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犯罪的法益

(一)针对有体物的法益争论

学说基本主张主要问题典型影响
所有权说财产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容易放纵“黑吃黑”;与违禁品抢劫等司法解释立场不合偷回盗品案倾向无罪
占有说保护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包括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容易把所有权人的自救行为也犯罪化,使财产犯罪过度承担秩序维护功能偷回盗品案也可能成立盗窃
折中说先保护合法占有,其次保护所有权,最后保护不与本权相对抗的非法占有需要逐案判断占有与本权的关系课程主线与通说更接近

这组争论的实益主要体现在:

  • 偷回盗品案
  • 质押反悔案
  • 盗窃毒品案
  • 盗窃赃物案

复习抓手

财产犯罪不是机械保护“所有权”或“占有”之一端。先问行为破坏的是哪一种财产利益,再看该利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

(二)针对财产整体的法益争论

学说判断标准典型影响
法律的财产说民事法上的权利是否被侵害骗回盗品、骗免嫖资等情形可能被排除
经济的财产说是否发生整体经济损失更容易肯定骗回盗品、骗免嫖资等成立财产犯罪
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法秩序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整体利益是否受损兼顾违法利益排除与经济损害

重点案例:

  • 骗回盗品案
  • 骗得盗品案
  • 骗免嫖资案
  • 骗回嫖资案

二、财产犯罪的对象

(一)“公私财物”的一元概念

刑法上的“公私财物”采取一元概念:既包括狭义的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判断某对象能否进入财产犯罪评价,可先看四点:

  • 管理可能性
  • 转移可能性
  • 价值性
  • 伦理与规范限制

(二)财物范围

  1. 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如电、光、热。
  2. 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不动产要结合“转移可能性”作规范理解。
  3. 包括财产性利益:
    • 债权取得
    • 债务免除
    • 债务延期履行
    •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取得
    • 使用银行卡的利益
  4. 包括违禁品、赃物。
    • 违禁品、赃物的追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私人不能任意取得。
    •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等通常优先进入公共安全犯罪评价;认识错误场合可例外评价为财物。
  5. 包括丧葬物、债权凭证、动物。
  6. 包括部分虚拟财产。

易错点

劳务、服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但基于劳务、服务形成的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

(三)虚拟财产

  • 虚拟财产不必然一律按数据犯罪处理。
  • 可能成立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的想象竞合。
  • 普通 QQ 号、邮箱账号因通常不具价值性,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 网络域名可以成为财物。

(四)不属于财物的情形

  1. 人的身体整体不是财物。
  2. 未与人体分离的身体部分不是财物。
  3. 与人体高度融合的义肢、义齿等,可能评价为身体一部分。
  4. 尸体不是财物。
  5. 纯粹无价值之物原则上不是财物。

对于“仅有消极价值之物”,通说仍可能肯定其价值性:只要该物落入他人之手存在被恶用并造成财产损害的可能,就有维持占有的财产利益。

(五)素材同一性

被害人失去的财物与行为人取得的财物,原则上要有同一性。若被害人失去的是债权、行为人取得的是现金,要先说明两者之间的规范转换关系,不能跳步。


三、财产犯罪的体系与分析方法

(一)体系

大类具体类型
取得型财产犯罪夺取型:盗窃、抢劫、抢夺;
交付型:诈骗、敲诈勒索;
侵占型:侵占、职务侵占;
挪用型:挪用资金等
毁弃型财产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拒绝履债型财产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取得型财产犯罪内部再分:

  • 转移占有型: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
  • 非转移占有型:侵占、职务侵占、挪用等

(二)非法占有目的

取得型财产犯罪通常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可拆成:

  • 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或收益。
  • 利用意思:依财物可能用途加以利用、处分。

速记

排除意思主要用来区分盗用;利用意思主要用来区分取得型财产犯罪与单纯毁弃型犯罪。

排除意思不只限于明示的永久占有:

  1. 仅有一时盗用意思,但无返还意思,且对权利人近乎造成永久丧失利用可能。
  2. 有返还意思,但返还时间过长或财物性质特殊,归还时价值基本耗尽。
  3. 有返还意思,但附加条件会给权利人造成其他损失。

