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段的复习框架
这几页虽然连续出现多个罪名,但复习时最好分成两组来记:
侮辱罪、诽谤罪:都属于侵犯名誉的犯罪,重点在法益、行为方式、对象特定性、公然性与自诉机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信息社会背景下的新型人格法益犯罪,重点在个人信息范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方式及与网络犯罪的衔接。
统摄句:
Tip
前两罪重点问“有没有公然毁损他人名誉”,后一罪重点问“有没有违法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二、侮辱罪
(一)保护法益
- 侮辱罪保护的法益是
名誉。 - 这里的名誉,是社会对某一具体自然人的价值评判,而不是本人主观上的荣辱感。
(二)行为对象
(1)对象必须特定
- 侮辱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具体、可识别的特定人。
- 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对象进行无差别谩骂,通常不构成侮辱罪。
(2)死者一般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 死者不属于侮辱罪直接保护的对象。
- 但若针对的是烈士,可能成立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 若表面上在骂死者,实质上是借死者羞辱其家属,也可能转而评价为对生者的侮辱。
(3)公众人物的入罪门槛更高
- 对公众人物的侮辱、诽谤,要为公共讨论保留更大空间。
- 因此课堂特别提示:针对公众人物时,刑法介入应更慎重。
(三)行为方式
条文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
复习时要抓四个点:
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其他方法。必须公然。对象必须特定。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1)侮辱不要求虚假事实
- 即使行为人表达的内容是真实的,只要该内容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仍可能成立侮辱。
- 最典型的是通过公开他人隐私来折损其社会评价。
这也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区分时最容易丢分的地方:
Note
诽谤要求虚假事实;侮辱不要求虚假,甚至可能借助真实事实或纯粹侮辱性表达来侵害名誉。
(2)侮辱可以通过暴力实施
- 侮辱不仅限于言语、文字,也包括举止侮辱、暴力侮辱。
- 课堂特别强调:
暴力游街之类的羞辱性暴力,也可能属于侮辱行为。
(3)公然性的理解
- 所谓公然,是采用
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实施侮辱。 - 不要求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
- 不要求被害人在场。
- 关键要求的是
侮辱行为本身具有公然性,而不是侮辱结果后来被很多人知道。
Question
为什么课堂反对“传播性理论”?
因为判断重点应放在行为方式本身是否具有公然性,而不应仅因事后被转发、传播,就反推原始侮辱行为当然具备公然性。
(四)行为主体
- 一般主体;通过网络账号、群组或媒体实施的,仍回到具体自然人的行为评价。
(五)责任
- 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表达或传播内容可能降低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六)其他问题
(1)告诉才处理
- 侮辱罪原则上属于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但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不受此限制。
(2)罪数问题
需要重点记住三种处理:
- 以暴力方式侮辱但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通常只定
侮辱罪。 - 侮辱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按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通常以故意伤害罪评价。 - 某些强制猥亵、强奸、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场景中虽然同时存在侮辱性,但可能已被相关犯罪评价为加重情节,或需与该罪数罪并罚,不能机械重复定罪。
三、诽谤罪
(一)保护法益
- 诽谤罪同样保护
名誉法益。 - 因此它和侮辱罪在法益层面并无本质差别,核心差异主要体现在行为结构上。
(二)行为对象
- 虽然不一定点名道姓,但只要根据表述内容足以推知被害人是谁,仍可认定对象特定。
- 公众人物的评论空间更大;公共讨论中的批评性言论并不当然构成诽谤。
(三)行为方式
诽谤罪的标准表达是: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
(1)散布虚假事实才是实行行为
- 单纯捏造事实还不够。
- 只有把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才进入诽谤罪的实行阶段。
Note
课堂特别强调:诽谤罪不是简单理解成“捏造 + 散布”两个独立动作机械叠加的复行为犯,而是把“利用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整体视为一个实行行为。
(2)公众人物的评论空间
- 对公众人物的看法和评论,可能阻却违法性。
- 因此对公众人物发表带有批评性的言论,并不当然构成诽谤。
(四)行为主体
- 一般主体;通过网络账号、群组或媒体实施的,仍回到具体自然人的行为评价。
(五)责任
- 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表达或传播内容可能降低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六)其他问题:与侮辱罪的区分
这是本段最重要的对比考点。
