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多次”要件总结
一、引言
“多次”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立法技术,在不同罪名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分析,刑法中的“多次”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性质。
二、分类框架
(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多次”(入罪条件)
性质:行为人单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仅为违法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实施“多次”此类违法行为后,法律将其整体规定为犯罪。
主要罪名:
-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敲诈勒索”。
-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多次抢夺的,构成抢夺罪。
- 诈骗罪(司法实践):多次小额诈骗,数额累计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3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刑法第290条第4款):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 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二)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多次”
性质:行为人的每次行为均已单独构成犯罪,法律规定在实施“多次”犯罪时,应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
主要罪名:
-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多次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多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多次实施运送行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作为评价犯罪行为罪质的“多次”
性质:较为复杂,表现为司法解释将“次数”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附加或替代条件。单次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示例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重的刑罚。
(四)作为注意性规定的“多次”
性质:此类“多次”规定仅起提示作用,提醒司法人员对多次犯罪未经处理的数额或数量进行累计计算,本身不创设新的定罪或量刑规则。
主要罪名: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逃税罪(刑法第201条):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认定“多次”的共同标准
- 每次行为性质相同:必须是同种性质的行为。
- 均为故意实施:过失行为不能累计为“多次”。
- 在法定追诉期限内:通常要求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如“二年内”)。
- 未经处理:指未经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具体规则因罪名而异)。
四、总结表格
| 性质类型 | 主要功能 | 典型罪名示例 | 法律后果 |
| 犯罪构成要件 | 将多次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 | 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 | 基本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
| 法定加重情节 | 在已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加重刑罚 | 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 更重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
| 评价罪质 | 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适用加重刑罚幅度 |
| 注意性规定 | 提示累计计算数额/数量 | 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罪、毒品犯罪 | 累计计算后定罪量刑 |
五、重要提示
- 司法实践中,“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含三次)。
- 不同罪名对时间跨度、是否包含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等有具体规定,需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 本文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仅供参考学习,具体案件请以法律文书为准。
整理时间:2026年5月29日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分析、相关司法解释(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17A07OII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