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Summary
本讲围绕民事案件“由谁来审、由哪一级法院审、由哪个地方法院审”三个问题展开,属于民诉中最基础也最容易出题的板块。法院主管解决法院与仲裁、调解、劳动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分工;管辖解决法院体系内部的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互联网法院管辖等。
Key Takeaways
法院主管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组织之间对民事纠纷的分工,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仲裁坚持
或裁或审与一裁终局,但法院主管的范围总体上宽于仲裁范围。 - 劳动争议通常适用
先裁后审,这和普通民商事纠纷的处理路径不同。 - 管辖制度的确定应同时兼顾
便民诉讼、便于审理执行、公正审判、工作负担均衡、确定性与灵活性、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级别管辖重在“哪一级法院审”,记忆重点是基层原则上兜底、中院和高院按标的额与影响程度上提、最高法院处理全国重大影响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例外情形才转向被告就原告。特殊地域管辖常考合同、侵权、保险、票据、公司、运输与海事案件,做题时一定先抓连结点。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协议效力、限制牵连管辖、法院依职权审查等强效果。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必须书面约定,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诉管辖的核心是“不提管辖异议而应诉答辩或反诉”,但不能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是把案件移给有管辖权法院,管辖权转移是把管辖权从有管辖权法院转给无管辖权法院,二者本质不同。管辖恒定意味着起诉时已经确定的管辖,一般不因后续事实变动而改变;这也是二审、再审阶段通常不再审查一审未及时提出的管辖异议的重要基础。
一、法院主管
1. 概念
法院主管(Jurisdiction)又称受案范围,是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它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谁来处理某类民事、经济纠纷的问题。
2. 范围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3. 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与仲裁委员会
- 或裁或审:有
有效仲裁协议时,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再向法院起诉。
- 范围:
法院主管范围宽于仲裁范围。
不能仲裁的典型事项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 范围:
法院主管范围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范围。 - 优先级:
法院主管优先于人民调解:- 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直接起诉时,由法院主管。
- 人民调解后仍可诉:就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再生争议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 对比:作为结案方式的法院调解不能再起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适用
先裁后审。 - 基本路径是:协商或调解未果后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二、管辖总论
1. 概念
- 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
2. 确定管辖的原则
- 效率
- 两便原则(三角结构)
-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1(首要原则)。
- 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 均衡负担: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两便原则(三角结构)
- 公正
- 公正审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2。
- 有利维护国家主权: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拓宽我国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公民利益,尤其是涉外案件中的司法主权。
3. 管辖的分类
按确定管辖的依据划分
按规范强制性划分
按诉讼关系划分
三、级别管辖
1. 概念
- 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 级别管辖解决“哪一级法院审第一审案件”。
2. 各级法院的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
- 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为什么?两便原则、均衡原则
- 这是级别管辖中的基本兜底规则。
中级人民法院
- 标的额大: 诉讼标的额
5亿元以上的案件。 - 涉外无小事:重大3涉外案件4。
- 争议标的额大
- 案情复杂
-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 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影响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注意
-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院确定的
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
海事法院(中院)管辖。- 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由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仲裁相关案件:多由中级法院管辖,但
仲裁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标的额
5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 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总结
级别管辖是强制管辖,不能通过协议变更。
四、地域管辖
1. 概念
- 地域管辖是按照
法院辖区和案件隶属关系,在同级法院之间分配第一审案件的制度。
2. 一般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根据
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管辖。
基本原则
原则上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告在被告所在地起诉。7
被告在哪?
- 公民的住所地 = 户籍所在地
- 户籍所在地 ≠
经常居住地→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例外: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 户籍所在地 ≠
-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确定 → 住所地 = 注册地 登记地
- 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 →
注册登记地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 所有
被告住所地均有权管辖
- 没有注册登记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 所有
- 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 →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确定 → 住所地 = 注册地 登记地
概念辨析: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经常居所要求自然人是以此地为生活关系的中心
- 上学的不算(没有长久居住的意思)
- 看病的不算
- 监狱等羁押场所不算
- 养老院等机构:若非以长久居住意思入住,仅为临时照料,则属于居所而非经常居住地。
特殊情况:被告就原告 2/2/1+2
- 2 类身份关系:找不到人
- 对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类被关押的:人出不来
-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1 类被注销户籍的:查无此人
-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 2 类任意的:人心不齐
「负负得正」回归原则
- 都销户了:均被
注销户籍→被告住所地- 都被关了:
- 原被告均被
监禁采取强制教育措施→被告住所地
- 例外:被告被监禁或采取教育措施
1 年以上的 → 被告被监禁地或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 都走散了: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
超过 1 年→被告经常居住地
- 被告没有
经常居住地→ 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涉外离婚案件
- 属于一般地域管辖中的特别规定,做题时要和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区分开。

3. 特殊地域管辖
概念
-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
- 这几类特殊的地域管辖中基本都有
被告住所地
- 这几类特殊的地域管辖中基本都有
合同纠纷
- 一般规则: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 特征履行说:双务合同中,交付物品、提供劳务一方的非金钱履行为特征履行
- 问题:确定履行地需要先确定合同类型,违反了先程序后实体的原则
- 民法典过渡到了「法定履行说」
- 即,
民诉法上的履行地由民法实体法上的履行地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 >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如何理解“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呢?
