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
(一)法益
通说认为,抢劫罪保护:
- 财产法益
- 人身安全
少数说强调财产法益加意思活动自由,即抢劫彻底剥夺被害人就财产转移进行利益衡量的意思决定自由。
债务索取
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没有侵犯财产法益,不成立抢劫罪;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二)行为构造
抢劫罪的基本构造: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1. 强制方法的对象
对象可以是:
- 财物占有者。
- 其他具有保护占有意思的人,如保安。
若被打的人既不是占有者,也没有保护占有意识,通常不能以其作为抢劫手段对象。
2. 强制方法的程度
抢劫罪要求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压制反抗是抢劫罪的中间结果,用以区分盗窃、抢夺、敲诈勒索。
判断基准:被害人的感受,通说采主观说。
| 情形 | 结论 |
|---|---|
| 以抢劫目的预谋杀人后取财 | 杀人是终极性压制反抗手段,成立抢劫罪一罪 |
| 单纯利用被害人既有的不能反抗状态取财 | 盗窃,不是抢劫 |
| 亲自灌醉、麻醉被害人后取财 | 可成立抢劫 |
| 暴力、胁迫不足以压制反抗 | 通常转向敲诈勒索等 |
与强奸罪的差异
利用他人醉酒、昏迷状态实施性侵可成立强奸;但单纯利用醉汉取财,只成立盗窃。抢劫的“其他方法”要求行为人主动制造压制反抗状态。
3. 暴力
抢劫意义上的暴力原则上是足以压制反抗的对人暴力。
- 单纯对物暴力通常只是抢夺。
- 但物与人有深刻情感或功能连接时,对物暴力可评价为对人的胁迫。
例:以毁坏骨灰盒、伤害关系极深的宠物相威胁,可能构成抢劫意义上的胁迫。
4. 胁迫
胁迫是足以压制反抗的恶害通告。
| 内容 | 抢劫评价 |
|---|---|
| 加害生命、身体、自由、性自主等高阶法益 | 可成立抢劫胁迫 |
| 加害名誉、普通财产 | 通常不足以成立抢劫,可能成立敲诈勒索 |
| 假炸药包等客观不能实现但足以使被害人相信 | 可成立抢劫胁迫 |
| “天打雷劈”等行为人无法左右的恶害 | 不属于抢劫胁迫 |
5. 强取财物的因果关系
压制反抗与取得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 案型 | 结论 |
|---|---|
| 逃跑落财案 | 被害人逃跑时钱包偶然掉落,暴力与取财通常无因果关系;抢劫未遂,另看后续取财评价 |
| 逃跑留财案 | 被害人因恐惧主动丢下财物,有因果关系;可既遂 |
| 趁机取财案 | 暴力使被害人逃离,行为人返回取走财物,有因果关系;可既遂 |
(三)责任要素
抢劫罪要求:
- 故意
- 非法占有目的
1. 抢劫故意与压制反抗
| 主观认识 | 客观事实 | 处理 |
|---|---|---|
| 自以为实施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 | 实际未压制反抗 | 具备抢劫故意,但中间结果未发生,成立抢劫未遂 |
| 自以为未实施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 | 意外压制反抗 | 若不明知特殊事由,通常只成立敲诈勒索; 若明知特殊认知,可肯定抢劫 |
2. 目的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抢劫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前,或至少存在于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等行为的过程中。
Note
若行为人基于伤害、强奸、杀人等目的压制反抗后才临时起意取财,需要区分:
- 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其
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取财:司法解释倾向认定抢劫并与前罪并罚;理论上应要求新的压制反抗行为。- 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觉后取财:成立
盗窃。- 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司法解释认定
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该结论以死者占有肯定说为基础。
(四)事后抢劫 / 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简答: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
- 前提犯罪:盗窃、诈骗、抢夺
- 行为属性: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法定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1. 前提犯罪
- 前提犯罪不要求既遂,达到犯罪未遂程度即可。
- 只要前行为能被评价为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可成为基础。
2. 14-16周岁行为人
| 立场 | 内容 |
|---|---|
| 否定说 | 最高法司法解释与入库案例倾向:14-16周岁对盗窃、诈骗、抢夺不负刑责,不具备转化型抢劫基础 |
| 肯定说 | 最高检答复倾向:实施第269条行为的,可按抢劫罪追责 |
课堂材料中新近入库案例采否定方向:14-16周岁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
3. 行为属性:“当场”与暴力程度
- 当场:盗窃、诈骗、抢夺现场,以及刚离开现场即被发现并抓捕的情形。要求具有时空上的紧密性。
- 现场滞留型∈ 当场
- 现场回归型∉ 当场
- 不停追赶型∈ 当场
- 暴力
- 暴力或威胁必须足以压制反抗。
