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概述

(一)概念与本质

再审程序,是指已经确定(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再审的本质是对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再审案件是”原诉”,再审是既判力的法定例外——诉讼上形成之诉

  • 再审当事人:确定判决既判力所约束的当事人及其诉讼承继人;
  • 再审诉讼标的:原审案件的诉讼标的;
  • 再审的直接事实:原审案件的直接事实。

(二)价值取向

  1. 安定、秩序与公正之协调
  2. 公正与效率之协调

(三)特点

  1. 再审程序是一种具有事后补救性质的非正常的纠错程序
  2. 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
  3. 提起理由特殊
  4. 提起期限特殊
  5. 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特殊
  6. 再审适用的程序作出裁判的效力特殊
  7. 再审程序的补充性

再审的补充性

再审相对于上诉、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而言,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方式。造成裁判错误的事由,有些在第一审程序中就已经存在,对此,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上诉、提出异议和请求复议这些常规方式寻求救济,而不应当等到判决生效后再来提起再审之诉。

如果当事人明明能够用上诉等方式提出却没有提出则会产生**失权**的效果,即不允许再以提起再审之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方式提出。

(四)功能

功能内容
救济功能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途径
纠错功能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
监督与保障功能以审判权、检察权,监督、制约审判权与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政策形成功能统一裁判尺度、统一法律适用

(五)发动方式

再审程序的发动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概念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依法提请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再行审理的行为。

(二)再审之诉的法律性质

再审之诉 = 诉讼上形成之诉

再审之诉是当事人要求法院以新判决的形式变更当事人之间因生效裁判而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要求变更诉讼法上效果(即变更或撤销原生效裁判)的诉,其本身属于独特的形成之诉,是基于诉讼法上形成权而提起的形成之诉。

(三)程序阶段:二阶构造

link. 类似必要也是二阶构造

再审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各阶段有独立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二元论):

  • 再审中包含两种诉讼请求
    • 撤销确定判决
    • 再次审理案件
  • 再审具有两种目的
    • 撤销确定判决既判力
    • 对案件再次审理
  • 再审具有两个阶段
阶段任务诉讼标的
再审审查程序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再审事由
再审审理程序对再审请求(具体改判请求)依法裁判原审诉讼标的

(四)再审审查程序

1. 概念

再审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审查,以确定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并决定提起再审或者予以驳回的程序。

flowchart TD
    A["当事人申请再审"]

    A --> B["受理再审申请"]
    A --> C["不予受理再审申请"]

    B --> D["再审事由的审查"]
    D --> E["再审审查结果"]

    classDef main fill:#E8F4FD,stroke:#2B6CB0,stroke-width:2px,color:#000;
    classDef result fill:#E6FFFA,stroke:#2F855A,stroke-width:2px,color:#000;
    classDef reject fill:#FFF5F5,stroke:#C53030,stroke-width:2px,color:#000;

    class A,B,D main;
    class E result;
    class C reject;

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件

(1)主体要件

申请再审人需具备再审利益:

主体类型规则
原审当事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1
一般继受人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
特定继受人(生效后)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特定继受人(生效前)诉讼中争议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生效裁判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2

再审利益:形式说 + 实体说

  • 无再审利益: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或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再审利益
  • 再审利益可分: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于未获支持的部分具备再审利益
  • 审查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应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上诉利益

(2)客体要件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

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

  • 判决、调解书
  •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3

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

类型具体规则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但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已分割的→审查后裁定再审;未处理的→告知另行起诉)
非讼程序裁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仲裁相关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4
(3)事由要件

民事再审事由,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民事再审审理程序的法定理由或根据。

理解要点

  •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审理程序的程序性理由,是取消原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理由,而不必然对案件进行改判的理由5
  • 再审事由与一审起诉所要求的诉讼理由不同,再审所要求的理由是再审程序启动的程序性理由。
  • 民事再审事由存在法定化的内在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了13项再审事由,可分为以下四类:

A. 裁判主体不合法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行为。

B. 裁判根据不合法

1~5 + 6:事实根据; 12:法律根据 总结:5+1+1(未法盲收集新没假6

事由关键解释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足以推翻”=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7
新的证据”包括:对比二审中的新证据
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客观原因庭审后才发现【新取得】原审已发现但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新产生】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且无法另诉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对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未经质证不作准未经质证”专指【正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未能质证;【反面】当事人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质证中未发表意见的,不属于未经质证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客观原因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无权查阅调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其他客观原因→ 这是辩论主义的补充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 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2.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3. 适用已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
4.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5.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6.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C. 裁判程序不合法

无讼不传超漏判,剥夺权利不回避

事由关键解释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XII 第二审程序 > (一)审判组织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包括:【1】不允许发表辩论意见;【2】应开庭未开庭;【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4】其他违法剥夺辩论权的情形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8

简易程序中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传票传唤方式发送开庭通知,经当事人确认或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可据此缺席判决(反面推论)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flowchart LR

    B{"诉讼请求/裁判主文<br>是否完全对应?"}

    B -->|是| C["正常判决"]

    B -->|否| D{"裁判范围?"}

    D -->|少于诉讼请求| E["漏判"]

    D -->|多于诉讼请求| F["超判"]

    E --> E1["有未审、未判的诉讼请求"]
    E --> E2["当事人提出 N 项请求<br/>仅判 N-X 项"]
    
    F --> F1["裁判主文出现<br/>当事人未提出的请求"]
    F --> F2["当事人提出 N 项请求<br/>却判 N+X 项"]
    F --> F3["请求金额 N 元<br/>却判 N+X 元"]

    classDef omission fill:#E8F5E9,stroke:#2E7D32,stroke-width:2px;
    classDef excess fill:#FFEBEE,stroke:#C62828,stroke-width:2px;
    classDef normal fill:#E3F2FD,stroke:#1565C0,stroke-width:2px;

    class E,E1,E2 omission;
    class F,F1,F2,F3 excess;
    class C normal;

D. 特殊再审事由

类型规则
小额诉讼案件①以第211条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受理;
②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受理
调解案件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合法原则)的,可以申请再审
(4)管辖要件
情形管辖法院
一般规则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双方为公民9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分别向原审和上一级申请且不能协商一致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小额诉讼案件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区分再审事由
(5)时间要件

对比:XII 第二审程序 > (3)上诉期间

情形期限
一般规则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
四种特殊情形(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诉讼法上的 法定不变期间)。

(6)形式要件

和二审一样,都要求书面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 具体的再审请求
  •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 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3. 再审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抗诉(但,因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进而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当事人申请再审仅有一次机会

4. 再审申请的审查

审查维度规则
审判组织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查
审查范围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审查中认为事由不成立但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
审查标准属于初步审查判断
审查方式①审查再审申请书等书面材料(事由成立→径行裁定再审;超期超出事由范围→裁定驳回);
②审阅原审卷宗(只审查材料还难以裁定时);
③询问当事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时应当询问)

多个再审申请人的处理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其中一方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各方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5. 再审审查结果

结果类型规则
裁定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
效力:【1】停止原判决既判力;【2】原判决执行力继续存在但原则上应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10);【3】启动本案再审审理程序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原因】事由不成立、超期超出事由范围等;调解书自愿无违法;
【驳回生效】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准许撤回/按撤回处理撤回后再申请不予受理11
(四种特殊情形除外:新证据、伪证、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变更、原审审判人员违规
裁定终结审查【1.1无权利继受人】 申请人死亡或终止且无承继者或承继者放弃;
【1.2无义务继受人】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2和解】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但声明不放弃的除外);
【3 冒名诉讼】他人未经授权申请;
【4】已裁定再审;
【5】被驳回后再申请;
【6】对再审裁判申请;
【7】检察院决定后再申请

6. 再审审查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
  • 涉外民事案件的审查期间,不受3个月规定的限制。

