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回顾:犯罪论体系
1. 三阶层体系
- 第一层:构成要件该当性。
- 第二层:违法性。
- 第三层:有责性。
对应理解:
- 构成要件该当性主要审查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构成要件故意或过失。
- 违法性主要审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 有责性主要审查责任故意或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能力与年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
Source: p. 6.
2. 原版四要件体系与改良版四要件体系
- 原版四要件体系包括: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方面
- 犯罪主体
- 犯罪主观方面
- 改良版四要件体系尝试与三阶层体系对应:
- 犯罪客体及相关主客观要件,对应构成要件该当性。
- 排除违法事由,对应违法性。
- 排除责任事由,对应有责性。
复习提示:
- 本讲不是重新展开总论,而是提醒分论学习必须建立在总论的体系框架上。
- 不同体系用语不同,但功能都在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分层审查。
Source: pp. 7-8.
三、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
1. 一般与特别、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 总论规定的是所有犯罪共同适用的普适性成立条件。
- 分论规定的是个别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和刑罚。
- 因此,分则条文通常不再反复写入总论已经普遍规定的要素,例如责任能力。
Source: p. 9.
2. 分论中的“特别规定”
- 分论并不只是把总论具体化。
- 在某些犯罪类别中,分则还会增设总则中没有的一些特别规则。
- 所以学习分论不能只靠“把总论套进去”,还要留意分则中特有的立法技术与特别规定。
Source: p. 9.
四、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理论体系与学习方法
1. 研究对象
- 刑法分论研究的是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 直接对象包括:
- 我国刑法分则各罪构成要件的解释。
- 我国刑法分则中部分特别规定的解释。
Source: p. 10.
2. 理论体系
(1)分则体系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 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分类。
- 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排列类罪。
- 大体上依据罪行轻重和犯罪间内在联系安排具体犯罪。
- 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进行归类。
Source: p. 11.
(2)分论体系
- 刑法分论体系不必然等同于现行分则编排。
- 罪刑各论若按照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来组织,体现出一种价值排序。
- 这里尤其要注意“超个人法益”概念,以及对个人法益进一步区分为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思路。
Source: p. 12.
3. 学习方法之一:具体构成要件的解释
(1)必须以保护法益为指导
- 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认定,不能停留在字面含义。
- 应当根据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来解释条文。
课堂举例:
- 被害人同意的诬告行为、向外国警方诬告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所有人窃回自己质押给他人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这些争议说明:同样一个文字表述,如果不回到法益层面,很容易得出机械结论。
Source: p. 13.
(2)要适当考虑法定刑轻重
- 某罪法定刑越重,越不能把轻微不法行为轻易解释进该罪构成要件。
- 只有较重犯罪的构成要件容纳不了某行为时,才可能考虑转而评价为较轻犯罪。
- 核心原则:法定刑越重,越需要限制解释。
Source: p. 14.
(3)要维护罪名体系的协调性
- 解释不能导致“轻行为入罪、重行为反而无罪”。
- 也不能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 对不同罪名的解释应尽量协调,避免把具体犯罪做成彼此对立、互相冲突的封闭结构。
- 要充分考虑条文竞合和规范衔接的可能性。
Source: p. 15.
(4)要紧密结合案例并保持解释开放性
- 学习和研究分论必须依托具体案例。
- 典型案例帮助理解构成要件。
- 特殊、罕见、新型案例则可以反向检验既有定义与理论。
- 不能拘泥于传统定义,但创新解释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边界。
Source: pp. 16.
4. 学习方法之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1)法条解释层面的罪与非罪
这是抽象层面的筛选问题,即在解释构成要件时,如何把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出去。
课堂举例:
- 第 234 条第 1 款中的“伤害”是否包括轻微伤。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少量财物,是否成立第 389 条第 1 款的行贿罪。
Source: p. 17.
(2)事实认定层面的罪与非罪
- 这是具体案件层面的问题,即某一既定事实是否构成犯罪。
- 刑法学不是只讲规范,也不是只讲事实,而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对应。
- 这里体现出司法法学训练的核心能力。
Source: p. 18.
(3)涵摄能力与鉴定式案例分析
涵摄,是把具体生活事实放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判断其是否符合规范的思维过程。
其逻辑结构是三段论:
- 大前提:刑法规范。
- 小前提:案件事实。
- 结论:是否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训练涵摄能力的基本方法:
- 采用鉴定式案例分析。
- 按照一定步骤和顺序审查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
- 依阶层犯罪论体系,以构成要件为引导,对案件事实逐项比照。
复习提示:
- 这其实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技术层面的展开。
- 分论学习中大量“会不会构成某罪”的问题,本质都是体系性涵摄问题。
Source: pp. 19.
5. 学习方法之三: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1)具体犯罪之间的六种关系
- 排他关系(对立、异质关系):非此即彼,如盗窃与诈骗。
- 同一关系:在同一刑法体系内一般不存在。
- 中立关系:成立甲罪时,对乙罪既可能肯定也可能否定,取决于案件事实。
- 交叉关系:两个罪的构成部分重叠。
- 特别关系(包摄关系):成立此罪时必然也符合彼罪。
- 补充关系:为避免法益保护漏洞而增设补充法条,其要件可能低于基本法条或带有消极要素。
Source: p. 20.