- 比如,贷款方起诉借款方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贷款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 又如,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贷款,借款方起诉要求贷款方发放贷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向借款方发放贷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借款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 再如,电脑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电脑的义务,卖方交付电脑后,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就是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当然,仍然有特征履行说的保留

举例
甲乙在闲鱼订立了两个合同:
- 通过网盘交付学习资料,买受人乙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 通过快递交付自行车,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
- 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
- 侵权行为实施地。
- 侵权结果发生地。
- 侵权行为地包括:
特殊类型的侵权
- 信息网络侵权: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致害:(下述均有权管辖)
- 上下游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 注意:这里可能有多个被告(不真正连带:制造商、销售商)
案例
- 被诉侵权人在淘宝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专利权人通过签订网购合同取证证明其侵权行为。此际,能否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以收货地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二:张斌诉深圳名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琴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 本案明确了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确定专利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应坚持结合起诉人住所地一并确定,否则起诉人可通过网络购物任意指定收货地的形式,随意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
其他高频特殊地域管辖
- 保险合同纠纷:
- 一般:由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 财产保险: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可由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 人身保险:可由
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 一般:由
- 票据纠纷:
- 由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由
- 公司纠纷:
- 由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 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由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由
- 运输事故损害赔偿:
- 由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由
- 船舶碰撞等海事损害赔偿:
- 由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由
-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 由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 由
- 共同海损纠纷:
- 由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 由
-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案件:
- 可以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 可以由
提示
-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共同海损纠纷中,
被告住所地不是当然连结点,没有管辖权。- 公司纠纷优先记住
公司住所地。
五、专属管辖
1. 概念
-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
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
2. 国内专属管辖的典型范围
- 不动产纠纷
- 分类
- 不动产物权纠纷,如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
- 特定不动产合同纠纷,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等。
- 一般由
不动产所在地10法院管辖。
- 分类
- 港口作业纠纷
- 由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 由
- 继承遗产纠纷
- 由被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由被继承人
小结:婚姻家庭关系的诉讼
- 离婚诉讼: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抚养、扶养、赡养费: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
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不服指定监护/变更监护关系:
- 可以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 继承遗产:专属管辖
- 由被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小结:不动产纠纷
- 一般的不动产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
- 特定不动产合同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物权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3. 效力
- 排他效力:排除其他法院管辖。
- 拒绝承认效力:对特定案件类型,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管辖。
- 排除效力:排除协议管辖11
- 限制效力:限制牵连管辖。
- 职权审查效力:法院应依职权审查是否具有
专属管辖权。 - 撤销效力:违反专属管辖的原审裁判,可能因程序重大违法被撤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六、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
1.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的概念
- 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
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案件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 审级要件: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 标的要件:仅适用于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反推: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的不行。
- 例外:当事人解除婚姻收养关系之后发生
财产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 例外:当事人解除婚姻收养关系之后发生
- 反推: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的不行。
- 范围要件:约定法院必须是法定管辖范围内12地点的法院,
- 书面要件: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
管辖协议的效力
- 对法院的效力:
- 约定法院取得管辖权,其他
有竞争关系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 约定法院取得管辖权,其他
- 对事的效力:
- 仅及于
约定事项 未约定事项仍按法定管辖处理。
- 仅及于
- 对人的效力:
- 原则上只对
当事人双方有效。- 在特定情况下可扩张至
一般继受人、特定继受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 合同转让时,
原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 例外:受让人不知有管辖协议、转让协议另有约定 原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 合同转让时,
- 在特定情况下可扩张至
- 原则上只对
格式条款中的管辖协议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未合理提示消费者的,消费者主张无效的,法院应支持。
其他规则
- 约定
两个以上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的,原告可向其中一个起诉。- 约定一方住所地法院,协议签订后后住所地变更的,原则上仍以
签约时住所地为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见V 法院主管和管辖 > 九、管辖恒定
2. 应诉管辖
概念
- 又称为:默示协议管辖、默认管辖
- 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 不提管辖异议 而 应诉答辩,或者 提起反诉,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规则
- 当事人
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提出管辖异议,同时又就实体内容答辩的,法院仍应先审查管辖异议。-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应诉答辩。
--- title: 管辖权的判断顺序 --- graph LR A([国际管辖权]) --强制管辖--> B([级别管辖]) --> C([专属管辖]) --任意管辖--> D([协议管辖]) --> E([特殊地域管辖]) --> F([一般地域管辖])
七、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者是一体两面:在共同有权管辖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
1. 共同管辖
- 又称管辖权竞合,是指
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进行
选择管辖。
-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进行
2. 选择管辖
在共同管辖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规则
-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不能同时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
- 若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由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八、裁定管辖
1. 裁定管辖的概念
- 内涵:
