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体系位置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讲义展示八类犯罪,并重点讲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具体罪名。

类罪讲义重点罪名核心复习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象实质判断、危险犯类型、罪量与竞合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类型、兜底认定、罪数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讲义未展开共17个罪名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洗钱罪上游犯罪、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帮助犯区分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诈骗构造、非法占有目的、特殊主体与罪数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行为类型、处罚阻却事由
侵犯知识产权罪讲义未展开共8个罪名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经济合同、民事欺诈、与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关系
flowchart LR
  A["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 B["商品安全"]
  A --> C["海关监管"]
  A --> D["金融管理与金融交易"]
  A --> E["税收征管"]
  A --> F["市场交易"]
  B --> B1["伪劣产品"]
  B --> B2["药品"]
  B --> B3["食品"]
  C --> C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D --> D1["洗钱"]
  D --> D2["金融诈骗"]
  E --> E1["逃税"]
  F --> F1["合同诈骗"]

本章解释抓手

先确认条文保护的市场管理制度及相应个人法益,再审查行为对象、特殊行为方式、罪量门槛和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处理特别法、想象竞合、法律拟制与数罪并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罪名与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具体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本节类罪名。

重要!简述行为方式

  • 行为方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伪劣产品采实质判断说:根据产品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判断。
  • 仅伪造或冒用生产商、产地、认证标志,或者张贴虚假标签,但不影响产品性能与质量的,不属于本罪的伪劣产品。【伪造产地案】1
  • “销售”应缩小解释,要求具有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性质。【假酒抵债案】2

2. 罪量要求

  • 既遂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
    • “销售金额”是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是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
  • 尚未销售或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时,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可以处罚未遂

eg.销售金额为2万元,库存货值9万元:(2×3)+9=15万元,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 罪名关系

★,按简答题掌握

情形处理
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具体犯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3依第140条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同时构成特定伪劣商品犯罪与第140条之罪4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 法益与假药认定

抽象危险犯

  • 法益存在药品管理秩序说公众生命健康法益说之争。
    • 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98条删除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即按假药论处”等拟制假药规则。
  • 现行假药判断采取成分与疗效标准,包括:
    1.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 变质的药品;
    4.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虽无批号但具有疗效的不当然属于假药

陆勇案

陆勇无偿帮助病友共同购买印度仿制抗癌药,不具有加价牟利或赚取代理费的行为,不符合“销售”构造;借记卡仅用于帮助病友支付购药款,危害显著轻微。检察机关于2015年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提示:药品管理秩序不能脱离生命健康法益与行为实质单独评价。

2. 行为方式与责任形式

行为含义主体限制
生产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为目的,对药品原料进行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或在制成成品过程中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不用记)一般主体
销售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为出售购买、储存也属于销售
一般主体
提供明知是假药而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仅限药品使用单位人员
  • 责任形式为故意必须明知对象是假药。→复习:推定明知
  • 明知根据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与销售渠道、价格及生产销售方式等综合判断。

3. 出罪规则

根据2022年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下列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 ≠ 不处罚(有案底):

  • 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或销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
  •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行为。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犯

1. 行为方式

重要

简答题: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1.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2.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
  3. 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4.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2. 行为性质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常见具体危险包括:

  • 未获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主要用于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
  • 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注射剂或急救药品;
  • 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成分不明;
  • 无国家药品标准和核准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
  • 未获批准进口、且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

3. 药品犯罪性质对比与罪数

罪名犯罪性质对象提示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抽象危险犯假药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实害犯劣药
妨害药品管理罪具体危险犯“黑药”
药品监管渎职罪实害犯监管人员渎职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2023年法考题:无罪

未取得批准文件,从国外购入在境外属于合格药品、且对患者确有疗效的药品在国内销售:对象不属于假药;是否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继续判断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 性质与竞合

  •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
  • 有毒、有害食品必然可以评价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罪为法条竞合关系
  • 行为人在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之间发生认识错误,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在重合范围内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 行为对象与行为方式

食品包括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 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行为方式
    1.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2.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能简化为销售有害食品”。
    • 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肉类及制品,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食品生产工具设备,符合第140条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行为包括:

  • 使用瘦肉精等禁止用于饲料、动物饮用水的药品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如此养殖的动物;
  • 明知动物使用瘦肉精等而提供屠宰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
  • 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或者明知而销售;
  • 在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 在米粉生产中添加硼砂。
  • 在生产销售的腊肉上喷洒敌敌畏,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

做题抓手

  • 绝对不能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相对不能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 责任形式

不用记 常识判断

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明知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明知时综合从业经历、食品质量、进货与销售渠道、价格、既往处罚、禁令或安全预警等事实;存在相反证据并查证属实的除外。

ABCE 都是,D 不是

下列情形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2013、2014、2016司考) A. 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 B. 乙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出售。 C. 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 D. 丁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 E. 戊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罪名谱系