(五)再审审理程序

1. 再审审查程序 与 再审审理程序的区别

区别维度再审审查程序再审审理程序
任务审查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再审请求(具体改判请求)依法裁判
顺序在先在后(不经过审查程序过滤,不能进入审理程序)
适用条件再审事由审查以审查程序作出裁定再审结论为前提
适用标准初步判断,不必然约束审理法官最终判断
适用程序不同于审理程序的程序法律规范

2.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1)提审为原则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意味着最低是中院受理)

(2)指令再审

「指令」在语义上带有训诫的意味

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1. 依据第211条第(四)(五)(九)项裁定再审的
  2. 生效裁判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12
  3.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
  4.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也可以指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

(3)应当提审(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 业务水平低
    1. 原裁判系经原审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2. 原裁判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 职业道德低
    1. 原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无再审管辖权
    1. 原审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 其他
    1. 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2.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4)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3. 再审审理的当事人

  •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 诉讼承继:原审当事人死亡/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
    • 按一审程序再审 → 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裁判;
    • 按二审程序再审 → 调解不成 → 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4. 再审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 再审审理的范围

(1)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可另行起诉。

(2)审理范围的扩大

情形处理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并审理
发现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13应当一并审理
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符合四种情形的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14;【2】追加新诉讼当事人15;【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16;【4】无法通过另诉解决17

6. 再审审理的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7. 再审审理的程序

(1)一般规则

原裁判作出法院适用程序裁判效力
第一审法院第一审程序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二审法院第二审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上级法院提审第二审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2)小额诉讼再审审理的程序

申请理由审理程序裁判效力
第211条事由申请裁定再审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不得上诉
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裁定再审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

既然要组庭审理,说明适用简易或者一审程序。

(3)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

  1. 因当事人申请再审
    • 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 被申请人答辩 → 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2. 因抗诉再审
    • 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 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 → 被申请人答辩 → 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3. 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
    • 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 被申诉人答辩 → 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4. 法院依职权再审(无申诉人):
    •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陈述 → 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sequenceDiagram
    title 因当事人申请再审

    participant ZSSQR as 再审申请人
    participant BSQR as 被申请人
    participant QTYSDsr as 其他原审当事人

    ZSSQR->>BSQR: 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BSQR->>ZSSQR: 答辩
    QTYSDsr->>ZSSQR: 发表意见
sequenceDiagram
    title 因抗诉再审

    participant KSJG as 抗诉机关
    participant SQKS as 申请抗诉的当事人
    participant BSQR as 被申请人
    participant QTYSDsr as 其他原审当事人

    KSJG->>SQKS: 宣读抗诉书
    SQKS->>BSQR: 陈述
    BSQR->>SQKS: 答辩
    QTYSDsr->>SQKS: 发表意见
sequenceDiagram
    title 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

    participant SSR as 申诉人
    participant BSSR as 被申诉人
    participant QTYSDsr as 其他原审当事人

    SSR->>BSSR: 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BSSR->>SSR: 答辩
    QTYSDsr->>SSR: 发表意见
sequenceDiagram
    title 法院依职权再审:无申诉人

    participant YSYG as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participant QTYSDsr as 原审其他当事人

    YSYG->>QTYSDsr: 陈述
    QTYSDsr->>YSYG: 发表意见

8. 再审审理的结果

结果类型适用情形
维持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在再审裁判中纠正瑕疵后维持)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①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认定事实错误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剥夺辩论权、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回避未回避、遗漏诉讼请求→C.裁判程序不合法
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因新证据改判且再审申请人有过错未能及时举证的,应补偿被申请人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益/公益/他人权益的,应一并撤销原判决;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①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③检察院撤回抗诉;
④申请人死亡/终止无承继者或承继者放弃;⑤被申请人死亡/终止无可供执行财产;→诉讼终结
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声明不放弃的除外);⑦他人未经授权申请18
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再审调解书19,经各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原裁判视为被撤销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 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AWR as 案外人
    participant FY as 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DSR as 当事人

    rect rgb(220,245,255)
        Note over AWR,FY: 执行过程中
        AWR->>FY: 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FY->>FY: 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裁定
    end

    alt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
        rect rgb(255,230,230)
            AWR->>FY: 对裁定不服
            DSR->>FY: 对裁定不服
            Note over FY: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nd
    else 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
        rect rgb(230,255,230)
            AWR->>FY: 15日内提起诉讼
            DSR->>FY: 15日内提起诉讼
        end
    end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 先议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 事由: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
  3. 利益: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益
  4. 时间: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5. 对象:应当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特殊规则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审理原裁判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