- 单纯摆脱、暴力强度较小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 暴力或威胁的对象不要求是被害人或抓捕人,也不要求对象认识到前犯罪事实。
- 只要暴力、威胁在客观上对实现三个目的有帮助即可
4. 法定目的
目的限于:
- 窝藏赃物
- 抗拒抓捕
- 毁灭罪证
取财过程中被人发现,为继续非法取财而使用暴力或威胁的,直接适用普通抢劫罪,而不是第269条。
5. 共犯抓手
处理转化型抢劫共犯时,先问:
- 共同犯罪人是否知道前提盗骗抢事实。
- 是否知道或参与后续暴力、威胁。
- 暴力结果能否归属于其共同实行或共同故意。
- 后加入者是否只参与暴力,还是同时继受前提行为的不法状态。
(1)甲乙共谋盗窃,甲在盗窃时被发现而实施暴力行为,望风的乙不知情。如何处理?
(2)甲乙共谋盗窃,盗得财物准备离开时被发现,望风的乙被抓后实施暴力行为,甲不知情。如何处理?
(3)甲盗窃既遂后,在逃离的过程中被发现,知道真相的乙与甲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如何处理? 甲乙:事后抢劫范围内成立共犯
(4)甲盗窃被发现,朝被害人猛踢一脚;路过的乙知情后与甲共同实施暴力行为,乙也踢了被害人一脚;查明被害人死于脾脏破裂,但查不明是哪个行为所致的。如何处理? 甲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甲抢劫致人死亡);由于暴力行为不是同时,所以甲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乙不需负责(存疑有利被告)
(5)甲盗窃既遂后被发现于是逃离,乙知情后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不知情。如何处理?
(五)犯罪形态
抢劫罪既遂标准:
- 取得财物,或
- 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可见:财产犯罪的法益既保护财产又保护人身
着手时点: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事后抢劫中,盗窃等前提犯罪的着手不是事后抢劫的着手。
取得财物必须与先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有因果关系;事后抢劫的既未遂,结合前提盗骗抢的既未遂判断。
(六)法定刑升格
简答:入户公交抢银行,多次大额死伤亡,冒充军警敢持枪,抢险物资
| 升格情节 | 要点 |
|---|---|
| 入户抢劫 | “户”是供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什么是“户”?对于前店后家的,采时间区分说、空间区分说的双重标准 ];强制行为须发生在户内,取财不必发生在户内;进入时须认识到“户”,是加重的构成情节(提升了不法性)^[对于入户的目的与方式: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暴力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大中型客运交通工具(滴滴,的士不算。关键在于额外地侵犯公共秩序);要求处于运营状态;人在车外胁迫车内乘客也可成立。 |
|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限于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等;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视同金融机构 |
| 多次抢劫 | 三次以上,且每次均构成抢劫;不同于多次盗窃(2 年内三次) |
| 抢劫数额巨大 | 以实际抢得财物为基础;以数额巨大财物为明确目标未得逞的,司法解释可同时认定巨大与未遂 |
| 【重要】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 结果须由抢劫中的暴力、取财等行为引起【强盗踩婴案】;可故意或过失 |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足以使常人误认为军警;真军警利用真实身份,司法解释不认定冒充但从重 |
| 持枪抢劫 | 不是单纯携带,需使用或显示枪支;不包括假枪;携带枪支抢夺拟制为抢劫时不再重复评价为持枪抢劫 |
| 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行为人须明知;同类物资间认识错误不影响适用 |
(七)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 关系 | 处理 |
|---|---|
| 故意杀人罪 | 抢劫后灭口,数罪并罚;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
| 绑架罪 | 向被害人本人勒索,抢劫;向不在同一时空状态的第三人勒索,绑架;同一时空第三人,可能想象竞合 |
| 强迫交易罪 | 正常交易中强迫交出与合理价钱差距不大的财物,偏强迫交易;以交易为幌子强取差距悬殊财物,偏抢劫 |
| 敲诈勒索罪 | 冒充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罚款,偏敲诈;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抢劫 |
| 故意伤害罪 | 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一般不以抢劫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成立故意伤害等 |
| 寻衅滋事罪 | 未成年人轻微暴力强拿少量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特征的,可不按抢劫处理 |
(八)处罚中的特别问题
-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以实际使用、消费数额为抢劫数额;未使用的不计数额,但可作为情节。