对象类型代表罪名与提示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定物品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等罪;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强调出境
特殊目的或方向的物品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牟利或传播目的;走私废物罪强调进境
毒品、制毒物品第347条走私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一般货物、物品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制重点是偷逃海关关税

(二)行为主体与走私行为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类型构造特别提示
绕关、瞒关违反海关监管,非法进出口典型走私
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税,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发生在境内,无通关过程;须有牟利目的;与逃税罪想象竞合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数额较大);
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且无合法证明
适用于其他走私罪;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通谋走私与走私人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运输、保管、邮寄等便利第156条为注意规定,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三)兜底认定与罪数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兜底评价:

  • 普通货物、物品;
  • 走私文物、贵重金属进境;
  • 不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
  • 走私废物出境;
  • 对走私制毒物品、废物进境、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按本罪处理才能罪刑相适应的情形;
  • 对走私对象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
罪数场景处理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累计数额计算
一次走私不同物品,分别构成不同走私罪数罪并罚
★不知夹藏其他种类走私物品★按主观认识的走私对象定罪
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除走私毒品罪外,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作为走私毒品罪升格情节,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四、洗钱罪

(一)主体与自洗钱

  •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上游犯罪人本人。
  •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行为方式中的“协助”,使自洗钱可以成立洗钱罪。

对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己不能掩隐自己)

(二)行为对象: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

简答题: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走私贪污黑恐毒,两金)

  1. 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5
  3. 恐怖活动犯罪;5
  4. 走私犯罪;
  5. 贪污贿赂犯罪;6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7. 金融诈骗犯罪。7
  • 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包括实施上游犯罪取得的报酬
  • 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 下面情形不影响洗钱罪成立:
      • 上游犯罪尚未裁判、
      • 行为人逃匿或死亡、
      • 因罪数关系以其他罪名论处
      • 上游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三)行为方式与责任形式

行为本质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包括:

简答题: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1. 提供资金账户;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 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4. 跨境转移资产;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
  • 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
  • 在七类上游犯罪之间发生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故意成立。

新法优于旧法:从法条竞合到想象竞合

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认定与罪数

问题处理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帮助犯事先有通谋,成立上游犯罪帮助犯;
事先无通谋,考虑洗钱罪
先实施上游犯罪,后实施自洗钱多数说数罪并罚;少数说按牵连犯择一重罪
同时实施上游犯罪与自洗钱多数说想象竞合;少数说按牵连犯择一重罪

五、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均需符合诈骗罪基本构造。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不属于金融诈骗罪。

罪名单位能否构成核心特别要素
集资诈骗罪可以非法集资 + 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不可以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信用卡诈骗罪不可以四类信用卡诈骗行为
保险诈骗罪可以特殊主体 + 五类骗保行为

(一)集资诈骗罪

1. 行为方式

本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 非法集资
    • 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 通常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
  • 社会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
    • 未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向社会公众集资。
    • 明知亲友或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放任,或者为吸收资金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内部人员,仍属于向社会公众集资。

2. 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关键区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

  •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使用规模与筹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不能返还;
  • 肆意挥霍集资款;
  • 携款逃匿
  •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
  • 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逃避返还;
  • 隐匿、销毁账目,或假破产、假倒闭;
  •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

(二)贷款诈骗罪

1. 主体与行为方式

  • 主体:仅限自然人
    • 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 行为方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

具体欺骗方法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虚假产权证明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其他诈骗贷款的方法。

简答题:行为方式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冒名网贷

分析冒名网贷时,应区分账户用户是否已经开通贷款功能、资金提供者是金融机构还是贷款公司,以及欺骗行为使何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

2. 非法占有目的与罪名关系

  • 责任形式故意。必须在实施贷款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否则可能成立骗取贷款罪或高利转贷罪。

必须在实施贷款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合法取得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仅拒不还本付息且未实施新欺骗的,属于民事纠纷。
  • 合法取得贷款后通过欺骗使贷款人免除还款义务,成立普通诈骗罪。
  • 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故不能还款,隐藏、转移抵押物使贷款人无法行权,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可视情形成立侵占罪等。
特殊场景处理
欺骗他人提供担保,进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对担保人的(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与金融机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套取贷款成立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发放贷款罪等共犯;因无受骗人,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

★★★★★★

1. 主体、对象与四类行为

  • 主体仅限自然人
    • 刑法上的“信用卡”包括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和不能透支的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简答题: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持卡人);
  3. 冒用他人信用卡;
  4. 恶意透支。
  • 使用伪造信用卡
    • 按信用卡通常用途,将伪造卡作为真实有效卡使用【信用卡开锁案】;
    • 使用“变造”的信用卡也按使用伪造信用卡处理。
    • ★【简答: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
      • 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
      • 以及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
    • ★【简答:恶意透支】:
      • 主体合法持卡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 恶意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须存在于透支时;
        • 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的,不成立本罪。

