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仲裁概述

(一)争议解决路径

诉讼:传统方式,各国程序差异大,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缺乏实际依据。

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灵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选择专业仲裁员,程序不公开,保护商誉和商业秘密;依托《纽约公约》跨境执行。

87%的受访者在《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更倾向于选择国际仲裁作为跨境争议解决机制。

(二)国内仲裁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新《仲裁法》,共八章96条,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章节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附则

新《仲裁法》定位为”三合一”:

  • 促进法:强化国际交流合作,仲裁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以中国作为仲裁地
  • 组织法:仲裁机构性质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登记备案、内部治理结构及信息公开
  • 程序法:网络仲裁、自裁管辖、仲裁地、临时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框架

  • 《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制定,2006年修正(适用范围、仲裁协议定义与形式、临时措施和初步命令)
  • 《纽约公约》(1958年):172个缔约方(截至2026年4月),中国1987年4月22日加入,作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四)主要仲裁机构

国内:CIETAC(贸仲)、BAC(北仲)、SHIAC(上国仲)、SCIA(深国仲)

国际五大首选机构(2021年调查):ICC、SIAC、HKIAC、LCIA、CIETAC

机构成立所在地特点
ICC1923巴黎建筑工程、能源为主
SIAC1990新加坡第七版仲裁规则(2025),东南亚/印度市场
HKIAC1985香港大中华区声誉高,亚太争议经验丰富
LCIA1883伦敦运输、大宗商品、能源、金融
CIETAC1956北京第十版仲裁规则(2024),香港/上海设分会

二、商事仲裁程序管理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对比

国内仲裁国际仲裁
程序时间表通常无严格时间表开始阶段即制定
证据披露通常无有证据披露环节
证人盘问通常无事实证人/专家证人盘问
开庭时长半天或一天,复杂案件二次以上一周或更长,一般一次
整体特征更加快速全面、细致审理

(二)机构秘书与仲裁庭秘书

  • 机构秘书(HKIAC/SIAC/ICC Counsel/Deputy Counsel):日常案件管理、费用收取、联络裁决签署发放、法律研究
  • 仲裁庭秘书:协助仲裁庭处理实体和程序工作

(三)仲裁庭管辖权:自裁管辖

国际仲裁:示范法第16(1)条确立仲裁庭对其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

国内仲裁:新《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请求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庭、另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新法通过立法确认仲裁庭为管辖权决定主体之一,与示范法接轨。

(四)仲裁机构管理模式

模式代表机构特点
轻微管理(Light touch)HKIAC、LCIA组庭后仲裁庭主导,秘书处仅协助费用
深度管理(Heavy touch)ICC、SIAC组庭后仲裁庭主导,机构核阅裁决书草案、提醒审限
全面管理(Full administration)CIETAC等国内机构机构推进整个程序,核阅裁决、监督审限

(五)审理范围书(TOR)

ICC仲裁规则第23条:当事人和仲裁庭签署TOR,仲裁院批准。一方缺席或拒不签署则提交仲裁院批准。快速程序不要求签署。

核心内容:双方请求及救济摘要、仲裁庭审理范围(issues to be determined)。PO1内容可涵盖在TOR中或另行签署。

效果:TOR签署/批准后,一般不得提出超出TOR的新请求,除非仲裁庭准许。

(六)书面陈述(Pleadings)

两种模式

议事录式(Memorials)诉答式(Pleadings)
传统大陆法系普通法系
特点第一轮书状即附证人证言,完整展现案件理论书状交换、证据开示完成后才提交证人证言
效果第一轮即完整呈现立场与事实程序时间表更长

三、程序启动及仲裁庭组成

(一)仲裁程序的启动

国际仲裁:向机构提交仲裁通知书(Notice of Arbitration),内容简单,通常仅提交争议合同及仲裁前双方沟通文件。

国内仲裁:向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全面详尽,附证据材料。

启动时间的法律意义

仲裁程序的启动涉及时效(limitation periods)问题,且一方提起仲裁后即排除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的可能。

