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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cutive Summary

本笔记系统梳理了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即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3、24条及相关刑法理论,详细阐述了这三种形态的概念、成立条件、区分关键(如“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自动性”、“有效性”),并通过案例分析了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如不能犯未遂、中止的自动性判断等。最后,总结了对这三种犯罪形态的法定处罚原则。

关键要点 (Key Concepts / Takeaways)

  • 犯罪形态: 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基于主客观因素而呈现出的不同状态,包括预备、未遂、中止(未完成形态)和既遂(完成形态)。
  • 区分标准: 区分不同犯罪形态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未能完成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自动放弃”。
  •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需具备犯罪目的、预备行为且未着手。
  •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达到既遂状态)。关键在于“着手”和“未得逞”。
  •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预备或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关键在于“自动性”和“有效性”。
  • 着手: 指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是区分预备与未遂的界限,需结合具体犯罪判断。
  • 意志以外的原因: 指行为人想继续犯罪但因客观障碍(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阻止、能力不足、自然力)或主观认识错误(如对象/工具错误)而被迫停止。
  • 自动性 (中止): 指行为人能继续犯罪而不愿继续,是基于自身意志(如悔悟、害怕、怜悯、不忍)主动放弃,而非被迫放弃。需结合当时情境和社会一般人看法判断。
  • 有效性 (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只要放弃即可;实行终了的中止,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 处罚原则: 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 适用范围: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不存在这些形态。
  • 互斥性: 一人一罪只能认定为一种最终的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或既遂)。

第一节 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概说

  •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 犯罪的特殊形态 (未完成形态): 指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 犯罪的完成形态: 指犯罪既遂。
  • 构成要件类型:
    • 基本的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条文针对具体犯罪的既遂犯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 修正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总则(如关于预备、未遂、中止、共犯的规定)对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后形成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

mindmap
	终局性形态
		未完成形态
			预备
			未遂
			终止
		完成形态
			既遂
  • 犯罪阶段: 主要分为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 预备阶段: 从产生犯意到着手实行犯罪之前。
    • 实行阶段: 从着手实行犯罪到犯罪结果发生或行为终了。
  • 阶段与形态的关系:
    • 预备阶段停止:
      • 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 → 犯罪预备
      • 自动放弃 → 犯罪中止 (预备阶段的中止)。
    • 实行阶段停止:
      • 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且未达既遂 → 犯罪未遂
      • 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 犯罪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 犯罪完成 → 犯罪既遂
graph LR
    A(起意) --> B(危害行为);
    B -- 预备阶段 --> C(着手);
    C -- 实行阶段 --> D(实行终了);
    D -.-> E(结果发生);

    subgraph 预备阶段
        B -- 因意志以外原因放弃 --> PREP[犯罪预备];
        B -- 自动(自己主动)放弃 --> STOP1[犯罪中止];
    end

    subgraph 实行阶段
        C -- 因意志以外原因<br>未达既遂 --> ATTEMPT[犯罪未遂];
        C -- 自动放弃<br>或有效防止结果 --> STOP2[犯罪中止];
        E --> COMPLETE[犯罪既遂];
    end

    style PREP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ATTEMPT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STOP1 fill:#cc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STOP2 fill:#cc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COMPLETE fill:#cfc,stroke:#333,stroke-width:2px;

注意

  1. 形态的终局性与互斥性: 犯罪形态是犯罪过程的最终停止状态,一个犯罪行为最终只能被认定为一种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或既遂之一)。

    • 例:张三抢劫李四,抢劫完之后发现李四是其小学同学,归还财物。张三犯罪既遂之后归还不能被认定为中止,因为既遂是终局性形态
  2. 仅适用于故意犯罪: 犯罪的特殊形态(预备、未遂、中止)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3. 过失犯罪: 没有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即是否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概念

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二、成立条件

  1. 主观条件: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为了犯罪」=为了着手犯罪

例如

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凶器的行为,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五金商店的行为,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1. 客观条件: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 预备行为: 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必须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的危险(但不紧迫)

      • 例:为了杀人而购买刀具、勘察现场、制定计划、联络同伙

犯罪预备 vs. 犯意表示

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危险

  • 犯意表示: 仅仅是流露犯罪意图(如口头扬言要杀人),对法益没有危险,不可罚。

  • 预备行为: 具有客观危险性。

    • 例:张三为杀人而写信、发消息联络他人共谋,商定计划——属于有危险的预备行为

    • 例:张三威胁李四“不给钱就公布隐私照片”——直接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不是预备

区分:预备犯、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

预备犯是罪犯:预备犯是指构成犯罪预备的罪犯 犯罪预备是阶段:犯罪预备就是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是行为:预备行为是指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1. 阶段条件: 处于预备阶段,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则可能构成未遂中止

