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一、期间基础理论

1.1 期间的概念与分类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按设定主体分类

类型定义典型示例可变性
法定期间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上诉期间、答辩期间、申请再审期间原则上不可变更
指定期间(酌定期间)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期间举证期限、补正期间可变,法院可调整
约定期间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期间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时间须有法律依据并经法院认可

按可变性分类

类型定义典型示例核心规则
不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延长或缩短;逾期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上诉期间、申请再审的6个月、XV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6个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律确定后通常不可改变,但遇法定事由法院可依法变更一审审限6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涉外答辩期30日(可申请延期)有条件地可变更
可变期间情况变化时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整指定期间(如举证期限)法院可灵活调整

不变期间 vs 诉讼时效

  • 不变期间:程序法概念,逾期即丧失程序权利,不因任何事由中止或中断。
  • 诉讼时效:实体法概念,可中止、中断、延长。
  • 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虽为法定期间,但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则,故不属于不变期间。

1.2 期间的计算规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期间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具体内容示例
起算点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5月10日送达判决书,15日上诉期从5月11日起算
以时计算从下一个小时起算8点提出诉前保全申请,48小时从9点起算
以日/月/年计算从次日起算6个月期间,4月1日起算,届满日为9月30日
届满日规则届满月或年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1月31日起算1个月,届满日为2月28日(或29日)
末日休假日顺延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为10月1日(国庆节),顺延至10月8日
中间休假日不扣除期间中间经过法定休假日的,休假日仍计算在内5月11日至5月25日的上诉期中间含周末,不扣除
在途时间不计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以邮戳日期为准,届满日24点前交邮即合法

计算口诀

始期不算 + 中间假日照算 + 末日假日顺延 + 期满前交邮不逾期

1.3 期间的顺延与耽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

事项内容
适用情形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申请期限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顺延申请
决定主体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期间耽误发生失权后果(如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即丧失上诉权)

1.4 审限的扣除(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以下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民诉法解释第243条等):

序号不计入审限的事项
1公告期间
2鉴定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
4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
5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
6中止诉讼/审理/执行至恢复的期间
7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30日调解期间
8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9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10调卷期间(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11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向上级法院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期间剔除 ≠ 期间顺延

  • 期间剔除:特定活动所耗时间依法不计入原期限。
  • 期间顺延:因客观障碍耽误期限后允许逾期主体补做诉讼行为。

二、不变期间汇总表

序号1~9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27条,均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序号10~11(上诉期间)虽未列入第127条,但依其法律性质亦属不变期间。

序号期间类型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
1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民诉法第59条第3款
2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情形)6个月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民诉法第216条
3当事人申请再审(四类特殊情形)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事由之日民诉法第216条
4调解书申请再审6个月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民诉法解释第382条
5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民诉法解释第420条
6案外人申请再审6个月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民诉法解释第421条
7特别程序裁定异议(案外人)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8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四类特殊情形)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事由之日民诉法解释第399条
9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起诉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民诉法第230条
10上诉期间(判决)15日判决书送达之日民诉法第171条
11上诉期间(裁定)10日裁定书送达之日民诉法第171条

记忆「六个月天团」

上表序号1~8均为六个月不变期间,涉及7个不同法律依据。可概括为”三撤再调共特撤”——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一般+特殊)、调解书再审、必要共同诉讼人再审、案外人再审、特别程序异议、撤回后再审,通通6个月。 唯一的”1年”是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起诉(序号9)——票据流转周期长,需要更长的保护期。


三、起诉与立案期间

事项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性质
法院决定是否立案7日收到起诉状之日起民诉法第126条法定期间
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5日立案之日起民诉法第128条法定期间
法院发送答辩状副本5日收到答辩状之日起民诉法第128条法定期间
离婚案件再起诉限制6个月判决/调解生效之日(无新情况新理由)民诉法第127条第7项法定期间
确认调解协议申请30日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民诉法第205条法定期间

四、答辩与管辖权异议期间

4.1 答辩期间

适用场景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性质
一审普通程序被告答辩1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民诉法第128条法定期间
二审被上诉人答辩15日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民诉法第174条法定期间
简易程序被告答辩法院合理确定民诉法解释第266条指定期间
小额诉讼被告答辩最长不超过15日民诉法解释第275条指定期间
涉外被告答辩30日(可申请延期)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民诉法第285条相对不可变期间

答辩权义分离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但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

4.2 管辖权异议期间

事项期限/规则法律依据性质
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期间内提出(国内15日/涉外30日)民诉法第130条法定期间
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民诉法第171条不变期间
小额诉讼管辖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上诉民诉法解释第276条
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应裁定移送民诉法解释第35条

