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体系位置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讲义展示八类犯罪,并重点讲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具体罪名。
| 类罪 | 讲义重点罪名 | 核心复习问题 |
|---|---|---|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对象实质判断、危险犯类型、罪量与竞合 |
| 走私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走私类型、兜底认定、罪数 |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讲义未展开 | 共17个罪名 |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洗钱罪 | 上游犯罪、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帮助犯区分 |
| 金融诈骗罪 |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 诈骗构造、非法占有目的、特殊主体与罪数 |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逃税罪 | 行为类型、处罚阻却事由 |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讲义未展开 | 共8个罪名 |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合同诈骗罪 | 经济合同、民事欺诈、与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关系 |
flowchart LR A["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 B["商品安全"] A --> C["海关监管"] A --> D["金融管理与金融交易"] A --> E["税收征管"] A --> F["市场交易"] B --> B1["伪劣产品"] B --> B2["药品"] B --> B3["食品"] C --> C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D --> D1["洗钱"] D --> D2["金融诈骗"] E --> E1["逃税"] F --> F1["合同诈骗"]
本章解释抓手
先确认条文保护的市场管理制度及相应个人法益,再审查行为对象、特殊行为方式、罪量门槛和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处理特别法、想象竞合、法律拟制与数罪并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罪名与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具体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本节类罪名。
重要!简述行为方式
- 行为方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伪劣产品采实质判断说:根据产品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判断。
- 仅伪造或冒用生产商、产地、认证标志,或者张贴虚假标签,但不影响产品性能与质量的,不属于本罪的伪劣产品。【伪造产地案】1
- “销售”应缩小解释,要求具有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性质。【假酒抵债案】2
2. 罪量要求
- 既遂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
- “销售金额”是出售伪劣产品后
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是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
- “销售金额”是出售伪劣产品后
- 尚未销售或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时,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可以处罚未遂。
eg.销售金额为2万元,库存货值9万元:(2×3)+9=15万元,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 罪名关系
★,按简答题掌握
| 情形 | 处理 |
|---|---|
| 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具体犯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3 | 依第140条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 同时构成特定伪劣商品犯罪与第140条之罪4 |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
| 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诈骗罪 |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 法益与假药认定
抽象危险犯
- 法益存在药品管理秩序说与公众生命健康法益说之争。
- 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98条删除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即按假药论处”等拟制假药规则。
- 现行假药判断采取成分与疗效标准,包括:
-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变质的药品;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虽无批号但具有疗效的,不当然属于假药。
陆勇案
陆勇无偿帮助病友共同购买印度仿制抗癌药,不具有加价牟利或赚取代理费的行为,不符合“销售”构造;借记卡仅用于帮助病友支付购药款,危害显著轻微。检察机关于2015年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提示:药品管理秩序不能脱离生命健康法益与行为实质单独评价。
2. 行为方式与责任形式
| 行为 | 含义 | 主体限制 |
|---|---|---|
| 生产 | 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为目的,对药品原料进行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或在制成成品过程中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不用记) | 一般主体 |
| 销售 | 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为出售而 购买、储存也属于销售 | 一般主体 |
| 提供 | 明知是假药而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 仅限药品使用单位人员 |
- 责任形式为故意,必须明知对象是假药。→复习:推定明知
- 明知根据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与销售渠道、价格及生产销售方式等综合判断。
3. 出罪规则
根据2022年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下列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 ≠ 不处罚(有案底):
- 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或销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
-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行为。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犯
1. 行为方式
重要
简答题: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
- 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2. 行为性质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常见具体危险包括:
- 未获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主要用于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
- 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注射剂或急救药品;
- 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成分不明;
- 无国家药品标准和核准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
- 未获批准进口、且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
3. 药品犯罪性质对比与罪数
| 罪名 | 犯罪性质 | 对象提示 |