(2)只有对立关系才真正需要严格区分
- 只有在排他或对立关系中,才有必要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其他关系中,硬要寻找“关键区别”,往往会脱离法条根据,甚至扭曲构成要件。
复习提示:
- 做罪名辨析题时,先问两个罪是什么关系,再决定要不要讨论区别。
- 不要把所有罪名关系都处理成“二选一”。
Source: p. 21.
五、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与基本内容
1. 分则条文的基本构成
以法条的规范结构看,分则条文通常包含:
- 罪名:方括号中的犯罪名称,由司法解释确定。
- 罪状:“……的”之前对行为类型的描述,即假定条件。
- 法定刑:“处……”之后对法律后果的规定。
Source: p. 22.
2. 罪状
(1)“……的”标志罪状描述终结
- 是否出现“……的”,是识别罪状表述范围的重要形式标志。
- 同一条文中,前后分句可能分别构成罪状的不同部分。
Source: p. 23.
(2)一罪不必然只有一个罪状
- 有些犯罪只有一个简洁罪状,如故意杀人罪。
- 有些犯罪会并列列举多种行为模式,形成复合罪状,如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
Source: p. 24.
(3)罪状只描述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 条文写出的罪状,只是成立该罪的必要条件。
- 具体犯罪成立往往还需要结合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理解。
- 因此,不能认为只要字面落入罪状,当然就成立犯罪。
Source: p. 25.
(4)罪状分类
- 基本罪状
- 简单罪状:只做高度概括,如故意杀人罪。优点是简洁,避免繁琐。
- 叙明罪状:对构成特征详细展开,如伪证罪。优点是明确,减少歧义。
- 引证罪状:通过援引其他条款说明构成特征,常见于过失犯罪。优点是简练,避免重复。
- 空白罪状:需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才能完整确定构成要件,主要见于法定犯。
- 混合罪状:兼具多种表达方式。
- 加重或减轻罪状
- 典型表述如“情节较重”“情节较轻”。
特别注意:
- 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都要借助其他规范,但前者主要援引刑法内部条款,后者主要依赖刑法外补充规范。
- 空白罪状之所以常被讨论,是因为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更紧张。
Source: pp. 26-30.
3. 法定刑
(1)概念
- 法定刑是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预先规定的刑种与刑度范围。
Source: pp. 31-32.
(2)类型
-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只在极个别意义上出现,但不存在绝对不确定法定刑,因为后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分则中最常见的类型。
- 浮动法定刑:具体幅度随一定标准上下浮动,可视为相对确定法定刑的特殊形式。
Source: pp. 31-33.
(3)与其他“刑”的区别
- 处断刑:在法定刑基础上经加重、减轻形成的可裁判范围。
- 宣告刑:法院在个案中宣告的应执行刑罚。
- 执行刑:犯罪人最终实际执行的刑罚。
Source: p. 34.
4. 罪名
(1)基本理解
- 罪名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Source: p. 35.
(2)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 类罪名以同类法益为标准作概括。
- 我国刑法中共有十个类罪名。
- 类罪名不能直接作为定罪根据,定罪必须落到具体罪名。
Source: p. 35.
(3)单一罪名、概括罪名、选择罪名
- 单一罪名:只能反映一种犯罪行为,不能拆开使用。
- 概括罪名:包含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整体概括使用,不能拆开单独使用。
- 选择罪名: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反映多种行为类型。
Source: pp. 36-37.
(4)选择罪名的几个高频考点
- 同一选择性罪名中的多个行为,一般不数罪并罚。
- 对象同一时,数量通常不能重复累加;对象不同一时,数量可能累计。
- 要区分“选择性罪名不并罚”和“吸收犯不并罚”:
- 前者是同一罪名内部的规范设计问题。
- 后者是两个不同罪名之间的评价吸收问题。
- 对选择性对象发生认识错误时,按客观定罪。
- 行为人主动交代同一选择性罪名下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行为,一般只成立坦白,不成立特别自首。
Source: pp. 37-39.
六、刑法分则中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 注意规定
定义:
- 在刑法已有基本规定的前提下,为提醒司法人员不要忽略而再次作出的提示性规定。
特征:
- 不改变基本规定内容,只是重申。
- 只具有提示性。
- 不会把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纳入处罚范围。
理解关键词:
- “提醒注意,以免忽略”
- 内容上属于“理所当然”
Source: p. 40.
2. 法律拟制
定义:
- 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本质:
- 是一种特别规定。
- 可以理解为立法层面的类推,即立法者有意识地把不同情况作相同处理。
成立前提:
- 拟制情形与被拟制条文本不相符。
- 但二者在法益侵害性或不法构造上具有类似性。
Source: p. 41.
3. 区分二者的意义
- 核心在于判断该规定是否修正、补充了原有基本规定。
- 若只是提醒,本可“推而广之”。
- 若属法律拟制,则不能任意类推扩张,因为其并非当然如此,而是立法者基于特别理由作出的等同处理。
Source: p. 42.
4. 区分方法:假设取消法
判断步骤:
- 假设该条文不存在。
- 再问对条文所指情形,处理结论是否仍然相同。
- 如果仍然相同,属于注意规定。
- 如果结论会改变,属于法律拟制。
Source: p. 43.
5. 绪论部分给出的练习思路
面对“依照某条规定定罪处罚”“以共犯论处”“从重处罚”等条文时,不要只看措辞像不像援引条款,而要追问:
- 该条文是否把原本不符合者纳入了同样评价?
- 若删除此规定,是否仍然可以根据既有一般规则得出同一结论?
这也是后续学习各具体罪名时持续会碰到的解释方法。
Source: pp. 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