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VI 非讼程序

非讼程序处理的是非争议事项,目的不是解决民事纠纷,而是从法律上确认申请人是否享有某项民事权益,或者确认某项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其基本结构是:没有典型的原告、被告对抗,法院职权调查和程序控制更强,裁判多以确认、形成或执行依据为功能中心。

程序类型核心功能裁判形式复习关键词
特别程序确认身份、状态、财产归属或非争议权益判决 / 裁定一审终审、独任为主、权益争议即终结
督促程序以支付令催促清偿金钱或有价证券债务支付令15日异议、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
公示催告程序保护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消灭丧失票据效力除权判决止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

一、非讼程序总论

(一)非讼程序的概念

  • 民事非讼程序是处理民事非讼案件的程序。
  • 非讼程序处理非争议事项
    • 主要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民事纠纷;
    • 主要是确认某项民事权益、民事法律事实、法律状态或执行依据。
  • 非讼程序通常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不存在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对立状态。

(二)非讼程序的类型

graph LR
  A["非讼程序"] --> B["特别程序"]
  A --> C["督促程序"]
  A --> D["公示催告程序"]
  A --> E["其他非讼程序"]
  B --> B1["选民资格"]
  B --> B2["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B --> B3["指定遗产管理人"]
  B --> B4["认定行为能力 / 财产无主"]
  B --> B5["**确认调解协议**"]
  B --> B6["**实现担保物权**"]
  C --> C1["支付令"]
  D --> D1["除权判决"]
  E --> E1["海事非讼、破产、监护、遗嘱管理等"]
  1.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讼程序:
    • 特别程序
      • 作出判决: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指定遗产管理人、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 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
    • 督促程序:作出支付令。
    • 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
  2.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商事非讼程序:
    • 海商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3. 其他法律规定的非讼程序:
    • 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相关申请;
    • 指定或撤销监护、指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指定遗嘱管理人、宣告婚姻无效等。

(三)非讼程序的基本法理

法理含义
职权主义为主限制当事人主义,法院可依职权干预、探知和推进程序
书面审理主义为主程序审查通常不以完整对席辩论和开庭审理为中心
不公开审理主义为主与诉讼程序的公开审判原则不同
自由证明证明方式更灵活,不完全受严格证明规则拘束

职权主义在非讼程序中的表现:

  1. 职权干预主义:法院可以变更或超出申请人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作出裁判。
  2. 职权探知主义: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和调查事实。
  3. 职权进行主义:程序虽因申请开始,申请人也可依法撤回申请,但非讼事项更多由法院决定。

Caution

非讼程序不是“简化版诉讼程序”。其关键分界在于是否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一旦争议显现,非讼程序通常应退出,转由普通争讼程序处理。


二、特别程序

(一)共同规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4至187条,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可压缩为六项:

规则内容复习抓手
一审终审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
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为主、合议为例外
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 →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选民资格除外
权益争议处理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另行起诉非讼转争讼
诉讼费用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与普通诉讼区分
特殊救济判决、裁定有错误,可向作出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则作出新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

Caution

特别程序的救济不是上诉,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再审。讲义特别提示: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等裁定,不得上诉、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特别程序各案型速查

案型申请/起诉主体管辖关键期间或条件裁判/效果
选民资格公民;可为选民本人或其他公民,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合议庭审理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选举日5日前起诉;
选举日前审结;
起诉人、选委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判决书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公告3个月
判决宣告失踪或驳回申请;
宣告失踪时清理财产,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一般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意外且证明不可能生存可不受2年限制;公告通常1年,特殊意外3个月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依法继承
指定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
→确定之后,遗产管理人死亡的可以换掉1
→严重违法管理职责的可以换掉2
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判决指定
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不能作为被认定人的诉讼代理人)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必要时鉴定;确定诉讼代理人时,本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询问本人意见判决认定或驳回;
原因消除后可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确认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先行调解法院、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等确定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可申请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条件成就且无实质性争议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可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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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指定遗产管理人
---
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LRG as 利害关系人
    participant FY as 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JCR as 被继承人
    participant YCGR as 遗产管理人

    Note over JCR: 被继承人死亡

    LRG->>FY: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Note right of LRG: 写明死亡时间、申请事由、具体请求<br>并提交死亡证明等证据