裁定管辖是在没有法律直接明文指定具体受诉法院的情形下,法院基于案件情况以裁定方式确定管辖。 - 功能:它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 外延:裁定管辖包括
- 移送管辖。
- 指定管辖。
- 管辖权转移。
2.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概念
- 受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无管辖权,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 对一个案件来说,管辖权是
从无到有的。
- 对一个案件来说,管辖权是
graph LR 无管辖权的法院 --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送管辖的条件
-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 受理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13
-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不得移送的情形
- 管辖恒定:已受理且依管辖恒定原则管辖不变的案件。
-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先立案法院不得随意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法院,移送只能一次。
- 错误移送: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 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从
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 对一个管辖权来说,它是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 它是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补充
graph LR 有管辖权法院 --管辖权--> 无管辖权法院
管辖权转移的条件
- 移送法院本来有管辖权
- 原因:移送有现实必要
- 移送应当发生在隶属的上下级法院之间
- 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上级法院把已受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时,还要报更上级法院批准
上调性转移
- 下级法院管辖权上移给上级法院。
- 上调:上级法院主动调审(上调)
- 上报: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并获同意(上报)。
下放性转移
- 上级法院管辖权下移给下级法院。
- 条件更严格:
- 程序限制:须报
其上级法院(上级的更上级)批准。 - 类型限制:仅限特殊类型案件(如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②人数众多且不便诉讼的案件、③最高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 下放仅一次:接收案件的下级法院不得再继续下放(下放只能一次)。
- 程序限制:须报
4.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 区别维度 | 管辖权转移 | 移送管辖 |
|---|---|---|
| 转移对象 | 转移的是管辖权 | 移送的是案件 |
| 主要作用 | 对级别管辖的调整 | 纠正地域管辖错误(补救措施) |
| 转移方向 | 上下级法院之间 | 通常为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上下级 |
| 程序行为 | 可由上级法院单方决定,或下级报请上级同意 | 移送法院的单方行为,不需受移送法院同意 |
5.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概念
- 上级法院以
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 移送错误: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中,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不属本院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 管辖不能:有管辖权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 管辖争议: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协商不成。
共同上级法院的确定
- 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法院争议,由该地、市中院指定。
- 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争议,由该省级高院指定。
- 跨省争议且高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法院指定。
后果
- 裁定:指定管辖应作出
裁定。 - 中止:报请指定期间,下级法院应中止审理。
- 撤销:在指定裁定作出前下级法院
先行作出裁判(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应当在指定管辖时一并撤销。
九、管辖恒定
1. 概念
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有管辖权的,即使其后决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一般不影响该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2. 管辖恒定的内容
- 地域管辖恒定
- 案件受理后,不因
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而改变。 - 不因
行政区域变更而改变。
- 案件受理后,不因
- 级别管辖恒定
- 判决后的
上诉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上级法院继续审理。 - 对
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 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再提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 判决后的
十、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提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
2. 条件
- 主体
- 原则上是本案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 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成为提出主体
- 误向
无管辖权法院起诉 - 共同诉讼中在起诉后追加的共同原告
- 对移送裁定不服。
- 误向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都不是管辖权异议主体。
- 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成为提出主体
- 原则上是本案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 客体
- 受诉法院对
第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
- 受诉法院对
- 时间
- 应在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提出。
- 应在
3. 处理程序
- 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审查。
-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管辖)。
-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 对该裁定可以上诉
- 可以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十一、互联网法院管辖
1. 集中管辖
-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其所在市辖区内本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特定网络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 (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2. 典型案件类型
- 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网络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网络作品著作权、邻接权权属与侵权纠纷。
- 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 网络人身权、财产权侵权纠纷。
- 网络产品责任纠纷。
- 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 特定网络行政纠纷。
3. 理解要点
- 互联网法院不是独立于一般管辖规则之外另起炉灶,而是应先按通常规则判断,如果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且位于北京、广州、杭州,再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 对互联网法院裁判上诉,原则上由其所在地中级法院审理;有多个中院的,由高院指定。
Footnotes
-
起诉、应诉及其他诉讼活动 ↩
-
为了使得在特殊情况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对管辖规定必须有一定灵活性 ↩
-
一般涉外案件,仍由基层法院管辖。下列要求满足一条即可。 ↩
-
发达地区 4000 万以上,其他 2000 万 ↩
-
海边、河边(武汉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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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知产案件都由中院管辖,也有可能是基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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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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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论:既然理论上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那么或许这些法院都有权管辖:每一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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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已登记的,按其登记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其实际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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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件因法律规定专属两个法院管辖时,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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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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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