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说明

本讲分为四个板块:公司人格的形式解释(资格)、公司人格的内容(意志/财产/责任)、公司人格的对外代表、独立人格与关联关系。核心是理解公司人格从形式到实质的完整制度构造,并掌握法定代表人制度与越权担保规则。

一、章节地图

flowchart LR
    A["6.1 形式解释:资格"] --> B["6.2 人格的内容"]
    B --> C["6.3 对外代表"]
    C --> D["6.4 关联关系"]
    A1["主体资格理论"] -.-> A
    A2["目的与能力/越权原则"] -.-> A
    B1["意志/财产/责任"] -.-> B
    C1["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 C
    D1["关联界定/规制/独立认定"] -.-> D

复习抓手

本讲四条主线:资格(公司凭什么有人格)→ 内容(人格意味着什么)→ 代表(人格如何对外行动)→ 关联(人格独立如何被挑战)。重中之重是法定代表人制度与越权担保的分析框架。


二、6.1 公司人格的形式解释:资格

(一)公司的三层法律定位

  1. 公司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第 57 条)
  2. 公司是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民法典》第 76 条)
  3.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3 条)

这三层构成从一般到特殊的递进关系:法人 → 营利法人 → 公司法上的公司。


(二)公司资格的内容:主体资格

围绕”公司何以成为主体”,存在两种基本理论:

理论核心主张制度功能
拟制论 / 契约论公司人格来自法律确认或有权机关授权;公司是合同的连接体股东变更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降低交易成本
实体理论公司作为组织具有自己的名义和权利能力,是独立于成员的社会存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具有独立意志

拟制论下,公司人格的授权来源有二:法律的确认;章程的自治。两种理论并非非此即彼,而是分别解释公司人格的不同侧面。


(三)公司资格的边界:目的和能力

拟制论下,对公司人格的限制传统上通过”公司目的”和”公司能力”两个维度展开。

1. 公司目的与公司能力的区分

公司目的公司能力
产生基础基于拟制产生,与经营相联系基于社团本身产生,与组织相联系
指向对象营业类型、领域和范围董事会、经理及其下属代理行为的控制
我国体现经营范围机关职权划分
限制来源股东对公司的限制法律、章程对管理机关的限制

在实证法中,国家基于主权的垄断是不需要目的的社团;公司是营利的私人社团,其目的的具体指向或活动的市场领域须加以限制。

2. 越权原则及越权原则的衰落

(1)越权原则的内容

越权原则由 Ashbury Railway Carriage & Iron Company v. Riche 案确立,越权包括三种情形:

越权类型性质后果现代法体现
公司欠缺目的未在法律限制的营业领域获得授权越权行为无效(公司不具备能力)市场准入规制:禁止进入、限制进入
公司欠缺能力章程未赋予管理者具体权力属于无权代理,股东会可追认;需考虑善意第三人保护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制度
下级机关或代理人越权未获有权机关对特定事项的正当授权依代理规则处理内部授权体系
(2)越权原则的衰落与保留
  • 公司章程的放松:从列举式经营范围转向”anything lawful”
  • 实体理论的影响:公司能力不断扩展
    • 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享有言论自由权,“公司作为国家的拟制物只能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的观点是极端的

越权原则并未完全消失,而是从”一律无效”转向”区分情形保护善意第三人”。


(四)我国法上的公司能力

1. 权利能力

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对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限制类型内容示例
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属性的权利公司不能享有结婚自由(明确排除);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存在争议)
法律上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准入限制禁止或限制准入清单
目的上的限制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效力另依合同编规则判断

2. 行为能力

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 实体论下,公司通过其机构从事民事活动,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具有行为能力
  • 公司机关的权限可能受到法律、目的(章程、股东会决议)的限制,超越限制的行为即为越权行为
  • 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 67 条第 3 款)
  • 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 11 条第 2 款)

三、6.2 公司人格的内容

(一)公司与成员的区分

公司人格的首要内容是公司与成员(股东)的区分。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股东变动不当然影响公司的存续和权利义务。


