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一、自然人
- 身份犯的分类
- 真正的身份犯:特殊身份是定罪的必备要件。
- eg.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此身份必须在犯罪开始时就具备,且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正犯)。
- 非真正的身份犯:特定身份是量刑时从轻或从重的条件。
- 真正的身份犯:特殊身份是定罪的必备要件。
-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核心标准:是否从事公务。
- 四类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认定:根据立法解释,村委会等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扶贫、土地管理、征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单位犯罪
法条
1. 构成要件:
-
主体资格: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
-
注意:为犯罪设立或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
-
一人公司、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名义犯罪,且违法所得归该机构,可构成单位犯罪。
-
-
主观要件:必须有单位的意志。
-
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或单位领导/职员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决策。
-
以下情况不构成单位犯罪:
- 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 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认可而实施犯罪,为单位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 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
-
注意
单位犯罪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谋取利益:必须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
法定性:法律必须明文规定该罪可由单位构成,才成立单位犯罪。
- 传统的自然犯都没有单位犯罪,
- 暴力犯罪不可能由单位构成,
- 货币犯罪是没有单位犯罪的
- 但是走私假币罪是有的;
- 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没有单位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 分类
-
纯正的单位犯罪
- 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 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3. 处罚规则
-
一般原则:双罚制,即同时处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特殊情况:
-
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
-
单位被撤销、注销等: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
-
单位被合并:仍追究原犯罪单位责任,但罚金以其并入新单位的财产为限。
-
单位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
注意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无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③单位的所有制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④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人公司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⑤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⑥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二节:危害行为
对法益有侵害的行为,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一、危害行为的特征
-
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
- 有体性:必须是客观上的行为,而非单纯思想。
- 有意性:行为出于人的意志支配。
- eg. 排除「梦游」等情况
- 有害性: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实际损害或危险。
- eg.排除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
- eg.迷信行为不构成危害行为(扎小人),不产生法益侵害性
- 注意:
- (虽创设危险但)社会允许的行为
- 蹦极,驾车
- 减少法益侵害的行为
- 张三与李四一前一后走在路上,李四眼看落砖将砸到张三,本该造成重伤,李四用网球拍接下落砖,但缓冲后仍构成轻伤
- 危险替代行为均不属于危害行为
- 李四推了张三一把致其摔伤,摔伤替代了落砖的危险
- (虽创设危险但)社会允许的行为
二、作为与不作为
-
所违反的规范:
- 作为——禁止性规范;
- 不作为——义务性规范;
-
与法益状态的关系:
- 作为——从无到有或从小到大地制造危险;
- 不作为——已有危险而不消除。
- 没有积极的身体举动
-
刑法以处罚作为犯为原则,不作为犯为例外
-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两者会产生竞合或者结合
- 竞合时,优先考虑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的分类成立条件
- 真正不作为犯:
- 只能通过不作为形式构成,义务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如遗弃罪)。
- 不真正不作为犯:
- 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如不救助而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 客观要件
(1) 应为:存在作为义务
-
形式的法义务说:(容易导致作为义务过宽过窄)
- 形式上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规定的义务;
- 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产生的义务;
- 行为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 形式上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实质的法义务说:
- 行为人处于阻止危险发生的支配地位
实质二分说:具有阻断危险源对法益对象造成危害的危险流的义务
(1)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 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 矿山负责人对矿山,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宠物主人对宠物
-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 父母对被监护人
-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 降低危险的行为,和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 张三将荒郊野岭的弃婴放在民政局门口,结果第二天婴儿死亡
- 甲乙两人恋爱闹分手,甲以自杀相逼不分手,结果真的跳了
- 被害人的法益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产生作为义务
- 张三将弃婴拾走回家抚养,养了三天嫌烦放回原处
- 降低危险的行为,和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 几种特殊的先行行为: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紧急避险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案例
- 张三擦枪走火打中李四,李四失血过多而死
- 张三殴打李四,心生悔意欲救治,路人教唆张三逃跑,李四重伤死亡
- 航标船案:
正当防卫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吗?
