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说明

本次已按 Chapter 5 公司法概论(revised) 的后半部分补全重点:

  • 我国实践中的公司分类
  • 国家出资公司、一人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 5.3 什么是公司法

目前这份笔记已经覆盖本讲主干;后续如果还有新录音,只需要继续细化个别例子、法条展开和课堂追问即可。

一、章节地图

flowchart LR
    A["为什么公司重要"] --> B["什么是公司"]
    B --> C["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
    C --> D["公司的分类"]
    D --> E["公司法解决什么问题"]
    E --> F["公司法的规范类型"]

复习抓手

这一章先抓住五条主线: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独立人格有限责任集中治理公司法同时处理主体资格/外部交易/内部治理


二、5.1 什么是公司

1. 为什么公司重要

(1)公司是“熟悉的陌生人”

(2)公司不只是经营工具,也深刻改变社会结构

课堂印象句

如果 19 世纪常被概括为自由主义时代,那么 20 世纪可以被理解为“公司主义时代”。


2. 公司的概念与解释

(1)法律上的基本定义

  • 《公司法》第 2 条:
    •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这个定义的特点是形式性很强:
    • 它告诉我们“哪些组织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
    • 但没有直接揭示公司在学理上的本质。

易混点

“公司”不是一切经营组织的总称。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可能营业,但并不当然属于公司。

(2)我国法上的三层理解

  • 第一层:公司是法人
    • 《民法典》第 57 条: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第二层:公司是营利法人
    • 《民法典》第 76 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 第三层: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 这一步把“公司”从一般营利法人中继续缩小到《公司法》第 2 条所规定的范围。

(3)法学解释:从法人理论理解公司

课堂里提到,公司之所以难定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学内部对“法人是什么”本来就长期存在不同解释。

理论基本理解对理解公司的启发局限
拟制论 / 特许论公司人格来自国家承认能解释公司为何取得独立主体资格容易把公司看得过于依赖国家授权
实体论公司是独立于成员的社会有机体能解释公司为何有自己意志、可承担责任容易引出“公司是否也像自然人一样享有各种自由”的难题
集合论 / 法人人格否认论脉络公司本质上是股东集合能解释股东控制与人格否认问题难以完整说明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价值

理解提示

课堂没有把三元理论当成“唯一正确答案”,而是把它们当作不同制度问题下的解释工具。
重点不是死记理论名称,而是理解:公司人格并不是一个没有争议的天然事实。

(4)经济学解释:为什么有市场,还要有公司

  • 经济学追问的核心不是“公司是什么名词”,而是:
    • 既然市场能配置资源,为什么还需要企业 / 公司?
  • 课堂围绕科斯问题展开,重点意思可以压缩为:
    • 市场交易有成本;
    • 如果所有合作都靠一次次谈判、一次次签合同,成本会很高;
    • 公司通过内部组织、统一指挥和持续性安排,能降低交易成本。
1. 公司是契约束 / 合同连接体
  • 法律经济学经常把公司理解为:
    • 契约束
    • 合同的连接体
  • 其要点不是说“公司只有合同”,而是说:
    • 公司把原本要由多人彼此逐一谈判的关系,集中到一个组织框架之中处理。
2. 公司解决的是持续性和不完全合同问题
  • 市场交易适合一次性、标准化交易。
  • 但如果交易具有长期性、专属性、不确定性,仅靠合同往往不够。
  • 公司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
    • 通过内部组织和控制权安排,
    • 解决长期合作中的不确定性、机会主义和协调成本。

复习抓手

经济学解释不要背成散点。
记住一句话:公司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为它能赚钱,而是因为它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组织长期合作的制度装置。

(5)实践上如何界定公司

1. 我国做法:偏向唯名论
  • 我国实践中,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公司,通常先看:
    • 是否依法登记为公司
    • 领取了什么营业执照
2. 比较法启发:公司是一个“光谱”
  • 课堂强调,公司与非公司组织并不是永远泾渭分明。
  • 从比较法看,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更像“公司”,常会综合考虑:
    • 是否有独立人格
    • 是否有财产切割
    • 是否实行有限责任
    • 是否集中管理
    • 是否具有永久存续
    • 成员利益是否可转让

