会计上:
- 使持续经营、长期投资、成本分摊、家族财富传承等安排成为可能。
(6)其他常被讨论的特征
- 营利性
- 社团性
- 依法成立
但课堂也提醒:这些特征都存在例外或松动。
- 营利性:
- 实践中存在不分红、公益导向或社会企业式安排。
- 社团性:
- 一人公司已经明显冲击“公司必须是多人社团”的传统说法。
- 依法成立:
- 设立瑕疵是否当然否定公司地位,也并非绝对。
易混点
课堂说的“五大特征”更接近
典型公司画像,尤其是现代大型公众公司画像。
不宜机械地拿去要求每一个小公司完全符合。
三、5.2 形形色色的公司
1. 比较法中的分类
(1)大陆法系:人合公司 / 资合公司 / 两合公司
人合公司- 更强调股东个人信用,通常与无限责任联系更紧。
资合公司- 更强调公司资本与资产信用,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
两合公司- 同时包含人合因素和资合因素。
这组分类的意义不在于背概念,而在于理解:
- 不同公司在“依赖人的信用”还是“依赖资本信用”上,重心不同;
- 规则设计、责任承担和治理逻辑也会因此不同。
(2)英美法系:闭锁公司 / 公众公司
闭锁公司- 股东人数有限;
- 股份发行和转让通常受限制;
- 股东之间往往存在较强的人身信赖。
公众公司- 股东人数众多;
- 股票可以公开交易,流动性强。
课堂特别强调两者最重要的不是“定义差别”,而是治理难题不同:
- 闭锁公司:
- 容易出现控制股东压榨小股东;
- 也更容易出现债权人保护问题。
- 公众公司:
- 股权分散,股东往往“理性冷漠”;
- 真正的治理核心转向董事、高管与代理成本问题。
2. 按公司国籍分类
- 本国公司
- 外国公司
- 跨国公司
- 国际公司
课堂里重点强调的是“如何认定国籍”:
- 我国主要看
设立准据法和设立行为地。 - 即使股东、经营地、市场分布都具有跨国性,只要是依中国法设立,原则上仍是中国公司。
关于外国公司:
- 我国承认其法人人格;
- 但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仍需依规则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相应登记。
3. 按公司独立性和控制关系分类
(1)公司之间: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集团
母公司- 通过持股或协议等方式控制另一公司。
子公司- 被另一公司控制,但自身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关联公司- 包括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存在控制或关联关系的公司。
公司集团- 在统一管理下,由多个法律上独立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
- 法律形式上它们可能都是独立法人;
- 但在经济与控制结构上,它们并不真正彼此无关;
- 因此会引出关联交易、控制滥用、集团治理等问题。
(2)公司内部:总公司与分公司
- 分公司本质上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 分公司可以有名称、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名义开展营业活动。
- 但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
核心责任规则:
- 子公司:
- 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分公司:
-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高频易混点
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能独立营业,但关键差别不在营业独立性,而在: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谁最终承担责任
4. 我国实践中的一般公司分类
(1)公司法下公司 vs 非公司法下“公司”
- 课堂首先提醒:
- 在我国实践中,
凡是名称里叫“公司”,并不当然等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
- 在我国实践中,
- 历史上存在两类“非公司法下的公司”:
三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
非依公司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 其中三资企业的制度转折点是
2020-01-01施行的《外商投资法》:- 外资进入中国,先受负面清单等特别规则约束;
- 一旦准入,具体设立和治理原则上统一适用《公司法》。
- 课堂特别强调五年过渡期:
- 原三资企业可以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形式;
- 到今年为止,课堂口径是:原三资企业已基本完成公司法化。
(2)历史遗存的例子
-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2019):- 虽然名称中有“公司”,但当时并不是依《公司法》设立,而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 之后再改组为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 这一类例子在本章中的意义,不是为了背历史细节,而是为了记住:
公司法上的公司与名称上叫公司并不是一个概念。
(3)公司法中的一般分类
- 在《公司法》体系内,课堂主要按三组标准区分:
- 按性质:
- 普通公司
- 国家出资公司
- 按人数:
- 一人公司
- 一般公司
- 按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按性质:
- 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还要继续区分:
- 上市公司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5. 国家出资公司
(1)定义与规则适用
- 《公司法》第 168 条所说的
国家出资公司,包括:- 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形式上既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 2023 年公司法的变化,核心在于:
- 过去更强调
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有限公司; - 现在扩展为更一般的
国家出资公司谱系。
- 过去更强调
- 规则适用顺序要记住:
- 先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特别规则;
- 第七章没有规定的,再回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则。
(2)出资人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出资人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其地位相当于公司法语境中的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则是受政府授权、具体行使出资人职权的机构。- 一般情况下可能是国资委,但也不必然限于国资委:
- 金融类企业可能由财政等系统履职;
- 文化类企业也可能由其他部门履职。
高频易混点
国家出资公司中,
出资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是一回事。
前者是代表国家享有出资人权益的政府主体,后者是被授权具体行权的机构。
(3)党的领导与多重代理
- 《公司法》第 170 条强调:
- 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党组织依法发挥领导作用,
-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 支持公司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课堂理解抓手是
多重代理:- 全体人民是最终所有者;
- 国家代表全民所有;
- 政府再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益;
- 具体部门再受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 因此国企治理的难点之一,就是如何在层层代理之下减少内部人控制与监督失灵。
(4)没有股东会时的特殊规则
- 国家出资公司中,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常见的特殊点是:
- 不设股东会;