(二)仲裁庭的组成

国际仲裁国内仲裁
仲裁员名册ICC/LCIA无名册;SIAC/HKIAC有名册但允许名册外选择有名册(新《仲裁法》第23条),部分机构允许名册外
选任用语nominate(推荐)vs appoint(指定)选定 vs 指定(新《仲裁法》第43条)
人数默认独任(如ICC 12.2条)或视案情决定按争议金额决定
首席选出边席选首席常见,边席可与指定方交流双方共同选定/委托指定,或短名单

来宝资源案(Noble Resources v. 上海信泰)

仲裁协议约定三人庭,适用2013年SIAC规则。SIAC批准快速程序,决定独任仲裁。上海一中院以仲裁庭组成与协议不符为由(《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

启示:当事人约定三人庭与快速程序独任规则冲突时,机构应审慎处理,否则裁决可能面临不予执行风险。

(三)仲裁庭审理基本原则

  • 平等对待原则(Equality of treatment)
  • 给予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机会(Opportunity to present case,示范法第18条)

四、仲裁中的证据

(一)文件披露制度

国内仲裁原本无文件披露制度,属英美法系”舶来品”。现行依据: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
  •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拒不提交的不利推定
  • 贸仲《证据指引》(2024)第7条:书证出示请求程序

(二)IBA取证规则

1999年制定,2010/2020年修订,整合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取证做法,是国际仲裁取证程序的指导性规范。当事人或仲裁庭可全部或部分采用,也可修改或作为参考。

(三)文件披露程序

通常在首轮基本事实及法律意见陈述和证据交换后进行。

Redfern Schedule(四栏):

栏位内容
请求方:请求的文件或文件类别 + 关联性和重要性的原因
被请求方:异议
请求方:对被请求方异议的反驳
仲裁庭:决定

披露请求须满足三项要求(IBA规则第3.3条):

  1. 特定性(3.3(a)):充分识别文件或有限、特定的文件范围
  2. 关联性与重要性(3.3(b)):与案件相关且对结果有实质影响
  3. 非己方控制(3.3(c)):文件不处于己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可合理推断处于对方控制下

O v. M (1996)

货主向船东提出83项文件披露请求。Colman大法官:若文件与诉答中已提出的请求没有明确关联,披露申请应被拒绝。确立了关联性门槛。

限制披露的原因:防止摸底调查/证据钓鱼(Fishing-Expedition)、纯投机性调查、避免过度披露妨碍效率、降低成本。

(四)披露方的异议理由

程序性理由:超时限(3.2条)、不符合形式要求(3.3条)、非法获取(9.3条)

实体性理由(9.2条):

理由要点
缺乏关联性/重要性9.2(a)
法律障碍或特权保护9.2(b);包括法律建议特权(9.4(a))、和解协商特权(9.4(b))
不合理负担9.2(c);涉及数据跨境合规争议
文件已丢失或毁损9.2(d)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9.2(e);可釆取Attorneys’ Eyes Only处理
政治敏感性9.2(f)
程序经济/比例原则9.2(g)

数据跨境合规

《数据安全法》第36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涉及向外国司法/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限制。实务争议:(1) 仲裁机构是否属于”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2) 数据跨境限制属”法律障碍”还是”不合理负担”。部分案件需司法部审核。

Methanex v. United States

Methanex通过闯入私人财产、翻找垃圾箱获取文件。仲裁庭排除该非法获取的证据,指出允许此类证据将构成程序错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Anderson v. Bank of British Columbia (1876)

确立法律特权原则:任何人不应担心其与专业法律人士的沟通内容被用作后续诉讼证据。

(五)仲裁庭的决定

仲裁庭决定是否披露的条件(IBA规则第3.7条):

  1. 请求方试图证明的问题对案件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
  2. 不存在第9.2/9.3条异议理由
  3. 满足第3.3条对披露申请的要求

未按要求披露的后果:不利推定(9.6条)。

(六)证人证言

  • 国际仲裁:事实/专家证人证言常见,对证人的盘问是庭审最重要环节
  • 国内仲裁:过去较少使用,近年越来越多出现证人作证

(七)布拉格规则

2018年制定,由大陆法系代表主导起草,定位为Soft Law。具有明显的大陆法纠问制特征:仲裁庭发挥主导作用,主动查明事实,有权不传唤证人、指定独立专家。侧重程序效率,适用于小型商事仲裁案件。适用范围有限,仍在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