-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作为工具或逃跑工具:机动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 抢劫违禁品:定抢劫罪,数量作为量刑情节;后续再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 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
-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教唆、伙同他人劫取的,可以抢劫罪处理。
二、抢夺罪
(一)法益
抢夺罪保护财产法益,并兼有人身危险性考量。
(二)行为方式
抢夺罪是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
成立抢夺行为通常要求:
- 所夺取的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 对财物使用非平和手段,即迅速、严重、强力的对物暴力。
- 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
抢夺与盗窃不是完全对立关系。不满足紧密占有或对物暴力条件的,仍可能成立盗窃。
盗窃:秘密与公开
- 若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的,则为避免处罚空隙,还应当承认公开且平和的转移占有成立抢夺
- 若认为盗窃可以是公开的,则公开且平和的转移占有仍然成立盗窃
(三)与抢劫的区分
| 维度 | 抢夺 | 抢劫 |
|---|---|---|
| 暴力方向 | 主要是对物暴力 | 主要是对人暴力 |
| 反抗状态 | 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 | 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
| 人身危险 | 有一般致伤危险即可 | 强制方法达到压制反抗程度 |
(四)飞车抢夺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财物,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抢劫罪:
- 驾车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后取财。
- 被害人不放手,行为人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夺取财物。
- 明知强行夺取手段会造成伤亡,仍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
(五)携带凶器抢夺
携带凶器抢夺,依刑法第267条第2款拟制为抢劫罪。
成立要点:
- 凶器:性质上或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 携带:现实支配,具有随时使用可能。
- 不要求显示、暗示或实际对人使用凶器。
- 若已经对人使用凶器,直接适用普通抢劫罪。
- 要求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既非为违法犯罪携带,抢夺时也无准备使用意识的,只认定抢夺罪。
| 情形 | 是否要求显示/暗示/实际使用? |
|---|---|
| 携带凶器抢劫 | 不 |
| 携带凶器盗窃 | 不 |
| 持枪抢劫 | 要求 |
自损型的财产犯罪
自损行为,是指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如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都是典型的自损行为。
三、诈骗罪
(一)法益与构造
诈骗罪保护财产法益,并涉及意思决定自由。
基本构造:
欺骗行为 -> 错误认识 -> 处分财产 -> 取得财产 -> 遭受损失
缺少任何一环,都不能成立诈骗罪既遂。
着手时点:开始实施欺骗行为。为诈骗而伪造证件等,通常只是预备;若另成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再按竞合关系处理。
遭受损失
- 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定本罪
- 骗免无效请求权,骗免非法债务的
- 骗回对方自己所有的财务时
- 使用欺骗的方法
(二)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 一般夸张表述、价值夸大判断,不当然是欺骗。【SKII 案】
- 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的虚假陈述,则属于欺骗行为【伪劣 SKII 案】
- 必须是实质性欺骗,即捏造重要事实,并高概率导致处分财产。
- 必须使对方产生、维持或强化认识错误:采被骗人标准【秦始皇 v50 案】
- 区分一般人/具体被骗人的意义在于:在未遂时,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 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
特殊形态:
- 不作为欺骗:明知对方陷入错误而不告知,且行为人有法律上的告知义务。【古董鉴定案】【潘家园淘宝案】【柜台项链案】【多找零钱案】
- 举动诈骗:以行为举止传递虚假事实。【霸王餐案 1】1,【霸王餐案 2】2, 【霸王餐案3】3,【霸王餐案 4】4
- 1 是举动诈骗,对象是饭菜本身;2、3 都按民事案件处理;4 是诈骗罪,对象是债权。
(三)错误认识与处分行为
受骗人必须具有一定行为能力。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缺少辨别判断能力,不能成为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单位也不能被骗,但可成为受害人。
处分行为要求:
- 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调虎离山案】
- 处分可以是交付财物、转移债权、免除债务等。
- 若对方并未陷入错误,而因怜悯等其他理由交付财物,诈骗因果进程被切断,通常止于未遂。
机器能否被骗?