|---|---|---|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抽象危险犯 | 假药 |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实害犯 | 劣药 |
| 妨害药品管理罪 | 具体危险犯 | “黑药” |
| 药品监管渎职罪 | 实害犯 | 监管人员渎职 |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2023年法考题:无罪
未取得批准文件,从国外购入在境外属于合格药品、且对患者确有疗效的药品在国内销售:对象不属于假药;是否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继续判断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 性质与竞合
-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
有毒、有害食品必然可以评价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罪为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人在
有毒、有害食品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之间发生认识错误,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在重合范围内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 行为对象与行为方式
食品包括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
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行为方式: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 -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能简化为“销售有害食品”。
- 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肉类及制品,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食品生产工具设备,符合第140条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典型行为包括:
- 使用瘦肉精等禁止用于饲料、动物饮用水的药品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如此养殖的动物;
- 明知动物使用瘦肉精等而提供屠宰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
- 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或者明知而销售;
- 在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 在米粉生产中添加硼砂。
- 在生产销售的腊肉上喷洒敌敌畏,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
做题抓手
- 绝对不能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相对不能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 责任形式
不用记 常识判断
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明知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明知时综合从业经历、食品质量、进货与销售渠道、价格、既往处罚、禁令或安全预警等事实;存在相反证据并查证属实的除外。
ABCE 都是,D 不是
下列情形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2013、2014、2016司考) A. 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 B. 乙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出售。 C. 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 D. 丁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 E. 戊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罪名谱系
| 对象类型 | 代表罪名与提示 |
|---|---|
|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定物品 |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等罪;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强调出境 |
| 特殊目的或方向的物品 | 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牟利或传播目的;走私废物罪强调进境 |
| 毒品、制毒物品 | 第347条走私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 |
|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一般货物、物品 |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制重点是偷逃海关关税 |

(二)行为主体与走私行为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 类型 | 构造 | 特别提示 |
|---|---|---|
| 绕关、瞒关 | 违反海关监管,非法进出口 | 典型走私 |
| 变相走私 |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税,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 发生在境内,无通关过程;须有牟利目的;与逃税罪想象竞合 |
| 间接走私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数额较大); 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且无合法证明 | 适用于其他走私罪;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通谋走私 | 与走私人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运输、保管、邮寄等便利 | 第156条为注意规定,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
(三)兜底认定与罪数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兜底评价:
- 普通货物、物品;
- 走私文物、贵重金属进境;
- 不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
- 走私废物出境;
- 对走私制毒物品、废物进境、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按本罪处理才能罪刑相适应的情形;
- 对走私对象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
| 罪数场景 | 处理 |
|---|---|
|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 | 累计数额计算 |
| 一次走私不同物品,分别构成不同走私罪 | 数罪并罚 |
| ★不知夹藏其他种类走私物品 | ★按主观认识的走私对象定罪 |
| 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 | 除走私毒品罪外,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
| 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 作为走私毒品罪升格情节,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
四、洗钱罪
(一)主体与自洗钱
-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上游犯罪人本人。
-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行为方式中的“协助”,使自洗钱可以成立洗钱罪。
对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己不能掩隐自己)
(二)行为对象: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
简答题: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走私贪污黑恐毒,两金)
- 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包括实施上游犯罪取得的报酬。
- 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 下面情形不影响洗钱罪成立:
- 上游犯罪尚未裁判、
- 行为人逃匿或死亡、
- 因罪数关系以其他罪名论处、
