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国法院审理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审理这类涉外案件所应遵守的程序规则。

国际诉讼法的适用

  1. 国际条约(声明保留的除外)
  2. 民诉法(第四编)
  3. 民诉法其他规定

怎么认定「涉外」(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一言以蔽之:涉外案件首先解决管辖权问题


二、裁: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先或发生争议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管辖权的建立基础),在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方

  • 特点:
    • 争议具有涉外性
    • 争议是商事争议

统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努力

  • 1958《纽约公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1985《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三、调:国际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

  • 一般性: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纠纷提交给【德高望重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第三方】,在第三方的主持和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它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非司法纠纷解决手段。
  • 特殊性:涉外、商事

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 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一般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为没有公权介入(I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 2. 社会救济
  • 和解协议的全球流通问题:这是由于各国商事调解立法的差异

为了和解协议流通的努力

《新加坡公约》确立了关于援用国际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的统一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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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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