    FY->>FY: 审查申请材料
    FY->>FY: 核实遗产管理人存在争议

    alt 申请成立
        FY-->>LRG: 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FY->>YCGR: 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
    else 申请不成立
        FY-->>LRG: 驳回申请
    end

    opt 遗产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职
        YCGR->>FY: 申请另行指定
        FY->>FY: 审查是否存在死亡、终止、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
        FY-->>LRG: 判决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FY->>YCGR: 新遗产管理人接任
    end

    opt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资格
        LRG->>FY: 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
        Note right of LRG: 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br>或债权人合法权益

        FY->>FY: 审查遗产管理行为

        alt 申请成立
            FY-->>YCGR: 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
            FY->>YCGR: 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else 申请不成立
            FY-->>LRG: 驳回申请
        end
    end
---
title: 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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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LRG as 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
    participant FY as 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BSR as 被申请人
    participant JDJG as 鉴定机构
    participant DLR as 代理人

    LRG->>FY: 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br/>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Note right of LRG: 写明事实与依据

    FY->>FY: 审查并受理案件

    alt 需要鉴定
        FY->>JDJG: 委托精神状态鉴定
        JDJG-->>FY: 出具鉴定意见
    else 已提交鉴定意见
        FY->>FY: 审查鉴定意见
    end

    FY->>FY: 确定或指定代理人

    alt 有近亲属
        FY->>DLR: 指定近亲属为代理人
    else 无近亲属
        FY->>DLR: 指定个人、组织<br>或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为代理人
    end

    opt 健康情况许可
        FY->>BSR: 询问本人意见
        BSR-->>FY: 陈述意见
    end

    FY->>FY: 审查鉴定意见、调查事实

    alt 事实成立
        FY-->>LRG: 判决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FY-->>BSR: 或判决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lse 事实不成立
        FY-->>LRG: 驳回申请
    end

    opt 原因消除后
        BSR->>FY: 申请撤销原判决
        Note over BSR,FY: 本人、利害关系人<br>或有关组织均可申请

        FY->>FY: 审查原因是否消除

        alt 原因已消除
            FY-->>BSR: 作出新判决
            FY-->>BSR: 撤销原认定
        else 原因未消除
            FY-->>BSR: 驳回申请
        end
    end
---
title: 认定财产无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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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SQR as 申请人
    participant FY as 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LRGXR as 利害关系人

    SQR->>FY: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Note right of SQR: 写明财产种类、数量<br>以及认定无主的根据

    FY->>FY: 审查申请材料

    alt 符合受理条件
        FY->>FY: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Note over FY: 公告期间:1年

        alt 公告期间有人主张权利
            LRGXR->>FY: 提出财产权利请求

            FY-->>SQR: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FY-->>LRGXR: 告知另行起诉

            Note over SQR,LRGXR: 转入普通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else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
            FY-->>SQR: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Note over FY: 财产收归国家<br>或者集体所有
        end

    else 不符合受理条件
        FY-->>SQR: 驳回申请
    end

    opt 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
        LRGXR->>FY: 请求返还财产
        Note right of LRGXR: 须在民法典规定的<br/>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

        FY->>FY: 审查权利主张

        alt 请求属实
            FY-->>LRGXR: 作出新判决
            FY-->>LRGXR: 撤销原无主财产判决
        else 请求不成立
            FY-->>LRGXR: 驳回请求
        end
    end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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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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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LR as 利害关系人
    participant FY as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br/>基层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BSR as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人
    participant ZQR as 知情人
    participant DGR as 财产代管人

    LR->>FY: 提交书面申请<br/>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Note over LR,FY: 申请书写明事实、时间、请求<br/>并附下落不明书面证明