- 上游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 下面情形不影响洗钱罪成立:
(三)行为方式与责任形式
行为本质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包括:
简答题: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 提供资金账户;
-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 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 跨境转移资产;
-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
- 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
- 在七类上游犯罪之间发生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故意成立。
新法优于旧法:从法条竞合到想象竞合
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认定与罪数
| 问题 | 处理 |
|---|---|
|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帮助犯 | 事先有通谋,成立上游犯罪帮助犯; 事先无通谋,考虑洗钱罪 |
| 先实施上游犯罪,后实施自洗钱 | 多数说数罪并罚;少数说按牵连犯择一重罪 |
| 同时实施上游犯罪与自洗钱 | 多数说想象竞合;少数说按牵连犯择一重罪 |
五、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均需符合诈骗罪基本构造。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不属于金融诈骗罪。
| 罪名 | 单位能否构成 | 核心特别要素 |
|---|---|---|
| 集资诈骗罪 | 可以 | 非法集资 + 非法占有目的 |
| 贷款诈骗罪 | 不可以 | 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 信用卡诈骗罪 | 不可以 | 四类信用卡诈骗行为 |
| 保险诈骗罪 | 可以 | 特殊主体 + 五类骗保行为 |

(一)集资诈骗罪
1. 行为方式
本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 非法集资:
- 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 通常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
- 社会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
- 未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向社会公众集资。
- 明知亲友或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放任,或者为吸收资金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内部人员,仍属于向社会公众集资。
2. 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关键区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
-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使用规模与筹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不能返还;
- 肆意挥霍集资款;
- 携款逃匿;
-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
- 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逃避返还;
- 隐匿、销毁账目,或假破产、假倒闭;
-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
(二)贷款诈骗罪
1. 主体与行为方式
- 主体:仅限自然人。
- 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 行为方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
具体欺骗方法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虚假产权证明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其他诈骗贷款的方法。
简答题:行为方式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冒名网贷
分析冒名网贷时,应区分账户用户是否已经开通贷款功能、资金提供者是金融机构还是贷款公司,以及欺骗行为使何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
2. 非法占有目的与罪名关系
- 责任形式:故意。必须在实施贷款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否则可能成立骗取贷款罪或高利转贷罪。
必须在实施贷款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合法取得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仅拒不还本付息且未实施新欺骗的,属于民事纠纷。
- 合法取得贷款后,通过欺骗使贷款人免除还款义务,成立普通诈骗罪。
- 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故不能还款,隐藏、转移抵押物使贷款人无法行权,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可视情形成立侵占罪等。
| 特殊场景 | 处理 |
|---|---|
| 欺骗他人提供担保,进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 对担保人的(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
| 与金融机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套取贷款 | 成立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发放贷款罪等共犯;因无受骗人,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
(三)信用卡诈骗罪
★★★★★★
1. 主体、对象与四类行为
- 主体:仅限自然人。
- 刑法上的“信用卡”包括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和不能透支的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简答题: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持卡人);
- 冒用他人信用卡;
- 恶意透支。
- 使用伪造信用卡:
- 按信用卡通常用途,将伪造卡作为真实有效卡使用【信用卡开锁案】;
- 使用“变造”的信用卡也按使用伪造信用卡处理。
- ★【简答: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
- 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
- 以及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
- ★【简答:恶意透支】:
- 主体:合法持卡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 恶意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须存在于透支时;
- 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的,不成立本罪。
2.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
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 信用卡 使用
| 问题 | 处理 |
|---|---|
| 条款性质 | 通说为法律拟制;张明楷认为机器使用属注意规定、对自然人使用属法律拟制 |
| 拾得、骗取、抢夺、勒索信用卡但未使用 | 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
| 拾得、骗取信用卡后在机器上使用 | 司法解释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张明楷主张盗窃罪 |
| 拾得、骗取信用卡后对自然人使用 | 信用卡诈骗罪 |
|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 | 实际使用、消费数额计入抢劫数额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司法解释观点限于真实实体卡:
- 盗窃信用卡信息后通过网银、电话银行使用,或绑定本人支付宝、微信转走资金,按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 拾得手机后,直接转走被害人已绑定银行卡内存款,或转走支付宝、微信钱包余额,成立盗窃罪;