| 区分点 | 侮辱罪 | 诽谤罪 |
|---|---|---|
| 行为内容 | 不要求具体事实,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 | 必须是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 |
| 行为手段 | 可口头、文字,也可暴力或举止 | 主要是口头、文字等表达方式,不能是暴力 |
| 侵害方式 | 公然贬损人格、降低社会评价 | 通过虚假事实损害人格与名誉 |
| 与被害人关系 | 往往当面实施,但不以此为必要 | 可当面,也可对第三人散布 |
Tip
一个最好用的判断句是:
有无虚假事实,是区分侮辱与诽谤的第一刀;是否只是粗暴羞辱而无事实指摘,通常更偏向侮辱。
(七)其他问题:自诉与危险犯
(1)自诉机制
- 诽谤罪原则上同样
告诉才处理。 - 例外仍然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2)抽象危险犯的理解
- 课堂把侮辱罪与诽谤罪都作为侵犯名誉的
抽象危险犯来把握。 - 这意味着不要求现实造成名誉受损结果已经完全显现,但仍需达到刑法介入所要求的
情节严重程度。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保护法益
-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
个人信息权。 - 与侮辱、诽谤不同,它不是以社会评价受损为核心,而是以个人信息被非法控制、流转、利用为核心。
(二)行为对象
法条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两大类:
身份识别信息。活动情况信息。
课堂列举的常见内容包括: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通信联系方式
- 住址
- 账号密码
- 财产情况
- 行踪轨迹
(1)可识别性
- 这些信息必须能够
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
(2)相对重要性
- 并非一切与个人有关的数据都自动进入刑法评价,课堂提示要注意信息的重要程度与识别能力。
(3)经本人自愿提供并同意他人使用的信息
- 一般不属于本罪要打击的对象范围。
- 但对“同意”的理解不能过于形式化,尤其在刷脸、平台授权等场景中,要警惕是否真的属于有效授权。
(三)行为方式
法条规定了两大类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 复习时不要只记“卖了信息就构罪”,而要先追问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个人信息处理、保存、流转的规定。
(2)出售、提供的信息来源
- 行为人出售、提供的信息,既可能原本就是非法获取的,也可能原本是合法取得的。
- 因此关键不在最初来源是否合法,而在于后续出售、提供行为本身是否违法。
(3)非法获取的“其他方法”
- 课堂将“其他方法”概括为包括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
- 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规收集、留存、转移信息,也可能被纳入评价。
(4)从重处罚情形
- 如果行为人是在
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再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应从重处罚。
Note
这一点特别像“利用信赖地位实施信息背叛”: 原本因工作、服务而合法接触到信息,但之后违反规范将其外流,刑法评价会更重。
(四)行为主体
- 一般主体;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信息后出售、提供的,属于从重处罚场景。
(五)责任
- 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信息属于可识别自然人身份或反映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并认识到获取、出售或提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其他问题
(1)账号密码与生物识别信息
-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成立本罪。
(2)人肉搜索
-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3)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关系
- 若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专门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应考虑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如果同时又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课堂提示应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五、与下一讲的衔接
- PDF 第 219 页末尾已经进入
重婚罪的开头。 - 这一页主要只是提示下一组内容将从婚姻家庭关系法益切入,转向
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罪名。 - 因本次用户要求聚焦第 206-219 页整理,这里只保留衔接,不展开具体笔记。
本讲复习抓手
- 侮辱与诽谤都保护名誉,分界线首先是有无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 公然性看行为方式本身是否可能被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不宜只从事后传播结果倒推。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先看信息可识别性,再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出售、提供、非法获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