易混点

我国法上适用公司法,首先还是看法定形式与登记。
但在理论上,老师反复强调不要把“公司”理解成一个只有单一标准、绝对黑白分明的概念。


3. 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

课堂重心

录音稿对这一部分展开得最细。
老师的基本判断是:这些特征主要概括的是现代大型公众公司,不是说所有公司在任何程度上都完全符合。

(1)独立人格

  •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不依赖于成员资格的法律主体资格
  • 形式上:
    • 可以以自己名义拥有财产、处分债权债务、订立合同、参加诉讼。
  • 实质上,课堂特别强调三层内容:
    • 独立利益
    • 独立意志
    • 独立责任
1. 独立利益
  • 公司的钱是公司的钱,不是股东的钱。
  • 即使股东是公司“所有者”,也不能在公司正常经营中随意侵占公司财产。
  • 公司与股东交易时,还会引出关联交易规制问题。
2. 独立意志
  • 股东个人想法并不当然等于公司意志。
  • 股东意志要转化为公司意志,通常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与机关决议。
  • 这也是公司法上决议、章程、机关体系重要的原因。
3. 独立责任
  • 公司要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 这使公司人格不只是“有个名字”,而是具有真正的责任后果。

(2)集中决策 / 集中管理

  • 典型公司不是由所有投资者直接经营,而是通过代理制和机关体系集中决策。
  • 课堂中的核心对比是:
    • 合伙企业更接近共同管理;
    • 现代公司更强调由董事会、经理层等进行集中经营。

集中决策的意义主要有两点:

  • 第一,提升效率:
    • 市场机会变化很快,不可能每个经营决定都由全体股东逐一讨论。
  • 第二,形成组织责任:
    • 组织内部个人在代表组织对外作出意思表示时,其责任会先被组织责任吸收。

(3)有限责任

  • 股东原则上只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 课堂特别强调:
    • 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制度价值之一,
    • 它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推动了投资多元化和资本集中。

课堂表述可以这样记

有限责任的意义,不只是“保护股东”,而是通过限制风险,扩大了现代融资和投资的可能性。

(4)股权自由转让

  • 独立人格、集中管理和有限责任结合起来,才使股权自由转让成为可能。
  • 与合伙相比,公司更不依赖成员个人信用,而更依赖组织资产与资本结构。
  • 股权可转让进一步催生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又反过来强化了这种转让能力。

(5)永久存续

  • 永久存续并不是说公司真的永远不会消灭,
  • 而是说公司原则上不因某个股东的死亡、退出或变动而当然终止。

课堂特别强调它的两个意义:

  • 法学上:
    • 说明公司人格独立于成员身份。
  • 经济上 / 会计上:
    • 使持续经营、长期投资、成本分摊、家族财富传承等安排成为可能。

(6)其他常被讨论的特征

  • 营利性
  • 社团性
  • 依法成立

但课堂也提醒:这些特征都存在例外或松动。

  • 营利性:
    • 实践中存在不分红、公益导向或社会企业式安排。
  • 社团性:
    • 一人公司已经明显冲击“公司必须是多人社团”的传统说法。
  • 依法成立:
    • 设立瑕疵是否当然否定公司地位,也并非绝对。

易混点

课堂说的“五大特征”更接近典型公司画像,尤其是现代大型公众公司画像。
不宜机械地拿去要求每一个小公司完全符合。


三、5.2 形形色色的公司

1. 比较法中的分类

(1)大陆法系:人合公司 / 资合公司 / 两合公司

  • 人合公司
    • 更强调股东个人信用,通常与无限责任联系更紧。
  • 资合公司
    • 更强调公司资本与资产信用,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
  • 两合公司
    • 同时包含人合因素和资合因素。

这组分类的意义不在于背概念,而在于理解:

  • 不同公司在“依赖人的信用”还是“依赖资本信用”上,重心不同;
  • 规则设计、责任承担和治理逻辑也会因此不同。

(2)英美法系:闭锁公司 / 公众公司

  • 闭锁公司
    • 股东人数有限;
    • 股份发行和转让通常受限制;
    • 股东之间往往存在较强的人身信赖。
  • 公众公司
    • 股东人数众多;
    • 股票可以公开交易,流动性强。

课堂特别强调两者最重要的不是“定义差别”,而是治理难题不同

  • 闭锁公司:
    • 容易出现控制股东压榨小股东;
    • 也更容易出现债权人保护问题。
  • 公众公司:
    • 股权分散,股东往往“理性冷漠”;
    • 真正的治理核心转向董事、高管与代理成本问题。