管辖权异议"搭便车"

它的提出期限与答辩期完全重合(15日)。但注意: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10日),而普通裁定上诉期也是10日,二者在此处一致。


五、举证期限

适用程序期限要求法律依据性质
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民诉法解释第99条指定期间
二审(新证据)不少于10日民诉法解释第99条指定期间
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民诉法解释第266条指定期间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超过7日民诉法解释第275条指定期间

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则:

事项规则法律依据
协商确定可由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民诉法解释第99条
延长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民诉法解释第100条
逾期举证(非故意/重大过失)对方未异议则视为未逾期;法院应采纳民诉法解释第101条
逾期举证(故意/重大过失)与基本事实有关的应采纳但训诫、罚款;无关的不采纳民诉法解释第102条
补充举证举证期限届满后可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法院可酌情再定期限民诉法解释第99条
证人出庭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诉法解释第117条
鉴定申请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诉法解释第121条

举证期限"15-10-15-7"递减

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 → 二审不少于10日 → 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 → 小额诉讼不超过7日。程序越简化,举证期限越短。


六、审理期限(审限)

程序类型审限延长规则法律依据性质
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民诉法第152条相对不可变期间
简易程序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1个月(累计不超过4个月)民诉法第164条相对不可变期间
小额诉讼程序2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1个月民诉法第168条相对不可变期间
二审(判决上诉)3个月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民诉法第183条相对不可变期间
二审(裁定上诉)30日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民诉法第183条相对不可变期间
特别程序30日(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起算)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民诉法第187条相对不可变期间
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法第187条法定期间
再审案件按一审或二审程序审限执行审限自再审立案之次日起算民诉法解释第128条
再审审查3个月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民诉法第215条
涉外民事案件不受限制民诉法第287条

审限"6-3-2"递减

普通程序6个月 → 简易程序3个月 → 小额诉讼2个月。延长幅度也递减:6+6 → 3+1 → 2+1。二审判决3个月、裁定30日。 口诀:普六简三小二,二审判三裁三十


七、上诉期间

事项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性质
对一审判决上诉15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民诉法第171条不变期间
对一审裁定上诉10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民诉法第171条不变期间
涉外当事人上诉30日(可申请延期)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民诉法第286条相对不可变期间

上诉程序中的其他期间:

事项期限法律依据
上诉状移送原审法院5日民诉法第173条
原审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5日民诉法第174条
原审法院报送案卷5日民诉法第174条

特殊规定:

  • 可以上诉的裁判文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之日起计算(民诉法解释第244条)。
  • 一审宣判时或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否则视为未上诉(民诉法解释第318条)。
  • 涉外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后,经过30日上诉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生效(民诉法解释第532条)。

"判十五裁十"

判决书厚重,给15日细读;裁定书简短,给10日足矣。涉外当事人路途远,统一30日。 联想:判决>裁定,15>10,涉外最远30日


八、再审相关期间

8.1 申请再审期间

情形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性质
一般情形6个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民诉法第216条不变期间
四类特殊情形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事由之日民诉法第216条不变期间
调解书申请再审6个月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民诉法解释第382条不变期间
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6个月(仅限四类特殊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事由之日民诉法解释第399条不变期间

四类特殊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2 再审审查与审理期间

事项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5日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民诉法第214条
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15日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民诉法第214条
再审审查3个月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民诉法第215条
抗诉案件裁定再审30日收到抗诉书之日起民诉法第222条
再审案件审限按一审或二审审限自再审立案之次日起算民诉法解释第128条

再审特殊规定:

  • 当事人申请再审仅一次机会: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检察院作出不予监督决定后又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 再审审查中,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民诉法解释第129条)。
  • 涉外再审审查不受3个月限制(民诉法解释第537条)。
  • 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且理由成立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民诉法解释第424条)。

再审期间"六个六"

再审申请(一般+特殊)、调解书再审、撤回后再审、必要共同诉讼人再审、案外人再审——全部6个月不变期间。 起算点分两类:①裁判生效之日(一般情形)②知道/应当知道之日(特殊情形)。


九、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救济期间

9.1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事项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性质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民诉法第59条第3款不变期间
法院送交对方当事人起诉状5日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民诉法解释第291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10日收到起诉状之日起民诉法解释第291条
法院决定是否立案30日收到起诉状之日起民诉法解释第291条

9.2 案外人申请再审

事项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性质
案外人申请再审6个月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民诉法解释第421条不变期间
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民诉法解释第420条不变期间