  • 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判;
  • 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裁判。

(三)理论批评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理论争议

  1. 有违既判力的相对性理论
  2. 案外人在再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难以界定
  3. 再审程序难以满足案外人寻求执行救济的需要——再审之诉是一种裁量性救济程序,而非权利性救济程序,其启动受诸多因素限制,而案外人寻求执行救济时需要的是常态性救济

四、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律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裁判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职权提起再审。

(二)条件

  1.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 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3. 必须由法定主体提起: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三)程序

发动主体程序
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审委会决定是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 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提审时应在裁定中写明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 提审或指令再审

(四)是否取消法院决定再审?(理论争议)

批评观点

  1. 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2. 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
  3. 违背判决效力理论
  4. 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5. 为当事人反复申诉、缠讼不休提供了制度基础
  6. 审判权过度扩张,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虚化和旁落

五、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

(一)发动方式

1. 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抗诉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挑战和颠覆。

flowchart LR
    A1[最高人民检察院]:::top
    A2[省人民检察院]:::normal
    A3[市人民检察院]:::normal
    A4[区人民检察院]:::normal

    B1[最高人民法院]:::top
    B2[高级人民法院]:::normal
    B3[中级人民法院]:::normal
    B4[基层人民法院]:::normal

    A1 ==>|抗诉| B1
    A1 --> B1
    A1 --> B2
    A1 --> B3
    A1 --> B4

    A2 ==>|抗诉| B2
    A2 --> B3

    A3 ==>|抗诉| B3
    A3 --> B4

    classDef top fill:#3f9bd3,stroke:#d7f2ff,stroke-width:3px,color:#000;
    classDef normal fill:#ffffff,stroke:#3f9bd3,stroke-width:2px,color:#000;

    linkStyle 0 stroke:#e60000,stroke-width:5px;
    linkStyle 2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3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4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5 stroke:#e60000,stroke-width:5px;
    linkStyle 6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7 stroke:#e60000,stroke-width:5px;
    linkStyle 8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2.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flowchart LR

    subgraph 检察院系统
        A1["最高人民检察院"]
        A2["省人民检察院"]
        A3["市人民检察院"]
        A4["区人民检察院"]

        A4 --> A3
        A3 --> A2
        A2 --> A1
    end

    subgraph 法院系统
        B1["最高人民法院"]
        B2["高级人民法院"]
        B3["中级人民法院"]
        B4["基层人民法院"]
    end

    %% 同级抗诉
    A1 ==> B1
    A2 ==> B2
    A3 ==> B3

    %% 对应法院审理
    A1 --> B1
    A2 --> B2
    A3 --> B3
    A4 --> B4

    %% 样式
    classDef top fill:#4A97D1,color:#000,stroke:#4A97D1,stroke-width:2px;
    classDef normal fill:#FFF,color:#000,stroke:#4A97D1,stroke-width:2px;

    class A1,B1 top;
    class A2,A3,A4,B2,B3,B4 normal;

    %% 红色粗箭头(抗诉)
    linkStyle 3 stroke:red,stroke-width:5px;
    linkStyle 4 stroke:red,stroke-width:5px;
    linkStyle 5 stroke:red,stroke-width:5px;

    %% 蓝色普通箭头
    linkStyle 0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1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2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6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7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8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linkStyle 9 stroke:#1f4e8c,stroke-width:2px;
对比维度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提出主体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
上抗下,向同级提出
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
同级建议同级,报请上级
效力法院应在30日内裁定再审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3个月内)
适用刚性监督柔性监督,适用范围更广泛
(还可针对诉中法院违法行为)