    FY->>FY: 审查并受理

    opt 申请人请求
        FY->>FY: 清理被申请人财产
        FY->>DGR: 指定审理期间财产管理人
    end

    FY-->>BSR: 发布寻找公告
    FY-->>ZQR: 公告要求知情人报告情况

    alt 宣告失踪
        Note over FY: 公告期间:3个月
    else 宣告死亡
        Note over FY: 公告期间:1年<br/>意外事件且证明不可能生存:3个月
    end

    alt 公告期内查明生存或事实不足
        FY-->>LR: 判决驳回申请
    else 公告期满,事实得到确认
        alt 宣告失踪
            FY-->>LR: 判决宣告失踪
            FY->>DGR: 同时指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
        else 宣告死亡
            FY-->>LR: 判决宣告死亡
            Note over FY: 婚姻关系消灭<br/>财产依法发生继承
        end
    end

    opt 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
        LR->>FY: 撤回申请
        alt 无其他合格利害关系人加入
            FY-->>LR: 裁定终结案件
        else 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继续审理
            FY->>FY: 程序继续
        end
    end

    opt 被宣告失踪/死亡人重新出现
        BSR->>FY: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FY-->>BSR: 作出新判决<br/>撤销原判决
    end
比较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期间满2年一般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意外事件且证明不可能生存时适用特别规则
公告期间3个月1年;意外事件且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
核心效果指定财产代管人;婚姻关系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不丧失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可依法继承
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同样可由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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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指定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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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LR as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participant FY as 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BSR as 被申请人<br/>下落不明人
    participant DGR as 财产管理人/代管人

    LR->>FY: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
    FY->>FY: 受理案件

    opt 申请人请求
        LR->>FY: 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财产
        FY->>FY: 清理被申请人财产
        FY->>DGR: 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end

    FY-->>BSR: 发布寻找公告

    alt 公告期满,宣告失踪事实成立
        FY-->>LR: 判决宣告失踪
        FY->>DGR: 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else 公告期满,宣告死亡事实成立
        FY-->>LR: 判决宣告死亡
        Note over FY: 财产依法发生继承<br/>通常不再适用失踪人财产代管
    else 事实不能确认
        FY-->>LR: 判决驳回申请
    end

    opt 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
        DGR->>FY: 申请变更代管
        FY->>FY: 按特别程序审理
        alt 理由成立
            FY-->>DGR: 裁定撤销原代管人身份
            FY->>DGR: 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
        else 理由不成立
            FY-->>DGR: 裁定驳回申请
        end
    end

    opt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
        LR->>FY: 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FY-->>LR: 告知以原代管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Note over FY: 按普通程序审理
    end

Tip

宣告失踪解决“财产管理”问题,宣告死亡解决“法律人格后果”问题。二者均以公告寻找为核心程序保障。

(四)确认调解协议程序

1. 司法确认:概念与性质

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又称司法确认程序,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对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其性质属于非讼程序。

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DS as 双方当事人
    participant TJZZ as 调解组织
    participant FY as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YF as 一方当事人

    TJZZ->>DS: 主持调解
    DS-->>TJZZ: 达成调解协议

    DS->>FY: 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Note right of DS: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br>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

    FY->>FY: 审查申请条件
    Note over FY: 是否属于受理范围<br>是否有管辖权<br>是否共同申请<br>材料是否齐备

    alt 申请要件不符合
        FY-->>DS: 裁定不予受理

    else 申请材料不齐备
        FY-->>DS: 要求限期补交材料
        DS->>FY: 补交调解协议、调解证明<br>身份信息、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else 符合受理条件
        FY->>DS: 通知双方共同到场核实
        DS-->>FY: 到场陈述并接受询问

        opt 陈述或材料不充分
            FY-->>DS: 要求限期补充陈述或证明材料
            FY->>TJZZ: 必要时向调解组织核实情况
            TJZZ-->>FY: 反馈调解情况
        end

        FY->>FY: 审查调解协议内容
        Note over FY: 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br>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br>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自愿原则<br>内容是否明确

        alt 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FY-->>DS: 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opt 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DS->>FY: 申请强制执行
                FY-->>YF: 强制执行
            end

        else 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FY-->>DS: 裁定驳回申请
            Note over DS: 可重新调解、变更协议<br>或另行提起诉讼
        end
    end

    opt 裁定作出前撤回申请
        DS->>FY: 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FY-->>DS: 裁定准许撤回
    end

    opt 对裁定提出异议
        DS->>FY: 提出异议
        Note right of DS: 当事人15日内提出<br>利害关系人6个月内提出

        FY->>FY: 审查异议

        alt 异议成立
            FY-->>DS: 作出新裁定<br>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else 异议不成立
            FY-->>DS: 裁定驳回异议
        end
    end

