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 > 第五十七条

(二)法人的特征:独立性

  • 独立的人格
    • 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参与诉讼
  • 独立的财产
    • 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人和成员的财产
  • 独立的责任
  • 独立、健全的组织架构
    • 对内管理法人事务
    • 对外代表法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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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一个可能的公司架构 
---
graph TD
    A([股东大会]) --> B([董事会])
    A --> C([监事会])
    B --> D([董事会办公室])
    B --> E([总经理])
    E --> F([财务总监])
    E --> G([副总经理])
    E --> H([总工程师])
    
    F --> F1([财务管理部])
    F --> F2([经营管理部])
    G --> G1([工程管理部])
    G --> G2([安全管理部])
    G --> G3([招标审计部])
    H --> H1([行政管理部])
    H --> H2([人力资源部])
    H --> H3([法务部])

法人独立地位与成员有限责任

图源:张焕然

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 民法典 >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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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出资人有限责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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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ph LR
A((甲))
B((乙))
C((丙))
D[法人<br>例如某公司]
E([债权人])
D-->A
D-->B
D--滥用-->C
E--追债-->D
E-.-x A
E==刺破法人面纱-==>C
  1. 债权人C只能向“法人公司”追债。
  • 甲、乙、丙作为出资人,有限责任,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1. 特殊情况下——适用第83条(加粗箭头+“刺破公司面纱”):
  • 如果公司被用来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比如甲乙丙滥用公司控制权、混同财产、抽逃出资等。
  • 此时,法院可以认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被滥用,否认其人格
  • 结果是:出资人(例如图中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对比法系:
  • 英美法系称为: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 大陆法系称为:法人独立人格否认

二、法人的住所

(一)法人住所的意义

1. 自然人 > 2.住所的法律意义

(二)法人住所的确定

民法典 >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法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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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体系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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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ph LR
    A([法人分类]) --> B([学理分类])
    A --> C([立法分类])

    B --> D([公法人和私法人])
    B --> E([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D --> F([公法人:<br> 国家机关、公立大学等])
    D --> G([私法人: <br>公司、私立学校等])

    E --> H([社团法人: <br>公司等(人的集合体)])
    E --> I([财团法人: <br>基金会等(财产集合体)])

    C --> J([营利法人])
    C --> K([非营利法人])
    C --> L([特别法人])

    J --> M([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M --> N([所得利润分配给成员])

    K --> O([事业单位法人])
    K --> P([社会团体法人])
    K --> Q([捐助法人])

    L --> R([《民法典》§ 96])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学理分类)

  • 分类标准
    • 设立依据不同
  • 概念: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公法人
      • 是指依据公法,通过公法行为设立,以处理公共事务为主要目的,行使公权力的法人。
        • eg.国家机构(比如北京市政府、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局)、公立大学(比如法大、北大)、妇联等。
    • 私法人
      • 是指依据私法,通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设立,以处理私法事务为主要目的法人。
        • eg.各种公司(比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私立学校等。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 分类标准
    • 设立基础不同
  • 概念:
    • 社团法人
      • 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 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 eg.各种公司
        • 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 eg.中国法学会、律师协会,etc.
    • 财团法人
      • 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只能是公益性的)
        • eg.基金会、福利院、宗教场所(寺庙、教堂)、博物馆等
---
title: 社团法人
---
flowchart LR

	subgraph 共同行为
		A((自然人))--出资-->D
		B((自然人))--出资-->D
		C((自然人))--出资-->D
	end
	
	D[社团法人]--产生-->E
	E([成员大会])--有权修改-->F[(章程)]-->G(自治)
---
title: 财团法人 
---

graph TB

	subgraph 单方行为:不是成员
	A((自然人))--捐赠-->E
	B((自然人))--遗嘱-->E
	C((自然人))--捐赠-->E
	end

	D((自然人))
	G[(章程)]--他律-->E[财团法人]

	
项目社团法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他律法人)
成立
基础
人+财产(成员的集合)
财产(一定目的财产的集合体)
财产
来源
共同行为:出资人共同出资单方行为:捐助或遗嘱
成员
有无
有(如出资人)
营利
与否
营利性、公益性公益性
内部
机关
意思机关(成员大会),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业务执行辅助机关因为没有成员,故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成员大会),只有管理机关(理事会/决策机构)
章程成员制定,成员大会有权修改捐助人制定,理事会无权单独修改,目的条款的变更需经国家权力的干预(在我国须经民政部门批准)

(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我国立法分类)