- 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 股东会职权原则上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
- 但部分事项不能随意再下放给董事会,课堂需要重点记:
-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分配利润
(5)董事会与治理的特别规则
- 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特别规则主要包括:
-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
外部董事 - 并应当有公司
职工代表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中指定
- 董事兼任总经理,需要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 董事、高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
- 课堂补充强调:
- 引入外部董事的重要功能,是在多重代理结构下强化对内部经营层的制衡;
- 但
外部董事并不等于上市公司语境中的独立董事,二者制度背景和适用场景不同。
6. 一人公司
(1)为什么承认一人公司
- 课堂和补充材料都强调,承认一人公司本质上是
疏胜于堵:- 可以让单一投资者享受公司制度与有限责任的好处;
- 可以避免因为股东只剩一人就强制解散企业;
- 可以减少“挂名股东”“傀儡股东”现象,降低交易成本。
- 所以,一人公司制度并不是对传统公司法的背离,而是对现实交易需求的制度回应。
(2)一人公司与公司社团性
- 传统上,公司常被理解为
社团法人,似乎必须有复数成员。 - 一人公司的承认说明:
- 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不完全建立在“成员必须复数”之上;
- 现代公司制度更看重独立人格、财产切割和治理结构,而不只是人数。
(3)形式、实质与形成方式
- 一人公司可以从不同角度区分: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登记上只有一个股东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上有多个股东,但真正的利益和控制集中于一人
设立时的一人公司设立后的一人公司
- 这也是为什么课堂会把“承认一人公司”与“反对挂名股东”放在一起讲。
(4)萨洛蒙案的意义
萨洛蒙诉萨洛蒙案在课堂中的作用,不是让我们背案情细枝末节,而是作为一个锚点:- 即使公司背后几乎只有一个真实控制者,
- 只要公司依法成立,原则上仍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主体地位。
- 这说明:
- 一人控制并不当然消灭公司人格;
- 但也为后续的人格否认问题留下了讨论空间。
(5)特别规则
-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 不设股东会;
- 股东作出属于股东会职权的决定时,应采用
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
- 一人公司最重要的风险控制规则是: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这实际上是把举证责任倒向股东:
- 因为一人公司中财产混同更容易发生,债权人反而更难举证。
(6)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 课堂把这部分当作高频问题处理:
- 一般规则下,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原则上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并适用回避表决;
- 但一人公司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会结构,很多时候不能机械套用普通公司的决议程序。
- 复习时要记住结论:
- 一人公司合法存在,并不等于其天然实现人格隔离;
- 越是资金往来密集、担保关系复杂,越容易引发人格混同审查。
7.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 比较对象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东人数 | 1 至 50 人 | 发起人 1 至 200 人,股东范围可更广 |
| 资本结构 | 以出资额为基本单位 |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
| 转让限制 | 对外转让限制较多 | 股份转让公开性、流动性更强 |
| 治理规则 | 相对简化 | 更制度化,更适配大规模融资 |
| 信息公开 | 较弱 | 较强 |
| 信用基础 | 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 | 资合性更强 |
- PPT 里的四个主比较轴,可以压缩成:
- 人数
- 转让限制
- 治理规则
- 公开程度
- 老师特别强调:
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更强
- 因此,有限公司更容易和闭锁公司问题、股东之间的人身信赖联系起来;
- 股份公司则更适合和融资、公开性、流动性联系起来理解。
8. 上市公司
(1)概念与地位
- 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复习时一定先写清: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它不是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列的“第三种公司形态”
(2)特别规则
-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
- 章程中要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职权、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超过法定比例时,要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
- 设
独立董事 - 设
董事会秘书 - 董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及时报告并回避表决
-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时,特定事项在董事会决议前应先经审计委员会通过
- 应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
易混点
董事会秘书不是董事长的私人秘书,而是负责会议筹备、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定治理角色。
外部董事也不等于独立董事,前者主要是国家出资公司治理语境中的概念,后者是上市公司治理语境中的概念。
(3)交叉持股禁止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 如果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被动取得:
- 不得行使对应表决权;
- 并应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 课堂只需记两条最核心的理由:
- 第一,会削弱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监督,形成治理自我循环;
- 第二,可能造成资本虚增、股价管理甚至市场操纵。
四、什么是公司法
1. 公司法解决什么问题
- 公司法围绕公司,主要解决三类关系:
公司的主体地位- 包括成立条件、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登记与资质等
公司的外部关系- 即公司与市场中其他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公司的内部关系- 即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形成与配置
- 这三类关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
- 彼此重叠
- 彼此交叉
- 彼此制约
- 现代公司法进一步集中到三大主题:
- 公司治理
- 公司融资
- 兼并收购
- 一个便于记忆的压缩方法是:
- 主体地位解决“公司是谁”
- 外部关系解决“公司怎样对外行动”
- 内部关系解决“公司内部谁说了算”
2. 公司法的规范类型
(1)公司法是授权法还是强行法
- 这一部分的课堂提问方式是:
- 公司法是授权法还是强行法?
