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犯罪的法益
(一)针对有体物的法益争论
| 学说 | 基本主张 | 主要问题 | 典型影响 |
|---|---|---|---|
| 所有权说 | 财产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 | 容易放纵“黑吃黑”;与违禁品抢劫等司法解释立场不合 | 偷回盗品案倾向无罪 |
| 占有说 | 保护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包括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 容易把所有权人的自救行为也犯罪化,使财产犯罪过度承担秩序维护功能 | 偷回盗品案也可能成立盗窃 |
| 折中说 | 先保护合法占有,其次保护所有权,最后保护不与本权相对抗的非法占有 | 需要逐案判断占有与本权的关系 | 课程主线与通说更接近 |
这组争论的实益主要体现在:
- 偷回盗品案
- 质押反悔案
- 盗窃毒品案
- 盗窃赃物案
复习抓手
财产犯罪不是机械保护“所有权”或“占有”之一端。先问行为破坏的是哪一种财产利益,再看该利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
(二)针对财产整体的法益争论
| 学说 | 判断标准 | 典型影响 |
|---|---|---|
| 法律的财产说 | 民事法上的权利是否被侵害 | 骗回盗品、骗免嫖资等情形可能被排除 |
| 经济的财产说 | 是否发生整体经济损失 | 更容易肯定骗回盗品、骗免嫖资等成立财产犯罪 |
| 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 | 法秩序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整体利益是否受损 | 兼顾违法利益排除与经济损害 |
重点案例:
- 骗回盗品案
- 骗得盗品案
- 骗免嫖资案
- 骗回嫖资案
二、财产犯罪的对象
(一)“公私财物”的一元概念
刑法上的“公私财物”采取一元概念:既包括狭义的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判断某对象能否进入财产犯罪评价,可先看四点:
- 管理可能性
- 转移可能性
- 价值性
- 伦理与规范限制
(二)财物范围
- 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如电、光、热。
- 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不动产要结合“转移可能性”作规范理解。
- 包括财产性利益:
- 债权取得
- 债务免除
- 债务延期履行
-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取得
- 使用银行卡的利益
- 包括违禁品、赃物。
- 违禁品、赃物的追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私人不能任意取得。
-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等通常优先进入公共安全犯罪评价;认识错误场合可例外评价为财物。
- 包括丧葬物、债权凭证、动物。
- 包括部分虚拟财产。
易错点
劳务、服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但基于劳务、服务形成的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
(三)虚拟财产
- 虚拟财产不必然一律按数据犯罪处理。
- 可能成立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的想象竞合。
- 普通 QQ 号、邮箱账号因通常不具价值性,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 网络域名可以成为财物。
(四)不属于财物的情形
- 人的身体整体不是财物。
- 未与人体分离的身体部分不是财物。
- 与人体高度融合的义肢、义齿等,可能评价为身体一部分。
- 尸体不是财物。
- 纯粹无价值之物原则上不是财物。
对于“仅有消极价值之物”,通说仍可能肯定其价值性:只要该物落入他人之手存在被恶用并造成财产损害的可能,就有维持占有的财产利益。
(五)素材同一性
被害人失去的财物与行为人取得的财物,原则上要有同一性。若被害人失去的是债权、行为人取得的是现金,要先说明两者之间的规范转换关系,不能跳步。
三、财产犯罪的体系与分析方法
(一)体系
| 大类 | 具体类型 |
|---|---|
| 取得型财产犯罪 | 夺取型:盗窃、抢劫、抢夺; 交付型:诈骗、敲诈勒索; 侵占型:侵占、职务侵占; 挪用型:挪用资金等 |
| 毁弃型财产犯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
| 拒绝履债型财产犯罪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取得型财产犯罪内部再分:
- 转移占有型: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
- 非转移占有型:侵占、职务侵占、挪用等
(二)非法占有目的
取得型财产犯罪通常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可拆成:
- 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或收益。
- 利用意思:依财物可能用途加以利用、处分。
速记
排除意思主要用来区分盗用;利用意思主要用来区分取得型财产犯罪与单纯毁弃型犯罪。
排除意思不只限于明示的永久占有:
- 仅有一时盗用意思,但无返还意思,且对权利人近乎造成永久丧失利用可能。
- 有返还意思,但返还时间过长或财物性质特殊,归还时价值基本耗尽。
- 有返还意思,但附加条件会给权利人造成其他损失。
利用意思包括:
- 本来用途
- 经济用途
- 可能用途
利用主体既可以是行为人,也可以是行为人阵营内的第三人;利用时间可以是当下,也可以是日后。
(三)案件分析顺序
- 找准被害人。
- 具体确定被害内容:有体物、债权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 找出造成财产损害的是哪一个行为。
- 判断该行为落入何种犯罪构造。
- 再处理既遂、未遂、数额、罪数与程序问题。
四、盗窃罪
(一)概括定义
盗窃罪可以概括为:
使用平和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二)法益
按保护位阶:
- 对财物的合法占有
- 所有权
- 不与本权相对抗的非法占有
(三)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 占有是盗窃与侵占的分水岭
- 盗窃:打破他人占有并建立新占有。
- 侵占:将自己已经合法或偶然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刑法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占有:
- 限于直接占有、事实占有。
- 是一种规范判断。
- 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基准。
2. 占有的有无
与脱离占有物侵占区分时,先问财物是否仍在他人占有之下:
- 财物处于被害人专属管辖空间内,原则上由被害人占有。
- 财物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时间、空间上的紧密连续性,原则上仍由被害人占有。
- 有管理人的场所内,只要不是不特定多数人自由出入的场合,财物可能转移为管理者占有。
- 被害人明确表示未放弃占有,且可随时重建支配关系时,仍可肯定占有。
死者占有
通说采取折中说:刚死亡时可肯定死者占有;死亡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肯定死者占有。第九周课堂中,死亡三日后取走死者口袋手机,按通说只能评价为侵占而非盗窃。
3. 占有的归属
与普通侵占区分时,重点看财物到底由谁占有:
- 共同占有:要判断各方对财物的支配关系。
- 存款:存折本身、存款债权、债权对应现金要分开看。
- 封缄物:通说区分说认为,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仍由委托人占有。
- 金钱:无指明用途的金钱通常适用“占有即所有”;指明用途或封缄金钱则可能突破该规则。
(四)行为方式:转移占有
1. 基本结构
- 对有体物:打破原占有并建立新占有。
- 对财产性利益、直接消费利益:也可能评价为转移占有。
2. 是否要求秘密性
| 观点 | 结论 | 复习处理 |
|---|---|---|
| 秘密盗窃说 | 盗窃必须秘密进行,公开取财更接近抢夺 | 通说;未给观点展示时一般按此处理 |
| 公开盗窃说 | 盗窃也可能公开实施,关键是是否平和转移占有 | 张明楷等观点;考试若给观点展示再展开 |
即便采取秘密盗窃说,也只要求行为人自以为秘密;秘密性的对象通常是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且主要针对实行行为。
3. 欺骗与盗窃的界限
使用欺骗方法取得财物,不当然成立诈骗。核心在于:
- 对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 若没有处分行为意义上的交付,仍可能成立盗窃。
(五)违反被害人意志
- 被害人首先是占有人,不要求必须是所有权人。
- 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分离时,原则上只需违反占有人的意志。
- 所有权人的权利地位更优越时,他人帮助其取回财物,不一定成立盗窃。
- 儿童、精神病人也可成为盗窃罪中的被害人。
对“意志”的理解应作规范限定:
- 必须与财产法益保护有关。
- 必须是一般人可以接受的意志内容。
(六)特殊盗窃
| 类型 | 要点 | 主观认识 |
|---|---|---|
| 多次盗窃 | 二年内三次以上;不要求每次均达数额较大或既遂 | 不要求认识到“多次” |
| 入户盗窃 | 非法进入供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无数额限制 | 要认识到“户” |
