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都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为基础,但:

  • 法院调解: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属于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生效后具有程序法上的终局性,具备强制执行力。
  • 诉讼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本质上是处分行为,不当然属于法院结案方式,也不当然具有强制执行力。

区分点

有没有法院主持是不是结案方式是否当然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法院调解

(一)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诉讼活动结案方式
  • 它兼具两重属性:
    • 诉讼属性:有法院审判权介入,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
    • 合意属性:是否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何,原则上取决于当事人真实意思。

2. 特征

  • 当事人处分权法院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 具有广泛适用性,除依法不得调解的案件外,原则上均可调解。
  • 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始终:
    • 第一审、第二审、再审都可适用。
    • 诉前、立案后、庭前、庭审中、判决作出前均可调解。
  • 调解成功后,通常通过调解书发生公法效力,并可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二)适用范围

1. 不得调解的案件

  • 非讼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1
  • 确认之诉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2
  • 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得调解的案件。

Caution

不能把“身份关系案件”一概等同于“不得调解”。真正不得调解的是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像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2. 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的案件主要包括:

亲人邻人合伙人,小钱赔钱血汗钱

  • 和人有关的案件
    • 亲人: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 邻人: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
    • 合伙人:合伙合同纠纷。
  • 和钱有关的案件
    • 小钱: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赔钱: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引起且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 血汗钱:劳务合同纠纷。

但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三)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 法院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
  • 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调解。
  • 对下列情形,应及时裁判
    • 拖延诉讼:当事人以拖延诉讼为目的要求调解。
    • 调解不能:根本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或者久调不成。
    • 恶意串通: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借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审判实践上强调: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法院调解 vs 判决

比较点法院调解判决
基础当事人合意法院依法裁断
是否须双方同意必须不以双方同意为前提
是否属于结案方式
是否可上诉生效后不得上诉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上诉
价值取向更强调合意解决、案结事了更强调依法裁判、确定是非

(四)原则

自愿合法要保密,查清事实明是非

1. 自愿原则

  • 程序上的自愿:是否进入调解程序,应以双方真实意愿为前提。
    • 例外:强制调解的除外
  • 实体上的自愿:是否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何,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 审判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但不能把自己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2. 合法原则

  • 程序合法: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实体合法: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

3.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 法律要求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时应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 复习时应知道:这是法定原则;但实践中调解更强调促成合意,因此不宜把它理解为必须像判决那样完成严格实体判断。

4. 保密原则

  • 调解过程原则上不公开
    • 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调解协议内容原则上不公开
    •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 调解信息不公开
    • 参与调解人员对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和解而妥协认的事实,原则上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
    • 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程序

1. 开始

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方式: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调解申请。
  • 人民法院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在取得同意后启动。

2. 进行

(1)审判组织与地点

  •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 调解地点原则上尽可能就地进行

(2)通知与到场

  • 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特别授权,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 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应提交书面意见

(3)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

  •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解,达成协议后由法院依法确认

协助调解 vs. 委托调解

  • 协助调解:法官仍是调解主持者,性质仍属法院调解。
  • 委托调解:由法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担任调解者,协议本身更接近诉讼外调解协议,并非当然属于法院调解协议;须经法院确认或转化后,才取得相应公法效力。

(4)调解方式与范围

  •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法院应准许。
  • 【面对面、背对背】原则上各方应同时在场;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做调解工作。
  •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部分诉讼请求的先行调解

  • 可以先行调解:对部分诉讼请求达成协议的,可以先行确认制作调解书
  • 都听你的:对主要诉讼请求达成协议,而未达成协议部分请求法院提出处理意见表示接受的,法院处理意见可以作为调解协议一部分载入调解书。

3. 法院调解的结束

(1)达成协议而结束

  •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对协议进行审查
    •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对调解协议予确认。
  •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依法制作并送达双方签收。
  •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书记员将调解协议计入笔录或附卷

(2)未达成协议而结束

  • 调解不成协议违法且当事人不愿修改、或者拒绝签收调解书
    • 法院应及时结束调解并恢复审理作出裁判
  • 恶意串通借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应依法驳回诉请,并可罚款、拘留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效力

1. 调解协议

  •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经平等协商,就确认民事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所达成的合意。

特别规则

  • 内容范围
    •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 违约条款
    • 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准许。
    • 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判的,法院不予准许3
  • 担保条款
    • 约定一方或案外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
      • 案外人提供担保:调解书应当列明并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 担保的生效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

2. 调解书

  • 调解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 通常情况下,调解书才是执行根据

(1)应当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 原则上,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
    • 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调解结果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 身份关系不需要调解书来执行任何给付
    •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是否可按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原则上不予准许
    • 例外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并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准许。
      •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且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4

3. 生效时间

(1)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
    • 最后一方签收日期生效日期。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 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简易程序中,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同意以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自签名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4. 反悔权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 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也应及时裁判。

5. 生效调解的法律效力

  • 确认力: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 例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予以受理5
  • 终结诉讼:诉讼程序终结,法院不得对同一案件重新审理或另行裁判,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起诉,也不得上诉
  • 形成力:部分调解书可直接变动民事法律关系。eg.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 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可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五、诉讼和解

(一)概念

  • 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
    • 本质上,它仍是当事人之间的处分行为,只不过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二)适用范围

  • 原则上,诉讼和解适用于当事人可以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合意解决争议的诉讼案件。
  • 换言之,只要案件仍属于当事人可处分的争议范围,通常就存在诉讼和解空间。

(三)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比较点诉讼和解法院调解
主体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
性质当事人处分行为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是否当然具有执行力是,生效后可强制执行
与法院的关系法院可审查撤诉或依申请制作调解书法院直接主持并形成调解结果
程序法效果通常表现为撤诉或转化为调解书直接终结诉讼,生效后不得上诉、不得就同一争议再行起诉,并可作为执行根据

和解如何转化为调解

在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当事人要求:

  • 审判人员介入
  • 审判人员将和解达成的协议记入庭审笔录(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结案的案件)或载入调解书(对于需要的案件)

(四)不适用诉讼和解的案件

  • 非讼程序:本身就没有争议
    • 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
  • 不确定多数人诉讼:没法和解
    •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
  • 身份关系:当事人无权任意处分相应民事法律关系
    • 涉及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确认案件。

(五)法律后果

1. 撤诉

  • 原告可以基于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 对撤诉申请,法院仍须进行审查

2. 依申请制作调解书

  •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确认协议制作调解书
    • 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 和解过程中申请法院协调的,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自行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例外: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并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准许。

Footnotes

  1. 这些案件是非讼程序,并没有对抗性和争议。

  2. 确认之诉的争议主要在于查明事实,而不是达成一致。

  3. 理由: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本来就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么一搞反而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了。

  4. 这主要是基于涉外案件要在域外执行,所以必须要判决书,因为外国法院不认调解书。

  5. 这是因为,作为形成之诉,此时诉的理由发生变化,形成了新的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