2. 按公司国籍分类

  • 本国公司
  • 外国公司
  • 跨国公司
  • 国际公司

课堂里重点强调的是“如何认定国籍”:

  • 我国主要看设立准据法设立行为地
  • 即使股东、经营地、市场分布都具有跨国性,只要是依中国法设立,原则上仍是中国公司。

关于外国公司:

  • 我国承认其法人人格;
  • 但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仍需依规则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相应登记。

3. 按公司独立性和控制关系分类

(1)公司之间: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集团

  • 母公司
    • 通过持股或协议等方式控制另一公司。
  • 子公司
    • 被另一公司控制,但自身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关联公司
    • 包括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存在控制或关联关系的公司。
  • 公司集团
    • 在统一管理下,由多个法律上独立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

  • 法律形式上它们可能都是独立法人;
  • 但在经济与控制结构上,它们并不真正彼此无关;
  • 因此会引出关联交易、控制滥用、集团治理等问题。

(2)公司内部:总公司与分公司

  • 分公司本质上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 分公司可以有名称、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名义开展营业活动。
  • 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核心责任规则:

  • 子公司:
    • 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分公司:
    •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高频易混点

子公司分公司都可能独立营业,但关键差别不在营业独立性,而在: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谁最终承担责任

4. 我国实践中的一般公司分类

(1)公司法下公司 vs 非公司法下“公司”

  • 课堂首先提醒:
    • 在我国实践中,凡是名称里叫“公司”,并不当然等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
  • 历史上存在两类“非公司法下的公司”:
    • 三资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
    • 非依公司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 其中三资企业的制度转折点是2020-01-01施行的《外商投资法》:
    • 外资进入中国,先受负面清单等特别规则约束;
    • 一旦准入,具体设立和治理原则上统一适用《公司法》。
  • 课堂特别强调五年过渡期:
    • 原三资企业可以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形式;
    • 到今年为止,课堂口径是:原三资企业已基本完成公司法化。

(2)历史遗存的例子

  •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2019)
    • 虽然名称中有“公司”,但当时并不是依《公司法》设立,而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 之后再改组为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 这一类例子在本章中的意义,不是为了背历史细节,而是为了记住:
    • 公司法上的公司名称上叫公司并不是一个概念。

(3)公司法中的一般分类

  • 在《公司法》体系内,课堂主要按三组标准区分:
    • 按性质:
      • 普通公司
      • 国家出资公司
    • 按人数:
      • 一人公司
      • 一般公司
    • 按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还要继续区分:
    • 上市公司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5. 国家出资公司

(1)定义与规则适用

  • 《公司法》第 168 条所说的国家出资公司,包括:
    • 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形式上既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 2023 年公司法的变化,核心在于:
    • 过去更强调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有限公司;
    • 现在扩展为更一般的国家出资公司谱系。
  • 规则适用顺序要记住:
    • 先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特别规则;
    • 第七章没有规定的,再回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则。

(2)出资人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出资人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其地位相当于公司法语境中的股东。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则是受政府授权、具体行使出资人职权的机构。
  • 一般情况下可能是国资委,但也不必然限于国资委:
    • 金融类企业可能由财政等系统履职;
    • 文化类企业也可能由其他部门履职。

高频易混点

国家出资公司中,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是一回事。
前者是代表国家享有出资人权益的政府主体,后者是被授权具体行权的机构。

(3)党的领导与多重代理

  • 《公司法》第 170 条强调:
    • 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党组织依法发挥领导作用,
    •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 支持公司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课堂理解抓手是多重代理
    • 全体人民是最终所有者;
    • 国家代表全民所有;
    • 政府再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益;
    • 具体部门再受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 因此国企治理的难点之一,就是如何在层层代理之下减少内部人控制与监督失灵。

(4)没有股东会时的特殊规则

  • 国家出资公司中,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常见的特殊点是:
    • 不设股东会;
    • 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 股东会职权原则上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
  • 但部分事项不能随意再下放给董事会,课堂需要重点记:
    •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分配利润

(5)董事会与治理的特别规则

  • 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特别规则主要包括:
    •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 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中指定
    • 董事兼任总经理,需要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 董事、高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 课堂补充强调:
    • 引入外部董事的重要功能,是在多重代理结构下强化对内部经营层的制衡;
    • 外部董事并不等于上市公司语境中的独立董事,二者制度背景和适用场景不同。