(二)公司人格与公司意志

1. 独立意志的内容

Quote

社团的意志不同于股东的意志,社团的意志是加总的股东的意志,而不是股东意志的加总

法人人格的突出后果:权利义务均由作为一个整体的团体承担,成员个人完全排除在外。“如果有什么东西应给付团体,它不应付给团体所属的个人,个人也不应偿还团体所欠之债。“个人作为团体成员有另一种身份,即使该团体只剩下他一人,该身份也不同其人格相混淆。

公司意志与成员意志分离的三个维度:

维度内容对意志独立性的影响
股东人数股份人数增加、股权分散决策成本上升,个别意志与加总意志明显分离
股东的异质化利益诉求、参与管理程度、投资分散化程度的差异公司决策不能仅考虑某一种股东的利益
公司成员的多元化除股东外还须考虑其他成员利益意志更加复杂(如为长期战略采取收购防御措施)

2. 独立意志的程序

Quote

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

  • 决议必须开会的一般原则: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决议不成立(《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款)
  • 可以不开会的例外
    •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书面一致同意,不开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 59 条第 3 款)
    •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书面作出决定,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第 60 条)

Tip

开会的本质是让不同意见经过讨论、交锋、表决,最终形成”团体的意志”而非某个人的意志。书面一致同意之所以可以替代开会,是因为此时不存在意见分歧,程序保障的目的已经实现。


(三)公司人格、财产与责任

1. 公司人格与财产

公司人格的含义之一在于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 责任区分:正向切割(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与反向切割(股东财产与公司债务分离)

2. 公司人格与责任承担

核心辨析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制度解决的是: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股东是否需要以自身财产为公司买单的问题。

更重要的区分在于个人责任与团体责任

  • 作为社团的公司,由于独立人格的存在,社团行为独立于股东行为,也独立于其他主体行为
  • 但公司的行为毕竟要通过自然人实施——自然人行为结果何时归属于社团,是区分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核心
  • 侵权/刑事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归属规则有所不同

四、6.3 公司人格的对外代表

(一)公司对外民事活动的两种模式

代表模式代理模式
理论基础代表理论代理理论
对外行为主体法定代表机关公司任何机关和个人(依内部权限)
典型法域我国英美
核心特征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其行为即为公司的行为公司对外行为通过代理规则实现,权限来自内部授权

(二)代表理论与法定代表人

1. 代表理论下代表人是代表机关

法人机关:法人是由一定功能或要件组合而成的组织体。构成法人实体的单位在理论上被称为机关或法人机关。

三个特征:

  • 构成法人的组织单元
  • 由自然人充任
  • 对法人无人格,只具有组织人格

2. 代表机关的组成模式

模式内容
单独代表制每一董事都可以对外代表公司
共同代表制除非章程有相反规定,董事会成员应共同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独任代表制法定代表人(我国采用)

(三)我国法定代表人的制度

1.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1)谁可以做法定代表人
  •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 经理
  • 具体由章程确定

课堂追问

  • 公司在上述两个主体外选择其他主体担任,效力如何?
  • 违反章程规定选择法定代表人,效力如何?
  • 是否还存在对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限制?
(2)谁是法定代表人——选任标准
  • 选任标准:职位充任 + 当选生效
    •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充任资格来自任职的职位而非个人
    • 只要被选举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被聘任为经理,即为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自被选举任命时获得资格,但须登记(《公司法》第 32、34 条)
    • 不登记不影响法定代表人身份,只是没有对抗效力
    •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新选任未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法》第 35 条)
(3)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与资格丧失
事项规则
变更生效标准变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人选即可,未变更登记只是不存在对抗效力
资格丧失情形① 董事、经理资格丧失(届满/丧失资格);② 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③ 公司修改章程
资格丧失时间丧失资格之日 / 公司收到书面辞任通知之日起辞任(司法解释草案第 2 条)/ 修改章程之日
辞任后处理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 10 条)

Question

可否单独辞任法定代表人(而不辞任董事/经理)?