2. 司法确认:申请条件

条件规则
案件范围必须是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主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本人或符合民诉法规定的代理人提出
期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30日
管辖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自行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应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中院提出
两个调解组织同时申请共同管辖
形式可书面或口头申请;
材料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及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材料

不予受理的典型情形:

  1.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
  3.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
  4.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
  5.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

3. 司法确认:审查与处理

flowchart TD
  A["双方共同申请"] --> B["法院审查管辖、期限、材料、协议范围"]
  B --> C{"具备申请条件?"}
  C -- "否" --> D["裁定不予受理 / <br>受理后裁定驳回申请"]
  C -- "是" --> E["通知双方共同到场核实"]
  E --> F{"调解协议是否<br>合法、明确、自愿"}
  F -- "否" --> G["裁定驳回申请"]
  F -- "是" --> H["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H --> I["一方拒绝履行时,对方申请执行"]

应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

VIII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四)原则

  • 违反合法原则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 违背公序良俗
  • 违反自愿原则
  • 不具有可执行性
    • 内容不明确
  •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 司法确认:终结与救济

  1. 终结方式
    • 不予受理
    • 撤回: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 按撤回处理: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拒不接受询问的,可按撤回申请处理。
    • 裁定驳回申请
    • 作出确认裁定: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申请执行。
  2. 异议
    • 当事人对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有异议的,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五)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1. 实现担保:概念与制度定位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不能自行实现,经申请由法院作出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并强制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有两条路径:

路径结构特点
自力救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公力救济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可分为诉讼裁判模式与非讼裁判模式3
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SQR as 申请人<br>担保物权人等
    participant FY as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BSR as 被申请人
    participant LHR as 利害关系人
    participant ZXFY as 执行法院

    SQR->>FY: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Note right of SQR: 提交申请书、担保物权证明<br>条件成就证明、担保财产现状说明等材料

    FY->>FY: 审查申请条件
    Note over FY: 申请人是否适格<br>管辖是否合法<br>材料是否齐备

    alt 不符合申请条件
        FY-->>SQR: 裁定不予受理
    else 符合申请条件
        FY-->>SQR: 受理申请
        FY->>BSR: 5日内送达申请书副本<br>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opt 被申请人有异议
            BSR->>FY: 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异议<br>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
        end

        opt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
            LHR->>FY: 提出异议
        end

        FY->>FY: 审查案件
        Note over FY: 审查主合同效力、履行情况<br>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br>债权是否届期<br>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alt 存在实质性争议
            FY-->>SQR: 裁定驳回申请
            Note over SQR,FY: 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br>适用争讼程序解决
        else 无实质性争议且条件成就
            FY-->>SQR: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Note over FY: 该裁定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SQR->>ZXFY: 申请强制执行
            ZXFY->>BSR: 执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else 部分有争议、部分无争议
            FY-->>SQR: 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SQR->>ZXFY: 就无争议部分申请执行
        end
    end

    opt 当事人对裁定提出异议
        BSR->>FY: 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FY->>FY: 审查异议
        alt 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
            FY-->>BSR: 作出新裁定<br>撤销或改变原裁定
        else 异议不成立
            FY-->>BSR: 裁定驳回异议
        end
    end

    opt 利害关系人对裁定提出异议
        LHR->>FY: 知道或应知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FY->>FY: 审查异议
        alt 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
            FY-->>LHR: 作出新裁定<br>撤销或改变原裁定
        else 异议不成立
            FY-->>LHR: 裁定驳回异议
        end
    end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申请、受理、5日内送达、异议、审查、裁定拍卖变卖、执行与异议救济。

2. 实现担保:申请条件

条件内容
申请人适格担保物权人/其他有资格实现~的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所有权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管辖合法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材料合法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实现条件成就材料、担保财产现状说明及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Caution

被担保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且当事人对实现顺序有约定的,申请违反该约定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予受理。

3. 实现担保:审查与裁判

flowchart TD
  A["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B["法院受理"]
  B --> C["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
  C --> D["被申请人5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提交证据"]
  D --> E["法院审查主合同、担保物权、债权范围、清偿期、权益影响"]
  E --> F{"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
  F -- "无争议且条件成就" --> G["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F -- "部分争议" --> H["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F -- "有实质性争议" --> I["裁定驳回申请,告知另行起诉"]
无实质性争议对主债权效力、担保物权成立、范围、实现条件等无实质性争议,或仅存在部分争议