  • 分类标准
    • 设立目的
  • 概念
    • 营利法人
      • 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 非营利法人
      • 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法人类型是否可以从事
经营(营利)活动
利润分配
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营利法人
非菅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①)
✅(其他以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②)
  • 类型细分
    • 营利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
      • 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eg.中国平安保险、美的集团、瑞幸咖啡,etc
      • 非公司制的其他企业法人
        • eg.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etc.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 eg.公立学校(比如北大、法大)、公立医院(比如北医三院)、社科院、国图、国博、证监会等
      • 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
        •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eg.商会、妇联、残联、共青团、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
      • 捐助法人财团法人)
        • 基金会
          • 利用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
            • eg.诺贝尔基金会、李连杰壹基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等
        • 宗教活动场所
          • 展开宗教活动的寺院、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 eg.少林寺、徐家汇天主堂等
        • 社会服务机构
          •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eg.非营利性的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等

(四)一般法人与特别法人(民法典特色)

1. 划分标准

设立、变更、终止、财产等方面是否具有特殊性

2. 特别法人的类型

民法典 > 第九十六条

  • 机关法人
    • 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 eg.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法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组织
      • eg.农村合作社、乡村经济联合社,etc.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 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 县、市、省级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居民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

1. 取得的时点:法人的成立

(1)法人的成立条件

民法典 > 第五十八条

(2)法人的成立时间

(3)”设立中的法人“问题

  • 设立与成立的关系
    • 设立是成立这个结果以前一系列行为的过程
  • 设立中法人的权利能力
    • 无=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 法人最终不成立(不区分谁的名义):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法人最终成立
      • 以个人名义:第三人有权选择由法人还是个人承担
      • 以法人名义: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消灭

  • 法人的终止事由(民法典 > 第六十八条-第1款

  • 完成清算注销登记

    • 法人的清算程序
      • 概念
        • 是指清理被解散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
      • 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启动清算的人)
        • 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
        • 具体程序和清算组职权: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商法课程
  • 清算中法人的权利能力

    • 仍然存在
  • 清算中法人的活动范围

  •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 按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timeline
    title 法人生命周期

    section 设立中法人
        设立 : 行为/过程 (如准备、申请)
        成立 : 结果 (如核准、登记)
    section 存续中法人
        存续 : 正常运营阶段
        超越经营范围 : (可能发生的事件)
    section 清算中法人
        解散/破产 : (清算开始的原因)
        终止/注销登记 : (清算结束,法人人格消灭)

(三)法人的变更

  • 变更的类型
    • 存续状态变更
    • 其他事项变更
  • 存续状态变更后的责任承担
    • 合并
      • 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 分立
      • 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
  • 法人事项变更的变更登记义务
---
title: 法人的变更
---
graph LR
    A([法人的变更]) --> B([存续状态变更])
    A --> C([其他变更])

    B --> D([合并])
    B --> E([分立])
    B --> F([类型变更])

    D --> D1([吸收合并: <br>一个法人吸收其余法人])
    D --> D2([新设合并: <br>两个以上法人<br>合并组成新法人])

    E --> E1([派生分立: <br>新法人从原法人中<br>分离, 原、新并存])
    E --> E2([新设分立: <br>原法人分立成数个<br>新法人, 原法人消灭])

    F --> F1([类型变化: <br>如有限责任公司<br>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C --> C1([目的的范围、法定代表人、<br>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等])

合并

---
title: "A+B→A 吸收合并"
---
graph LR
  subgraph 合并前
      甲的股东_orig((甲的股东)) --> 甲公司_orig[甲公司]
      甲公司_orig -- 拥有 --> 甲财产_orig([甲财产])

       乙的股东_orig((乙的股东)) --> 乙公司_orig[乙公司]
      乙公司_orig -- 拥有 --> 乙财产_orig([乙财产])
  end

  subgraph 合并后
      甲的股东_merged((甲的股东)) --> 甲公司_merged[甲公司]
      乙的股东_merged((乙的股东)) --> 甲公司_merged

      甲公司_merged -- 拥有 --> 甲财产_merged([甲财产])
      甲公司_merged -- 拥有 --> 乙财产_merged([乙财产])
  end

  甲公司_orig -.-> 甲公司_merged
  乙公司_orig -.-> 甲公司_merged

---
title: "A+B→C 新设合并"
---
graph LR
  subgraph 合并前
      甲的股东_orig2((甲的股东)) --> 甲公司_orig2[甲公司]
      甲公司_orig2 -- 拥有 --> 甲财产_orig2([甲财产])
      乙的股东_orig2((乙的股东)) --> 乙公司_orig2[乙公司]
      乙公司_orig2 -- 拥有 --> 乙财产_orig2([乙财产])
  end

    subgraph 合并后
        甲的股东_merged2((甲的股东)) --> 丙公司_merged2[甲乙公司]
        乙的股东_merged2((乙的股东)) --> 丙公司_merged2
        丙公司_merged2 -- 拥有 --> 甲财产_merged2([甲财产])
        丙公司_merged2 -- 拥有 --> 乙财产_merged2([乙财产])
    end