利用意思包括:

  • 本来用途
  • 经济用途
  • 可能用途

利用主体既可以是行为人,也可以是行为人阵营内的第三人;利用时间可以是当下,也可以是日后。

(三)案件分析顺序

  1. 找准被害人。
  2. 具体确定被害内容:有体物、债权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3. 找出造成财产损害的是哪一个行为。
  4. 判断该行为落入何种犯罪构造。
  5. 再处理既遂、未遂、数额、罪数与程序问题。

四、盗窃罪

(一)概括定义

盗窃罪可以概括为:

使用平和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二)法益

按保护位阶:

  1. 对财物的合法占有
  2. 所有权
  3. 不与本权相对抗的非法占有

(三)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 占有是盗窃与侵占的分水岭

  • 盗窃:打破他人占有并建立新占有。
  • 侵占:将自己已经合法或偶然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刑法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占有:

  • 限于直接占有、事实占有。
  • 是一种规范判断。
  • 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基准。

2. 占有的有无

与脱离占有物侵占区分时,先问财物是否仍在他人占有之下:

  1. 财物处于被害人专属管辖空间内,原则上由被害人占有。
  2. 财物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时间、空间上的紧密连续性,原则上仍由被害人占有。
  3. 有管理人的场所内,只要不是不特定多数人自由出入的场合,财物可能转移为管理者占有。
  4. 被害人明确表示未放弃占有,且可随时重建支配关系时,仍可肯定占有。

死者占有

通说采取折中说:刚死亡时可肯定死者占有;死亡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肯定死者占有。第九周课堂中,死亡三日后取走死者口袋手机,按通说只能评价为侵占而非盗窃。

3. 占有的归属

与普通侵占区分时,重点看财物到底由谁占有:

  • 共同占有:要判断各方对财物的支配关系。
  • 存款:存折本身、存款债权、债权对应现金要分开看。
  • 封缄物:通说区分说认为,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仍由委托人占有。
  • 金钱:无指明用途的金钱通常适用“占有即所有”;指明用途或封缄金钱则可能突破该规则。

(四)行为方式:转移占有

1. 基本结构

  • 对有体物:打破原占有并建立新占有。
  • 对财产性利益、直接消费利益:也可能评价为转移占有。

2. 是否要求秘密性

观点结论复习处理
秘密盗窃说盗窃必须秘密进行,公开取财更接近抢夺通说;未给观点展示时一般按此处理
公开盗窃说盗窃也可能公开实施,关键是是否平和转移占有张明楷等观点;考试若给观点展示再展开

即便采取秘密盗窃说,也只要求行为人自以为秘密;秘密性的对象通常是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且主要针对实行行为。

3. 欺骗与盗窃的界限

使用欺骗方法取得财物,不当然成立诈骗。核心在于:

  • 对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 若没有处分行为意义上的交付,仍可能成立盗窃。

(五)违反被害人意志

  1. 被害人首先是占有人,不要求必须是所有权人。
  2. 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分离时,原则上只需违反占有人的意志。
  3. 所有权人的权利地位更优越时,他人帮助其取回财物,不一定成立盗窃。
  4. 儿童、精神病人也可成为盗窃罪中的被害人。

对“意志”的理解应作规范限定:

  • 必须与财产法益保护有关。
  • 必须是一般人可以接受的意志内容。

(六)特殊盗窃

类型要点主观认识
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不要求每次均达数额较大或既遂不要求认识到“多次”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无数额限制要认识到“户”
携带凶器盗窃器械足以危害人身安全,并具有随时利用可能要认识到携带凶器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要认识随身携带事实

扒窃的“随身”

争议在于是否限于贴身。多数说偏向“贴身说”;少数说认为置于身边附近亦可。


(七)着手、既遂与未遂

1. 着手

行为具有转移财物占有的紧迫危险时,即可认定着手。

情形着手时点
入户盗窃入室后开始物色、锁定财物
扒窃接触口袋外侧等紧密占有领域
顺手牵羊式盗窃接触财物本身

判断抓手

被害人占有越紧密,着手认定越晚;被害人占有越松弛,着手认定越早。

2. 既遂标准

课堂重点是三种学说:

学说标准评价
控制说行为人建立新的占有即既遂可解决多数普通案件
失控说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即既遂老师倾向;强调法益受损
控制加失控说行为人取得控制且被害人失去控制通说、司法实践主流;范围最窄

火车扔物案、围墙外抛包案的复习价值在于:同样是被害人失控,若行为人是否取得控制存在高度不确定,就会影响通说下的既遂结论。

3. 疑难情况下的既遂

情形结论说明
物理障碍既遂如偷手机后立即带出国,被害人追回存在现实障碍
认知障碍既遂财物藏在被害人通常不可能发现之处,如马桶水箱、天花板夹层
人格领域障碍既遂财物进入行为人的人格专属空间,如内衣口袋、保姆私人抽屉
商家或保安持续监视通常未遂监视使行为取得财物的计划难以成功
群众监视通常不影响既遂群众没有足以规范评价为必然阻断犯罪的职责

不要使用“搜身权”作结论根据

课堂强调,所谓“搜身权”至多是辅助理解。规范上不能当然认为私人可无视人格尊严搜身;人格领域障碍本身足以支持既遂评价。

4. 票证与数额

  • 不记名、不挂失证券或购物卡:按票面金额认定数额,取得即既遂。
  • 记名证券、存折:按实际兑现部分计算;未兑现但导致无法挂失补领的,按实际损失计算。

5. 未遂处罚

盗窃未遂原则上不是一律追诉,司法解释重点处罚:

  1.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2.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估财物价值:想偷数额巨大财物,实际只偷到普通财物,按通说可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未遂。

低估财物价值:客观价值巨大,但行为人只认识为普通财物,一般按主观认识的数额评价,不适用加重法定刑。

(八)责任与罪数

1. 责任

盗窃罪要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的认识内容:

  1. 误将他人占有之物当自己的财物取回:无盗窃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2. 误将他人占有之物当遗忘物、埋藏物取回:以侵占故意实现盗窃事实,通常在轻罪范围内评价为侵占罪。
  3. 但要注意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足以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基础事实,即可肯定盗窃故意。
案例客观评价主观认识结论
网吧开门前桌上手机案老板占有,客观为盗窃行为人认识到“未开门时桌上有手机”这一基础事实定盗窃
公园地上手机案若手机离被害人很近,客观为盗窃行为人未认识到手机仍与被害人紧密联系可能按侵占处理

2. 非法占有目的

  • 必须存在于实施盗窃行为时。
  • 以毁坏意思取得财物后才产生利用意思的,原则上不能倒推盗窃的非法占有目的。

3. 罪数

  •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可能成立盗窃罪。
  • 为盗窃其他财物而偷开车辆,车辆丢失:车辆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车辆,车辆丢失:盗窃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盗窃后处理、毁坏所盗财物,通常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五、侵占罪

(一)基本结构

侵占罪保护所有权、其他物权、财产性利益以及委托关系,但不保护占有。

类型对象核心结构
委托物侵占行为人自己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合法占有转化为不法所有
脱离占有物侵占无人占有或脱离原权利人占有的财物偶然占有后据为己有

与盗窃的分界

先判断行为时财物是否仍由他人占有。有人占有,优先考虑盗窃;无人占有或行为人已合法占有,才进入侵占。

(二)委托物侵占

构造:

  1. 行为人基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2. 行为人具有保管、返还或按特定用途使用的义务。
  3. 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1. “代为保管”不等于任何事实接触

  • 占有辅助人原则上没有独立占有。
  • 保管卡片不当然等于占有卡内债权。
  • 婚礼代管戒指等情形,要看行为人是否只是辅助占有人。

2. 高频对象

对象处理
封缄物通说区分整体与内容物:受托人占有整体,委托人仍占有内容物;受托人取内容物可能成立盗窃
指明用途的金钱可突破“占有即所有”,受托人擅自使用可能成立侵占
无指明用途的金钱受托人通常既占有又所有,可能只是民事纠纷
不法原因给付物通说、课堂结论采肯定说,可成为侵占对象
赃物通说采肯定说,明知赃物而受托保管后私吞,可构成委托物侵占

