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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2025)第二章;刘家安:《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3 年版第二章。
本章的核心不在背诵“物”的抽象定义,而在把 物权客体特定一物的识别成分/从物/孳息动产不动产区分 串成同一套客体判断规则。

一、物作为物权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

物权系以“物”为其客体,体现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控制与支配关系。就所有权而言,客体必须是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存在“所有权以权利为客体”的技术意义。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所有权:总是以有体之物为客体。
  • 用益物权:《民法典》的一般定义可容纳动产,但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各具体用益物权类型均以不动产为客体。
  • 担保物权:因具有价值权属性,法律可允许权利作为客体。
    • 抵押权客体:可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
    • 权利质权:可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归我所有”不等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

“债权归我所有”“著作权归我所有”只是日常语言中的归属表达,并不意味着债权、著作权成为所有权客体。技术意义上的所有权仍以有体物为客体。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的客体须为特定的一物。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若客体边界不明,权利支配、排他效力、交易公示和物权保护都无法展开。

物权客体特定

物权客体特定 = 边界确定 + 经济/功能上的一物 + 可识别的支配对象

  1. 物权须成立于经济上、功能上完整的一物之上
    • 机动车构成功能上的“一物”,所有权存在于整个机动车上,而非分别存在于发动机、车身、轮胎之上。
    • 车辆解体后,仍有独立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因分离而成为新的独立物。
    • 但可分离的非重要成分若归他人所有,不因装入整体物而当然丧失独立性及原所有权。
  2. 原则上有多少独立之物,就有多少物权
    • 一整套 12 张生肖邮票并非一个所有权客体,而是在每张邮票上分别存在所有权。
    • 羊群、粮食堆、图书馆藏书可以成为交易标的,但物权仍原则上落实到各个独立物。
  3. 客体特定服务于物权变动
    • 债权行为可约定“交付羊群中的 10 只羊”。
    • 所有权移转等处分行为须最终指向具体确定的 10 只羊。

特定之物 ≠ 特定物

“特定之物”是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中的客体边界要求;“特定物/种类物”是债法上给付标的的分类。种类物经特定化后也可以成为物权变动的客体。

(三)物权客体特定的缓和

客体特定原则并非绝对僵硬规则。担保物权尤其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可能在设立时以概括描述确定客体,只要在实现权利时可得确定并有适当公示。

  • 国家专属之物:在其上尚未设立用益物权、采矿权等具体权利前,因不存在所有权归属竞争与转让需求,对客体特定的要求相对较弱。
  • 浮动抵押: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客体。
  • 其特殊性在于客体具有流动性,但《民法典》第411条规定了抵押财产确定机制。
  • 因此,浮动抵押可理解为客体“可得确定”,而非完全否定物权客体特定。
  • 其他非移转占有的动产担保或权利担保,也可用概括方式描述客体,但须达到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程度。

二、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系指除人的身体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 《民法典》第115条只列明“不动产和动产”,没有直接给出物的定义。
  • 民法上的“物”不同于自然科学或哲学意义上的“物质”。
  • 物是权利客体,定义目的在于判断某对象能否成为民事归属、利用和交易秩序的对象。

日月星辰是不是物

日月星辰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但在现行法律秩序下不能为人力支配,也不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故不是民法上的物。

(二)有体性

有体物是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质实体。物权法以有体物为物的基本形态,原因在于物权体系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所有权观念与占有、管领事实紧密相连。

  • 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虽可能具有财产价值,但不当然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 将债权、知识产权等无体利益直接纳入“物”,会导致“对债权享有所有权”等体系混乱。
  •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可受法律保护,但其保护路径不必当然进入物权体系;具备归属、排他等财产特征时,可在必要范围内类推适用物权规则。

有体性的例外或类推

液体、气体在被容器装盛或被禁锢于一定空间时,可以成为物。电能、热能、光能等自然力虽非典型有体物,但在可存储、可输送、可控制且有经济价值时,可视为民法上的物并类推适用动产规则。

(三)可支配性

物必须能够为人力控制和支配。凡人力不能支配者,即使客观存在,也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 自然喷涌之泉不是物;装瓶之后的水可以成为物。
  • 外层空间、月球等即使将来技术上可接近,也受国际法限制,不当然可成为民事物权客体。
  • 公海、南极大陆等也涉及法律是否允许支配的问题。

(四)可利用性

物须能够满足人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通常表现为经济价值。其基础是稀缺性:因稀缺而产生冲突,因冲突而需要定分止争。

