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认识要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认识内容: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
Note
对客观要素的认识,不要求认识的非常具体准确。
Example
张三以为自己在贩卖冰毒,但是实际贩卖的是可卡因,不过无论如何都是贩毒
-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VS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标准
- 价值判断,“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的平行判断”。
-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标准
-
不要求认识的内容——(“客观的超过要素”):
- 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 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
- 滥用职权罪(397条):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要求行为人事先认识到会造成重大损失。
- 对数额、次数的认识:
- 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有认识。
- eg.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
- 对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
- 对于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需要有认识。
- eg.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偷农科院的高价科研植物。
- 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有认识。
(二)意志要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故意的种类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
|---|---|---|
| 直接故意 | 明知(必然或可能) | 希望(积极追求;投赞成票) |
| 间接故意 | 明知(可能) | 放任(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投弃权票) |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主要存在于三种情形之下:
- 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 在突发的情绪冲动之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二)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来划分
- 认识到结果确定会发生——确定故意(直接故意)
- 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不确定故意
- 不确定的故意包括三种:
- 未必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结果发生。
- 概括的故意: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行为对象不特定,即行为对象的个数以及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是不确定的。
- 择一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只有一个对象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
- eg.俄罗斯转盘
- 不确定的故意包括三种:
三、犯罪目的
直接目的犯 VS 间接目的犯
间接目的犯----间接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
间接目的犯中的间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第二节 犯罪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过失犯罪是结果犯
| 故意犯罪 | 过失犯罪 | |
|---|---|---|
| 成立条件 | 一般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 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 |
| 主观罪过程度 | 较重 | 较轻 |
| 未完成形态 | 有 | 无 |
| 共同犯罪 | 有 | 没有(我国刑法) |
| 处罚 | 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 | 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必须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
| 对结果的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
|---|---|---|
| 直接故意 | 明知(必然或可能) | 希望(积极追求;投赞成票) |
| 间接故意 | 明知(可能) | 放任(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投弃权票) |
| 过失 | (应当/已经)预见 | 不希望(投反对票) |
一、过失的分类
(一)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例子
张三因与工友发生口角,在工地上猛推对方一把,对方后脑勺磕到石头死亡。张三应当预见工地情况复杂,对后果持过失心态。 过失是针对结果而言,而非行为。
(二) 过于自信的过失
「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第三节 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不可抗力
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无法抗拒,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二、意外事件
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第四节 故意、过失与无罪过事件之间的区分
| 罪过形式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注意义务 |
|---|---|---|---|
| 直接故意 | 认识到必然或者可能发生 | 希望,积极追求(赞成) | |
| 间接故意 | 认识到可能发生 | 放任,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意志(弃权) |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 | 不想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反对) | 结果回避义务+回避可能性 |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 | 不想发生 | 结果预见义务+预见可能性 |
| 意外事件 | 没有预见,且无法预见 | 不想发生 | 无预见可能性 |
| 不可抗力 |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 不想发生 | 无回避可能性 |
经验
- 直接故意 vs. 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vs.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不计死活;对危害后果不采取挽救措施;采取挽救措施,但在经验法则上很难防止结果发生,通常认定为间接故意。
- 疏忽大意 vs. 过于自信:
- 疏忽大意 vs. 意外事件:
第五节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VS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即: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VS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二、根据构成要件要素划分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对象甲当做对象乙进行侵害。
-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 对实害对象及结果的心理态度 | 对实害对象的身份 | |
|---|---|---|
| 对象认识错误 | 持(直接)故意心理 | 有认识错误 |
| 打击错误 | 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 | 没有认识错误 |
| 间接故意 | 持间接故意心理 | 没有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对欲害对象也是故意心态,实害对象故意心态,且产生身份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对欲害对象是故意心态,实害对象过失心态(意外事件)
Example
例1:张三准备杀李四,给李四邮寄毒酒,李四家门牌号是521号,但张三在填写包裹地址时一时疏忽写成了527号,张三没意识到自己写错,就邮寄了出去。527号的主人王五不知情,收到毒酒后,喝下被毒死。--------打击错误。
例2:张三准备杀死李四,给李四邮寄毒酒,误以为527的主人是李四,于是把酒寄给了527,但是527的主人是王五,收到毒酒后被毒死。--------对象错误。
例3:张三准备杀死仇人李四,得知李四和女友住在某小区的521号后,就给该地址邮寄了毒酒,结果李四的女友收到毒酒后喝下被毒死。---------间接故意。
例4:张三准备杀死仇人李四,得知李四住在某小区521号后,就给他邮寄去了毒酒,但是快递小哥在送包裹的时候给送错了,送到了527号,导致527号的主人被毒死。------打击错误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
1.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2. 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杀人灭尸 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的预期结果的发生。
关键在于:判断结果到底是归属于哪一个行为
3. 结果的提前实现(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安眠药 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关键在于:判断前一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
客观上是否有着手行为:有没有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危害 主观上: 多数说认为认识到着手行为即可 少数说认为既要认识到着手行为,也要认识到着手行为的结果
二、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同一犯罪构成内错误的处理)
- 具体符合说 VS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所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死的是枪指向的人)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死的是个人)
-
对象错误。在对象错误上,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多数案件中的结论是一致的。
-
打击错误。在对打击错误的处理上,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差异巨大。
例:张三想开枪打死仇人李四,因为没有瞄准,打偏了,不慎打死了突然从附近经过的路人王五。
•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重视法益主体)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既遂。(重视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