| 携带凶器盗窃 | 器械足以危害人身安全,并具有随时利用可能 | 要认识到携带凶器 |
| 扒窃 |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 | 要认识随身携带事实 |
扒窃的“随身”
争议在于是否限于贴身。多数说偏向“贴身说”;少数说认为置于身边附近亦可。
(七)着手、既遂与未遂
1. 着手
行为具有转移财物占有的紧迫危险时,即可认定着手。
| 情形 | 着手时点 |
|---|---|
| 入户盗窃 | 入室后开始物色、锁定财物 |
| 扒窃 | 接触口袋外侧等紧密占有领域 |
| 顺手牵羊式盗窃 | 接触财物本身 |
判断抓手
被害人占有越紧密,着手认定越晚;被害人占有越松弛,着手认定越早。
2. 既遂标准
课堂重点是三种学说:
| 学说 | 标准 | 评价 |
|---|---|---|
| 控制说 | 行为人建立新的占有即既遂 | 可解决多数普通案件 |
| 失控说 | 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即既遂 | 老师倾向;强调法益受损 |
| 控制加失控说 | 行为人取得控制且被害人失去控制 | 通说、司法实践主流;范围最窄 |
火车扔物案、围墙外抛包案的复习价值在于:同样是被害人失控,若行为人是否取得控制存在高度不确定,就会影响通说下的既遂结论。
3. 疑难情况下的既遂
| 情形 | 结论 | 说明 |
|---|---|---|
| 物理障碍 | 既遂 | 如偷手机后立即带出国,被害人追回存在现实障碍 |
| 认知障碍 | 既遂 | 财物藏在被害人通常不可能发现之处,如马桶水箱、天花板夹层 |
| 人格领域障碍 | 既遂 | 财物进入行为人的人格专属空间,如内衣口袋、保姆私人抽屉 |
| 商家或保安持续监视 | 通常未遂 | 监视使行为取得财物的计划难以成功 |
| 群众监视 | 通常不影响既遂 | 群众没有足以规范评价为必然阻断犯罪的职责 |
不要使用“搜身权”作结论根据
课堂强调,所谓“搜身权”至多是辅助理解。规范上不能当然认为私人可无视人格尊严搜身;人格领域障碍本身足以支持既遂评价。
4. 票证与数额
- 不记名、不挂失证券或购物卡:按票面金额认定数额,取得即既遂。
- 记名证券、存折:按实际兑现部分计算;未兑现但导致无法挂失补领的,按实际损失计算。
5. 未遂处罚
盗窃未遂原则上不是一律追诉,司法解释重点处罚:
-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估财物价值:想偷数额巨大财物,实际只偷到普通财物,按通说可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未遂。
低估财物价值:客观价值巨大,但行为人只认识为普通财物,一般按主观认识的数额评价,不适用加重法定刑。
(八)责任与罪数
1. 责任
盗窃罪要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的认识内容:
- 误将他人占有之物当自己的财物取回:无盗窃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 误将他人占有之物当遗忘物、埋藏物取回:以侵占故意实现盗窃事实,通常在轻罪范围内评价为侵占罪。
- 但要注意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足以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基础事实,即可肯定盗窃故意。
| 案例 | 客观评价 | 主观认识 | 结论 |
|---|---|---|---|
| 网吧开门前桌上手机案 | 老板占有,客观为盗窃 | 行为人认识到“未开门时桌上有手机”这一基础事实 | 定盗窃 |
| 公园地上手机案 | 若手机离被害人很近,客观为盗窃 | 行为人未认识到手机仍与被害人紧密联系 | 可能按侵占处理 |
2. 非法占有目的
- 必须存在于实施盗窃行为时。
- 以毁坏意思取得财物后才产生利用意思的,原则上不能倒推盗窃的非法占有目的。
3. 罪数
-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可能成立盗窃罪。
- 为盗窃其他财物而偷开车辆,车辆丢失:车辆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车辆,车辆丢失:盗窃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盗窃后处理、毁坏所盗财物,通常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五、侵占罪
(一)基本结构
侵占罪保护所有权、其他物权、财产性利益以及委托关系,但不保护占有。
| 类型 | 对象 | 核心结构 |
|---|---|---|
| 委托物侵占 | 行为人自己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 | 合法占有转化为不法所有 |
| 脱离占有物侵占 | 无人占有或脱离原权利人占有的财物 | 偶然占有后据为己有 |
与盗窃的分界
先判断行为时财物是否仍由他人占有。有人占有,优先考虑盗窃;无人占有或行为人已合法占有,才进入侵占。
(二)委托物侵占