6. 一人公司

(1)为什么承认一人公司

  • 课堂和补充材料都强调,承认一人公司本质上是胜于
    • 可以让单一投资者享受公司制度与有限责任的好处;
    • 可以避免因为股东只剩一人就强制解散企业;
    • 可以减少“挂名股东”“傀儡股东”现象,降低交易成本。
  • 所以,一人公司制度并不是对传统公司法的背离,而是对现实交易需求的制度回应。

(2)一人公司与公司社团性

  • 传统上,公司常被理解为社团法人,似乎必须有复数成员。
  • 一人公司的承认说明:
    • 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不完全建立在“成员必须复数”之上;
    • 现代公司制度更看重独立人格、财产切割和治理结构,而不只是人数。

(3)形式、实质与形成方式

  • 一人公司可以从不同角度区分:
    •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 登记上只有一个股东
    •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 形式上有多个股东,但真正的利益和控制集中于一人
    • 设立时的一人公司
    • 设立后的一人公司
  • 这也是为什么课堂会把“承认一人公司”与“反对挂名股东”放在一起讲。

(4)萨洛蒙案的意义

  • 萨洛蒙诉萨洛蒙案在课堂中的作用,不是让我们背案情细枝末节,而是作为一个锚点:
    • 即使公司背后几乎只有一个真实控制者,
    • 只要公司依法成立,原则上仍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主体地位。
  • 这说明:
    • 一人控制并不当然消灭公司人格;
    • 但也为后续的人格否认问题留下了讨论空间。

(5)特别规则

  •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 不设股东会;
    • 股东作出属于股东会职权的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
  • 一人公司最重要的风险控制规则是: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这实际上是把举证责任倒向股东:
    • 因为一人公司中财产混同更容易发生,债权人反而更难举证。

(6)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 课堂把这部分当作高频问题处理:
    • 一般规则下,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原则上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并适用回避表决;
    • 但一人公司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会结构,很多时候不能机械套用普通公司的决议程序。
  • 复习时要记住结论:
    • 一人公司合法存在,并不等于其天然实现人格隔离;
    • 越是资金往来密集、担保关系复杂,越容易引发人格混同审查。

7.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比较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1 至 50 人发起人 1 至 200 人,股东范围可更广
资本结构以出资额为基本单位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转让限制对外转让限制较多股份转让公开性、流动性更强
治理规则相对简化更制度化,更适配大规模融资
信息公开较弱较强
信用基础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资合性更强
  • PPT 里的四个主比较轴,可以压缩成:
    • 人数
    • 转让限制
    • 治理规则
    • 公开程度
  • 老师特别强调:
    • 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
    •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更强
  • 因此,有限公司更容易和闭锁公司问题、股东之间的人身信赖联系起来;
  • 股份公司则更适合和融资、公开性、流动性联系起来理解。

8. 上市公司

(1)概念与地位

  • 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复习时一定先写清:
    •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 它不是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列的“第三种公司形态”

(2)特别规则

  •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
    • 章程中要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职权、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超过法定比例时,要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秘书
    • 董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及时报告并回避表决
    •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时,特定事项在董事会决议前应先经审计委员会通过
    • 应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

易混点

董事会秘书不是董事长的私人秘书,而是负责会议筹备、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定治理角色。
外部董事也不等于独立董事,前者主要是国家出资公司治理语境中的概念,后者是上市公司治理语境中的概念。

(3)交叉持股禁止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 如果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被动取得:
    • 不得行使对应表决权;
    • 并应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 课堂只需记两条最核心的理由:
    • 第一,会削弱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监督,形成治理自我循环;
    • 第二,可能造成资本虚增、股价管理甚至市场操纵。

四、什么是公司法

1. 公司法解决什么问题

  • 公司法围绕公司,主要解决三类关系:
    • 公司的主体地位
      • 包括成立条件、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登记与资质等
    • 公司的外部关系
      • 即公司与市场中其他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 公司的内部关系
      • 即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形成与配置
  • 这三类关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
    • 彼此重叠
    • 彼此交叉
    • 彼此制约
  • 现代公司法进一步集中到三大主题:
    • 公司治理
    • 公司融资
    • 兼并收购
  • 一个便于记忆的压缩方法是:
    • 主体地位解决“公司是谁”
    • 外部关系解决“公司怎样对外行动”
    • 内部关系解决“公司内部谁说了算”

