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要件
一、概念总览:三个层次的「要件」
民事诉讼中存在三个容易混淆、但功能截然不同的「要件」概念,它们构成递进审查的结构:
flowchart TD A[原告起诉] --> B{起诉要件审查} B -->|欠缺| C[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B -->|具备| D[诉讼系属开始] D --> E{诉讼要件审查} E -->|欠缺| F[裁定驳回起诉] E -->|具备| G[进入本案实体审理] G --> H{本案要件审查} H -->|欠缺| I[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H -->|具备| J[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style B fill:#e1f5fe,stroke:#01579b style E fill:#fff9c4,stroke:#f57f17 style H fill:#f3e5f5,stroke:#4a148c
| 序号 | 要件类型 | 核心功能 | 审查阶段 | 欠缺后果 |
|---|---|---|---|---|
| ① | 起诉要件 | 诉讼能否成立、能否开始 | 起诉时 | 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
| ② | 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 | 法院能否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 | 诉讼系属后,与本案审理并行 | 驳回起诉 |
| ③ | 本案要件(权利保护要件) | 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是否成立 | 实体审理中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三者的递进逻辑
① 是“门能不能进”→② 是“进了门能不能判(程序合法性)”→③ 是“判了能不能赢(实体正当性)”。
二、起诉要件
起诉要件是诉讼成立的要件,即原告的起诉行为在程序法上发生诉讼系属效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问题
张卫平教授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将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植入了起诉条件之中1,导致起诉的门槛被人为抬高,即所谓“起诉高阶化”,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起诉难”的制度根源。
三、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
(一)定义与历史沿革
诉讼要件,又称实体判决要件,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实体争议有权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1。张卫平教授建议使用“实体判决要件”的表述,因为“诉讼要件”的说法容易让人误以为是诉讼成立所需的要件,其实不然——即使欠缺诉讼要件,也不妨碍诉讼的成立和审理的开始2。
诉讼要件 ≠ 诉讼成立要件
诉讼要件并不是案件能否进入程序的判断标准,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判断能否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的标准。欠缺诉讼要件时,法院是“不能判本案”(驳回起诉),而非“不能收案”。
历史演变:在古罗马民事诉讼中,诉讼分为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第一阶段审查诉是否具备审理要件(类似今日的诉讼要件),第二阶段进行本案审理。这一构造被称为“单层阶段诉讼”。此后,为追求审理效率,对诉讼要件的审理逐渐与本案审理同时并行,形成了现行法上的复式平行诉讼结构2。
flowchart LR subgraph 古罗马二阶结构 A1[第一阶段:诉讼要件审理] --> A2[第二阶段:本案审理] end subgraph 现行复式平行结构 B1[诉讼要件审理] B2[本案审理] B1 <-.->|同时并行| B2 end style A1 fill:#ffe0b2,stroke:#e65100 style A2 fill:#fff3e0,stroke:#e65100 style B1 fill:#bbdefb,stroke:#1565c0 style B2 fill:#e3f2fd,stroke:#1565c0
(二)诉讼要件的种类
现行法律对诉讼要件并无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不同法条之中。一般公认的诉讼要件包括以下内容21:
| 分类 | 诉讼要件 | 举例 / 说明 |
|---|---|---|
| 法院方面 | 1. 国际裁判管辖权 | 我国法院对案件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 |
| 法院方面 | 2. 法院管辖权 | 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此项具有特殊性) |
| 法院方面 | 3. 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 | 案件不属于仲裁协议或行政权排他处理的范围 |
| 当事人方面 | 4. 当事人实际存在 | 原告、被告须为现实存在的主体 |
| 当事人方面 | 5. 具有当事人能力 | 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
| 当事人方面 | 6. 当事人适格 | 是本案的正当原告或被告,与判决拘束力对应 |
| 当事人方面 | 7. 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且行为有效 | 包括具备诉讼能力、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等 |
| 程序方面 | 8. 实施了有效送达 | 起诉状副本等已依法有效送达 |
| 程序方面 | 9. 不属于重复诉讼 | 同一案件未在另一法院同时审理中 |
| 程序方面 | 10. 不存在仲裁协议 | 当事人之间没有就同一纠纷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
| 程序方面 | 11. 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 法律规定须提供担保的,已提供 |
| 目的方面 | 12. 具有诉的利益 | 请求有通过判决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
(三)诉讼要件的分类视角
1. 积极要件 vs 消极要件2
- 积极要件:该要件存在时,才能作出本案判决。如:国际裁判管辖权、当事人能力、诉的利益。
- 消极要件(诉讼妨害):该要件不存在时,才能作出本案判决。如:存在仲裁协议、构成重复起诉。
2. 职权调查事项 vs 抗辩事项2
- 职权调查事项: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法院也必须主动审查。大多数诉讼要件均属此类。
- 抗辩事项:只有被告主动主张时,法院才会审查。如:存在仲裁协议、诉讼费用担保。
(四)欠缺诉讼要件的处理
四、本案要件(权利保护要件)
本案要件是指原告诉讼请求在本案实体上成立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本质上是实体法规范所要求的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
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示例
诉讼要件 vs 本案要件
| 对比维度 | 诉讼要件 | 本案要件 |
|---|---|---|
| 法律性质 | 程序法要件 | 实体法要件 |
| 审查目的 | 能否作出本案判决 | 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 民法、合同法等实体法 |
| 欠缺后果 | 裁定驳回起诉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既判力 | 不影响再次起诉 | 有既判力,不得再次起诉 |
五、三要件体系关系总图
flowchart TD A[原告提交起诉状] --> B{起诉要件审查} B -->|欠缺| C[裁定不予受理] B -->|具备| D[诉讼系属开始] D --> E{诉讼要件审查} E -->|欠缺且不能补正| F[裁定驳回起诉] E -->|具备或可补正| G[继续审理] G --> H{本案要件审理} H -->|全部具备| I[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H -->|欠缺| J[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style C fill:#ffcdd2,stroke:#b71c1c style F fill:#ffcdd2,stroke:#b71c1c style J fill:#e8eaf6,stroke:#283593 style I fill:#c8e6c9,stroke:#1b5e20
体系核心要义
- 起诉要件解决的是“法院能不能收案”的问题(程序入口)。
- 诉讼要件解决的是“收案后能不能判”的问题(程序的合法推进)。
- 本案要件解决的是“判了能不能赢”的问题(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
六、我国法的特殊构造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将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前置为起诉条件1,这导致了:
- 起诉的门槛较高(“高阶化”),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须满足部分本应在审理阶段审查的要件(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起诉难”的制度性根源即在于此。
- 实践中,对于欠缺实体判决要件的案件,若在立案后发现,法院仍应裁定驳回起诉1。
拓展阅读
如需进一步了解诉讼要件的细节,可参阅以下笔记:
- 〔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第一讲 诉讼要件(定义、种类、审理顺序、效果)
-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实体判决要件的中国法语境分析)
- VI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起诉要件与适格的关联、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