- ★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成立盗窃罪共犯;不知情而冒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对自然人透支使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关键在于:有没有窃取他人资料并使用
(四)保险诈骗罪
1. 主体与五类行为
保险诈骗罪中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简答
| 行为方式 | 法定主体 | 提示 |
|---|---|---|
|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投保人 | 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谈保险标的 |
| 对已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骗取保险金 |
|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骗取保险金 |
|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投保人、被保险人 | 财产险中无受益人 |
|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 投保人、受益人 | 被保险人是受害人 |
- 着手:以行为具备侵犯保险人财产法益的现实危险为标准,即到保险公司索赔或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
-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为骗保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2. 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 场景 | 处理 |
|---|---|
|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虚假理赔并占有保险金 | 职务侵占罪;国有保险公司相应人员构成贪污罪 |
| 投保人等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勾结骗保 | 按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共犯处理;保险公司未受骗,不成立保险诈骗罪 |
| 为骗保实施放火、杀人等犯罪,后又着手骗保 | 准备行为所构成犯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
| 已实施放火、杀人等,但尚未着手索赔 | 至多成立保险诈骗罪预备犯 |
| 骗取财物未达保险诈骗数额标准,但达到(合同)诈骗标准 | 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
| 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 |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
六、逃税罪
(一)三种行为类型
| 类型 | 构成要求 |
|---|---|
| 纳税人逃税 | 欺骗、隐瞒,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
| 扣缴义务人逃税 | 欺骗、隐瞒,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不要求达到应缴税额10%以上 |
| 纳税人缴税后骗回已缴税款 | 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已缴税款;第204条第2款为法律拟制 |
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漏税不成立本罪。
(二)处罚阻却事由
简答:★★★
纳税人逃税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不处罚);但五年内曾因逃税受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适用边界
- 处罚阻却事由仅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 讲义观点认为,即使税务机关未给予行政处罚,只要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也不应追究刑责。
- 该事由仅阻却逃税罪的刑罚权发动,不阻碍对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追责。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逃税罪可以形成想象竞合;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不影响依走私罪追究责任。
七、合同诈骗罪
(一)保护法益与欺骗手段
- 保护法益:市场秩序与合同相对方财产。
- 欺骗行为符合诈骗罪基本构造。
简答题: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欺骗手段
- 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
- 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二)责任要素
- 责任形式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 非法占有目的可产生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但必须存在于诈骗行为时。
| 场景 | 处理 |
|---|---|
| 收受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仅据为己有 | 不以犯罪论处 |
| 收受上述财物后,以新欺骗使对方免除债务 | 成立新的(合同)诈骗,诈骗对象为免除债务这一财产性利益 |
| 收受未转移所有权的财物后逃匿 | 侵占罪 |
(三)认定与罪名关系
- 合同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是包容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特殊情形;合同民事效力与犯罪成立是不同问题。
-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特别关系。
- 本罪中的合同限于经济合同,但包括口头合同;至少相对方应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 未达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标准的,定普通诈骗罪。
- 满足金融诈骗罪成立条件的,原则上定金融诈骗罪;明显罪刑不均衡时,可考虑合同诈骗罪。
- 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竞合。
八、本章复习抓手
(一)危险犯类型
| 罪名 | 类型 |
|---|---|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抽象危险犯 |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具体危险犯 |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抽象危险犯 |
| 妨害药品管理罪 | 具体危险犯 |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实害犯 |
(二)高频罪名关系
| 关系 | 处理抓手 |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vs. 特定伪劣商品犯罪 | 第149条:不构成特定犯罪但销售额达5万元,适用第140条;同时构成则想象竞合从一重 |
| 有毒、有害食品罪 vs.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 前者是特别法条;认识错误时在重合范围内定后罪 |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vs. 逃税罪 | 变相走私可想象竞合;逃税处罚阻却不阻却走私罪 |
| 洗钱罪 vs. 上游犯罪帮助犯 | 事先是否通谋 |
| 洗钱罪 vs.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对七类上游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同时构成时依洗钱罪 |
| 集资诈骗罪 v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贷款诈骗罪 vs. 骗取贷款罪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合同诈骗罪 vs. 普通诈骗罪 | 特别关系;合同限经济合同 |
| 合同诈骗罪 vs. 金融诈骗罪 | 满足金融诈骗罪条件原则上适用金融诈骗罪 |
(三)案例涵摄顺序
- 确定行为所属市场领域:商品安全、海关、金融、税收或市场交易。
- 确认行为对象与特殊主体:假药/黑药/食品、走私对象、上游犯罪所得、信用卡、保险关系等。
- 审查特殊行为方式、罪量门槛与非法占有目的。
- 判断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数额犯或目的犯。
- 最后处理罪数:特别法、想象竞合、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或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