- 公司法应当更多是授权法还是强行法?
- 结论不是简单二选一,而是:
- 公司法同时具有
授权法和强制法两面。
- 公司法同时具有
(2)公司契约理论
- 公司契约理论强调:
- 公司本质上是一套围绕公司展开的合同安排;
- 章程设计、自治安排、默认规则都很重要。
- 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中的很多规则像是:
- 如果当事人事先充分谈判,理性状态下大概率会选择的默认条款。
(3)强制性规范
- 但公司法又不可能完全交给自治处理。
- 课堂列出的强制性规范理由主要包括:
- 投资者保护
- 机会主义修订的防范
- 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维护
- 所以不能把公司法整体机械归入“完全自治”或“完全强制”的某一边。
(4)艾森伯格的三分法
- 在我国公司法研究中,课堂特别强调艾森伯格的三分法:
结构性规则- 有关决策权在公司机关之间如何配置、行使的规则
分配性规则- 有关股东资产分配的规则
信义性规则- 调整经理层、控制股东等义务的规则
复习抓手
这一部分不要死背“授权法 / 强行法”抽象口号。
真正要记的是:公司法为什么既允许自治,又必须保留一些不能被章程自由改写的底线规则。
五、高频易混点
- 公司不是所有企业组织的统称,而是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是法人”只是第一层,公司在我国法上还是营利法人、且必须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 现代公司的五大特征描述的是典型公司,尤其是现代大型公众公司,不宜机械外推到所有公司。
- 股东个人意思不当然等于公司意思,公司意思要通过章程和机关程序形成。
- 有限责任与独立人格、集中管理、股权转让、永久存续之间是制度组合,不宜割裂记忆。
- 闭锁公司与公众公司的核心差别,不只在人数和转让,更在治理难题不同。
-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关键差别,是法人资格和责任归属,不是“看起来是否独立营业”。
- 非公司法下“叫公司”的组织,更多是历史遗存;名称上叫公司,不等于公司法上的公司。
- 国家出资公司中的
出资人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能混同。 - 一人公司可以合法存在,但这不等于股东当然实现了人格隔离;财产混同仍可能触发连带责任。
-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而不是独立的第三种公司形态。
外部董事不等于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也不等于董事长秘书。-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禁止的核心,不只是形式上的禁持,而是防治理失灵和市场操纵。
六、简答题速记
1. 什么是公司
- 公司是依《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从我国法体系看,公司是法人、营利法人、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 从学理上看,公司还可以从法人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契约束理论等角度理解。
2. 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
- 独立人格
- 集中决策 / 集中管理
- 有限责任
- 股权自由转让
- 永久存续
3. 为什么公司适合现代融资
- 独立人格使公司成为独立承载财产与责任的主体;
- 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者风险;
- 股权化和自由转让提高了资本流动性;
- 集中管理提高了经营效率;
- 永久存续增强了长期经营与投资稳定性。
4. 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规则
- 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既可能是有限公司,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 适用规则上,先看《公司法》第七章;第七章没有规定的,再回到一般公司法规则。
-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是出资人,具体行使相关职权的通常是被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组织依法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 不设股东会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章程并行使股东会职权;部分重大事项不得任意下放。
- 董事会中过半数应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指定、兼职限制等也有特别规则。
5.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则
- 承认一人公司,是为了回应单一投资者利用公司制度、维持企业和减少挂名股东纠纷的现实需要。
- 一人公司既可能是形式上一人公司,也可能是实质上一人公司;还可以区分为设立时一人公司和设立后一人公司。
-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不能机械套用普通公司回避表决结构,更要警惕人格混同风险。
6. 公司法解决什么问题 / 公司法的规范类型
- 公司法主要处理三类关系:
- 公司的主体地位
- 公司的外部关系
- 公司的内部关系
- 现代公司法集中关注三大主题: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兼并收购。
- 公司法既有授权法的一面,也有强制法的一面:
- 契约理论强调自治、章程设计、默认规则;
- 强制性规范强调投资者保护、交易安全和机会主义控制。
- 艾森伯格三分法:
- 结构性规则
- 分配性规则
- 信义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