- 案例1:甲欲杀乙,乙反击,乙将甲打成重伤,甲求乙救自己,乙没救,甲死亡。——乙的正当防卫不产生救助义务。
- 案例2:甲欲伤害乙,乙反击,将甲打成重伤,乙不救助甲,致甲死亡。乙是否有救助甲的义务?
- 多数说:乙有义务救助甲,乙防卫过当,乙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甲的死亡由于乙的作为由于不作为行为共同导致
- 另一种观点:乙无义务救助甲,反击行为正当,正当行为不具有救助义务
- 正当防卫如何产生作为义务?
- 防卫行为如果导致过当结果,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
基于特定关系:法益处于无助(脆弱)的状态,而行为人与其基于特定的关系而产生保护义务。
-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 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必须经过刑法的确认。
- 基于职务、业务等所产生的保护义务。
- 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 合同违约、超期不影响保护义务
- 基于自愿承担而产生的保护义务:依赖关系
-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
基于特定领域
-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是特定领域的主人)
-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只能依赖你来救)。
例子
- 演出场所的管理者对他人表演淫秽节目具有管理义务
- 嫖客在卖淫女家中嫖娼,突发心肌梗塞,卖淫女应当救助
(2)能为:行为人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
(3)不为:不履行义务
- 履行该义务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肇事逃逸
小芳开车撞伤行人狗蛋,狗蛋 5 分钟后必死无疑。小芳情急之下驾车离开,5 分钟后狗蛋死亡。 ——问:小芳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吗?
不构成。 刑法为行为人规定作为义务的意义在于:作为能够避免结果发生,或者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此时如果不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作为与不作为之间没有实质区别。 本案中,小芳履行义务也不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她的不救助与受害者死亡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2. 主观要件
Tip
不作为犯罪既可以是过失犯罪,又可以是故意犯罪
- 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 不作为犯罪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第三节: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
一、行为对象
-
什么是行为对象
- 行为对象是指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
- 选择性要素,而非必备要素。
- 任何犯罪都会侵害法益,但不一定都存在犯罪对象
- 行为对象是指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
-
行为对象与法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侵害的行为对象相同侵害法益相同
- 都是盗窃机动车,警察偷和普通人偷都一样
- 侵害的行为对象相同侵害法益相同
二、危害结果
-
定义: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或现实危险。
- 实害结果(侵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子弹正中眉心)。
- 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子弹擦耳而过)。
-
分类:
- 实害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实害结果(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过失犯均为实害犯/结果犯
- 危险犯:犯罪成立只需具备一定的危险。
- 具体危险犯:危险需司法认定(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如果不足以对公共安全形成危险则不构成(比如火苗太小、扑灭太快)
- 抽象危险犯:危险由立法推定,行为犯
- 不是现实紧迫的危险,是立法者推定的行为中蕴含的危险
- 酒精含量达标成立醉驾,即使「没醉」
- 不是现实紧迫的危险,是立法者推定的行为中蕴含的危险
- 具体危险犯:危险需司法认定(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实害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实害结果(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行为犯与结果犯
- 行为犯:不要求实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eg.伪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 结果犯(实害犯):要求实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eg.滥用职权罪、所有过失犯罪)
结果加重犯
鲁智深拳打镇关西
鲁智深不具备杀死镇关西的主观意图,不能定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鲁智深只有伤害镇关西的意图,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然而,鲁智深过失致人死亡,因此定罪: 鲁智深——故意伤人罪过失致人死亡,加重处罚情节 10 年到死刑。
上例是一个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
结果加重犯的分类
- 对加重结果只能持过失心理 eg.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抢夺罪(共性:都有暴力性)
- 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过失、也可以持故意心理 eg. 抢劫、强奸、拐卖、放火致人重伤死亡
-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最后在这些想象中的罪名中选择最重的罪名论处
- 结果加重犯,是想象竞合犯的一个特殊情况(或者说,是一个例外)
- 结果加重犯同样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不同罪名,但是在择一重罪的基础上,附加其他罪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辨认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graph LR 暴力行为-->目的--> A & B & C A[伤害目的]-->故意伤害 B[取财目的]-->抢劫 C[奸淫目的]-->强奸一个暴力行为可以成立众多罪的实行行为,而其定性由目的决定。
