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行使的限制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概述
1. 概念
- 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内容的行为。
2. 权利行使的限制
- 因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受到的限制
- 受到时间上的限制
- 举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第五部分:民法上的时间
(二)“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权利行使的限制
1.概念
- 是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法律、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权利自身的目的以至于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构成要件
- 行为人享有权利,且有行使权利的外观
- 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或目的违背诚信原则或公序良俗
- 行为人滥用权利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法律效果
- “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 “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二、权利的保护
(一)权利的保护方式概述
1. 以公力救济为原则
- 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排除侵害以保护民事权利的救济措施
- 民事责任的形式(第179条)→债法课程
2. 以私力救济为例外
-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保护民事权利免受侵害的救济方式。
- 类型:自助行为、自卫行为
(二)私力救济方式之一:自助行为
1. 概念
- 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况紧迫无法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时,权利人在必要范围内临时扣留他人财物或约束他人自由的行为。
2. 构成要件(第1177条第1款)
- 自己合法的请求权受到威胁
- 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 不采取行动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
-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3. 法律效果:阻却侵权行为的成立
- 实现权利:及时解除自助行为
- 不能实现权利: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注意
错误的自助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须承担赔偿责任!(第1177条第2款)
(三)私力救济方式之二:自卫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是指当出现现时的不法侵害时,为了防止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御性反击行为(第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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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总则编解释》30条)
- 防卫原因:存在不法侵害
-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具有现时性
- 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与紧急避险的关键区别!)
- 防卫意图:必须出于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公共利益的目的
- 防卫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总则编解释》第31条第1款)
-
法律效果(第181条)
2. 紧急避险
-
概念:
- 是指为了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避险行为(第182条)。
-
构成要件(《总则编解释》第32条)
- 避险原因:存在现实的危险
- 避险时间:危险具有紧迫性
- 避险意图:必须出于保护自己、他人或公共利益的目的
- 避险对象:
- 危险源/危险物(防御型紧急避险)
- 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攻击型紧急避险)
- 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总则编解释》第3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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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