2. 公司法的规范类型

(1)公司法是授权法还是强行法

  • 这一部分的课堂提问方式是:
    • 公司法是授权法还是强行法?
    • 公司法应当更多是授权法还是强行法?
  • 结论不是简单二选一,而是:
    • 公司法同时具有授权法强制法两面。

(2)公司契约理论

  • 公司契约理论强调:
    • 公司本质上是一套围绕公司展开的合同安排;
    • 章程设计、自治安排、默认规则都很重要。
  • 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中的很多规则像是:
    • 如果当事人事先充分谈判,理性状态下大概率会选择的默认条款。

(3)强制性规范

  • 但公司法又不可能完全交给自治处理。
  • 课堂列出的强制性规范理由主要包括:
    • 投资者保护
    • 机会主义修订的防范
    • 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维护
  • 所以不能把公司法整体机械归入“完全自治”或“完全强制”的某一边。

(4)艾森伯格的三分法

  • 在我国公司法研究中,课堂特别强调艾森伯格的三分法:
    • 结构性规则
      • 有关决策权在公司机关之间如何配置、行使的规则
    • 分配性规则
      • 有关股东资产分配的规则
    • 信义性规则
      • 调整经理层、控制股东等义务的规则

复习抓手

这一部分不要死背“授权法 / 强行法”抽象口号。
真正要记的是:公司法为什么既允许自治,又必须保留一些不能被章程自由改写的底线规则。


五、高频易混点

  1. 公司不是所有企业组织的统称,而是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是法人”只是第一层,公司在我国法上还是营利法人、且必须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3. 现代公司的五大特征描述的是典型公司,尤其是现代大型公众公司,不宜机械外推到所有公司。
  4. 股东个人意思不当然等于公司意思,公司意思要通过章程和机关程序形成。
  5. 有限责任与独立人格、集中管理、股权转让、永久存续之间是制度组合,不宜割裂记忆。
  6. 闭锁公司与公众公司的核心差别,不只在人数和转让,更在治理难题不同。
  7.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关键差别,是法人资格和责任归属,不是“看起来是否独立营业”。
  8. 非公司法下“叫公司”的组织,更多是历史遗存;名称上叫公司,不等于公司法上的公司。
  9. 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能混同。
  10. 一人公司可以合法存在,但这不等于股东当然实现了人格隔离;财产混同仍可能触发连带责任。
  1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而不是独立的第三种公司形态。
  12. 外部董事不等于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也不等于董事长秘书。
  13.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禁止的核心,不只是形式上的禁持,而是防治理失灵和市场操纵。

六、简答题速记

1. 什么是公司

  • 公司是依《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从我国法体系看,公司是法人、营利法人、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 从学理上看,公司还可以从法人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契约束理论等角度理解。

2. 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

  • 独立人格
  • 集中决策 / 集中管理
  • 有限责任
  • 股权自由转让
  • 永久存续

3. 为什么公司适合现代融资

  • 独立人格使公司成为独立承载财产与责任的主体;
  • 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者风险;
  • 股权化和自由转让提高了资本流动性;
  • 集中管理提高了经营效率;
  • 永久存续增强了长期经营与投资稳定性。

4. 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规则

  • 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既可能是有限公司,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 适用规则上,先看《公司法》第七章;第七章没有规定的,再回到一般公司法规则。
  •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是出资人,具体行使相关职权的通常是被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组织依法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 不设股东会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章程并行使股东会职权;部分重大事项不得任意下放。
  • 董事会中过半数应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指定、兼职限制等也有特别规则。

5.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则

  • 承认一人公司,是为了回应单一投资者利用公司制度、维持企业和减少挂名股东纠纷的现实需要。
  • 一人公司既可能是形式上一人公司,也可能是实质上一人公司;还可以区分为设立时一人公司和设立后一人公司。
  •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不能机械套用普通公司回避表决结构,更要警惕人格混同风险。

6. 公司法解决什么问题 / 公司法的规范类型

  • 公司法主要处理三类关系:
    • 公司的主体地位
    • 公司的外部关系
    • 公司的内部关系
  • 现代公司法集中关注三大主题: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兼并收购。
  • 公司法既有授权法的一面,也有强制法的一面:
    • 契约理论强调自治、章程设计、默认规则;
    • 强制性规范强调投资者保护、交易安全和机会主义控制。
  • 艾森伯格三分法:
    • 结构性规则
    • 分配性规则
    • 信义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