(4)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 章程记载:公司法仅要求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第 46、95 条),除非章程记载了具体姓名,否则法定代表人变更无需修改章程
  • 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公司登记事项(第 32、34 条),变更须完成登记事项变更
  • 未变更登记不影响资格,只是不具有对抗效力
    • 司法解释草案第 2 条: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或涤除信息公示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已经辞任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的涤除诉讼

司法解释草案第 2 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为被告,请求确认辞任生效且由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涤除信息公示,法院应予受理,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情形处理
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确定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经释明后原告变更诉请为办理变更登记的,判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未参加诉讼判令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涤除信息公示
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履职有特别规定,判令离任将违反该特别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

(1)代表行为的要件与效力

《公司法》第 11 条第 1 款: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要件内容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不具有资格的,可能构成无权代表
以公司名义区分个人行为与代表行为的关键
在其代表的职权范围内对代表权的限制来源:法律;章程、公司决议

具备全部要件的,为合法的代表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侵权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向有过错者追偿。

(2)越权代表与无权代表

代表权的限制

限制来源规则条文
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限制可以限制,合法限制即有效,对外即为越权代表,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 11 条第 2 款
法律的限制法律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由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决议,或应由执行机构决定合同编司法解释第 20 条第 1 款

越权代表的效力

限制类型相对人地位效力规则
法律的限制相对人有知法守法义务须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方可推定为善意,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但法人有过错的须赔偿
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限制相对人无审查义务直接推定为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有效的,法院予以支持;但法人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无权代表的效力

  • 《公司法》第 34 条第 2 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民法典》第 172 条:表见代理规则

关键区别

法律限制 → 相对人须尽合理审查义务才能推定善意 章程/决议限制 → 直接推定相对人善意,公司反证


3. 越权担保的处理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 15 条: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前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司法立场的演变
阶段立场代表案例/文件
传统做法公司内部决议不得约束第三人;第 16 条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担保无效不利于交易安全中建材集团诉大地恒通案;招商银行诉振邦涂料案
九民纪要转向不再讨论规范性质,第 16 条构成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担保效力取决于相对人善意《九民纪要》
现行规则区分善意认定标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7、8 条
(3)现行规则(《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7、8 条)

担保类型

类型决议要求
非关联担保(为他人担保)按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关联担保(为股东/实控人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 表决回避
准关联担保(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权提供担保)参照关联担保(司法解释草案第 2 条)

越权担保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的善意。

情形善意标准
一般情形相对人须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对有权机关决议的形式审查)方可推定善意
三种豁免情形直接推定善意,豁免合理审查义务:①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②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③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 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担保无效时的责任:按过错承担。

(4)公司担保效力分析五步法

答题框架

第一步:判断公司为自己担保还是为他人担保

  • 为自己担保 → 无法定职权限制,章程/决议可限制但直接推定善意
  • 为他人担保 → 存在《公司法》第 15 条的职权限制

第二步:针对为他人担保,区分限制类型

  • 对内担保(含为他人取得股权的担保)→ 须经股东会决议 + 表决回避
  • 对外担保 → 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三步:判断是合法担保还是越权担保

  • 合法担保 → 有效
  • 越权担保 → 须进一步判断相对人善意

第四步:选择善意判断标准

  • 一般:强标准(须尽合理审查义务)
  • 特别:三种情形豁免,直接推定善意

第五步:根据善意情况确定效力

  • 符合善意标准 → 担保有效
  • 不符合 → 担保无效,但公司按过错赔偿
(5)特别规定
特殊主体规则
上市公司① 披露替代决议审查: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决议信息订立合同,担保有效;② 披露不可豁免:相对人未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订立合同,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含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
分支机构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决议以自己名义对外担保 → 担保无效,但相对人善意的有效;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内或经授权开立保函 → 有效;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对外担保 → 无效,但相对人善意的有效
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担保 → 公司不得以违反决议程序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若因此无法清偿其他债务,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其他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未解决问题

  • 仅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越权代理怎么办?
  • 超越限额的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 章程可否授权法定代表人直接担保?
  • 越权投资是否应适用类似规则?

(四)超越代表制度

1.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反思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否真的简单易行?

