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要件

一、概念总览:三个层次的「要件」

民事诉讼中存在三个容易混淆、但功能截然不同的「要件」概念,它们构成递进审查的结构:

flowchart TD
    A[原告起诉] --> B{起诉要件审查}
    B -->|欠缺| C[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B -->|具备| D[诉讼系属开始]
    D --> E{诉讼要件审查}
    E -->|欠缺| F[裁定驳回起诉]
    E -->|具备| G[进入本案实体审理]
    G --> H{本案要件审查}
    H -->|欠缺| I[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H -->|具备| J[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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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 E fill:#fff9c4,stroke:#f57f17
    style H fill:#f3e5f5,stroke:#4a148c
序号要件类型核心功能审查阶段欠缺后果
起诉要件诉讼能否成立、能否开始起诉时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法院能否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诉讼系属后,与本案审理并行驳回起诉
本案要件(权利保护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是否成立实体审理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者的递进逻辑

① 是“门能不能进”→② 是“进了门能不能判(程序合法性)”→③ 是“判了能不能赢(实体正当性)”。


二、起诉要件

起诉要件是诉讼成立的要件,即原告的起诉行为在程序法上发生诉讼系属效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问题

张卫平教授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将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植入了起诉条件之中1,导致起诉的门槛被人为抬高,即所谓“起诉高阶化”,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起诉难”的制度根源。


三、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

(一)定义与历史沿革

诉讼要件,又称实体判决要件,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实体争议有权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1。张卫平教授建议使用“实体判决要件”的表述,因为“诉讼要件”的说法容易让人误以为是诉讼成立所需的要件,其实不然——即使欠缺诉讼要件,也不妨碍诉讼的成立和审理的开始2

诉讼要件 ≠ 诉讼成立要件

诉讼要件并不是案件能否进入程序的判断标准,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判断能否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的标准。欠缺诉讼要件时,法院是“不能判本案”(驳回起诉),而非“不能收案”。

历史演变:在古罗马民事诉讼中,诉讼分为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第一阶段审查诉是否具备审理要件(类似今日的诉讼要件),第二阶段进行本案审理。这一构造被称为“单层阶段诉讼”。此后,为追求审理效率,对诉讼要件的审理逐渐与本案审理同时并行,形成了现行法上的复式平行诉讼结构2

flowchart LR
    subgraph 古罗马二阶结构
        A1[第一阶段:诉讼要件审理] --> A2[第二阶段:本案审理]
    end
    
    subgraph 现行复式平行结构
        B1[诉讼要件审理]
        B2[本案审理]
        B1 <-.->|同时并行| B2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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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 A2 fill:#fff3e0,stroke:#e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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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要件的种类

现行法律对诉讼要件并无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不同法条之中。一般公认的诉讼要件包括以下内容21

分类诉讼要件举例 / 说明
法院方面1. 国际裁判管辖权我国法院对案件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
法院方面2. 法院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此项具有特殊性)
法院方面3. 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案件不属于仲裁协议或行政权排他处理的范围
当事人方面4. 当事人实际存在原告、被告须为现实存在的主体
当事人方面5. 具有当事人能力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当事人方面6. 当事人适格是本案的正当原告或被告,与判决拘束力对应
当事人方面7. 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且行为有效包括具备诉讼能力、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等
程序方面8. 实施了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已依法有效送达
程序方面9. 不属于重复诉讼同一案件未在另一法院同时审理中
程序方面10. 不存在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就同一纠纷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程序方面11. 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法律规定须提供担保的,已提供
目的方面12. 具有诉的利益请求有通过判决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三)诉讼要件的分类视角

1. 积极要件 vs 消极要件2

  • 积极要件:该要件存在时,才能作出本案判决。如:国际裁判管辖权、当事人能力、诉的利益。
  • 消极要件(诉讼妨害):该要件不存在时,才能作出本案判决。如:存在仲裁协议、构成重复起诉。

2. 职权调查事项 vs 抗辩事项2

  • 职权调查事项: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法院也必须主动审查。大多数诉讼要件均属此类。
  • 抗辩事项:只有被告主动主张时,法院才会审查。如:存在仲裁协议、诉讼费用担保。

(四)欠缺诉讼要件的处理

情形处理方式说明
认定欠缺诉讼要件裁定驳回起诉不再继续进行本案审理2
对是否欠缺有疑问无需停止本案审理复式平行诉讼中,法院可自由裁量审理顺序2
存在明显补正治愈可能允许补正待补正后继续审理

四、本案要件(权利保护要件)

本案要件是指原告诉讼请求在本案实体上成立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本质上是实体法规范所要求的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

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示例

原告请求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其构成要件有三3

要件内容
要件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要件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要件三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只要三个要件有一个不能认定,就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

诉讼要件 vs 本案要件

对比维度诉讼要件本案要件
法律性质程序法要件实体法要件
审查目的能否作出本案判决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实体法
欠缺后果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既判力不影响再次起诉有既判力,不得再次起诉

五、三要件体系关系总图

flowchart TD
    A[原告提交起诉状] --> B{起诉要件审查}
    B -->|欠缺| C[裁定不予受理]
    B -->|具备| D[诉讼系属开始]
    
    D --> E{诉讼要件审查}
    E -->|欠缺且不能补正| F[裁定驳回起诉]
    E -->|具备或可补正| G[继续审理]
    
    G --> H{本案要件审理}
    H -->|全部具备| I[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H -->|欠缺| J[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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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 F fill:#ffcdd2,stroke:#b71c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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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 I fill:#c8e6c9,stroke:#1b5e20

体系核心要义

  • 起诉要件解决的是“法院能不能收案”的问题(程序入口)。
  • 诉讼要件解决的是“收案后能不能判”的问题(程序的合法推进)。
  • 本案要件解决的是“判了能不能赢”的问题(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

六、我国法的特殊构造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将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前置为起诉条件1,这导致了:

  • 起诉的门槛较高(“高阶化”),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须满足部分本应在审理阶段审查的要件(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起诉难”的制度性根源即在于此。
  • 实践中,对于欠缺实体判决要件的案件,若在立案后发现,法院仍应裁定驳回起诉1

拓展阅读

如需进一步了解诉讼要件的细节,可参阅以下笔记:

Reference

Footnotes

  1.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2 3 4 5

  2. 〔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 3 4 5 6 7

  3. 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