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都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为基础,但:
法院调解: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属于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生效后具有程序法上的终局性,具备强制执行力。诉讼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本质上是处分行为,不当然属于法院结案方式,也不当然具有强制执行力。
区分点
有没有法院主持、是不是结案方式、是否当然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法院调解
(一)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并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它兼具两重属性:
诉讼属性:有法院审判权介入,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合意属性:是否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何,原则上取决于当事人真实意思。
2. 特征
- 是
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 具有
广泛适用性,除依法不得调解的案件外,原则上均可调解。 - 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始终:
- 第一审、第二审、再审都可适用。
- 诉前、立案后、庭前、庭审中、判决作出前均可调解。
- 调解成功后,通常通过
调解书发生公法效力,并可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二)适用范围
1. 不得调解的案件
Caution
不能把“身份关系案件”一概等同于“不得调解”。真正不得调解的是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像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2. 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的案件主要包括:
亲人邻人合伙人,小钱赔钱血汗钱
- 和人有关的案件
- 亲人: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 邻人: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
- 合伙人:合伙合同纠纷。
- 和钱有关的案件
- 小钱: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赔钱: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引起且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 血汗钱:劳务合同纠纷。
但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三)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 法院调解
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 - 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调解。
- 对下列情形,应及时裁判:
- 拖延诉讼:当事人以拖延诉讼为目的要求调解。
- 调解不能:根本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或者久调不成。
- 恶意串通: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借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审判实践上强调: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法院调解 vs 判决
| 比较点 | 法院调解 | 判决 |
|---|---|---|
| 基础 | 当事人合意 | 法院依法裁断 |
| 是否须双方同意 | 必须 | 不以双方同意为前提 |
| 是否属于结案方式 | 是 | 是 |
| 是否可上诉 | 生效后不得上诉 | 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上诉 |
| 价值取向 | 更强调合意解决、案结事了 | 更强调依法裁判、确定是非 |
(四)原则
自愿合法要保密,查清事实明是非
1. 自愿原则
- 程序上的自愿:是否进入调解程序,应以双方真实意愿为前提。
- 例外:强制调解的除外
- 实体上的自愿:是否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何,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 审判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但不能把自己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2. 合法原则
- 程序合法: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实体合法: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
3.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 法律要求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时应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 复习时应知道:这是法定原则;但实践中调解更强调促成合意,因此不宜把它理解为必须像判决那样完成严格实体判断。
4. 保密原则
调解过程原则上不公开- 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原则上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信息不公开- 参与调解人员对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和解而妥协认的事实,原则上
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 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程序
1. 开始
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方式: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调解申请。
- 人民法院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在取得同意后启动。
2. 进行
(1)审判组织与地点
- 可以由
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 调解地点原则上尽可能
就地进行。
(2)通知与到场
- 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特别授权,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 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应提交书面意见。
(3)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
-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
协助调解。 -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
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解,达成协议后由法院依法确认。
协助调解 vs. 委托调解
协助调解:法官仍是调解主持者,性质仍属法院调解。委托调解:由法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担任调解者,协议本身更接近诉讼外调解协议,并非当然属于法院调解协议;须经法院确认或转化后,才取得相应公法效力。
(4)调解方式与范围
-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法院应准许。
- 【面对面、背对背】原则上各方应同时在场;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做调解工作。
-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部分诉讼请求的先行调解
- 可以先行调解:对部分诉讼请求达成协议的,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 都听你的:对主要诉讼请求达成协议,而
未达成协议部分请求法院提出处理意见且表示接受的,法院处理意见可以作为调解协议一部分载入调解书。
3. 法院调解的结束
(1)达成协议而结束
-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对协议进行审查。
-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对调解协议予确认。
-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依法制作并送达双方签收。
-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书记员将调解协议计入笔录或附卷
(2)未达成协议而结束
调解不成、协议违法且当事人不愿修改、或者拒绝签收调解书的- 法院应及时结束调解并恢复审理、作出裁判。
- 对
恶意串通借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依法驳回诉请,并可
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应依法驳回诉请,并可
(六)效力
1.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经平等协商,就确认民事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所达成的合意。
特别规则
- 内容范围
- 调解协议
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 调解协议
- 违约条款
- 约定
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准许。 - 约定
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判的,法院不予准许。3
- 约定
- 担保条款
- 约定
一方或案外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调解书应当列明并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 担保的生效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
- 案外人提供担保:调解书应当列明并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 约定
2. 调解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通常情况下,调解书才是执行根据。
(1)应当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 原则上,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
- 调解书应写明
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与调解结果。 - 调解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
- 调解书应写明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 身份关系不需要调解书来执行任何给付
- 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 - 调解
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调解和好的
-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是否可按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
按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原则上不予准许。- 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并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准许。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且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4
- 例外:
3. 生效时间
(1)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 调解书经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以
最后一方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
- 以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 应当记入笔录,由
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简易程序中,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同意以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自
签名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4. 反悔权
- 调解
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 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也应及时裁判。
5. 生效调解的法律效力
确认力: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例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予以受理5
终结诉讼:诉讼程序终结,法院不得对同一案件重新审理或另行裁判,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起诉,也不得上诉。形成力:部分调解书可直接变动民事法律关系。eg.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可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五、诉讼和解
(一)概念
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 本质上,它仍是当事人之间的处分行为,只不过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二)适用范围
- 原则上,
诉讼和解适用于当事人可以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合意解决争议的诉讼案件。 - 换言之,只要案件仍属于当事人可处分的争议范围,通常就存在诉讼和解空间。
(三)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 比较点 | 诉讼和解 | 法院调解 |
|---|---|---|
| 主体 |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 | 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 |
| 性质 | 当事人处分行为 | 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
| 是否当然具有执行力 | 否 | 是,生效后可强制执行 |
| 与法院的关系 | 法院可审查撤诉或依申请制作调解书 | 法院直接主持并形成调解结果 |
| 程序法效果 | 通常表现为撤诉或转化为调解书 | 直接终结诉讼,生效后不得上诉、不得就同一争议再行起诉,并可作为执行根据 |
和解如何转化为调解
在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当事人要求:
- 审判人员介入
- 审判人员将和解达成的协议记入
庭审笔录(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结案的案件)或载入调解书(对于需要的案件)
(四)不适用诉讼和解的案件
- 非讼程序:本身就没有争议
- 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
- 不确定多数人诉讼:没法和解
-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
- 身份关系:当事人无权任意处分相应民事法律关系
- 涉及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确认案件。
(五)法律后果
1. 撤诉
- 原告可以基于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 对撤诉申请,法院仍须进行审查。
2. 依申请制作调解书
-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确认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期间,
不计入审限。 - 和解过程中申请法院协调的,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 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期间,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自行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并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准许。
- 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