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
一、责任年龄
(一)概念
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 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年龄阶段划分
-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2 周岁的人。
- 实施任何刑法禁止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
- 罪行限制:仅对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负责。
- 后果限制:必须是 致人死亡 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 程序限制:须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 罪行限制:仅对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明确列举的 8 种犯罪行为 负责:
- 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强奸
- 抢劫
- 贩卖毒品
- 放火
- 爆炸
- 投放危险物质罪 (注意:PPT原文为“投毒罪”,但根据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此处根据现行刑法条文更新)
- 行为性质:这 8 种是指具体行为,非罪名。
- 涵摄范围: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包括分则中“以故意杀人/伤害罪论处”的情形(如非法拘禁致死伤、刑讯逼供致死伤等)。
- “抢劫”包括抢劫特定物品及携带凶器抢夺转化型抢劫。但不包括事后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69条)。
- “毒品犯罪”仅指“贩卖毒品”,不包括走私、制造、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
- 主观要求:均为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 罪行限制:仅对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明确列举的 8 种犯罪行为 负责:
-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的人。
- 对实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 减轻责任年龄:
- 不满 18 周岁: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已满 75 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责任年龄认定的注意事项
- 年龄计算:“周岁”按公历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 判断刑事责任的有无,应以行为实施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为准。
- 行为实施时未达龄,结果发生时已达龄,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
- 例外:若行为人在达龄后对先前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不作为),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 例:甲在13岁安放定时炸弹,14岁生日后炸弹爆炸致人死亡。对安放炸弹的行为不负责。但若甲在14岁生日后知道炸弹将爆炸而有能力阻止却不阻止,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或故意杀人罪。
- 例:甲12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乙,第二天(已满12周岁)乙中毒,甲有能力救助却见死不救。对投毒行为不负责,但对见死不救的不作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需满足12-14岁追诉条件)。
- 年龄不明的处理:嫌疑人不讲真实年龄的,可通过骨龄鉴定等科学方法确定大概年龄范围,该结论可作证据使用,不要求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 跨年龄段犯罪的处理:
- 行为跨越责任年龄界限的,只追究达到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 行为跨越18周岁界限的,对18周岁前实施的部分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若是同种犯罪的连续或继续状态,量刑时也应整体考虑对18岁前行为的从宽处理。
- 不满16周岁不罚的后续措施:责令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graph TD subgraph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刑法第17条及第17条之一) A[年龄] --> B(< 12周岁); B --> C[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A --> D(12 ≤ 年龄 < 14周岁); D --> E{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br>致死或特别残忍致重伤残疾<br>情节恶劣 + 最高检核准追诉?}; E -- 是 --> F[负刑事责任]; E -- 否 --> G[不负刑事责任]; A --> H(14 ≤ 年龄 < 16周岁); H --> I{犯8种严重罪行?<br>(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br>强奸/抢劫/贩卖毒品/<br>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I -- 是 --> J[负刑事责任]; I -- 否 --> K[不负刑事责任]; A --> L(16 ≤ 年龄 < 18周岁); L --> M[负完全刑事责任]; A --> N(≥ 18周岁); N --> O[负完全刑事责任]; subgraph 特别规定 P(12 ≤ 年龄 < 18周岁<br>且需负刑责者) --> Q[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R(≥ 75周岁) --> S{故意犯罪?}; S -- 是 --> T[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S -- 否(过失) --> U[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V(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者) --> W[责令管教 / 专门矫治教育] end end
二、责任能力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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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能力:认识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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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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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需同时具备,欠缺其一即为无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责任能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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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责任能力: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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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限制)责任能力:指《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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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无责任能力: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能被强制医疗。
(三)责任能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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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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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采取医学标准(是否患有精神病)与法学标准(行为时是否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相结合的方法。只要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之一即可认定为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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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关键看行为实施时精神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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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正常时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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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时犯罪,根据发病程度判断属于无责任能力还是限定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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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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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实施时具备责任能力,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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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时有责任能力,过程中丧失责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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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与最终结果有因果关系,则对结果负责(可能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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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砍死乙后发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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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砍乙重伤后发疯,又砍一刀致死。若第一刀是致命伤,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若第二刀是致命伤,则第一刀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或故意伤害),对死亡结果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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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砍掉乙耳朵后发疯,又砍断乙脖子致死。甲对砍掉耳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或轻伤),对死亡结果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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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产生了新的法益侵害(与原行为不同质),则对新侵害不负责。
- 例4:甲砍伤乙后发疯,抢走乙财物。对砍伤行为负责,对抢劫行为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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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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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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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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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性醉酒:普通醉酒,视为具有责任能力,需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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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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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作且行为人不知情时,可视为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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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仍故意饮酒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 原因自由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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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 (Actio libera in ca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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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指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时)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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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追究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时的故意或过失责任。