  2. 原因条件: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如果是自动放弃预备行为,则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三、处罚

  •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在实务中,往往不予处罚,因为一些预备行为往往被认为是生活行为,对此严加处罚会限制公民自由
      • 例:买刀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及处罚

犯罪未遂处于实行阶段,这个终局形态从后往前看,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所处阶段的不同,也就是:二者之间的区别是着手与否

(一)成立条件

着手意外未得逞
  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标志,指行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使法益面临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 着手的判断标准: 理论学说多样,实践中需根据不同犯罪类型和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 (多数说)==实质客观结果说/危险结果说==: 强调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时才算着手。
      • (少数说)
        • 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行为说
    • 特殊类型犯罪的着手:

      • 隔离犯 (行为与结果间有较长时空距离):着手时间的判断需关注危险的紧迫性

        • 例:邮寄毒酒案,何时算着手?——寄出时(形式客观说)?到达时?被害人准备饮用时(危险紧迫)?需具体分析。邮寄爆炸物因其本身危险性,寄出时即可视为着手
      • 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实施犯罪):通常以被利用者开始实行犯罪行为时为着手点。

      • 原因自由行为: 着手时间点存在争议,可能在导致自己丧失能力的行为时,也可能在无能力状态下实施实行行为时。

        • 一般认为在实施行为时着手,哪怕失去责任能力。
      • 不作为犯: 在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遭受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为着手。

    • 案例辨析(着手判断练习):

      • _案例1:抢劫出租车,上车后未实施暴力即被查获——属于预备(未着手实施抢劫核心行为)。

      • 案例2:准备凶器等候仇人,因对方未出现而未动手——属于预备

      • 案例3:投毒后,在被害人未接触毒物前反悔倒掉——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 案例4:将有毒饭菜端到被害人面前,在其即将食用时反悔夺下——属于实行阶段的中止

  2. 犯罪未得逞

    • 指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 判断标准因犯罪类型而异:

      • 结果犯: 法定的危害结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没有发生

        • 例:抢劫时未抢到财物;敲诈勒索时对方未给钱;诈骗时对方识破
      •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法定的具体危险状态没有形成

      • 行为犯: 法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 注意:行为犯也有未遂和中止。从着手到行为完成有一个过程。 
          • 例:正在伪造货币过程中被抓获
  3.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指犯罪未能既遂是被迫的,而非行为人自愿放弃。

    • 常见意志以外的原因:

      • 被害人的反抗。

      • 第三人的阻止、抓获。

      • 行为人自身能力不足(如晕血、技术不够)。

      • 自然力的阻碍(如下雨灭火)。

      • 认识错误(对象不能犯、工具不能犯)。

        • 例:误将白糖当砒霜投毒;误将男人当女人强奸;使用的枪支是坏的

(二)未遂犯的处罚

  •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理论分类)

  1. 实行终了的未遂 vs.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区分标准: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实行行为为准。

    • 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自认为已做完所有该做的,但结果未发生。例:开枪射击,自认为击中要害,但实际未打中或未致死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尚未完成其计划的全部实行行为即被迫停止。例:正要开枪时被警察制服

  2. 能犯未遂 vs. 不能犯未遂:

    • 传统观点:

      • 能犯未遂: 行为本身可能既遂,因意外未遂。

      • 不能犯未遂(主观有犯意,客观无法益侵害性): 行为在当时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既遂。

三、不能犯与未遂犯

(一)不能犯

不能犯是什么?

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

(张明楷/柏浪涛)不能犯(=不可罚的不能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危险,作无罪处理。 在这里,不能犯无罪处理是针对不能犯的行为举止而言的,行为人的其他预备行为如果对法益造成侵害能构成犯罪预备。

例如

甲欲杀仇人乙,拿枪四下寻找乙,把稻草人当乙开枪。 甲对稻草人开枪是不能犯。但甲拿枪寻找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题中无特别交代,不考虑犯罪预备。

不能犯的分类

  • 对象不能犯
    • 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 手段不能犯
    • 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迷信犯

手段不能犯的一种。采用迷信方法(如诅咒)意图加害他人,客观上无任何危险,不可罚。

区分: 对象错误 vs. 对象不能犯

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对象认识错误 区别: ①对象错误:行为具有危险性,构成犯罪。已经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到了主观阶层; ②对象不能犯:不构成犯罪。是不可罚的不能犯的一种。

举例(来自柏浪涛)

  1. 甲看到前方有个人,误以为是仇人李四,实际是王五,向其开枪,没有击中。这种行为对王五有危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这属于对象错误。
  2. 甲在四下无人的沙漠里,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开枪。这种行为对他人生命没有任何危险,甲无罪。这属于对象不能犯,