- 否定说:只有人可以产生错误认知,因为只有人才有正确认知。
- 肯定说:两高《信用卡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
(四)处分意识与三角诈骗
多数说:处分意识必要说(理由:诈骗是「自损型」犯罪)
诈骗与盗窃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处分财产的意思行为。
三角诈骗中,受骗人与被害人不同,需要判断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
- 有处分权限或足以代表被害人处分财产:可成立诈骗。
- 仅将财物交给毫无关系的第三者:不构成诈骗既遂。
- 基于错误认识放弃占有,行为人马上拾取:可成立诈骗。
graph LR A((行为人)) subgraph 阵营/权限 B((被骗人<br>处分人)) C((被害人)) end A--欺骗-->B--处分-->C--财产损失-->A
(五)诈骗与盗窃
| 观点 | 内容 |
|---|---|
| 对立关系说(通说) | 是诈骗则非盗窃,是盗窃则非诈骗 |
| 包含关系说(少数说) | 诈骗可理解为盗窃的间接正犯形式 |
网络场景:
- 诱骗点击虚假链接,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程序窃取财物:盗窃。
- 虚构商品或服务,诱骗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诈骗。
(六)合同诈骗等关联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分,重点不是合同外观,而是欺骗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的交易结构内,并与非法占有目的相结合。
前后两个欺骗行为通常不可能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若都成立诈骗类犯罪,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理。
四、敲诈勒索罪
(一)构造
敲诈勒索罪的构造:
恐吓行为 -> 恐惧心理 -> 处分财产 -> 取得财产 -> 遭受损失
开始实施恐吓行为时着手。缺少任何一环,不能成立既遂。
(二)恐吓行为
恐吓是以将来或现实恶害相威胁,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
与抢劫相比:
- 抢劫的胁迫足以压制反抗,通常指向生命、身体、自由等高阶法益,并强调当场强取。
- 敲诈勒索的胁迫不必达到压制反抗程度,可以包括名誉、财产等恶害。
(三)高频案型
| 案型 | 处理 |
|---|---|
| 碰瓷,被害人知道对方碰瓷但因人多势众等恐吓而赔钱 | 敲诈勒索 |
| 碰瓷,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违章而赔钱 | 诈骗 |
| 有合理补偿、赔偿请求权而向政府主张 | 原则上不宜认定敲诈勒索 |
| 无合理诉求的:政府不可能成为被恐吓者(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却可以成为被害人 | 可以成立三角诈骗 |
| 捡到普通物后索钱,否则不归还 | 通常是侵占,不是敲诈 |
| 捡到护照、重要证件、合同,威胁不给钱就销毁 | 可能成立敲诈勒索 |
| 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 | 原则上不成立;若损害由行为人捏造,则可能成立 |
| 因情感纠纷索要财务: 1. “分手费”等因情人关系产生的于法无据的债务,在满足成立某种事实债务的前提下 2.成立事实债务的前提 3.索要分手费的数额限制 | 1. 可以作为司法解释中的“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 2. 个案中存在同居等情形,足以认定双方基于感情和生活的基础,建立了一种“类婚姻”的非婚姻关系,而且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不对等地接受了另一方的照顾或付出。 3. 在同等情形下,不应该超过在一个合法婚姻中应得的财产份额。 |
(四)权利行使
- 权利的范围:法律权利+部分事实权利
- 【物权】以恐吓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具有本权的财物的,不成立本罪。5
- 【债权】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使用实力的必要性,且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不认定为犯罪。
- 但是,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的,可能构成本罪。
- 【侵权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损害是行为人自己捏造出来的,不属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 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天价赔偿构成「敲诈勒索」吗?