即,“喝酒”这个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有责任能力),需为后续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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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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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刑法并未规定其责任能力欠缺,因此他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仍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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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则:考虑到其生理缺陷可能对其认知和行为造成一定影响,刑法规定 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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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必须是“又聋又哑”才符合条件,仅聋或仅哑不适用。不能误认为他们是限制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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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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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吸毒本身不影响责任能力的认定,吸毒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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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犯罪:属于 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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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伤乙,按过失犯罪处理(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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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明知吸毒会致幻伤人仍吸毒,后在幻觉中伤乙,按故意犯罪处理(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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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段
graph TD subgraph 刑事责任能力判断 A[行为人] --> B{是否存在<br>影响责任能力的情形?}; B -- 否 --> C[完全责任能力<br>(负刑事责任)]; B -- 是 --> D{精神病人? (刑法§18)}; D -- 是 --> E{行为时状态?}; E -- 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 --> F[无责任能力<br>(不负刑责, 可强制医疗)]; E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 --> G[限定责任能力<br>(负刑责, 可从轻/减轻)]; E -- 间歇性精神病<br>精神正常时 --> C; D -- 否 --> H{醉酒? (刑法§18)}; H -- 是 --> I[原则上负刑事责任<br>(视为有责任能力)]; I -- 病理性醉酒<br>且首次/不知情 --> J[可能视为无责任能力]; I -- 生理性醉酒<br>或明知病理性醉酒仍饮酒 --> K[原因自由行为<br>负刑事责任]; H -- 否 --> L{聋哑人/盲人? (刑法§19)}; L -- 是 --> M[有责任能力<br>(负刑事责任, 可从轻/减轻/免除)]; L -- 否 --> N[其他情况]; end
第二节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一)概念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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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 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客观事实)、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事实产生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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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误以为打死的是一只狼,实际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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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误以为乙要杀自己(事实不存在),进行防卫致乙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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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禁止错误): 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事实,但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否被禁止)产生错误认识。这类错误往往是法定犯。
- 例:甲知道自己放飞的是乙的名贵宠物鸟(事实认识正确),但误以为这不构成犯罪(法律评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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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关键: 错误是发生在对“是什么”(事实)的认识上,还是对“是否允许”(法律评价)的认识上。
从三段论的角度来讲
事实认识错误是对小前提产生误解;法律认识错误,是对大前提产生误解。
大前提:法律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小前提:甲奸淫了13周岁的幼女乙;结论:对甲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例1:甲误以为女孩乙已满14周岁——事实认识错误; 例2:甲误以为只要获得了女孩的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于是在获得女孩口头同意后与其发生了性行为——法律认识错误。
(二)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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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 可以阻却犯罪故意。行为人对其未认识到的事实不承担故意责任,可能承担过失责任或无罪。
- 例:卖“普通英文书”(实为淫秽书)的甲,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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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 原则上 不能阻却责任 (“不知法不免责”)。公民有了解与自己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义务。
- 例:放飞他人宠物鸟的甲,仍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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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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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没有可能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即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可以阻却责任(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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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是否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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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具有认识违法性的能力(智力正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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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有具体契机/理由去考察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如行为涉及特殊管制领域,或行为人自身对合法性产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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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能够感知到考察法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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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对象是行为人本人,非一般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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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情形:信赖有权机关(如法院、主管行政部门)的正式答复而实施行为,后被认定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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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张三书面咨询法院某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法院书面答复合法,张三据此实施后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张三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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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信赖非官方或非正式答复(如朋友、普通律师口头意见)不足以阻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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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如杀人、放火、抢劫等)通常推定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一般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法定犯(如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等)更可能出现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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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觉犯(反面禁止错误):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被刑法禁止,但实际上不禁止。不构成犯罪。
第三节 期待可能性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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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去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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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如果根据当时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即“别无选择”),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刑法上的谴责(非难),因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
(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非明确规定,但理论上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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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困境下的行为:
- 旧司法解释曾规定,因自然灾害流落他乡,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不以重婚罪论处。体现了在生存危机下难以期待其遵守婚姻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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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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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实施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行或逃避处罚而实施的某些行为(如自己窝藏赃物、作假证明包庇自己),理论上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再单独定罪处罚(但原罪该如何处罚仍如何处罚)。
- 例:甲盗窃后将赃物藏匿在家中,一般不单独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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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maid 可视化
代码段
graph TD
subgraph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刑法第17条及第17条之一)
A[年龄] --> B(< 12周岁);
B --> C[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A --> D(12 ≤ 年龄 < 14周岁);
D -- 犯特定罪行 --> E{故意杀人/故意伤害?<br>+ 致死或特别残忍致重伤残疾?<br>+ 情节恶劣?<br>+ 最高检核准追诉?};
E -- 是 --> F[负刑事责任];
E -- 否 --> G[不负刑事责任];
A --> H(14 ≤ 年龄 < 16周岁);
H -- 犯特定罪行 --> I{犯8种严重罪行?<br>(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br>强奸/抢劫/贩卖毒品/<br>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I -- 是 --> J[负刑事责任];
I -- 否 --> K[不负刑事责任];
A --> L(16 ≤ 年龄 < 18周岁);
L --> M[负完全刑事责任];
A --> N(≥ 18周岁);
N --> O[负完全刑事责任];
subgraph 处罚原则
F --> Q[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J --> Q;
M --> Q;
R(≥ 75周岁) --> S{故意犯罪?};
S -- 是 --> T[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S -- 否(过失) --> U[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nd
subgraph 不负刑责的处理
G --> W[责令管教 / 专门矫治教育];
K --> W;
C --> X[无法律后果]
end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