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独立性
- 独立的人格
- 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参与诉讼
- 独立的财产
- 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人和成员的财产
- 独立的责任
- 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独立、健全的组织架构
- 对内管理法人事务
- 对外代表法人活动
--- title: 一个可能的公司架构 --- graph TD A([股东大会]) --> B([董事会]) A --> C([监事会]) B --> D([董事会办公室]) B --> E([总经理]) E --> F([财务总监]) E --> G([副总经理]) E --> H([总工程师]) F --> F1([财务管理部]) F --> F2([经营管理部]) G --> G1([工程管理部]) G --> G2([安全管理部]) G --> G3([招标审计部]) H --> H1([行政管理部]) H --> H2([人力资源部]) H --> H3([法务部])
法人独立地位与成员有限责任
图源:张焕然
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 民法典 > 第八十三条)
--- title: 出资人有限责任的例外 --- graph LR A((甲)) B((乙)) C((丙)) D[法人<br>例如某公司] E([债权人]) D-->A D-->B D--滥用-->C E--追债-->D E-.-x A E==刺破法人面纱-==>C
- 债权人C只能向“法人公司”追债。
- 甲、乙、丙作为出资人,有限责任,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 特殊情况下——适用第83条(加粗箭头+“刺破公司面纱”):
- 如果公司被用来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比如甲乙丙滥用公司控制权、混同财产、抽逃出资等。
- 此时,法院可以认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被滥用,否认其人格。
- 结果是:出资人(例如图中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图中丙的钱被拉出公司还债(加粗曲线);
-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83条第2款 +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 对比法系:
- 英美法系称为: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 大陆法系称为:法人独立人格否认
二、法人的住所
(一)法人住所的意义
(二)法人住所的确定
民法典 >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法人的分类
--- title: 体系概览 --- graph LR A([法人分类]) --> B([学理分类]) A --> C([立法分类]) B --> D([公法人和私法人]) B --> E([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D --> F([公法人:<br> 国家机关、公立大学等]) D --> G([私法人: <br>公司、私立学校等]) E --> H([社团法人: <br>公司等(人的集合体)]) E --> I([财团法人: <br>基金会等(财产集合体)]) C --> J([营利法人]) C --> K([非营利法人]) C --> L([特别法人]) J --> M([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M --> N([所得利润分配给成员]) K --> O([事业单位法人]) K --> P([社会团体法人]) K --> Q([捐助法人]) L --> R([《民法典》§ 96])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学理分类)
- 分类标准
- 设立依据不同
- 概念: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公法人
- 是指依据公法,通过公法行为设立,以处理公共事务为主要目的,行使公权力的法人。
- eg.国家机构(比如北京市政府、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局)、公立大学(比如法大、北大)、妇联等。
- 是指依据公法,通过公法行为设立,以处理公共事务为主要目的,行使公权力的法人。
- 私法人
- 是指依据私法,通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设立,以处理私法事务为主要目的法人。
- eg.各种公司(比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私立学校等。
- 是指依据私法,通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设立,以处理私法事务为主要目的法人。
- 公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 分类标准
- 设立基础不同
- 概念:
- 社团法人
- 以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 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 eg.各种公司
- 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 eg.中国法学会、律师协会,etc.
- 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 以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 财团法人
- 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只能是公益性的)
- eg.基金会、福利院、宗教场所(寺庙、教堂)、博物馆等
- 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只能是公益性的)
- 社团法人
--- title: 社团法人 --- flowchart LR subgraph 共同行为 A((自然人))--出资-->D B((自然人))--出资-->D C((自然人))--出资-->D end D[社团法人]--产生-->E E([成员大会])--有权修改-->F[(章程)]-->G(自治)
--- title: 财团法人 --- graph TB subgraph 单方行为:不是成员 A((自然人))--捐赠-->E B((自然人))--遗嘱-->E C((自然人))--捐赠-->E end D((自然人)) G[(章程)]--他律-->E[财团法人]
| 项目 | 社团法人(自律法人) | 财团法人(他律法人) |
|---|---|---|
| 成立 基础 | 人+财产(成员的集合) | 财产(一定目的财产的集合体) |
| 财产 来源 | 共同行为:出资人共同出资 | 单方行为:捐助或遗嘱 |
| 成员 有无 | 有(如出资人) | 无 |
| 营利 与否 | 营利性、公益性 | 公益性 |
| 内部 机关 | 意思机关(成员大会),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业务执行辅助机关 | 因为没有成员,故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成员大会),只有管理机关(理事会/决策机构) |
| 章程 | 由成员制定,成员大会有权修改 | 由捐助人制定,理事会无权单独修改,目的条款的变更需经国家权力的干预(在我国须经民政部门批准) |
(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我国立法分类)
- 分类标准
- 设立目的
- 概念
- 营利法人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 非营利法人
-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 营利法人
| 法人类型 | 是否可以从事 经营(营利)活动 | 利润分配 请求权 |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
|---|---|---|---|
| 营利法人 | ✅ | ✅ | ✅ |
| 非菅利法人 | ✅ | ❌ | ❌(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①) ✅(其他以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②) |
- 类型细分
- 营利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
- 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eg.中国平安保险、美的集团、瑞幸咖啡,etc
- 非公司制的其他企业法人
- eg.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etc.