审判组织

  • 原则上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终结

  • 不予受理
  • 驳回申请(有实质性争议的)
  • 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是执行依据或执行名义。
  • 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4. 实现担保:救济

  •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作出法院提出异议
  • 对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和司法确认的规定一致)
    • 当事人异议期间: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
    • 利害关系人异议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个月。

三、督促程序

(一)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责令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支付令发生执行力。

制度功能在于: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尚未显现或争议可能性较低的债务清偿事项,以低成本的略式程序替代完整诉讼;一旦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再退出或转入诉讼程序。

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ZQR as 债权人
    participant FY as 债务人住所地<br>基层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ZWR as 债务人
    participant ZXFY as 执行法院

    rect rgb(220,235,255)
        ZQR->>FY: 申请支付令
        Note right of ZQR: 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br>债权到期、数额确定<br>无其他债务纠纷<br>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br>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FY->>FY: 审查申请材料

        alt 不符合申请条件
            FY-->>ZQR: 裁定驳回申请
        else 符合申请条件
            FY-->>ZQR: 5日内通知受理
            FY->>FY: 书面审查债权债务关系

            alt 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或不合法
                FY-->>ZQR: 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else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FY->>ZWR: 15日内发出并送达支付令
            end
        end
    end

    alt 债务人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rect rgb(255,230,230)
            ZWR->>FY: 提出支付令异议
            FY->>FY: 形式审查异议

            alt 异议成立
                FY-->>ZQR: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Note over FY: 支付令自行失效

                alt 债权人不同意起诉
                    ZQR->>FY: 7日内表明不同意起诉
                    Note over ZQR: 可另行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else 未表明不同意起诉
                    Note over FY: 视为向受理法院起诉<br>申请支付令时间视为起诉时间
                end
            else 异议不成立
                FY-->>ZWR: 裁定驳回异议
                Note over FY: 支付令继续有效
            end
        end

    else 债务人15日内不异议也不履行
        rect rgb(220,255,220)
            Note over FY: 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ZQR->>ZXFY: 申请强制执行
            Note right of ZQR: 向作出支付令法院<br>或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ZXFY->>ZWR: 强制执行
        end

    else 债务人履行
        rect rgb(220,255,220)
            ZWR-->>ZQR: 清偿债务
            Note over FY: 督促程序终结
        end
    end

    rect rgb(235,225,255)
        opt 支付令发出后30日内无法送达
            FY-->>ZQR: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Note over FY: 支付令自行失效
        end
    end

(二)支付令申请条件

条件规则
给付范围金钱;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单等有价证券4
债权状态已到期、数额确定,并写明事实和证据
债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送达条件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可择一申请;多个申请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保全限制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申请形式书面申请,写明给付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Caution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能够送达通常指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可以实际送达债务人。

(三)法院受理与审查

  1. 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在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 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通知限期补正;法院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2. 审查

    • 独任制:受理后由审判员一人审查,
    • 书面审: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询问债权人和证人。
    • 裁定驳回: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或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 发出支付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裁定驳回申请的典型情形: 不能有争议

  1. 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2. 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
  3.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数额不确定

(四)支付令的效力

效力含义
羁束力支付令一经宣告,法院原则上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
督促力促使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
形式确定力支付令不得上诉
附条件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时,支付令发生确定效力和执行力

(五)支付令异议

1. 异议成立条件

条件规则
主体债务人
期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形式书面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对象针对债务本身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
法院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

不构成有效异议的典型情形:

  • 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
  • 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 仅主张缺乏清偿能力延缓清偿期限变更清偿方式等,不否认债务本身

2. 异议审查与效果

经形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1. 存在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情形。
  2. 存在裁定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
  3. 存在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4. 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

特殊效果:

  • 同一申请中有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对部分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效力。
  • 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部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效力。
flowchart TD
    A[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br>包含多项支付请求] --> B[法院发出支付令<br>列明请求1、请求2、请求3]
    
    B -->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
    
    C --> D{债务人针对各项请求的态度}
    
    D --> E[仅对请求1提出异议]
    D --> F[对请求2和请求3未提出异议]
    