  • 空气、阳光、海水通常不作为私法上的物权客体,因为不具有排他归属的必要。
  • 比较法上的“公有物”概念可将空气、海水等理解为人人共同使用而不得归个人所有之物;我国现行法未采用这一概念。
  • 不要求具有客观市场价值;只要对特定主体具有精神或纪念意义,也可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 eg.一张对特定人具有纪念意义的老照片

(五)伦理考量

法律界定“物”并非纯粹自然科学判断,还受伦理和公序良俗影响。

  • 人之活体不构成物:人的身体是主体人格的组成,不是权利客体。
  • 遗体、人体器官和组织不按普通物自由流通,尤其禁止买卖。
  • 脱离人体的细胞、组织、器官、胚胎等,仅在处理归属、监管、处置等必要问题时有限地适用物的规则,并受公序良俗和特别法严格限制。

冷冻胚胎案

冷冻胚胎处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状态,不能按一般物任意买卖、赠与或继承;但权利人对其可能享有监管、处置等受限制的利益。该案说明“是否为物”不是单纯物理判断,而是规范评价。

动物是不是物

动物在民法上通常仍作为权利客体处理,但因生命伦理和动物保护规则,所有权人的支配受到更多公法和公序良俗限制。德国民法典所谓“动物非物”主要是强调特别保护,并非将动物人格化。


三、物的构成

(一)物的成分

物的成分,是指物的构成部分。成分问题只对组合物有意义,其核心功能在于界定物权客体边界和返还请求的可能性。

(二)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是指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将耗费过高成本之物的构成成分。判断标准是不可分离性,而非该部分在功能上是否重要。

  • 重要成分不得单独成为物权客体。
  • 独立的 A 物一旦与 B 物结合并成为 B 的重要成分,A 在法律上消灭。
  • 该规则通常进入添附问题:法律为维护整体物经济价值,避免因返还而强行毁损整体物。

偷木料建房

甲盗取乙木料作为房屋栋梁。木料与房屋结合后若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木料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通常不能请求返还木料本身,而应转向损害赔偿或添附规则下的利益调整。

(三)非重要成分(一般成分)

非重要成分,是指可从物中分离并独立存在,且分离不毁坏整体物、不明显减损价值或不耗费过高成本的部分。

  • 非重要成分虽处于整体物中,原则上不另行划分物权;但其可分离性使其仍可能维持独立物地位。
  • 若整体物所有人将自己所有的零部件装入整体物,通常由整体物所有权统一涵盖;分离后该部分重新成为独立物。
  • 若他人所有之物成为整体物的非重要成分,通常不发生添附,原所有权不因结合而消灭,权利人可请求分离并返还。

偷轮胎装车

轮胎通常属于汽车的一般成分。若乙的轮胎被甲装到汽车上,乙在轮胎可分离且不造成过高损害时,仍可能请求返还该轮胎。

(四)房地关系

从物之成分视角观察,房地关系有两种基本处理方式:

模式处理后果
房地一体主义建筑物、附着物构成土地的重要成分建筑物随土地归属,适用附合规则
房地分离主义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在法律上分离建筑物可成为独立不动产客体

我国采土地公有制,建筑物又可以私有,故总体上采房地分离主义。但房屋所有权仍需有占用土地的用益权基础,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四、主物与从物

(一)概念

主物与从物都是独立之物,并非整体与组成部分的关系。

  1. 主物:在经济功能上起主导地位,并可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2. 从物:不构成主物成分,但经常性地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的识别通常依一般交易观念判断,而非存在脱离交易语境的固定标准。

(二)从物的识别要素

  • 从物须是独立的一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 从物须经常性地服务、辅助主物,增强主物利用便利。
  • 从物与主物之间通常存在一定空间或使用联系。
  • 教材认为,就我国现行法的一般认定而言,主物与从物原则上应同属一人;若主要讨论债权上的一并给付义务,则可采取不以同属一人为必要的解释,但不得因此处分他人所有的从物。
  • 从物原则上以动产为典型,但实务中某些辅助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也可能被功能性地作为从物处理。