9.3 特别程序裁判异议

主体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性质
当事人提出异议15日收到裁定之日起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民诉法解释第372条不变期间

"两个六个月"并列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6个月不变期间,但起算点不同:

  • 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
  • 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 二者功能相近,均是对案外人权益的事后救济,故期间相同。但启动路径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独立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须先经执行异议被驳回。

十、执行相关期间

10.1 申请执行期间

事项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性质
申请执行2年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届满起;未规定履行期间从生效之日起民诉法第250条法定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终本后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民诉法解释第517条
撤销申请后终结再申请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民诉法解释第518条
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2年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执行和解规定

10.2 执行异议期间

事项期限起算点法律依据性质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15日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民诉法第236条
执行行为异议复议10日裁定送达之日起民诉法第236条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15日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民诉法第238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5日裁定送达之日起民诉法第238条
执行行为异议提出期限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6条
案外人标的异议提出期限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6条
执行超期救济超过6个月未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民诉法第237条
分配方案异议15日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
财产评估报告异议5日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3条

10.3 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

财产类型最长期限续封期限法律依据
冻结银行存款1年续行不超过1年民诉法解释第485条
查封、扣押动产2年续行不超过2年民诉法解释第485条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3年续行不超过3年民诉法解释第485条

10.4 其他执行期间

事项期限法律依据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收到申请执行书后10日执行工作规定第22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委托执行开始收到委托函件后15日民诉法第240条
委托执行情况函告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民诉法第240条
财产报告期间收到执行通知前1年民诉法第252条
解除执行措施起诉期限届满后7日民诉法解释第314条

查封期限"1-2-3"递增

银行存款1年(流动性最强,冻结时间最短)→ 动产2年 →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3年(流动性最差,冻结时间最长)。 联想:越”固定”的财产,查封时间越长


十一、保全期间

事项期限法律依据性质
诉前保全裁定48小时内作出民诉法第104条法定期间
诉中保全(情况紧急)48小时内作出民诉法第103条法定期间
诉前保全后起诉/仲裁期限30日民诉法第104条法定期间
保全措施自动转化诉前保全在30日内起诉且立案后,自动转为诉讼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连续计算财产保全规定第17条

关键要点

诉前保全后30日内必须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一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可顺延。


十二、督促程序(支付令)期间

事项期限法律依据性质
法院通知是否受理收到申请书后5日民诉法解释第427条
补正后通知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民诉法解释第426条
法院发出支付令受理后15日民诉法第223条法定期间
债务人清偿或提出异议收到支付令后15日民诉法第223条法定期间

支付令"双15"

法院15日内发支付令,债务人15日内清偿或异议。两个15日,前后衔接。


十三、公示催告程序期间

事项期限法律依据性质
法院发出公告受理后3日民诉法第228条法定期间
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民诉法第228条指定期间
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民诉法解释第450条
利害关系人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民诉法第230条不变期间

公示催告"60日+1年"

公告期至少60天(给利害关系人充分的申报时间);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起诉期限1年(不变期间,票据纠纷可能涉及复杂事实调查,需要较长保护期)。 这是民诉法解释第127条列举的不变期间中唯一的”1年”。


十四、特别程序期间

事项期限法律依据性质
特别程序审限30日(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起算)民诉法第187条相对不可变期间
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法第187条法定期间
宣告失踪公告期3个月民诉法第192条法定期间
宣告死亡公告期(一般情形)1年民诉法第192条法定期间
宣告死亡公告期(意外事件不可能生存)3个月民诉法第192条法定期间
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1年民诉法第203条法定期间

特别程序期限

审限30日是基准。公告期区分:失踪3个月(人可能还活着,短公告);死亡一般1年(推定死亡需谨慎,长公告),意外事件不可能生存仅3个月(生存可能性极低,缩短公告期)。 口诀:失踪三月死一年,意外三月财一年


十五、送达期间

事项期限法律依据
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民诉法第95条
涉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民诉法第283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法院收到材料后10日内代为送达民诉法解释第134条
涉外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未收到送达证明,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民诉法解释第534条
委托调查完成收到委托书后30日民诉法第134条

公告送达"国内30涉外60"

国内公告30日,涉外公告60日。涉外多一倍时间,因跨境送达耗时更长。邮寄送达满3个月未果才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30日→60日→3个月,递增