不法原因给付

第九周课堂强调:目前通说采肯定说。中间人受托转交贿款后私吞,按通说可构成侵占罪。

(三)脱离占有物侵占

1. 遗忘物

刑法上的“遗忘物”应理解为脱离占有物,不应与民法上的“遗失物”作机械区分。

  • 不问被害人记性好坏。
  • 不问被害人是否稍微一想就能想起地点。
  • 关键是财物是否非基于本意脱离其占有。

例:快递员误将 303 快递放到 203 门口,203 住户取用,若不考虑数额,属于脱离占有物侵占的评价路径。

2. 埋藏物

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藏于他物之中、他人所有但无人占有的财物。

要回到占有判断:

  • 祖宅地下黄金,所有人已知并保持支配关系:施工队取走是盗窃。
  • 彩票在车厢内:车主支配空间内,车主占有;洗车工取走是盗窃。
  • 彩票粘在车轮上,车主不知且通常无法支配:可评价为脱离占有物;取走是侵占。

(四)侵占行为

“非法占为己有”包括:

  • 处分
  • 转卖
  • 吃掉、用掉
  • 单纯不返还

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

观点内容影响
分离说先非法占为己有,经要求后拒不退还,才成立侵占通说;入罪范围较窄
一体说拒不退还只是非法占为己有的典型表现老师认为更合理;可避免“只有想坐牢的人才构成侵占”的荒谬

(五)责任与特殊问题

侵占罪要求故意与不法所有目的。

抽象认识错误:

  • 客观为盗窃,主观以为是无人占有物:通常按轻罪侵占处理。
  • 若行为人认识到足以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基础事实,则可通过平行评价肯定盗窃故意。

汇款、取款:

  • 许霆案:ATM 故障吐出的钱仍由银行占有,取款行为按盗窃评价;处罚过重问题通过特别减轻处理。
  • 借卡存款案:借他人卡存入工资,存款债权可能由持卡人受托占有,私取可评价为侵占。
  • 错误汇款案:误汇款项对应的债权非基于本意脱离汇款人占有,收款人取现可评价为脱离占有物侵占。

(六)罪数与程序

  • 侵占后的侵占:可以承认后行为仍具侵占意义,主要为解决共犯介入问题;最终通常只定一个侵占罪并从重。
  • 取得后的侵占:盗窃既遂后再处理所盗财物,通常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 侵占后又取得:如错误汇款后拒不返还,再取现,通常仍按一罪处理。
  • 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亲告罪与自诉案件不同

课堂特别提醒:亲告罪不等于全部自诉案件。五个亲告罪中,侵占罪是唯一的绝对亲告罪。


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维度盗窃罪侵占罪
核心结构打破他人占有并建立新占有将自己已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保护重点包括合法占有不保护占有,主要保护本权利益
典型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委托物、脱离占有物、埋藏物
关键判断行为时财物是否仍在他人占有之下行为人是否已经合法或偶然占有财物
常见争点占有判断、秘密性、着手既遂、数额委托关系、遗忘物认定、拒不退还、亲告

考场速判公式

先问“行为时财物还在不在他人占有之下”。在:优先考虑盗窃;不在:优先考虑侵占。


七、本讲复习抓手

  1. 财产犯罪法益以折中说为主线,不要只盯所有权。
  2. “公私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但劳务、服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
  3. 盗窃与侵占的分水岭是占有的有无与归属。
  4. 盗窃既遂通说为控制加失控说;老师倾向失控说。
  5. 认知障碍、人格领域障碍是盗窃既遂的高频疑难点。
  6. 刑法上的遗忘物应理解为脱离占有物,不取决于被害人记忆好坏。
  7. 侵占罪是唯一的绝对亲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