  • 债权人的应对:从审查法人到审查法定代表人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2. 代理理论下的公司对外关系

代理理论下,公司的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做出行为,其权限来自公司内部的权限划分。

两个参考问题:

  • 表见代理中”应当知道”的标准
  • 下级机关或雇员是否可以对外签约

3. “应当知道”与公司的授权体系

善意第三人的程度应当和交易之于双方的重要性相应:

规则适用场景
规则一:一般对外授权遵循商业惯例或该公司固有程式和通常行为(默示授权规则 + 越权规则)
规则二:关联交易内部交易不适用上述一般规则
规则三:重大资产交易不适用一般规则(适用法定规制 + 公司实质变动标准)

重大交易中,买方通常要求提供:经州官员证明的组织章程副本、存续和税收声誉证明、经秘书证明的内部规章副本、董事会批准决议副本及秘书证明书、签字有效性证明。

4. 公司对外关系的理论框架

一般通用规则:代理规则 + 越权

授权类型内容抗辩规则
明示授权公司明确授予的权限
默示授权表见代理、固有职权、推定知悉
越权:超越公司目的超越经营范围公司能力抗辩
越权:超越公司能力超越章程对管理者的授权善意第三人
越权:超越公司程式超越章程、内部约定善意第三人

公司对外交易的审查层次

  1. 是否属于内部交易
  2. 是否属于重大资产交易(实质变动)
  3. 是否涉及控制股东/大股东/发起股东重大资产交易(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 发起股东持股义务)
  4. 是否涉及公司股权类证券(董事会发行权限 + 证监会登记披露规则)
  5. 是否涉及公司总资产变动(有限责任和债权人保护规则)
  6. 是否涉及内部劳动关系(劳动法)
  7. 是否涉及公司职位出让(原有董事或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8. 是否涉及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 + 企业同一性)

五、6.4 独立人格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关系的界定

1.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 14 条第 1 款: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 《公司法》第 265 条第 4 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 关联关系的类型

两个形式上独立的企业,由于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关系,或受到同一主体的控制,产生社团意志不独立的情况。

类型内容结构示意
纵向关联关系控制、共同控制A → B(A 控制 B)
横向关联关系受到同一主体的控制A → B 且 A → C(B 与 C 受同一主体 A 控制)

3. 控制的认定

标准内容
股权标准/客观标准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超过 50%,或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或比例虽低于 50%,但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法》第 265 条第 2 项)
实际标准/主观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在经营、人事、购销、筹资、盈利分配等方面实际拥有控制权。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第 265 条第 3 项)

2023 年修订

2023 年《公司法》取消了”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的要求。

控制方式包括:

  • 投资关系:股权的间接控制(乘法标准、连续标准)
  • 协议:控制权协议

(二)法人人格丧失的弊端

法人人格的多元化(通过设立多个独立法人构建企业集团)带来的问题:

  1. 法人创造主体的多元化:人格多元化带来的理论困境
  2. 资本的虚增:同一笔资本在母子公司之间被重复计算
  3. 破坏正常交易,违背两个独立主体的假设:
    • 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税收规避
    • 对私人利益的损害:债权损害、损害弱势群体、破坏社会信任

(三)关联关系的规制

规制手段内容法律工具
(1)限制控制程度不得控制限制交叉持股(《公司法》第 140 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限制董高兼任
(2)直索责任否认有限责任刺破公司面纱(见第 7 章)
(3)信息披露否认合同相对性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变动报告、股东穿透(《公司法》第 140 条)
(4)非正常交易干预否认合同自由关联交易的规制、反垄断规制
(5)特殊权利安排否认独立人格知情权的穿越行使、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6)破产时的合并计算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关联企业存在不当控制时,破产中将形式上独立的企业视为整体,由各债权人就全部财产公平受偿
(7)深石原则衡平居次控股股东存在不当控制时,其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次于普通债权人、优先股股东

深石原则 vs 自动居次原则

  • 深石原则(衡平居次):控股股东存在不当控制时,其债权劣后受偿
  • 自动居次原则:所有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自动劣后于普通债权人、优先股股东

汉斯曼和斯奎尔的内外资产分割理论

  • 外部资产分割:关联企业之间与外部股东之间的分割,往往被法院承认
  • 内部资产分割: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分割,往往被法院忽视
  • 忽视原因:企业集团内部相互同意承担对外部债权人债务的契约安排;内部资产分割没有外部分割的好处(降低监督需求、创造流动性、清算保护),且债务代理成本和会计成本高
  • 结论: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更易被视为一体承担责任

(四)独立企业的认定

1. Douglas & Shanks(1929)四项标准

  1. 每个企业具有分离的财务安排,出资充分
  2. 商业记录、会计、财产、交易和雇员没有混同
  3. 分离的、可见的公司形式
  4. 不相互代表,不会误导公众认为两家公司是一体的