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特别期间

事项期限与国内期间对比法律依据
涉外被告答辩30日(可申请延期)国内15日民诉法第285条
涉外上诉30日(可申请延期)国内判决15日/裁定10日民诉法第286条
涉外被上诉人答辩30日(可申请延期)国内15日民诉法第286条
涉外公告送达60日国内30日民诉法第283条
涉外邮寄送达3个月未收到回证视为不能邮寄民诉法解释第534条
涉外案件审理期限不受限制国内受审限约束民诉法第287条
涉外再审审查不受3个月限制国内3个月民诉法解释第537条
涉外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后上诉期公告满3个月+30日上诉期民诉法解释第532条

涉外期间"翻倍"原则

涉外答辩30日(国内15日×2)、涉外上诉30日(国内15日×2)、涉外公告60日(国内30日×2)。涉外期间基本是国内期间的2倍,因跨境送达和参与诉讼耗时更长。


十七、其他程序期间

事项期限法律依据性质
审判人员确定后告知当事人3日民诉法第131条法定期间
开庭通知开庭3日前通知民诉法第139条法定期间
法庭笔录阅读当庭或5日民诉法第150条
当庭宣判发送判决书10日民诉法第151条法定期间
一审受理费预交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复核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拘传后调查询问一般不超过8小时,复杂且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诉讼保障制度

十八、检察监督相关期间

事项期限法律依据
检察院审查当事人监督申请3个月民诉法第220条
法院收到抗诉书后裁定再审30日民诉法第222条
检察院移送抗诉材料决定抗诉之日起15日检察院移送规则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审查3个月民诉法解释第417条

附:期间记忆速查口诀

核心数字速记

数字对应期间口诀
3日开庭前通知、告知审判人员”三日前,告开庭”
5日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副本”五日送达文书”
7日立案审查、受理费预交”七日立案”
10日裁定上诉期、执行行为异议复议”裁定十日上诉”
15日判决上诉期、答辩期、执行异议审查”判十五答辩十五异议十五”
30日特别程序审限、诉前保全后起诉、抗诉裁定再审”三十日特别程序”
48小时保全裁定”四十八小时保全”
2个月小额诉讼审限”小额两月”
3个月简易程序审限、二审审限、再审审查、宣告失踪公告”简三二再三审三”
6个月普通程序审限、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离婚再起诉限制”六个月天团”
1年冻结银行存款、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起诉、宣告死亡公告”一年冻结死与催”
2年申请执行期间、查封动产”两年执行动产封”
3年查封不动产”三年不动产"

"六个月天团”完整版

以下7类期间均为6个月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1. 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应知权益受损之日)
  2. 申请再审——一般情形(裁判生效之日)
  3. 申请再审——四类特殊情形(知道/应知之日)
  4. 调解书申请再审(调解书生效之日)
  5. 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知道/应知之日)
  6. 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
  7. 特别程序裁定异议——案外人(知道/应知权益受损之日)

加上”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仅限四类特殊情形),共8个6个月不变期间。

期间性质对比表

性质是否可变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典型示例
不变期间不可不适用上诉期、再审申请期、第三人撤销之诉期
相对不可变期间有条件可变不适用一审审限(经院长批准延长)、涉外答辩/上诉期
法定期间(一般)不可视情况答辩期、立案审查期
指定期间可变不适用举证期限、补正期间
申请执行期间不可适用申请执行2年

法律依据索引

法律/司法解释版本关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85条(期间计算)、第86条(顺延)、第103-104条(保全)、第126条(立案)、第128条(答辩)、第130条(管辖异议)、第139条(开庭通知)、第152条(普通程序审限)、第164条(简易程序审限)、第168条(小额诉讼审限)、第171条(上诉期间)、第183条(二审审限)、第187条(特别程序审限)、第192条(宣告失踪/死亡)、第205条(确认调解协议)、第214-216条(再审申请)、第222条(抗诉再审)、第223条(支付令)、第228-230条(公示催告)、第236-238条(执行异议)、第250条(申请执行期间)、第283-287条(涉外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99条(举证期限)、第100-102条(逾期举证)、第127条(不变期间)、第128-129条(审限计算)、第243条(审限扣除)、第266条(简易程序)、第275-276条(小额诉讼)、第290-291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第372条(特别程序异议)、第382条(调解书再审)、第399条(撤回后再审)、第420-421条(案外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再审)、第485条(查封期限)、第517-518条(终本/恢复执行)、第532条(涉外上诉)、第534条(涉外邮寄送达)、第537条(涉外再审审查)

条文号对应说明

民诉法解释第127条中引用的”第二百一十二条”系2021版民诉法条文号。2023年修正后,该条文号变更为第216条(申请再审期间)。第59条第3款(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230条(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条文号在2023年修正中未变。本文表格中均采用2023年修正版条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