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一、概念与认定

形式概念

  •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是基础形态,有限合伙补充适用

学理双重属性

  • 合同性:合伙协议、利润分配、事务执行、入退伙
  • 组织性:合伙名称、合伙财产、事务执行人、清算

合伙关系实质认定

  • 共同事业目的
  • 共同经营或共同参与经营安排
  • 共享收益
  • 共担风险
  • 利润分享是重要因素但非唯一因素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要件

  • 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书面合伙协议
  • 出资(可认缴或实缴)
  • 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

设立登记

  • 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身份证明
  • 材料齐全可当场登记,否则20日内决定
  • 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期

普通合伙人主体资格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普通公司原则上可以

合伙协议

  •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修改补充须全体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禁止:全部利润给部分人 / 全部亏损由部分人承担

三、合伙财产与责任结构

出资方式

  • 普通合伙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财产范围

  • 合伙人出资
  •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 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弱正向财产切割

  • 第21条:清算前不得分割
  • 第41条:个人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
  • 第42条:个人债务可用分取收益清偿或强制执行份额

弱反向财产切割与无限连带责任

  • 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
  • 不能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 无限:个人全部财产
  • 连带: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请求全部
  • 超额清偿者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普通合伙人资格变动

入伙

  •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全体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原合伙人应如实告知经营和财务状况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类型

  • 意定退伙:约定事由出现、全体一致同意、难以继续、严重违约;无期限合伙提前30日通知
  • 当然退伙:死亡、丧失偿债能力、法人被吊销关闭、丧失资格、全部份额被强制执行
  • 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不正当行为、协议约定事由
  • 除名异议:接到通知30日内可起诉

退伙结算与债务

  • 按退伙时财产状况结算,退还份额
  • 退伙人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段债

  • 入伙前债务:新合伙人无限连带
  • 作为合伙人期间:当然无限连带
  • 退伙后因退伙前原因:仍无限连带

继承

  • 依协议约定或全体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
  • 不愿成为 / 未取得资格 / 协议排除:退还份额
  • 无/限制行为能力:可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份额

五、财产份额转让

对外转让三道关口

  •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修改合伙协议后受让人成为合伙人

对内转让

  • 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 未通知不当然影响转让效力

质押

  •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未经一致同意行为无效

强制执行

  • 须通知全体合伙人
  •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未购买且不同意转让:退伙结算或削减份额

六、权利与义务

权利

  • 事务执行权(同等权利)
  • 表决权(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 利润分配请求权(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 追偿权
  • 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等)
  • 监督权

义务

  • 竞业禁止
  • 关联交易限制(协议另有约定或一致同意除外)
  • 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 违反义务收益归合伙企业

七、合伙事务执行

共同执行原则

  •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 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 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一致同意的特别事项

  • 改变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 处分不动产 / 转让知识产权等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 聘任外部经营管理人员
  • 合伙人与本企业交易
  • 新合伙人入伙
  • 有期限合伙中一致同意退伙
  • 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 普通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变

对外代表权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内部越权可赔偿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由协议约定或全体决定委托
  • 定期报告经营财务状况
  • 收益归企业,费用亏损由企业承担
  • 履行信义义务
  • 其他合伙人可撤销委托

八、解散、清算与破产

解散事由

  • 意定:期满不再经营、约定事由、全体决定、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 法定: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清算

  • 清算人确定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报纸公告
  • 债权申报:接到通知30日内 / 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清算期间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注销后与破产后

  •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破产:普通合伙人不免除无限连带责任

九、有限合伙

制度定位

  • 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 + 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资金提供 +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 适合投融资安排

设立特别规则

  • 2人以上50人以下
  • 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 名称标明”有限合伙”
  • 可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禁止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对外代表
  • 核心交换:不执行事务 → 有限责任

安全港行为(不视为执行事务)

  •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退伙
  • 提出经营管理建议
  • 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 获取审计财务报告
  • 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财务资料
  • 主张权利或起诉
  • 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行权或以自己名义起诉
  • 依法提供担保

表见普通合伙人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 该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责任

有限合伙人特别规则

  • 责任:认缴出资额为限
  • 入伙前债务:认缴出资额为限
  • 丧失偿债能力:不当然退伙
  • 丧失行为能力: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 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 继承:可依法取得资格
  • 出质:可以(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关联交易:可以(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竞业:可以(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普通与有限合伙人转化

  • 须全体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有限→普通:对有限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 普通→有限:对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 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
  • 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十、特殊普通合伙

适用范围

  •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分层

  •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 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
  • 有过错合伙人还应对企业损失赔偿

执业保险

  • 应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十一、比较法形态

  • LLP:限制无过错合伙人对他人的执业过错承担无限责任
  • LLLP:在有限合伙中进一步限制普通合伙人责任
  • LLC:有限责任 + 单层征税 + 灵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