(二)发动条件

1. 谦抑性原则——当事人申请再审优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 程序要件

  • 裁判已经生效
  • 发现生效裁判有第211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注意区分

对于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

而检察院发动再审的事由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者不一致。

(三)发动程序

1. 案件来源

  •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检察院不予受理的当事人监督申请

  1. 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 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3. 人民法院正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再审申请的
  4. 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部分除外)
  6. 检察院已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 裁判是法院根据检察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 申请监督超过期限的
  9.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2. 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 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 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确有错误,或审判/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 需要跟进监督的
  •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3. 检察院的审查与调查核实

  • 审查申请
    • 应当围绕申请当事人监督请求争议焦点规则三十七条情形20进行全面审查
    • 可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调查核实、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
    • 可以调阅法院诉讼卷宗
    • 3 个月内审查完毕(和法院再审审限一致)
  • 调查核实
    • 调查核实措施包括:查询/调取/复制证据、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
    • 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4.抗诉书、通知书、提请抗诉抗诉报告书与检察建议书

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JC as 人民检察院
    participant FY as 同级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DS as 当事人
    participant SJC as 上级人民检察院

    alt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
        JC->>JC: 制作《抗诉书》
        JC->>FY: 15日内将《抗诉书》<br>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FY->>DS: 送达再审裁定时<br>一并送达《抗诉书》
        JC->>DS: 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
        JC->>DS: 发送《通知书》
    else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JC->>JC: 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
        JC->>SJC: 15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br>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JC->>DS: 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
        JC->>DS: 发送《通知书》
    end

    opt 上级人民检察院委托送达
        SJC->>JC: 委托发送决定抗诉的《通知书》
        JC->>DS: 代为发送《通知书》
    end
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SQR as 申请人
    participant JC as 人民检察院
    participant FY as 同级人民法院

    Note over JC: 决定提出检察建议

    JC->>JC: 制作《检察建议书》
    JC->>JC: 制作《通知书》

    JC->>FY: 15日内移送《检察建议书》
    JC->>FY: 同时移送案件卷宗

    JC->>SQR: 发送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

5. 对抗诉的审查与裁定再审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第2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6. 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审查。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再审的,应书面回复检察院。

因抗诉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

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相当于提审)受理抗诉的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如果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至五项)

7. 因抗诉裁定再审的审理范围

  • 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
    • 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为准。
  • 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院应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8.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

  •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①宣读抗诉书;②对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③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发表法律监督意见;④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
  • 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法院审理因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 不受此前已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sequenceDiagram
    autonumber

    participant JC as 人民检察院
    participant FY as 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XF as 下级人民法院
    participant TJJ as 同级/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participant DS as 当事人
    participant QT as 其他诉讼参与人
    participant AW as 案外人

    rect rgb(245, 250, 255)
    Note over JC,FY: 一、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JC->>FY: 提出抗诉
    FY->>FY: 再审案件
    FY-->>JC: 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JC->>FY: 派员出庭

    opt 必要时
        JC->>FY: 协调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
    end

    alt 接受抗诉的法院交下级法院再审
        FY->>XF: 将抗诉案件交下级法院再审
        JC->>TJJ: 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
        TJJ->>XF: 派员出庭
    end
    end

    rect rgb(255, 250, 245)
    Note over FY,TJJ: 二、开庭通知
    FY->>FY: 开庭审理抗诉案件
    FY-->>TJJ: 开庭三日前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FY-->>DS: 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FY-->>QT: 开庭三日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TJJ->>FY: 派员出庭
    end

    rect rgb(245, 255, 245)
    Note over TJJ,FY: 三、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
    TJJ->>FY: 宣读《抗诉书》
    TJJ->>FY: 出示并说明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
    FY->>DS: 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opt 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
        TJJ->>FY: 发表法律监督意见
    end

