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Abstract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中心问题是:未进入原诉程序的第三人,能否以独立起诉方式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复习主线可压缩为四组判断:
主体限第三人、客体限生效裁判和调解书、错误限实体处理内容、程序选择一经启动即受限制。
sequenceDiagram participant 起诉第三人 as 原告(有独三/担责无独三) participant 原案当事人 as 被告(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 participant 受理法院 as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起诉第三人 ->> 受理法院: 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br>(含不能归责事由、内容错误、权益受损证据) 受理法院 ->> 受理法院: 收到材料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原案当事人 -->> 受理法院: 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法院 ->> 受理法院: 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br>(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alt 立案并审理 受理法院 ->> 起诉第三人: 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 ->> 原案当事人: 开庭审理 Note over 受理法院: 审查第三人主张的实体权益<br>是否被错误生效裁判侵害 受理法院 ->> 受理法院: 作出判决(可改变、撤销、驳回) 起诉第三人 -->> 受理法院: 对判决不服,可上诉 原案当事人 -->> 受理法院: 对判决不服,可上诉 Note over 受理法院: 被改变或撤销的部分失效<br>未改变部分继续有效 end opt 审理期间原裁判被裁定再审 受理法院 ->> 受理法院: 无恶意串通证据→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br>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受理法院 ->> 受理法院: 再审适用二审程序→可调解<br>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列明第三人 end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一)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错误并损害自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生效司法文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的诉讼。
法律依据的核心是《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和《民诉法解释》第290条以下。
(二)制度目的
- 直接目的:打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冒名诉讼。
- 深层问题:既判力的相对性与第三人权利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
- 制度定位:在原诉未能吸纳第三人时,以事后独立救济弥补程序参与欠缺。
(三)性质与特征
| 特征 | 内容 |
|---|---|
| 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 | 诉讼内容是撤销或改变他人之间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标的是诉讼法上的形成权 |
| 特殊救济程序 | 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性质上接近再审程序1 |
| 事后救济程序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属于事前程序保障; 第三人撤销之诉以裁判生效为界,属于事后补救 |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flowchart LR A["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 --> B["形式要件"] A --> C["实质要件"] B --> B1["主体:有独三、无独三"] B --> B2["期间: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日起6个月"] B --> B3["管辖:作出生效文书的法院"] C --> C1["程序参与欠缺<br>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 C --> C2["生效文书内容错误<br>限实体处理内容"] C --> C3["民事权益受损<br>包括物权等绝对权,特定情形下包括债权"]
(一)当事人
- 原告: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当事人列明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文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文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flowchart TB A["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court subgraph TRI["第三人撤销之诉"] direction LR B["原告:有独三<br/>或者<br/>担责的无独三"]:::party C["第三人:未担责的<br/>无独三"]:::third D["必要共同被告:<br/>生效裁判、调解书中的<br/>双方当事人"]:::party end A --- B A --- C A --- D B --- C C --- D B --- D classDef court fill:#d8d2ff,stroke:#333,stroke-width:2px,color:#000; classDef party fill:#fff8b8,stroke:#333,stroke-width:2px,color:#000; classDef third fill:#aeeff5,stroke:#333,stroke-width:2px,color:#000;
(二)除斥期间
- 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 该期间服务于生效裁判稳定性,复习时应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6个月期间并列记忆。
(三)管辖法院
- 向作出该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管辖设计体现对原生效文书的集中审查。
(四)程序参与欠缺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
典型情形:
- 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
- 申请参加未获准许。
-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
- 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五)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内容错误
第三人须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第三人能够证明的主文中的实体内容错误
1. 错误类型限于实体处理内容
- 内容错误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为准。
- 主要包括
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 主要包括
- ❌ 不包括程序内容错误。
与再审的区别
再审可以围绕程序错误展开;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内容错误”限于生效文书的实体处理内容。
2. 错误范围限于主文和调解结果
- 判决、裁定的“内容”指裁判主文。
- 调解书的“内容”指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 ❌ 裁判理由中的判断通常不是撤销之诉直接攻击对象。
3. 不予受理的排除范围
| 排除类型 | 规则 |
|---|---|
| 非讼程序 |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
| 身份关系 |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文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
| 代表人诉讼 |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
| 公益诉讼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
4. 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该情形
(六)第三人民事权益受损
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
- 物权等绝对权;
- 特定情形下的债权。
债权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债权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典型情形:
- 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 因生效裁判确定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导致债权人本可行使撤销权而不能行使。
- 债权人
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
三、客体与审理程序
(一)客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判决;
- 裁定;
- 调解书。
(二)第三人提起诉讼
第三人应当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及材料通常应包括:
- 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请求改变或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改变或撤销生效文书内容的诉讼请求。
- 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原生效文书内容错误、第三人民事权益受损的证据材料。
- 起诉符合法定期限的声明和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三)立案审查与受理
| 阶段 | 规则 |
|---|---|
| 审查方式 | 审查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
| 受理期限 | 符合起诉条件的,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
| 不予受理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
| 中止执行 |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并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 |
(四)审理方式
- 审判机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审判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 因关系生效裁判稳定性,不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五)裁判方式
| 审理结果 | 裁判方式 |
|---|---|
诉讼请求成立 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3全部或部分成立 | 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
诉讼请求成立,但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认请求 |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
| 诉讼请求不成立 | 驳回诉讼请求 |
(六)裁判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的效力:
- 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适用一审程序)
- 被改变或者撤销的部分,对原当事人和第三人无效。
- 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四、对虚假诉讼原案当事人的制裁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并行时的处理规则
flowchart TB A["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 --> B["原生效文书被裁定再审"] B --> C{"是否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 C -->|否| D["**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br>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C -->|是| E["**第三人撤销之诉先行审理**<br>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原则: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例外: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先行审理,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二)并入再审程序后的处理
| 再审适用程序 | 处理 |
|---|---|
| 按第一审程序审理 |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
| 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一)制度对比
| 维度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外人申请再审 |
|---|---|---|
| 制度目的✅ | 打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冒名诉讼 | 打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冒名诉讼 |
| 理论基础✅ | 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不足,既判力的扩张 | 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不足,既判力的扩张 |
| 针对对象✅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 提出主体✅ | 第三人 | 案外人 |
| 管辖法院✅ |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
| 提出时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
| 提起条件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生效文书内容错误;错误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 |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
| 当事人结构 | 原告为第三人; 被告为生效文书当事人; 未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 申请人为案外人; 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针对的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地位列明 |
| 审理程序 | 普通程序 | 按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 |
| 立案或审查期限 |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 |
| 原生效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 |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并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 决定再审后裁定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 |
| 裁判结果 | 改变、撤销、驳回 | 维持、撤销、改变 |
| 能否上诉 | 可以上诉 |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不能再上诉;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上诉 |
(二)执行程序中的选择限制
flowchart TD A["案外人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 A --> B{"首先启动<br>哪种程序"} B -->|执行异议程序| C["提出执行异议"] B -->|第三人撤销之诉| D["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未中止执行<br>可同步.->C C --> E["执行异议裁定"] E --> F["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 F --> G["只能申请再审"] G --> H["向原裁判法院申请再审"] G -.禁止.-> I["第三人撤销之诉"] D --> J["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审理"] C-.->K J --> K["执行异议被驳回"] K --> L["仍应继续第三人撤销之诉"] K -.禁止.-> M["申请再审"] classDef start fill:#d5e8d4,stroke:#82b366; classDef process fill:#dae8fc,stroke:#6c8ebf; classDef result fill:#fff2cc,stroke:#d6b656; classDef forbid fill:#f8cecc,stroke:#b85450,color:#b85450; class A start; class C,D,E,F,H,J,K,L process; class G result; class I,M forbid;
程序启动后不享有程序选择权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相近。民诉法司法解释采取限制态度:按启动程序先后确定救济路径,避免案外人在两个程序之间反复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