- 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 eg.公立学校(比如北大、法大)、公立医院(比如北医三院)、社科院、国图、国博、证监会等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 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
-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eg.商会、妇联、残联、共青团、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
-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捐助法人(财团法人)
- 基金会
- 利用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
- eg.诺贝尔基金会、李连杰壹基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等
- 利用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
- 宗教活动场所
- 展开宗教活动的寺院、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 eg.少林寺、徐家汇天主堂等
- 展开宗教活动的寺院、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 社会服务机构
-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eg.非营利性的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等
-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基金会
- 事业单位法人
- 营利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
(四)一般法人与特别法人(民法典特色)
1. 划分标准
设立、变更、终止、财产等方面是否具有特殊性
2. 特别法人的类型
- 机关法人
- 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 eg.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法人)
- 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组织
- eg.农村合作社、乡村经济联合社,etc.
- 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组织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 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 县、市、省级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居民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
1. 取得的时点:法人的成立
(1)法人的成立条件
(2)法人的成立时间
- 原则:登记时成立
- 例外:无需登记即可成立
- 一部分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 民法典 > 第八十八条、民法典 > 第九十条
-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
(3)”设立中的法人“问题
- 设立与成立的关系
- 设立是成立这个结果以前一系列行为的过程
- 设立中法人的权利能力
- 无=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 法人最终不成立(不区分谁的名义):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法人最终成立
- 以个人名义:第三人有权选择由法人还是个人承担
- 以法人名义: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消灭
-
法人的终止事由(民法典 > 第六十八条-第1款)
-
完成清算和注销登记
-
清算中法人的权利能力
- 仍然存在
-
清算中法人的活动范围
- 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 按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timeline title 法人生命周期 section 设立中法人 设立 : 行为/过程 (如准备、申请) 成立 : 结果 (如核准、登记) section 存续中法人 存续 : 正常运营阶段 超越经营范围 : (可能发生的事件) section 清算中法人 解散/破产 : (清算开始的原因) 终止/注销登记 : (清算结束,法人人格消灭)
(三)法人的变更
--- title: 法人的变更 --- graph LR A([法人的变更]) --> B([存续状态变更]) A --> C([其他变更]) B --> D([合并]) B --> E([分立]) B --> F([类型变更]) D --> D1([吸收合并: <br>一个法人吸收其余法人]) D --> D2([新设合并: <br>两个以上法人<br>合并组成新法人]) E --> E1([派生分立: <br>新法人从原法人中<br>分离, 原、新并存]) E --> E2([新设分立: <br>原法人分立成数个<br>新法人, 原法人消灭]) F --> F1([类型变化: <br>如有限责任公司<br>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C --> C1([目的的范围、法定代表人、<br>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等])
合并
--- title: "A+B→A 吸收合并" --- graph LR subgraph 合并前 甲的股东_orig((甲的股东)) --> 甲公司_orig[甲公司] 甲公司_orig -- 拥有 --> 甲财产_orig([甲财产]) 乙的股东_orig((乙的股东)) --> 乙公司_orig[乙公司] 乙公司_orig -- 拥有 --> 乙财产_orig([乙财产]) end subgraph 合并后 甲的股东_merged((甲的股东)) --> 甲公司_merged[甲公司] 乙的股东_merged((乙的股东)) --> 甲公司_merged 甲公司_merged -- 拥有 --> 甲财产_merged([甲财产]) 甲公司_merged -- 拥有 --> 乙财产_merged([乙财产]) end 甲公司_orig -.-> 甲公司_merged 乙公司_orig -.-> 甲公司_merged--- title: "A+B→C 新设合并" --- graph LR subgraph 合并前 甲的股东_orig2((甲的股东)) --> 甲公司_orig2[甲公司] 甲公司_orig2 -- 拥有 --> 甲财产_orig2([甲财产]) 乙的股东_orig2((乙的股东)) --> 乙公司_orig2[乙公司] 乙公司_orig2 -- 拥有 --> 乙财产_orig2([乙财产]) end subgraph 合并后 甲的股东_merged2((甲的股东)) --> 丙公司_merged2[甲乙公司] 乙的股东_merged2((乙的股东)) --> 丙公司_merged2 丙公司_merged2 -- 拥有 --> 甲财产_merged2([甲财产]) 丙公司_merged2 -- 拥有 --> 乙财产_merged2([乙财产]) end 甲公司_orig2 -.-> 丙公司_merged2 乙公司_orig2 -.-> 丙公司_merged2