    TJJ->>TJJ: 记录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alt 发现庭审活动违法
        TJJ->>FY: 待休庭或庭审结束后<br>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end

    Note over TJJ,FY: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
    end

    rect rgb(255, 245, 250)
    Note over JC,FY: 四、对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
    JC->>DS: 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br>向当事人调查核实
    JC->>AW: 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br>向案外人调查核实
    JC->>FY: 向法庭提交调查核实情况并说明
    FY->>DS: 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end

    rect rgb(250, 250, 250)
    Note over FY,DS: 五、法院审理不受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影响
    DS->>FY: 此前曾提出再审申请
    FY->>DS: 此前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JC->>FY: 后续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FY->>FY: 裁定再审
    Note over FY: 审理不受此前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影响
    end

Footnotes

  1. 前提: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

  2. 经法院准许,也可替代原当事人承担诉讼,此时发生当事人变更。

  3. 没有管辖权异议:原本法律有所规定,但为防止滥讼缠讼被排除。link.三种可以被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4. 它们本身都是纠正仲裁错误的纠错程序,再审也是纠错程序,二者应各司其职,不应重合。

    • 程序性功能:再审事由是法律预设的、用于挑战既判力正当性的法定理由,其成立仅导致程序重启和原裁判效力暂停,是“破”的依据。
    • 实体性结果:是否改判取决于重新审理后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判断,可能“立”新裁判,也可能“修”瑕疵后“守”原结论,是“立”的考量。
  5. 谐音:为法盲调查新美甲💅。未:未经质证、法盲:适用法律错误、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新:新证据(3 新)、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假:伪证。

  6.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原因,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逾期提交证据的规定处理。

    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是原审法院依照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7. 这里指的是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可以缺席判决,当且仅当,对于简易程序【见右】

  8. 在这种情况下,矛盾一般比较激烈,因此用原审法院有利于化解矛盾、查清事实

  9. 为什么:再审审查虽然意味着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但在“当事人可能的生存危机”与“被执行人可能多付财产的损失”之间,法律作出了明确的价值选择:生存利益优先。即便原判决最终被改判,被执行人多支付的财产通常是有能力返还或赔偿的;但对于权利人而言,断绝生活或医疗来源的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因此,法律优先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豁免了这些案件的中止执行。

  10. 这四类事由在再审期间方面同样具有特殊性: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

  11. 一审的裁判还可以上诉,放权后还能收回。

  12. 职权干预主义

  13. 如果原审未合法传唤被告即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在原审中完全丧失了陈述、答辩、举证、辩论的机会,其诉讼权利被严重剥夺。发回重审是给被告第一次实质参与诉讼的机会,此时若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或变更诉讼请求,等于强迫其只能在一个“被动防守”的框架内维权,无法形成完整的攻击防御体系。准许其提出反诉,是弥补原程序瑕疵、恢复当事人武器对等的必然要求。

  14. 新当事人的加入(如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意味着原有诉讼结构被打破,法律关系发生了扩展。新加入的当事人必然带有自己的独立诉求或抗辩理由,若不允许现有当事人据此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诉,将无法一次性解决所有关联纠纷,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也可能导致前后裁判矛盾。例如,在公司增资纠纷中,若原审遗漏了参与增资的股东,重审追加其参加后,必然涉及股权如何重新分配的新请求。

  15. 原诉讼请求(如返还原物、交付特定货物)建立在特定标的物存在的基础上。如果在再审发回期间该物灭失(如房屋烧毁、货物腐坏),原有的“给付之诉”在物理上已不可能实现。此时如果不允许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损害赔偿”或“折价补偿”,原告将面临完全败诉且无处求偿的境地。这属于客观情况变化迫使当事人必须调整请求,否则实体权利将落空。

  16. 当“另诉”这条常规出路被堵死时,若再不准许在重审中合并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永远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此时,在重审程序中吸收新请求,是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最后兜底手段。

  17. 4、5、6、7同时也是再审审查终结事由

  18. 二审也必须制作调解书

  19.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