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ph LR
A((著作权利用))
B[一般利用方式]
C[特殊利用机制]
B1([许可])
B11([专有许可])
B12([非专有许可])
B2([转让])
B3([质押])
B4([法律形式])
B41([著作权合同])
A--> B & C
B-->B1 & B2 & B3 & B4
B1--> B11 & B12
B4--> B41
C-->C1([著作权集体管理])

一、许可使用 

(一)含义 

  • 著作权人在保留著作权的前提下 ,在保护期内 ,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范围、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行为。

  • 通常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实现 。

(二)类型 

  1. 专有许可使用 (Exclusive License) 

    • 含义:著作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 。

    • 排他性: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

    • 类比:类似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

    • 举例: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

    • 合同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备案: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 )。

  2. 非专有许可使用 (Non-exclusive License) 

    • 含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多个主体(包括自己和其他人)以相同方式利用作品 。

    • 进一步区分(类比专利/商标法):

      • 排他许可 (Sole License):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著作权人自己也可以使用,但不得再许可其他人 。

      • 普通许可 (Simple/Ordinary License):著作权人可以许可多人使用,自己也可以使用 。

    • 法律推定:合同未明确规定为专有使用的,视为非专有使用权 。

(三)特征 

  1. 标的:以著作财产权为标的 。

  2. 归属: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

  3. 使用限制:被许可人只能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 。

  4. 合同形式: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专有许可必须书面 。

  5. 分许可 (Sublicense):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权力

    • 原则上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约定优先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4 条 。
  6. 诉权

    • 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可因权利被侵害提起诉讼 ,但仅限于合同授予的权利范围 。

    • 非专有许可:一般无独立诉权,需著作权人起诉 。

(四)合同内容 

  • 依据《著作权法》第 26 条 ,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财产权的各项子权利可以分开许可)。

    • 权利是专有还是非专有 。

    •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

    • 付酬标准和办法 。

    • 违约责任 。

    •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 付酬标准 (依据《著作权法》第 30 条 ):

    • 可由当事人约定 。

    • 可按照国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

    • 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


二、著作权转让

(一)含义

  • 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出让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后果(性质)

  • 著作权权属变更

    • 对比许可使用,前者不转移财产权权属
  • 转让后,出让人丧失该权利。

  • 邻接权的转让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转让制度的规定。

(三)特征

  1. 转让内容

    • 对比所有权(不可分割),著作财产权可分割转让(全部/部分财产权)。

    • 转让未发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推定为许可发表。

  2. 转让模式

    • 对比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著作权转让通过**意思表示(合同)**生效。

    • 著作权转让与载体所有权无关。

(四)许可使用 vs 转让区别
特征许可转让
权利主体不发生转移发生转移
权利性质使用权专有权(所有权)
合同方式书面、口头、其他书面合同
分许可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受让人可自行决定)

思考:专有许可使用 vs. 转让

  • 权利主体:不转移 vs. 转移

  • 权利内容:使用权 vs. 所有权

  • 分许可权来源:著作权人 vs. 受让人

  • 诉讼地位:被许可人 vs. 权利人

(五)转让合同:书面合同

  • 依据《著作权法》第 27 条,转让财产权(第 10 条第 1 款第 5-17 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合同主要内容:

    • 作品名称

    •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 转让价金

    • 交付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其他约定内容

  • 备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转让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非生效要件。


三、著作权质押

(一)含义

  • 著作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 《民法典》第 440 条第5项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二)动产质权 vs 权利质权

特征相同点区别
实现目的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标的:动产 vs. 权利
权利性质担保物权权利设立:交付 vs. 登记
法律适用权利质权无规定时适用(不是参照适用)动产质权规定

(三)合同、设立、内容与限制

  1. 设立质权

    • 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要式合同)。

    •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著作权法》第 28 条,《民法典》第 444 条)。

  2. 出质后限制

    • 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 所得价款处理

    • 转让、许可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扩展:著作权其他利用方式

  • 信托
  • 证券化
  • 强制执行
  • 破产清算
  • 离婚财产分割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 

(一)概念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管理活动。

  • 实质:权利人著作权利用的特殊机制——集中许可

  • 主要活动(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2 条):

    • 与使用者订立许可合同。

    •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 进行诉讼、仲裁等。

graph LR
O[著作权集体管理]
A[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著作权人授权]
B[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
C[主张权利;授权使用、收取与分配使用费;进行诉讼、仲裁与调解]
O --> A & B & C

(二)意义与作用

  • 对著作权人:保证权利实现(特别是难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等)。

  • 对市场/使用者: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经营效率。

  • 对社会: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和保护;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概念:为权利人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授权集体管理权利(著作权&邻接权)的社会团体。

  • 设立条件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7 条):

    • 发起设立的权利人不少于 50 人。

    • 不与已登记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 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利益。

    • 有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转付办法草案。

(四)性质

(五)职责

  • 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 使用费收取标准由组织与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申请主管部门裁决或向法院起诉。
  • 公示
    • 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等情况定期公布,并建立查询系统。
  • 受监督
    •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六)主要活动/权利

  1. 取得权利人授权

    • 针对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法定许可报酬转付

    • 管理方式:会员制。

    • 权利限制:权利人加入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组织管理的权利(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20 条)。

  2. 使用费收取与转付

    • 收取标准:

    • 费用转付:(提取比例随收入增加逐步降低)。

  3. 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

    • 被授权后可以自己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

    • 可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七)义务

  1. 强制缔约义务(双向):

    • 对符合章程的权利人,不得拒绝加入。

    • 对使用者以合理条件请求订立许可合同,不得拒绝。

  2. 信息披露义务

    • 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费收取转付、管理费提取使用、未分配部分等情况。

    • 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3. 依法授权义务

    • 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 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4. 接受监督义务

    •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接受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的监督、检举。

(八)扩展思考:延伸性集体管理

  • 定义:在法定条件下,特定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后,可以代表该领域全体权利人(包括非会员)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但权利人书面声明排除的除外。

  • 目的:扩大许可范围,降低交易成本。

  • 在我国的争议:曾写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 63 条,但因权利人(特别是音乐界)不信任现有集体管理组织而最终未被采纳。主要担忧在于费用分配不透明、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

Mermaid 可视化

graph LR
    A[著作权利用] --> B{一般利用方式};
    A --> C{特殊利用机制};

    B --> B1[许可使用];
    B --> B2[著作权转让];
    B --> B3[著作权质押];

    B1 --> B1a[专有许可];
    B1 --> B1b[非专有许可];
    B1b --> B1b1[排他许可];
    B1b2[普通许可];
    B1b --> B1b2;


    C --> C1[著作权集体管理];
    C1 --> C1a[组织获取授权];
    C1 --> C1b[许可使用者];
    C1 --> C1c[收取使用费];
    C1 --> C1d[向权利人转付];
    C1 --> C1e[进行维权活动];


    subgraph "特点/要求"
        direction LR
        B1a -- "书面合同<br>可备案" --> X1;
        B1b -- "可书面/口头/其他<br>(视为非专有)" --> X2;
        B2 -- "书面合同<br>可备案<br>权属变更" --> X3;
        B3 -- "书面合同<br>须登记设立" --> X4;
        C1 -- "非营利法人<br>会员制<br>集中许可" --> X5;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