    E --> G[支付令中关于请求1的部分失效<br>转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F --> H[支付令中关于请求2和请求3的部分效力不受影响<br>债务人应按期履行该部分债务]
    
    G --> I[最终状态:<br>争议部分转为诉讼,无争议部分直接生效]
    H --> I
    
    style G fill:#f9d0c4,stroke:#e36f60
    style H fill:#d4edda,stroke:#28a745
flowchart TD
    A[债权人就可分之债<br>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 --> B[法院发出支付令<br>分别送达债务人甲、乙、丙]
    
    B --> C[各债务人收到支付令]
    
    C --> D{各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
    
    D --> E[债务人甲提出异议]
    D --> F[债务人乙未提出异议]
    D --> G[债务人丙未提出异议]
    
    E --> H[对债务人甲的支付令失效<br>债权人就甲的份额须另行起诉]
    F --> I[对债务人乙的支付令效力不受影响<br>乙应按期履行其份额]
    G --> J[对债务人丙的支付令效力不受影响<br>丙应按期履行其份额]
    
    H --> K[最终状态:<br>异议人份额转入诉讼,无异议人份额直接生效]
    I --> K
    J --> K
    
    style H fill:#f9d0c4,stroke:#e36f60
    style I fill:#d4edda,stroke:#28a745
    style J fill:#d4edda,stroke:#28a745

(六)支付令失效

flowchart TD
  A["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 B["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B --> C["受理后15日内审查"]
  C --> D{"是否发出支付令"}
  D -- "否" --> E["裁定驳回申请"]
  D -- "是" --> F["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
  F --> G{"债务人15日内反应"}
  G -- "清偿" --> H["债务清偿"]
  G -- "不履行且不异议" --> I["支付令生效,可申请执行"]
  G -- "书面异议成立" --> J["裁定终结,支付令自行失效"]
  J --> K{"债权人7日内<br>是否不同意起诉"}
  K -- "明确不同意" --> L["不转入诉讼,可另行起诉"]
  K -- "未表明不同意" --> M["视为向受理法院起诉,申请日为起诉日"]

支付令失效的主要情形:

  1. 民诉法规定情形
    •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
    • 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2. 债务人书面异议成立。
  3. 生效支付令确有错误,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
  4. 设有担保的债务向主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起诉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该诉之日起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自动转入诉讼程序,除非申请人不同意

支付令的救济程序

  • 未生效:支付令异议
  • 已生效:法院裁定撤销支付令

(七)支付令终结

  1. 支付令申请因不具备申请条件或受理条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裁定驳回的;
  2. 支付令申请因不具备发出支付令的要件,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
  3. 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支付令失效的
  5. 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的

Tip

督促程序的主线是“单方申请 -> 法院略式审查 -> 债务人15日选择 -> 生效执行或异议失效”。异议制度是支付令程序的程序保障核心。

(八)支付令转普通程序

flowchart TD

    A["债权人申请支付令"]:::start
    B["法院发出支付令"]:::process
    C{"债务人是否提出<br/>书面异议?"}:::decision

    D["支付令生效"]:::success
    E["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success

    F["法院审查异议"]:::process
    G{"异议是否成立?"}:::decision

    H["裁定终结督促程序"]:::warning
    I["支付令自行失效"]:::warning


    K["转入诉讼程序"]:::litigation
    L["不转入诉讼程序"]:::finish

    M["申请支付令时间<br/>视为起诉时间"]:::litigation

    N{"7日内是否向受理法院<br/>表明不同意起诉?"}:::decision
    O["视为向受理法院起诉"]:::litigation

    P["可向其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note

    A --> B
    B --> C

    C -- 未提出异议 --> D
    D --> E

    C -- 提出异议 --> F
    F --> G

    G -- 不成立 --> D
    G -- 成立 --> H
    H --> I



    K --> M

    I --> N
    N -- 未表明不同意 --> O --> K
    N -- 表明不同意 --> L --> P


    classDef start fill:#E3F2FD,stroke:#64B5F6,color:#0D47A1,stroke-width:2px;
    classDef process fill:#E8F5E9,stroke:#66BB6A,color:#1B5E20;
    classDef decision fill:#FFF8E1,stroke:#FFB74D,color:#E65100;
    classDef success fill:#E0F7FA,stroke:#4DD0E1,color:#006064;
    classDef warning fill:#FFEBEE,stroke:#EF9A9A,color:#B71C1C;
    classDef litigation fill:#F3E5F5,stroke:#BA68C8,color:#4A148C;
    classDef note fill:#F5F5F5,stroke:#9E9E9E,color:#424242;
    classDef finish fill:#ECEFF1,stroke:#90A4AE,color:#263238;