【事实/道德权利问题】原配向第三者索要赔偿的,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
【勒索奸夫案】8
(五)与相关犯罪
- 与诈骗:关键看处分财产是基于错误认识,还是基于恐惧。
- 与抢劫:关键看胁迫是否足以压制反抗、是否当场强取。
- 手段行为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使仅迫使日后交付财务,也构成抢劫罪
- 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加害被害人的,定敲诈勒索罪。
- 与绑架:
- 未实际绑架而谎称绑架索财,可能是敲诈勒索与诈骗的想象竞合;
- 实际绑架后索财,可能与绑架罪形成牵连关系。
- 与招摇撞骗
- 冒充警察、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的
- 冒充人民警察的,按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按敲诈勒索罪处罚;
-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冒充警察、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的
五、职务侵占罪
(一)法益与主体
职务侵占罪是真正身份犯。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不具有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可成立本罪共犯。
- 临时工、委托外包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也可能成立本罪。
-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同行为,通常转入贪污罪。
- 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可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行为方式争议
| 观点 | 内容 |
|---|---|
| 狭义侵占说 | 只有将基于职务或业务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才成立本罪;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另定盗窃、诈骗 |
| 广义取得说 | 职务侵占相当于单位人员的贪污,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也成立本罪 |
复习时重点看“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与取得本单位财物之间有实质关联。
(三)责任要素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 行为时不具有归还意思,成立职务侵占罪。
- 行为时具有归还意思,可能成立挪用资金罪。
- 挪出资金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归还的,可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四)特殊问题
- 行为人对公司享有债权时侵吞公司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
- 职务侵占 v. 诈骗罪 【东方明珠伪造门票案】
六、挪用资金罪
(一)主体与对象
挪用资金罪也是真正身份犯。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相应行为通常成立挪用公款罪。
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二)行为类型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通常包括:
- 进行非法活动。
- 进行营利活动。
- 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超期未还型,不要求行为人已经使用。该类型具有兜底性质:只要未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就可能落入超期未还。
挪用时的想法与后来的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后来的用途认定;同时满足多个类型的,适用较重类型。
(三)与职务侵占罪
| 维度 | 挪用资金罪 | 职务侵占罪 |
|---|---|---|
| 主观目的 | 暂时使用,有归还意思 | 非法占有,无归还意思 |
| 行为对象 | 本单位资金 | 本单位财物 |
| 后续变化 | 客观不能归还仍可能是挪用 | 主观不愿归还,可转化为职务侵占 |
“未还”仅限于客观不能归还。挪用后主观上不愿归还的,应考虑转化为职务侵占。
七、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财产价值的存续。
成立要点: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行为目的通常不是取得、利用财物,而是毁损财物价值。
效用损害说
混合行为、外观改变、消耗物品、心理损坏等均可以包括在内 【燃油混合案】【纽扣混合案】【盗窃井盖案】【抛售股票案】【水杯撒尿案】【防走鸟儿案】【戒指掷海案】【藏匿银镯案】都成立故意毁坏财产罪
责任要素:不具有利用意思。
与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区分:
- 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取财后毁坏的,通常以后续毁坏作为共罚事后行为处理。
- 行为人一开始只是毁坏、隐藏,没有利用意思的,更接近故意毁坏财物罪。
八、本讲复习抓手
- 抢劫罪的核心是“足以压制反抗”的强制取财。
- 单纯利用既有不能反抗状态取财是盗窃;主动制造昏醉等状态后取财才可能是抢劫。
- 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分界在强制程度与恶害内容。
- 抢夺是对物暴力,抢劫是对人暴力;飞车抢夺若排除反抗或放任轻伤以上结果,可转为抢劫。
- 诈骗必须走完“欺骗-错误-处分-取得-损失”链条。
- 敲诈勒索看恐惧处分,诈骗看错误处分。
