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概念、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特征

  1. 刑事违法性

    • (行政违法VS 刑事违法)相比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规定更严格,处罚更严重
  2. 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

    • 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律
    • 不能惩罚思想犯
      • 「法不诛心,唯论言行」
      • eg.隋文帝 “一文弃市法”:“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或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
  3. 有责性(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理论

(一)三阶层 & 四要件

graph TB
subgraph 四要件
	A((犯罪))--> B & C & D & E
	B[主体]
	C[主观方面]
	D[客体]
	E[客观方面]
end

subgraph 三阶层
direction BT
	F[构成要件<br>**该当性**]-->G[**违法性**<BR>(违法阻却事由)]-->H[**有责性**<BR>(责任阻却事由)]
end

1. 四要件理论的问题

  1. 没有区分违法与责任

    • 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这一要件上
      • 责任年龄
        • 说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
      • 责任能力
      • 特殊身份
        • 表明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
      • etc.
  2. 很可能导致主观归罪

    • “也就是根据行为人怎么想的来定罪,而不管他实际上实施了什么行为。”
  3. 四要件论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相加

2. 阶层论

  • 解释
    • 违法阻却事由,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 责任阻却事由,
  • 特点
    • 三阶层不要求主体适格
    • 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
  • 优势
    • 传统四要件无法理清主客观

  • 业务行为:例如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

  • 阶层论的特点:

    1. 表明了犯罪的实体是不法(即构成要件该当且违法)与责任;

    2. 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法益,不以责任为前提;(例:甲故意杀害乙,A过失导致B死亡;与张三意外导致李四死亡)

    3. 认定犯罪必须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而不能是相反的顺序;

    4. 同时考虑了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与阻却事由;

    5. 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有利于在刑法与刑事政策上对两种犯罪阻却事由做不同处理;

    6. 对犯罪的阶层化理解,使犯罪概念保持相对性

    7. 犯罪论体系具有经济性。

例1

张三以杀人的故意,而误将白糖当做砒霜给他人食用;李四以杀人的故意,误将空旷无人的田野中的稻草人当做是真人而开枪。

  • 三阶层分析:
    • 客观事实:白糖没杀人;开枪没死人。没有创设危险
  • 四要件分析:

    • 客观方面有完全沦为主观方面决定的风险,实务中导致口供定罪

例2

张三想陷害李四,拿着面粉冒充海洛因对李四说:“我有海洛因,你帮我卖,卖完后赚来的钱咱俩对半分,你300我300,但是你要在什么时候、卖给谁一定要提前告诉我”。李四答应,遂联系买家,联系好之后就告诉了张三自己即将卖海洛因的时间、地点和买家。李四刚给张三打完电话,张三就报警说有人即将贩毒。警察按照张三的线索当场抓住了李四和买家。)

  • 四要件分析:李四构成贩毒未遂,张三复杂
  • 三阶层分析:张三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做犯罪工具间接利用)

例子来自张明楷教材

(二)构成要件的概念、机能

  1. 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符合的违法类型。

    • 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 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
    • 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 构成要件的机能

    • 自由保障机能
    • 犯罪个别化机能
    • 故意规制机能
    • 违法评价机能

(三)构成要件的分类

  1. 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

    • 未完成罪和共同犯罪
  2. 封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3. 单一的构成要件与复杂的构成要件

(四)构成要件要素

  1.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需要进行价值判断。

  3.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4.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1. 重罪与轻罪;

    • 法律最低刑在三年以上为重罪
  2. 自然犯与法定犯

    • 自然犯是指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犯罪;
      • 不可能出现认识错误
    • 法定犯则是因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称其为犯罪,不具有天然性
      • 可能会出现认识错误
      • 具有可变性,国别性强
  3.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 隔隙犯:
      • 隔时犯,隔地犯
      • 对刑法时空效力规范具有重要性

(二)法定分类

  1.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2.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 身份犯又分为和非真正身份犯:
      • 真正身份犯,将特定身份作为定罪的主体要件,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
      • 非真正身份犯,将特定身份作为量刑时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条件。
  3.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5个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4.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