分立
--- title: "A→A+B 派生分立" --- graph LR subgraph 分割前 A_shareholder((甲股东)) A_company_before[甲公司] A_asset_before([甲资产]) A_shareholder --> A_company_before A_company_before -- 拥有 --> A_asset_before end subgraph 分割后 B_shareholder((股东)) A_company_after[甲公司] B_company_after[乙公司] A_asset_after([45% 甲资产]) B_asset_after([55% 甲资产]) B_shareholder --> A_company_after B_shareholder --> B_company_after A_company_after -- 拥有 --> A_asset_after B_company_after -- 拥有 --> B_asset_after end A_company_before -- 分割形成 --> A_company_after A_company_before -- 分割形成 --> B_company_after A_asset_before -. 资产部分流入(45%) .-> A_asset_after A_asset_before -. 资产部分流入(55%) .-> B_asset_after--- title: "A→B+C 新设分立" --- graph LR subgraph 分割前 A((甲股东)) B[甲公司] C([甲资产]) A --> B B -- 拥有 --> C end subgraph 分割后 D((股东)) E[乙公司] F[丙公司] G([45% 甲资产]) H([55% 甲资产]) D --> E D --> F E -- 拥有 --> G F -- 拥有 --> H end B -- 分割形成 --> E B -- 分割形成 --> F C -- 分割出(45%) --> G C -- 分割出(55%) --> H
(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过错能力
1. 法人的行为能力
(1) 法人行为能力的特殊之处
- 与法人权利能力的关系
- 高度一致(同时产生消灭)
- 是否受限制
- 不受(法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VS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项目 |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 二者关系 | 人格权 |
|---|---|---|---|---|
| 自然人 | ✅ | 不一定 | 相互分离 | ✅ |
| 法人 | ✅ | ✅ | 高度一致 | ❌ 基于法人本身的性质, 有一部分人格权法人是 不享有的→人格权人格权 |
(2)法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2. 法人的过错能力
- 概念
- 指法人因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
- 我国法人具有过错能力:
- 法定代表人的过错=法人的过错
【法条链接】第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法人的组织机构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类型
- 权力机构/权力机关/意思形成机关
- 成员大会
- eg.股东大会
- 成员大会
- 执行机构/执行机关/意思表达机关
- 董事会:营利法人
- 理事会:非营利法人
- 代表机构/代表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所有机构均必须设立
- 法定代表人
- 监督机构/监督机关
- 监事会
(二)各类法人的组织机构
- 营利法人
- 非营利法人
- 特别法人
- 由其他特别法规定
法人机构设置对比表
| 法人类型 | 权力机构 | 执行机构 | 监督机构 | 决策机构 |
|---|---|---|---|---|
| 营利法人(社团) | ✅必设 股东(大)会 | ✅必设 董事会 执行董事 | ❌非必设 监事(会) | — |
| 非营利法人 | ||||
| 社会团体法人(社团) | ✅必设 会员(代表)大会 | ✅必设 理事会 | ❓未规定 | — |
| 事业单位法人(财团) | — | ❓未规定 | ❓未规定 | ❌非必设 理事会 |
| 捐助法人(财团) | — | ✅必设 秘书处 | ✅必设 监事会 | ✅必设 理事会 民主管理组织 |
| 特别法人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团) | ✅必设 | ❌非必设 | ❌非必设 | — |
| 其他特别法人 | ❓未规定* | ❓未规定* | ❓未规定* | ❓未规定* |
注:
“—” 表示依其性质,无此机构;
“*” 表示有此机构,法律未作规定,但与该法人性质并不排斥。可由法律(将来)或章程创设。
--- title: 公司的组织机构 --- graph TD A[权力机构<br>(股东会/股东大会)] -->|选举| B[执行机构<br>(董事会/执行董事)] A -->|选举| C[监督机构<br>(监事会/监事)] C -->|监督/查账| B C -->|监督| E([总经理<br>(业务执行辅助机构)]) B -->|聘任或解聘| E E --> F[(职能部门)] F --> F1[(人力资源部)] F1 --> F11((主任)) F1 --> F12((副主任)) F1 --> F13((员工)) F --> F2[(财务部)] F2 --> F21((总监)) F2 --> F22((副总监)) F2 --> F23((财务)) F --> F3[(法务部)] F3 --> F31((部长)) F3 --> F32((副部长)) F3 --> F33((法务)) F --> F4[(市场部)] F4 --> F41((经理)) F4 --> F42((副经理)) F4 --> F43((员工))
--- title: 壹基金组织架构 --- graph TD A[理事会<br>理事长] --> B[秘书长] A --> C[监事会<br>监事长] B --> D([副秘书长]) C --> E([审计长]) E --> F[内审] D --> G((项目管<br>理中心)) D --> H((合作发<br>展中心)) D --> I((公众参<br>与中心)) D --> J((综合支<br>持中心)) D --> K((财务管<br>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