区分: 打击错误 vs. 手段不能犯

相同点:行为客观上都出现了方法错误 区别: ①打击错误:手段具有危险性,属于危害行为 ②手段不能犯: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举例(来自柏浪涛)

  1. 甲举枪射杀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乙身边的丙。甲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构成犯罪。这属于打击错误
  2. 甲举枪射杀乙,发现枪原来是一把早已生锈的坏枪,根本无法射击。甲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手段不能犯

(二)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区分未遂犯不可罚的不能犯: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 有则未遂犯,无则不能犯

阶层与种类不能犯未遂犯
客观阶层危害行为❌,因为对法益没有危险危害行为✅,因为对法益有危险
主观阶层犯罪故意✅犯罪故意✅
结论无罪有罪,未遂
blt

注意

如果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仅因偶然原因(对象特殊、工具失效)未遂,一般认定为未遂犯(具有抽象危险/具体危险)。

  • 例:朝空床铺开枪、朝穿防弹衣的人开枪
  1. 区分标准:如何判断法益是否有侵害危险(高光是多数说)
    1. 主观说:行为有无危险,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危险,那么行为就有危险。
      • 纯粹主观说 (已摒弃): 有犯意有行为即未遂。
        • 行为人主观认为有危险 行为有危险
      • 抽象危险说 (主观危险说): 以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判断一般人是否认为有危险。
        • 例:误用保健品“投毒”、误认野猪为仇人开枪、误毁假印章——可能有危险,构成未遂
    2. 客观说:行为有无危险,是一种客观判断,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
      • 客观危险说: 以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为基础,以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为基础
        • 评价:扩大不能犯,缩小未遂犯,少数说
      • 具体危险说: 以行为时主客观事实(行为人所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为基础,判断一般人是否认为有危险。

例析:客观危险说 vs. 主观危险说

甲欲杀乙,向乙投放1毫克毒药,乙服用后未死。事后,专家鉴定查明,该毒药1毫克不会致人死亡,没有致命危险。

  • 客观危险说认为,基于此,甲的行为没有危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手段不能犯。
  • 具体危险说认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1毫克毒药也是毒药,万一甲在行为时投放量大一点,就有致命危险。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

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公式(柏浪涛,具体危险说)

从客观角度 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行为有无危险

多数说应用举例(柏浪涛)

甲欲杀乙,向躺在床上的乙开枪。

  • 情形一,实际上,开枪前,乙已经死了有二十分钟。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生命的危险性,属于对象不能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情形二,实际上,开枪前两分钟,乙刚死。从联系、发展的眼光看,人咽气有个过程,有可能早死几分钟或晚死几分钟,而甲对此又不知道,甲有可能早几分钟开枪。因此,甲的行为具有侵害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003年第4题)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概念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二、成立条件

  1. 时间性: 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犯罪既遂之前

    • 既遂后不能成立中止例:盗窃得手后反悔归还,不影响盗窃既遂,可作为量刑情节

    • 未遂后不能成立中止例:杀人未遂(如被阻止)后,出于悔悟救助被害人,救助行为是独立评价的,不改变未遂性质,可作为量刑情节

    • 可重复加害行为的中止: 在一个持续的或可分阶段的实行行为中,自动放弃后续加害行为,可以成立中止。例:连续砸人过程中,中途放弃

  2. 自动性: 行为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而非因外界障碍被迫停止。

    • 判断标准 (弗兰克公式):

      • 达目的而不欲” → 中止 (有继续犯罪可能性,但自愿放弃)。

      • “欲达目的而不能” → 未遂 (想继续但客观上无法完成)。

    • 自动性认定的两个层面:

      • 客观上是否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采用折中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在当时情境下判断)。

        • 例1:见血害怕放弃杀人——中止(一般人认为还能砍)

        • 例2:抢劫紧张被嘲笑而放弃——中止(一般人认为还能抢)

        • 例3 & 4:发现强奸/抢劫对象是亲属而放弃——未遂(伦理障碍来自内心)

        • 例5:准备强奸时遇夜跑人群而放弃——未遂(外界障碍导致被迫放弃)

      • 主观上: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是主动自愿,而非被迫

        • 认识错误对自动性的影响: 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

          • 认为不能继续而放弃(实际能继续)→ 未遂 (例:误以为警笛声是警察来了而放弃强奸)。

          • 认为能继续而主动放弃(实际不能继续)→ 中止 (例:投毒后误以为剂量足以致命,出于怜悯送医抢救,实际剂量不足)。

        • 被骗放弃:

          • 因对方虚构伦理障碍(如“我是你妹妹”)而放弃 → 中止(放弃仍基于行为人内心伦理认知)。

          • 因对方虚构客观障碍(如“我来例假了”、“你先洗澡我等你”)而放弃,若行为人信以为真认为是暂时不能或不便实施,打算稍后再来 → 未遂(受骗放弃,非真正自愿)。注意:案例3、4、5中的放弃更倾向于被欺骗策略暂时阻止,属于未遂。

        • 特定目标不存在:

          • 客观上犯罪目标不存在而未能得逞 → 对象不能犯未遂 (例:入室盗窃保险柜为空;杀手发现目标认错人)。

          • 主观上认识到不应侵害该目标而放弃(即使认识错误)→ 中止 (例:欲杀仇人,听信其谎称主犯另有其人而放过;区别于例5,例5是目标本身的错误认知导致行为无法指向预定对象)。

  3. 客观性: 必须有中止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 通常表现为停止正在进行的预备或实行行为。

    • 放弃本次犯罪即可,将来是否再犯不影响本次中止的成立。

  4. 有效性: 中止行为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或犯罪的完成。

    •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只要彻底停止实行行为即可。

    • 实行终了的中止: 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成功阻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

      • 措施有效是关键:

        • 例1:送医抢救但途中死亡——未遂(未有效阻止)

        • 例2:放火后呼救他人灭火成功——中止(有效阻止)

        • 例3:投毒后打120但离开,医生救活但成植物人——中止(有效阻止了死亡结果,伤害结果另评价)

      • 介入因素: 如果行为人真诚努力阻止结果,但因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可能仍成立中止,对结果承担过失责任(或意外事件)。

        • 例1:送医途中堵车死亡——未遂(未能有效阻止)。

        • 例2:送医途中遇车祸撞死——中止(杀人中止),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需数罪并罚)。

        • 例3:邻居送医途中遇车祸撞死——未遂(非行为人阻止)。

三、处罚

  •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 “损害”的认定:

    • 指中止前的行为已经造成的、达到了独立的轻罪既遂标准的危害结果。

    • 如果造成的损害未达到犯罪程度(如轻微伤、一般强制猥亵、未达数额较大的盗窃准备行为),视为“没有造成损害”。

      • 例1:故意伤害中止,仅造成轻微伤——无损害,免除处罚

      • 例2:强奸中止,仅剥光衣服——强制猥亵未遂?若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则无损害,免除处罚

      • 例3:强奸中止,改为猥亵——猥亵罪既遂(造成了损害),强奸中止。对强奸行为应当减轻处罚,与猥亵罪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 例4:入户盗窃中止,未窃得财物——无损害,免除处罚

      • 例5:抢劫中止,仅造成轻微伤——无损害(暴力未达伤害罪程度,财物未取),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行为主体: 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中止行为本身造成的损害需单独评价

    • 例1:杀人中止,送医途中过失致重伤——杀人中止免罚,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例2:盗窃中止,归还物品时不慎砸死人——盗窃中止免罚,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例3:杀人中止,收枪时走火致死——杀人中止免罚,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与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处罚)

    •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处罚)

    •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的概念与处罚)

Mermaid 可视化

代码段

graph TD
    A[产生犯意] --> B(准备工具<br>制造条件);
    B -- 未着手<br>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 C[犯罪预备];
    B -- 未着手<br>自动放弃 --> D[犯罪中止<br>(预备阶段)];
    B --> E(着手实行);
    E -- 实行中<br>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br>未达既遂 --> F[犯罪未遂];
    E -- 实行中<br>自动放弃<br>或有效防止结果 --> G[犯罪中止<br>(实行阶段)];
    E --> H(实行终了);
    H -- 结果发生 --> I[犯罪既遂];
    H -- 结果未发生<br>因意志以外原因 --> F;
    H -- 自动有效<br>防止结果发生 --> G;

    style C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F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D fill:#cc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G fill:#cc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I fill:#cfc,stroke:#333,stroke-width:2px;

假设与备注

  • 内容整合: 本笔记主要依据 刑法学总论--第七章.pptx 的内容框架和案例,并结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d中对应的法条原文。

  • 刑法条文更新: 注意到PPT中引用的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14-16周岁责任范围的罪名表述(如“投毒罪”)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后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存在差异,笔记中已根据现行法律进行修正。

  • 案例分析: PPT中的案例分析结论已整合入笔记中,用于解释相关概念和规则。

  • 理论深度: 笔记侧重于基本概念、成立条件、区分和处罚原则的梳理,未深入探讨各种理论学说的详细争议。

  • 引用: 已根据用户要求,删除了所有 “ 形式的引用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