四、公示催告程序

(一)概念与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依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特点内容
申请人限定只能是丧失票据前的最后持有人
范围有限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票据被盗、遗失、灭失,以及法律规定可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非讼性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审理特殊先以公告查明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只书面审;除权判决须由申请人另行申请
审判组织特殊公示催告阶段可独任;除权判决阶段应组成合议庭

(二)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

适用范围:

  1.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提单、仓单、股票等。

申请条件:

条件规则
主体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法定事项
事由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形式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理由、事实
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三)审查受理、止付与公告

flowchart TD
  A["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 --> B["法院立即审查"]
  B --> C{"符合受理条件?"}
  C -- "否" --> D["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C -- "是" --> E["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E --> F["3日内发布公告"]
  F --> G["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
  G --> H{"有人申报权利?"}
  H -- "有" --> I["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H -- "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 --> J["申请人1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
  J --> K["合议庭作出除权判决"]

止付通知

  •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 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支付人拒不止付的,除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公告规则

  • 法院决定受理后3日内发出公告。
  •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15日
  • 公告应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媒体刊登,并同日公布于法院公告栏;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同日在交易所公布。

(四)申报权利

  • 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
  • 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的,也按申报权利处理。
  • 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起诉。
  • 法院应通知申报人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
  • 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申报。

Caution

公示催告中法院只作形式审查。出现实质性权利争议时,非讼程序终结,争议交由诉讼程序处理。

(五)除权判决

1. 概念与作出条件

除权判决,是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后,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作出条件:

  1. 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
  2.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Tip

除权判决必须依申请作出;公告期届满并不自动产生除权判决。申请人逾期1个月不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 除权判决的效力

效力内容
票据失效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失效,不再具有票据上的权利
请求支付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程序终结除权判决作出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相对救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正当理由包括:

  •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无法知道公告事实。
  • 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虽知道但无法自己或委托他人申报。
  • 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
  • 未予公告或未按法定方式公告。
  • 其他导致判决作出前未能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六)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因以下情形终结:

  1. 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
  2.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申请除权判决;
  3. 除权判决作出后程序终结。

后记

(一)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

维度非讼程序诉讼程序
事项性质非争议事项、状态确认、执行依据形成民事权益争议
当事人结构通常无明确双方对抗原告与被告对抗
程序原则职权主义、书面审理、不公开审理、自由证明为主辩论主义、处分原则、公开审判、严格证明更突出
争议出现后的处理终结非讼程序,告知起诉或转入诉讼继续以争讼程序解决
救济多为异议、新判决/裁定、另诉等特殊救济上诉、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等依规则适用

(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程序启动主体处理对象关键裁判争议出现后的处理
特别程序申请人或起诉人身份、状态、财产归属、协议效力、担保物权实现等判决或裁定裁定终结,告知另行起诉
督促程序债权人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支付令异议成立则支付令失效,可转入诉讼
公示催告程序丧失票据前最后持有人可背书转让票据及法定事项除权判决有人申报权利则终结,申请人或申报人另诉

(三)高频期间表

事项期间
选民资格案件起诉选举日5日前
选民资格案件审结选举日前
特别程序一般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
宣告失踪公告3个月
宣告死亡公告一般1年;特殊意外3个月
认定财产无主公告1年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实现担保物权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收到通知后5日内
支付令申请受理通知5日内
支付令发出受理后15日内
支付令异议/清偿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支付令无法送达失效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
支付令失效后不同意起诉的表示收到终结裁定之日起7日内
公示催告公告3日内发出;期间不少于60日
申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
利害关系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Footnotes

  1.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2.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3. 二者的区别在于:获得执行依据的途径不同。分别通过诉讼和非讼程序获得不同的生效裁判,进而基于生效裁判获得执行依据。

  4. 基层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标的额(债权金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