构造:
- 行为人基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 行为人具有保管、返还或按特定用途使用的义务。
- 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1. “代为保管”不等于任何事实接触
- 占有辅助人原则上没有独立占有。
- 保管卡片不当然等于占有卡内债权。
- 婚礼代管戒指等情形,要看行为人是否只是辅助占有人。
2. 高频对象
| 对象 | 处理 |
|---|---|
| 封缄物 | 通说区分整体与内容物:受托人占有整体,委托人仍占有内容物;受托人取内容物可能成立盗窃 |
| 指明用途的金钱 | 可突破“占有即所有”,受托人擅自使用可能成立侵占 |
| 无指明用途的金钱 | 受托人通常既占有又所有,可能只是民事纠纷 |
| 不法原因给付物 | 通说、课堂结论采肯定说,可成为侵占对象 |
| 赃物 | 通说采肯定说,明知赃物而受托保管后私吞,可构成委托物侵占 |
不法原因给付
第九周课堂强调:目前通说采肯定说。中间人受托转交贿款后私吞,按通说可构成侵占罪。
(三)脱离占有物侵占
1. 遗忘物
刑法上的“遗忘物”应理解为脱离占有物,不应与民法上的“遗失物”作机械区分。
- 不问被害人记性好坏。
- 不问被害人是否稍微一想就能想起地点。
- 关键是财物是否非基于本意脱离其占有。
例:快递员误将 303 快递放到 203 门口,203 住户取用,若不考虑数额,属于脱离占有物侵占的评价路径。
2. 埋藏物
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藏于他物之中、他人所有但无人占有的财物。
要回到占有判断:
- 祖宅地下黄金,所有人已知并保持支配关系:施工队取走是盗窃。
- 彩票在车厢内:车主支配空间内,车主占有;洗车工取走是盗窃。
- 彩票粘在车轮上,车主不知且通常无法支配:可评价为脱离占有物;取走是侵占。
(四)侵占行为
“非法占为己有”包括:
- 处分
- 转卖
- 吃掉、用掉
- 单纯不返还
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
| 观点 | 内容 | 影响 |
|---|---|---|
| 分离说 | 先非法占为己有,经要求后拒不退还,才成立侵占 | 通说;入罪范围较窄 |
| 一体说 | 拒不退还只是非法占为己有的典型表现 | 老师认为更合理;可避免“只有想坐牢的人才构成侵占”的荒谬 |
(五)责任与特殊问题
侵占罪要求故意与不法所有目的。
抽象认识错误:
- 客观为盗窃,主观以为是无人占有物:通常按轻罪侵占处理。
- 若行为人认识到足以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基础事实,则可通过平行评价肯定盗窃故意。
汇款、取款:
- 许霆案:ATM 故障吐出的钱仍由银行占有,取款行为按盗窃评价;处罚过重问题通过特别减轻处理。
- 借卡存款案:借他人卡存入工资,存款债权可能由持卡人受托占有,私取可评价为侵占。
- 错误汇款案:误汇款项对应的债权非基于本意脱离汇款人占有,收款人取现可评价为脱离占有物侵占。
(六)罪数与程序
- 侵占后的侵占:可以承认后行为仍具侵占意义,主要为解决共犯介入问题;最终通常只定一个侵占罪并从重。
- 取得后的侵占:盗窃既遂后再处理所盗财物,通常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 侵占后又取得:如错误汇款后拒不返还,再取现,通常仍按一罪处理。
- 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亲告罪与自诉案件不同
课堂特别提醒:亲告罪不等于全部自诉案件。五个亲告罪中,侵占罪是唯一的绝对亲告罪。
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 维度 | 盗窃罪 | 侵占罪 |
|---|---|---|
| 核心结构 | 打破他人占有并建立新占有 | 将自己已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
| 保护重点 | 包括合法占有 | 不保护占有,主要保护本权利益 |
| 典型对象 | 他人占有的财物 | 委托物、脱离占有物、埋藏物 |
| 关键判断 | 行为时财物是否仍在他人占有之下 | 行为人是否已经合法或偶然占有财物 |
| 常见争点 | 占有判断、秘密性、着手既遂、数额 | 委托关系、遗忘物认定、拒不退还、亲告 |
考场速判公式
先问“行为时财物还在不在他人占有之下”。在:优先考虑盗窃;不在:优先考虑侵占。
七、本讲复习抓手
- 财产犯罪法益以折中说为主线,不要只盯所有权。
- “公私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但劳务、服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
- 盗窃与侵占的分水岭是占有的有无与归属。
- 盗窃既遂通说为控制加失控说;老师倾向失控说。
- 认知障碍、人格领域障碍是盗窃既遂的高频疑难点。
- 刑法上的遗忘物应理解为脱离占有物,不取决于被害人记忆好坏。
- 侵占罪是唯一的绝对亲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