2. Landers(1975)四项标准

  1. 下属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本来开展其所追求的业务
  2. 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必须确保附属公司存在真实获利可能性
  3. 附属公司不能过度依赖于母公司
  4. 母公司必须将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来对待

3. 公司独立于股东的三个层面

层面内容
意志的独立公司意志不是股东意志的加总,而是按法律、章程及内部规则所界定的意志形成等级和程序形成
利益的独立公司追求的是自身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于股东尤其是部分股东的利益
形式的独立作为层级组织,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式和程序(组织原则):股东按股东会方式行动并遵循资本民主,董事按董事会方式决策并遵循人的民主

4. 具体的认定要素

  1. 各自的交易、会计账目、记录等没有混淆(独立核算
  2. 公司的合法程序得到遵守(社团性
  3. 每个公司的资本是充足的(股东义务满足
  4. 对外并不是一个公司的面目出现(外部区别
  5. 每个公司为各自的利益来经营,而不是其他或相互的利益(独立控制与公司机会

六、高频易混点

  1.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有限责任”:前者是公司以自己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者是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超出出资的责任
  2. 法律限制 vs 章程限制: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律限制,相对人须尽合理审查义务;章程或决议的限制,直接推定相对人善意
  3. 越权担保三步:为自己担保(无程序限制)→ 为他人非关联担保(董事会或股东会)→ 为他人关联担保(股东会 + 回避)
  4. 善意标准区分:一般情形须形式审查决议 → 善意推定;三种豁免情形直接推定善意
  5. 上市公司担保:公开披露信息方可作为相对人信赖基础,未披露则公司免责
  6. 法定代表人资格 ≠ 登记:登记不是生效要件,是不对抗要件
  7. 涤除诉讼:辞任后公司 30 日内不确定新人选 → 可诉请涤除登记
  8. 一人公司担保:可以为股东担保,但若因此无法清偿其他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 → 连带责任
  9. 深石原则是”衡平居次”(依个案判断),不是”自动居次”(一律劣后)
  10. 关联企业的核心问题是意志不独立,规制手段从限制控制到否认人格形成梯度

七、简答题速记

1. 公司人格的形式解释(资格)

  • 三层法律定位:法人(《民法典》第 57 条)→ 营利法人(《民法典》第 76 条)→ 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公司法》第 3 条)
  • 主体资格理论:拟制论/契约论 vs 实体理论
  • 资格边界:公司目的(经营范围)与公司能力(机关职权),越权原则(Ashbury 案)的三种情形及衰落

2. 公司人格的内容

  • 公司与成员的区分
  • 独立意志:内容(加总的意志 ≠ 意志的加总)+ 程序(决议须开会的一般原则与书面一致同意的例外)
  • 独立财产: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 独立责任:公司责任 ≠ 股东有限责任;核心是区分个人责任与团体责任

3.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

  • 要件:具有资格 + 以公司名义 + 在职权范围内
  • 越权代表:法律限制(相对人须合理审查)vs 章程/决议限制(推定善意,公司反证)
  • 无权代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规则

4. 越权担保的分析框架

  • 五步法:自己/他人 → 关联/非关联 → 合法/越权 → 一般/豁免善意标准 → 有效/无效
  • 一般:合理审查义务(形式审查决议)
  • 三种豁免: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2/3 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
  • 上市公司:披露替代决议审查,未披露免责
  • 一人公司:可为股东担保,但无法清偿时可能触发人格否认

5. 关联关系的规制手段(七种)

  1. 限制控制程度(交叉持股禁止)
  2. 直索责任(刺破公司面纱)
  3. 信息披露(合并报表、股东穿透)
  4. 非正常交易干预(关联交易规制、反垄断)
  5. 特殊权利安排(知情权穿越、双重代表诉讼)
  6. 破产合并计算(实质合并)
  7. 深石原则(衡平居次)

6. 独立企业的认定要素

  • 独立核算(账目、记录不混同)
  • 社团性(合法程序得到遵守)
  • 资本充足(股东义务满足)
  • 外部区别(不以一个公司面目出现)
  • 独立控制与公司机会(为各自利益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