识别例

备用轮胎通常是汽车的从物,画框通常是画作的从物;锁与专用钥匙因须结合方能发挥功能,更适合作为一物而非主物与从物。最终仍须结合交易观念和具体利用状态判断。

(三)主从物区分的法律意义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任意性规范
    • 当事人可约定从物不随主物转让。
    • 若无约定,则依主从物规则填补交易内容。
  2. 债权效力
    • 负担主物移转义务者,原则上也负担从物移转义务。
    • 此种理解最能说明第320条的交易补充功能。
  3. 物权效力
    • 主物发生物权变动时,从物是否自动移转,存在解释上的限缩必要。
    • 从物毕竟仍有独立性,原则上仍可成为独立处分对象。
  4. 担保效力
    • 抵押权、质权等在一定条件下可及于从物。
    • 《担保制度解释》第40条区分抵押权设立前后产生的从物:设立前从物原则上及于抵押权;设立后从物原则上不及于抵押权,但实现抵押权时可一并处分。

主从物不是成分关系

从物是独立物;成分不是独立物权客体。电视遥控器可能是从物,电视内部芯片则是成分。


五、孳息

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一)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或使用方法而产生的收获物、出产物。

  • 与原物分离前,天然孳息只是原物的成分,尚不是独立物权客体。
  • 分离后,天然孳息成为独立于原物的新物,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 并非原物中产生的一切都是孳息;须通常、定期或常规地产出,且原物不因此明显毁损或减少价值。
情形是否为天然孳息理由
果树果实依自然属性常规产出
土地生长的牧草土地使用收益
大风吹断的树枝偶然脱落,并非常规收益
果树常规修剪的枝条可构成依通常使用方法定期产出
土地中开采的矿石原物价值被减少,不是常规产出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天然孳息归属规则:

  1. 原则归原物所有权人。
  2.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时,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3.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孳息

买受人虽未取得所有权,但标的物交付后通常已取得使用收益地位,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原则上归买受人。此处不能机械套用“所有权人取得孳息”。

(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原物依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典型如租金、利息。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法定孳息主要表现为金钱。
  • 其并非自然产生的新物,而是法律关系中的给付利益。
  • “法定孳息”更准确地说是“法律上的孳息”,其基础常常是租赁、借贷等意定关系。

(三)孳息规则的适用提示

  • 用益物权人享有收益权,故通常取得天然孳息。
  • 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后,抵押权人可收取孳息;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依法收取质押财产、留置财产的孳息。
  • 对天然孳息而言,“收取”不宜直接等同于取得所有权:孳息原则上仍归原物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可占有并将其纳入担保财产;法定孳息则较适合依次充抵收取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 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时,孳息返还问题进入“回复请求权人—占有人关系”。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

天然孳息解决“新物归谁”;法定孳息解决“基于法律关系发生的收益给谁”。二者都叫孳息,但法律构造并不相同。


六、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一)单一物

单一物,是形态上自成一体且构成部分已失去个性的物。

  • eg.一匹马、一只电灯泡、一个水杯
  • 单一物通常不再需要识别成分。
  • 原则上不存在部分分离后重新成为独立物的问题。

(二)合成物

合成物,是由数个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

  • eg.由发动机、轮胎、轴承等组合成的汽车
  • 合成物在交易观念上是一物。
  • 构成成分并未完全丧失个性,分离后仍可成为独立物。

(三)集合物

集合物,是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为共同目的集合而成的聚合体。

类型含义
事实上的集合物同质多数动产为共同目的集合羊群、成套藏书、库存商品
法律上的集合物不同性质财产为共同目的集合企业、遗产、责任财产

集合物可以作为交易对象,但原则上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单一物。

  • 羊群可整体买卖,但所有权仍存在于每一只羊上。
  • 企业可被转让,但企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债务等,不可能成为一个普通所有权客体。
  • 浮动抵押是我国法上最接近“以集合物为客体”的担保制度,但其仍通过抵押财产确定规则回到可识别客体。

集合物的审查次序

交易层面可整体看;物权变动层面须拆到构成物。集合物概念不能取代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七、不动产与动产

(一)区分标准

不动产与动产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物的分类。《民法典》第115条确认二分,但未作定义。通常以物是否能够移动,以及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

  • 不动产: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严重损害价值的物。
  • 动产: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现行有效规范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将不动产界定为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不动产中的“一物”

不动产的“一物”识别比动产复杂,通常须依登记单元、权属界线和独立使用价值确定。

  • 土地:需通过人为划界形成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
  • 宗地/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中的基本单位,强调权属界线封闭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 房屋等建筑物:我国法上可独立于土地成为不动产物权客体。
  • 矿藏:埋藏于土地中时具有不动产属性,但我国法明确其属于国家所有;开采出来的矿石、原油、天然气等成为动产。
  • 海域:法律上作为不动产登记对象,海域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相似的权利属性。