    甲公司_orig2 -.-> 丙公司_merged2
    乙公司_orig2 -.-> 丙公司_merged2

分立

---
title: "A→A+B 派生分立"
---
graph LR
    subgraph 分割前
        A_shareholder((甲股东))
        A_company_before[甲公司]
        A_asset_before([甲资产])

        A_shareholder --> A_company_before
        A_company_before -- 拥有 --> A_asset_before
    end

    subgraph 分割后
        B_shareholder((股东))
        A_company_after[甲公司]
        B_company_after[乙公司]
        A_asset_after([45% 甲资产])
        B_asset_after([55% 甲资产])

        B_shareholder --> A_company_after
        B_shareholder --> B_company_after
        A_company_after -- 拥有 --> A_asset_after
        B_company_after -- 拥有 --> B_asset_after
    end

    A_company_before -- 分割形成 --> A_company_after
    A_company_before -- 分割形成 --> B_company_after

    A_asset_before -. 资产部分流入(45%) .-> A_asset_after
    A_asset_before -. 资产部分流入(55%) .-> B_asset_after



	
---
title: "A→B+C 新设分立"
---
graph LR
    subgraph 分割前
        A((甲股东))
        B[甲公司]
        C([甲资产])

        A --> B
        B -- 拥有 --> C
    end

    subgraph 分割后
        D((股东))
        E[乙公司]
        F[丙公司]
        G([45% 甲资产])
        H([55% 甲资产])

        D --> E
        D --> F
        E -- 拥有 --> G
        F -- 拥有 --> H
    end

    B -- 分割形成 --> E
    B -- 分割形成 --> F

    C -- 分割出(45%) --> G
    C -- 分割出(55%) --> H





(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过错能力

1. 法人的行为能力

(1) 法人行为能力的特殊之处

vs.1. 自然人 >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 与法人权利能力的关系
  • 是否受限制
    • 不受(法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VS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项目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二者关系人格权
自然人不一定相互分离
法人高度一致❌ 基于法人本身的性质,
有一部分人格权法人是
不享有的→人格权人格权

(2)法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1.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职务行为):由法人承受(61.2)
  2.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法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61.3)

2. 法人的过错能力

  • 概念
    • 指法人因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
  • 我国法人具有过错能力:
    • 法定代表人的过错=法人的过错

【法条链接】第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法人的组织机构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类型

  • 权力机构/权力机关/意思形成机关
    • 成员大会
      • eg.股东大会
  • 执行机构/执行机关/意思表达机关
    • 董事会:营利法人
    • 理事会:非营利法人
  • 代表机构/代表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所有机构均必须设立
  • 监督机构/监督机关
    • 监事会

(二)各类法人的组织机构

法人机构设置对比表

法人类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
营利法人(社团)✅必设
股东(大)会
✅必设
董事会
执行董事
❌非必设
监事(会)
非营利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社团)✅必设
会员(代表)大会
✅必设
理事会
❓未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财团)❓未规定❓未规定❌非必设
理事会
捐助法人(财团)必设
秘书处
必设
监事会
必设
理事会
民主管理组织
特别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团)✅必设❌非必设❌非必设
其他特别法人❓未规定*❓未规定*❓未规定*❓未规定*

注:
“—” 表示依其性质,无此机构;
“*” 表示有此机构,法律未作规定,但与该法人性质并不排斥。可由法律(将来)或章程创设。

---
title: 公司的组织机构
---
graph TD
  A[权力机构<br>(股东会/股东大会)] -->|选举| B[执行机构<br>(董事会/执行董事)]
  A -->|选举| C[监督机构<br>(监事会/监事)]

  C -->|监督/查账| B
  C -->|监督| E([总经理<br>(业务执行辅助机构)])

  B -->|聘任或解聘| E

  E --> F[(职能部门)]

  F --> F1[(人力资源部)]
  F1 --> F11((主任))
  F1 --> F12((副主任))
  F1 --> F13((员工))

  F --> F2[(财务部)]
  F2 --> F21((总监))
  F2 --> F22((副总监))
  F2 --> F23((财务))

  F --> F3[(法务部)]
  F3 --> F31((部长))
  F3 --> F32((副部长))
  F3 --> F33((法务))

  F --> F4[(市场部)]
  F4 --> F41((经理))
  F4 --> F42((副经理))
  F4 --> F43((员工))



---
title: 壹基金组织架构
---
graph TD
    A[理事会<br>理事长] --> B[秘书长]
    A --> C[监事会<br>监事长]
    B --> D([副秘书长])
    C --> E([审计长])
    E --> F[内审]

    D --> G((项目管<br>理中心))
    D --> H((合作发<br>展中心))
    D --> I((公众参<br>与中心))
    D --> J((综合支<br>持中心))
    D --> K((财务管<br>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