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的意义、功能
物质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需求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法律因而需要确定物的归属与利用秩序。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将特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赋予其排他性支配地位,并要求其他主体尊重该支配。1
- 物权:民事主体在特定物上享有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利益的权利。
- “人与物的关系”只是便于理解的表述;法律关系实质上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确认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设定其他人不得侵害的义务。
- 物权法:以物权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
-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现指《民法典》物权编。
-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除《民法典》物权编外,还包括调整物权关系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我国物权法的制度特色与土地公有制密切相关:
- 公有之物仍有私用需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使一般民事主体能够在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稳定利用土地。
- 物权法兼具划定公权力边界的功能:通过明确私主体可享有的物权类型和保护方式,防止公权力或其他主体的不法干预。
二、物权法的性质
(一)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私法
-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属私权;权利人原则上可依权利内容支配标的物,并可依法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物权。
- 他人包括公权力机关,均不得对物权人的合法支配进行不法干预。
物权法虽属私法,但较债法具有更强的强行法色彩:
| 原因 | 规范表现 |
|---|---|
|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变动影响不特定第三人 | 物权法定、公示规则原则上不得以当事人约定排除 |
| 私人利益可能与公共福祉冲突 |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限制物权行使 |
|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取得常与行政程序交织 |
私法属性与强行规范并不矛盾
强行规范较多,不等于物权法成为公法或整体上的强行法。其基本立场仍是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确认、配置和保护私权。
(二)财产法
- 物权的权利内容表现为对物的支配,各种形式的支配原则上均具有经济价值,故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 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静态归属与支配;债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动态流转。但物权法仍须规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物权的意义不限于经济价值:
- 人格保障:私有财产为个体生存、独立人格与自由意志提供物质基础。
- 责任财产:物权原则上具有可让渡性,既可主动转让、设定担保,也可成为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对象。
“物权原则上可让渡”并非毫无例外
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与特定身份相联系的用益物权,其流转受到限制,因而难以完整发挥责任财产功能。“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经营权,则强化了农地利用权的流通性与融资功能。
三、物权法的体系与法律渊源
(一)体系
《民法典》物权编以2007年《物权法》为基础编纂,采用由一般到特殊的“总—分”结构:
| 分编 | 主要内容 |
|---|---|
| 第一分编 通则 | 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保护 |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一般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
|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 第五分编 占有 | 占有关系及其保护 |
- 物权编未对“物”及其分类作系统规定,须借助民法理论与相关特别法解释。
- 占有虽是物权法的重要制度,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较为简略。
(二)法律渊源
| 层次 | 主要规范及功能 |
|---|---|
| 宪法 | 确立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公有制与公私财产保护的制度基础,通常属于间接法源 |
| 《民法典》物权编 | 物权法最主要、最系统的法律渊源 |
| 特别法律 |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具体化土地、农地、海域等物权制度 |
| 行政法规、规章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框架 |
| 司法解释 |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解释等 |
法源适用抓手
《民法典》提供一般物权规则,特别法具体化特定客体或权利类型,登记规范解决公示程序,司法解释处理裁判中的适用疑难。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一)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一体保护
- 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国家、集体、私人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平等保护”并非降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而是强化对合法私有财产的确认与保障。
- 公有财产的行使、监管和保护机制,仍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等特别法规范。
(二)从归属到利用
- 归属是利用的前提:产权明晰可以减少争议、形成稳定预期,促使权利人进行长期投入。
- 利用扩展物的效用:用益物权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使所有权人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实现多层次利用。
- 土地公有制下,用益物权是实现“公有私用”和“物尽其用”的核心工具。
稳定归属促进长期利用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稳定确认后,其可以预期长期使用土地,因而更有动力改良土壤、兴修水利,减少权利不稳定下的短期开发。
(三)自由与效率
- 自由:物权人原则上可依自身意愿行使、设立、移转和消灭物权;物权法定不排斥当事人在债权层面自由安排物的利用。
- 效率:
- 标准化且经过公示的物权能够降低信息获取和交易磋商成本。
- 相邻关系、共有物管理与分割、土地经营权流转、动产担保等规则均体现物尽其用与物畅其流。
- 自由与效率并非绝对:物权的排他支配仍须接受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限制。
(四)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与保护强化
- 所有权并非不受约束的绝对自由,其行使受到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系、他物权以及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规则限制。
- 公共利益确有需要时,法律可依法征收、征用,但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在承认所有权社会义务的同时,现阶段我国物权法仍应着重强化民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
四项理念的关系
一体保护解决“何种财产均应受保护”;从归属到利用解决“财产为何配置”;自由与效率解决“如何配置和流通”;社会义务与保护强化解决“权利保护与公共福祉如何协调”。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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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刘家安:《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3 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