2.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

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 信用卡 使用

问题处理
条款性质通说为法律拟制;张明楷认为机器使用属注意规定、对自然人使用属法律拟制
拾得、骗取、抢夺、勒索信用卡但未使用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拾得、骗取信用卡后在机器上使用司法解释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张明楷主张盗窃罪
拾得、骗取信用卡后对自然人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实际使用、消费数额计入抢劫数额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司法解释观点限于真实实体卡:

  • 盗窃信用卡信息后通过网银、电话银行使用,或绑定本人支付宝、微信转走资金,按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 拾得手机后,直接转走被害人已绑定银行卡内存款,或转走支付宝、微信钱包余额,成立盗窃罪;
  • ★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成立盗窃罪共犯;不知情而冒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对自然人透支使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关键在于:有没有窃取他人资料并使用


(四)保险诈骗罪

1. 主体与五类行为

保险诈骗罪中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简答

行为方式法定主体提示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谈保险标的
对已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财产险中无受益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受害人
  • 着手:以行为具备侵犯保险人财产法益的现实危险为标准,即到保险公司索赔或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
  •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为骗保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2. 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场景处理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虚假理赔并占有保险金职务侵占罪;国有保险公司相应人员构成贪污罪
投保人等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勾结骗保按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共犯处理;保险公司未受骗,不成立保险诈骗罪
为骗保实施放火、杀人等犯罪,后又着手骗保准备行为所构成犯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已实施放火、杀人等,但尚未着手索赔至多成立保险诈骗罪预备犯
骗取财物未达保险诈骗数额标准,但达到(合同)诈骗标准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六、逃税罪

(一)三种行为类型

类型构成要求
纳税人逃税欺骗、隐瞒,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扣缴义务人逃税欺骗、隐瞒,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不要求达到应缴税额10%以上
纳税人缴税后骗回已缴税款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已缴税款;第204条第2款为法律拟制

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漏税不成立本罪。

(二)处罚阻却事由

简答:★★★

纳税人逃税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不处罚);但五年内曾因逃税受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适用边界

  1. 处罚阻却事由仅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2. 讲义观点认为,即使税务机关未给予行政处罚,只要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也不应追究刑责。
  3. 该事由仅阻却逃税罪的刑罚权发动,不阻碍对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追责。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逃税罪可以形成想象竞合;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不影响依走私罪追究责任。


七、合同诈骗罪

(一)保护法益与欺骗手段

  • 保护法益:市场秩序与合同相对方财产。
  • 欺骗行为符合诈骗罪基本构造。

简答题: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欺骗手段

  1. 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
  4. 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二)责任要素

  • 责任形式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 非法占有目的可产生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但必须存在于诈骗行为时
场景处理
收受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仅据为己有不以犯罪论处
收受上述财物后,以新欺骗使对方免除债务成立新的(合同)诈骗,诈骗对象为免除债务这一财产性利益
收受未转移所有权的财物后逃匿侵占罪

(三)认定与罪名关系

  • 合同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是包容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特殊情形;合同民事效力与犯罪成立是不同问题。
  •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特别关系。
  • 本罪中的合同限于经济合同,但包括口头合同;至少相对方应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 未达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标准的,定普通诈骗罪。
  • 满足金融诈骗罪成立条件的,原则上定金融诈骗罪;明显罪刑不均衡时,可考虑合同诈骗罪。
  • 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竞合。

八、本章复习抓手

(一)危险犯类型

罪名类型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实害犯

(二)高频罪名关系

关系处理抓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vs. 特定伪劣商品犯罪第149条:不构成特定犯罪但销售额达5万元,适用第140条;同时构成则想象竞合从一重
有毒、有害食品罪 vs.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前者是特别法条;认识错误时在重合范围内定后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vs. 逃税罪变相走私可想象竞合;逃税处罚阻却不阻却走私罪
洗钱罪 vs. 上游犯罪帮助犯事先是否通谋
洗钱罪 vs.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七类上游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同时构成时依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v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 vs. 骗取贷款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 vs. 普通诈骗罪特别关系;合同限经济合同
合同诈骗罪 vs. 金融诈骗罪满足金融诈骗罪条件原则上适用金融诈骗罪

(三)案例涵摄顺序

  1. 确定行为所属市场领域:商品安全、海关、金融、税收或市场交易。
  2. 确认行为对象与特殊主体:假药/黑药/食品、走私对象、上游犯罪所得、信用卡、保险关系等。
  3. 审查特殊行为方式、罪量门槛与非法占有目的。
  4. 判断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数额犯或目的犯。
  5. 最后处理罪数:特别法、想象竞合、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或数罪并罚。

Footnotes

  1. 仅虚假标示而产品质量、性能合格,不宜认定为伪劣产品。

  2. 以假酒抵债是否属于销售,应围绕行为是否具有推向市场的性质判断。

  3.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例外:适用不了特别法,适用一般法。

  4. 重法优于轻法,临时调整为想象竞合。

  5. 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财产犯罪,也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

  6. 贪污贿赂犯罪不限于刑法分则第八章,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但是,不包括职务侵占

  7. 金融诈骗犯罪不包括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