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审终审制度

1. 审级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 民事审级制度是指不同层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上的职能划分,以及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 其核心功能有三项:
    • 民事权利补救功能:纠正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上的错误。
    • 裁判效力确定功能:确定补救程序何时终结,从而赋予裁判终局性。
    • 法律适用统一功能:通过终审裁判促进辖区内法律适用统一。

记忆「功能」

  • 找找诉讼主体(三方)

2.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

  •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3. 两审终审制确立的背景

  • 传统理由主要有四点:
    • 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两审终审被认为更便民、能减少讼累。
    • 可以减轻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压力,使其集中精力指导、监督审判。
    • 被认为足以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 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可弥补审级较少的不足。

4. 两审终审制的问题

  • 上诉条件宽松,案件堆积在中院
  • 不利于法律适用统一。
  • 有些终审法院审判水平相对较低,错误裁判未必能在上诉审中被纠正。
  • 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影响。
  • 四级法院之间职能分层不清,整体更像“柱形结构”,而不是严格分层的金字塔结构。

5. 完善路径

  • 学界常见完善思路包括:
    • 以两审终审为基础,有限度引入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的多元审级。
    • 第三审仅限于法律审。
    • 最高人民法院尽量仅承担第三审职能。
    • 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只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
    • 完善再审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6. 两审终审的例外:一审终审

  •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案件。
  • 争讼程序中的:小额诉讼案件、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 非讼程序中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一般裁定书。
    • 例外中的例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这三类裁定可以上诉。

二、合议制

1. 概念与价值

  •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体现。
  • 合议庭内部还能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2. 适用范围

  • 一审: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发回重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再审
    •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原来是二审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组成合议庭。
  • 非讼程序中的部分重要案件也应组成合议庭。
    • 选民资格案件。
    • 重大、疑难案件。
    • 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公示催告程序中宣告票据无效的案件。

3. 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 审判长的选任
    • 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 院长、庭长参加审判的,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
  • 决议原则
    • 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 评议留痕
    • 评议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4. 审判委员会与专业法官会议

  • 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为单数
  • 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结构
    • 分为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
  • 其主要职能包括
    •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 决定本院生效裁判是否应当再审。
    •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审判问题。

专业会议、审委会 在合议庭出现分歧时起权威作用

  • 合议庭分歧较大时,可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仅供参考
      • 若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合议庭应当复议一次
        • 复议后仍然分歧较大的,按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独任制

1. 概念

  •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2. 适用范围

3. 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 利益复杂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 疑难
    • 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 法定
    • 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 兜底
    • 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4. 独任制转合议制

  • 依职权转化
    •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 依申请转化
    • 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 法院审查后:
      • 异议成立的,裁定转合议
      •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合议制与独任制对比

对比维度合议制独任制
基本构成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一名审判员组成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优点
  • 程序保障更周全:汇集复数法律专业人士的智慧,集思广益,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共同形成结论。
  • 相互制约与监督:体现民主集中制,内部可形成监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专断。
  • 投入司法资源少:在单个案件上耗费的人力、时间成本更低,有助于应对案件数量增长的压力。
  • 审理效率高:决策流程简化,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
缺点/局限性
  • 占用司法资源多:耗费法官较多时间和精力,在编制和资格限制下,会导致法官负担沉重。
  • 容易产生“形骸化”现象:实践中可能出现“合而不议”,名义上是合议庭,实际由承办人一人主导的现象,与独任制无异。
  • 程序保障相对较弱:缺乏复数审判人员的集体判断和相互监督,裁判质量可能因法官个人水平、偏见或疏忽而产生风险。
  • 适用范围受限: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类型,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案件。

四、回避制度

1. 概念

  •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2. 回避的人员范围

  • 审判人员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司法技术人员。
  • 翻译人员。
  • 鉴定人。
  • 勘验人。
  • 执行员

提示

这里的审判人员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

  • 院长、副院长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庭长、副庭长
  •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3. 回避的三类情形

(1)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 亲戚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股份或股权的。
  • 参与过本案
    •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1
  • 兜底: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有不正当行为

  • 吃过好处
    • 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参加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 向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
    • 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其他利益
  • 违规会见
    •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 当掮客
    •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为律师等介绍代理本案。
  • 兜底: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不正当行为。

(3)参与过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例外:发回重审后,再次进入第二审程序时,原第二审程序中的审判人员不受限制。

为什么不需要回避

简而言之,之所以规定原第二审程序中的审判人员不需要回避,是因为原二审程序的结果(发回重审)已经终结,案件经过重审后形成了新的诉讼标的和裁判对象。此时,允许原审判人员继续审理,是在保障程序公正(不存在必须回避的偏见)的前提下,对诉讼效率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兼顾。

4. 回避的方式

  • 自行回避
  • 申请回避
  • 责令回避
    • 又称职权回避,没有前两者情形时,由院长审判委员会来决定其回避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 回避程序

  • 提出方式: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 提出时间
    • 原则上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 例外:回避事由在审理后才知道的,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决定前的效力
    • 被申请回避人员原则上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 例外: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决定主体
    •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
      •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 救济
    •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注意

法院决定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

两个“三日”

  • 法院应在申请提出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 复议申请,也应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五、公开审判制度

1. 概念与意义

  •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 保障并促进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
    • 使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之下,增强法官责任感。
    • 提高民事审判公信力。
    • 具有法治宣传和教育功能。

2.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 开庭审理3日前,应公告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案由
    • 开庭时间和地点
  • 开庭审理公开
    • 向群众公开,允许旁听。
    • 向社会公开,允许媒体依法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
  • 宣判公开
    • 不仅公开判决结果,也公开作出判决的理由
  • 文书公开
    • 公众原则上可以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 公开审理的例外

绝对不公开

  •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申请不公开

  • 离婚案件。
  •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以上案件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可以不公开审理。

4. 公开宣告判决


六、陪审制度

1. 概念

  •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

2. 类型

  • 陪审团制:英美法系的典型形态。
  • 参审制:大陆法系的非典型形态、混合陪审制。

3. 意义

  • 更好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
  • 更好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
  • 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
  • 有利于普法教育。

4. 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 作为审判人员,陪着专业法官审判:
    •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Footnotes

  1.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主要原因简述如下:

    1. 避免职能冲突与先入为主:上述人员在前期参与中已形成特定立场或预判(如证言、鉴定意见、代理思路)。若转任裁判者,极易先入为主,丧失中立性。
    2. 符合禁止“私知裁判”原则:审判人员不得利用庭审未经过质证辩论的私人见闻(如先前作证或鉴定所知)作为裁判基础。先前的参与使其掌握的案件认知未经法定程序可视化、辩论,用作裁判将剥夺当事人的质证权,有失公正。
  2. 院长要是没有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怎么办?

    如果院长是合议庭成员,但由他人担任审判长 在此情况下,院长虽然在法庭职务上是“院长”,但在本案审判组织中的身份是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根据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其他院长(如副院长)来行使这一权力,从制度逻辑上看,就是由院长自己来决定自己是否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