三、行为状态
-
定义:成立构成要件中所规定之行为所需具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状态
-
功能:
- 对某些犯罪而言,行为状态是必备要素。例如: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对某些犯罪而言,行为状态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 对大部分犯罪而言,行为状态可以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第四节: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〇、做题顺序
- 「因」是否符合要求
- 「果」是否符合要求
- 「因果之间」是否有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
-
(必要)条件说——非A则非B。
-
相当因果关系说
- 以条件说为基础,在有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相当性”判断。
- 相当: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而非异常的
- 以行为时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
- 以条件说为基础,在有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相当性”判断。
-
客观规则说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前提
调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规则说
- 行为
- 必须是危害行为,对法益创设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
- 必须是实行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
注意
没有因果关系只是意味着该行为不成立某一犯罪的既遂,并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
- 妻子欲毒死丈夫,在茶水中下了毒,其闺蜜不知情喝下,死亡。
- 妻子毒死闺蜜不具有因果关系
- 结果(实害结果和危险)
- 结果得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讨论假设的因果关系。
- 甲性命悬殊一裂绳,绳子还剩 1 分钟断开,乙剪断绳子。乙辩称:非 A 则非 B,反正绳子也得断。但是:不讨论没有发生的一分钟后的假设情况
- 结果得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 结果得是所创设的法所不允许的危险之发展
- 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的责任领域时==,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 结果得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讨论假设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 Step1: 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因果关系
- 特殊情况:
- 假定因果关系:❌不认为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 重叠因果关系(多因一果):✅各行为与结果均有因果关系。
- 两个独立发生的行为,单独地都不会导致结果发生,但这两个行为重叠在一起共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 竞合因果关系:✅各行为与结果均有因果关系。
- 两个行为,分别都能够单独地导致结果发生,但是行为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 被害人特殊体质:
- 危害行为引发疾病发作的,✅存在因果关系;
- 其他因素引发疾病的,❌无因果关系。
- 假定因果关系:❌不认为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特殊情况:
- Step2:法律因果关系(相当性判断):在事实因果基础上,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具有“相当性”。
注意
-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因果关系在第一阶层,还有考虑其他阶层,link.三阶层)
- 没有因果关系,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
四、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
- 判断原则:从事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
- 有高度关联性: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蕴含了介入因素的危险。
- 不阻断因果关系
- 无高度关联性:
- 叠加:介入因素与前行为共同导致结果,均有因果关系。
- 阻断: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仅与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
- 有高度关联性: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蕴含了介入因素的危险。
graph TB subgraph 叠加 direction TB A1([危险流 1]) & B1([危险流 2]) --发展-->C1((结果)) end subgraph 阻断 direction TB A([危险流1])--x B([危险流 2 阻断])==> C((结果)) A-.-xC end
- 介入因素种类:
- 自然事件
- 被害人自身行为
- 第三者行为
- 介入行为人行为。
五、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 核心:判断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案例:甲与乙发生口角案 61
- Issue(争议焦点):甲的推搡、踢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Rule(规则):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首先适用条件说,即“非A则非B”。即使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只要行为是引发其疾病发作的直接原因,就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 Application(应用):甲的行为(推搡、踢打)是导致患有心脏病的乙发病并死亡的诱因。虽然乙有特殊体质,但如果没有甲的行为,乙不会在当时当刻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62。
- Conclusion(结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仅有因果关系不意味着必然构成犯罪,还需结合主观要件进行判断63。甲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