- 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核心区分是行为时有无归还意思。
九、参考书补强抓手
- 抢劫、抢夺、盗窃的区分不以公开/秘密为核心,而以对人暴力、对物暴力、平和转移占有为核心。
- 诈骗罪按“欺骗行为 - 错误认识 - 处分行为 - 财产损失”链条审查,三角诈骗另查处分权限。
- 敲诈勒索与权利行使的界限,重点在请求权基础是否真实、请求范围是否正当、手段是否越界。
Footnotes
-
霸王餐案1:甲没有付款能力。却在饭店正常点菜吃饭,然后陈服务员不注意溜走。诈骗对象是饭菜。 ↩
-
甲有付款能力,在饭店点才吃饭之后,产生不想付款的意思,跟服务员说出去打个电话,结果跑了 ↩
-
甲有付款能力,在饭店点菜吃饭之后产生不想付钱的意思,趁服务员不注意溜走 ↩
-
“我是老板的哥们”,服务员于是免单,实则不然。 ↩
-
本权>非法占有 ↩
-
【郭利案】“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儿童父亲郭利维权被控敲诈勒索案”。
案情大致是:2008 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后,郭利发现其女儿曾食用的“施恩”牌奶粉存在问题,并带女儿检查,结果显示肾部异常。随后,郭利将相关奶粉送检,发现部分批次三聚氰胺含量较高。郭利于是多次向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反映、曝光奶粉质量问题。
2009 年 6 月,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向郭利补偿 40 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之后,北京电视台播出关于郭利维权的报道。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又主动与郭利联系,双方继续沟通时,郭利提出再赔偿 300 万元。雅士利公司认为郭利是在以曝光相威胁进行敲诈,遂报警。
此后,郭利被广东潮安法院一审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潮州中院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后来郭利父母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提审。2017 年 4 月 7 日,广东高院再审宣判,撤销原判,改判郭利无罪。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郭利提出高额索赔并表示可能继续曝光企业问题,究竟是消费者依法维权、舆论监督和协商索赔,还是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再审改判的意义在于,法院最终否定了将其维权行为犯罪化的原判逻辑。 ↩
-
黄静诉华硕案,核心也是“消费者高额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
案情大致是:2006 年 2 月,北京女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V6800V 型笔记本电脑,价格约 2 万元。之后电脑出现问题并送修。黄静一方称,在维修或检测过程中发现该电脑 CPU 存在异常,疑似使用了英特尔禁止销售的工程测试版 CPU;华硕方面则否认该 CPU 是原厂安装,并认为电脑曾被更换过部件。
随后,黄静及其朋友周成宇与华硕交涉,提出以华硕年营业额 0.05% 为计算标准,要求约 500 万美元,并称拟成立“中国反欺诈基金会”等。华硕认为其行为具有威胁性质,遂报警。2006 年 3 月,黄静、周成宇被警方带走,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逮捕。
案件后来并未进入有罪判决阶段。2006 年 12 月,黄静因证据不足获准取保;2007 年 11 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黄静获得国家赔偿,金额约为 29197.14 元。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在发现产品问题后提出远高于商品价格的索赔,并以曝光、投诉等方式向企业施压,究竟属于合法维权和协商谈判,还是已经越界构成敲诈勒索。与郭利案类似,它常被用来讨论消费者维权刑事化、企业报警介入民事纠纷、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足等问题。 ↩
-
“路某勒索奸夫案”通常指山东淄博的路某某捉奸后收取妻子情夫补偿款,被控敲诈勒索,后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情大致是:路某某发现其妻张某与刘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酒店等场合“捉奸”。事发后,刘某某为平息事端、弥补过错,与路某某协商,分次向路某某支付约 2.5 万元补偿款。后来刘某某报警,称路某某以拍摄裸体视频、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索要财物。路某某则主张,钱款是刘某某主动提出的补偿,并非自己非法勒索。
一审法院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二审维持原判。路某某服刑后持续申诉。后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淄博中院重新审理。2024 年 10 月,淄博中院再审改判路某某无罪。
再审法院的关键判断是:刘某某明知张某已婚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对事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涉案 2.5 万元系双方多次协商后的补偿款。虽然路某某在协商中有一定言语施压,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配偶一方发现婚外不正当关系后,向第三者索要“补偿费”,究竟是基于道德损害、家庭破裂等事实进行的民间协商,还是以曝光、威胁为手段非法索财。它常被用于讨论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权利行使边界、道德过错与刑法介入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