(三)动产的特殊类型

  •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本质上是动产,但因登记公示可能性强,常被称为“准不动产”。
  • 电能、热能等自然力可支配、可利用时,类推适用动产规则。
  • 活动板房、轻型可拆卸轨道等若未长期稳定附着于土地且未纳入不动产登记,以认定为动产为宜。
  • 某些未纳入登记的不动产,在涉及物权变动时可能需借用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处理。

(四)分类意义

维度不动产动产
公示方法登记占有、交付
物权变动要件原则上登记生效原则上交付生效
典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
交易风险控制登记簿查询占有外观与交付

区分的真正基础

不动产与动产不再必然对应“重要财产/普通财产”的价值差异;其物权法意义主要在于公示方法和变动规则不同。

占有并不限于动产

占有是对物的事实支配,不动产与动产均可成为占有的客体;不能因占有兼具动产权利外观功能,就将不动产排除在占有之外。


八、作为物的金钱

金钱是否为物,须区分有体货币与账户存款。

(一)现金

纸币、硬币具有有体性,可被占有,原则上可成为物权客体。

  • 物权客体特定仍然适用:所有权落实在每一张纸币、每一枚硬币上。
  • 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高度可替代,混合后通常难以再维持个别所有权识别。
  • “金钱占有即所有”并非成立的法律命题。保管人或拾得人占有装于封闭箱中的现金,并不因此取得所有权。
  • 他人现金混入占有人自有现金而无法识别时,所有权重配的原因是混合导致客体无法特定,而非单纯占有;取得全部现金者仍可能负有返还同等数额金钱的债务。

(二)银行账户中的钱

银行账户余额不是储户对特定现金的所有权,而是储户对银行享有的还本付息债权。

  • 存入银行的现金所有权转归银行。
  • 储户取得对银行的债权请求权。
  • 银行保险箱保管现金不同:现金作为寄存物,所有权不因保管而转移。

(三)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须区分法定数字货币、平台记账利益和加密资产等不同对象。判断重点仍是:

  • 是否有法定货币地位;
  • 是否能作为特定财产利益归属;
  • 是否具有可支配性、排他性和可公示的交易结构;
  • 是否应适用物权规则,或仅适用债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规则。

教材观点

无纸化货币虽缺乏传统有体性,但若借助区块链、电子加密及设备实现稳定控制与特定化,可能与银行账户债权相区分,并被作为物权客体处理。该结论属于功能性解释,具体权利性质仍须依相应制度分别判断。


九、其他几组物的分类

(一)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可分物:分割后不改变性质、不显著减损价值的物。
  • 不可分物:分割会改变性质、毁损价值或使用途不能实现的物。
  • 主要意义在共有物分割、债的履行和损害赔偿方式选择。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 特定物:以个别特征确定的物。
  • 种类物:以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
  • 主要意义在债法给付、风险负担、履行不能等问题。

与物权客体特定的关系

物权变动最终必须指向特定之物;种类物在特定化前可作为债权给付标的,但不能直接承载具体物权变动。

(三)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 消耗物:依通常使用方法会消耗其本体或处分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粮食、燃料、现金。
  • 非消耗物:通常使用不消耗其本体的物,如房屋、车辆、机器。
  • 主要意义在借贷、租赁、使用收益和返还义务。

(四)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 流通物:可自由进入交易。
  • 限制流通物:须满足特定资格、审批或用途限制方可交易。
  • 禁止流通物:依法不得作为交易对象。

该分类不改变对象作为“物”的可能性,但决定其能否交易、如何交易以及法律行为效力。


十、章节抓手

flowchart TD
    A["物权客体:物"] --> B["物权客体特定"]
    B --> C["一物的识别"]
    C --> D["成分:重要/非重要"]
    C --> E["主物/从物"]
    C --> F["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A --> G["物的法律特征"]
    G --> G1["有体性"]
    G --> G2["可支配性"]
    G --> G3["可利用性"]
    G --> G4["伦理限制"]
    A --> H["分类"]
    H --> I["动产/不动产"]
    H --> J["金钱"]
    H --> K["其他分类"]
    A --> L["孳息"]
    L --> L1["天然孳息:新物归属"]
    L --> L2["法定孳息:法律关系收益"]

一句话压缩

“物”不是自然科学概念,而是能够承载归属、支配、公示和交易秩序的民法客体;本章所有分类最终都服务于物权客体边界、物权变动规则和收益归属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